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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探究

2019-09-10李志鹏

教育周报·教育论坛 2019年8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李志鹏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进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进入超人工智能时代,从目前来看,现在的弱,强人工智能在侵权等法律方面,给法律带来了不少挑战,因此,现在,研究超人工智能的对未来从法律上来正确规制超人工智能具有前瞻性意義。

关键词:超人工智能;法律挑战;侵权责任;责任承担

一、超人工智能的定义探究

人工智能现在主流观点被分为三个阶段,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不具有自我意识的进行推理和解决问题的智能形态;强人工智能,认为有可能独立思考并推理出最佳选项进而解决问题的智能形态;在人工智能的“井喷式”发展中,超人工智能虽然还未出现,但是已很接近这种智能状态,那么该如何对超人工智能做出合理的定义呢,本文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去定义:

具有超越自然人类的智慧。这里的超越人类的智慧并不是说超人工智能拥有更快的计算能力或者更强的环境适应力,这里的智慧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智慧,虽然超人工智能最开始也是由自然人根据一定的算法去设计其起始形态,但是在这一算法的前提下,超人工智能可以自行通过对外界的接触刺激能够对算法等进行自我修改,这点功能就可以视为人类的“学习与进化”,在“学习和进化”的这同一层面才可以来进行比较,如果在这方面的能力人工智能的进化的速度高于自然人类,这样的人工智能才可以被认定为超人工智能。

具有自我的思考能力。超人工智能不再成为一个工具性的辅助地位,而是具有一个独立的主体地位,其可以自主决定自己要做什么,怎么做,并且把这件事做的相比人类做的更好,并且超人工智能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养成一个与人类类似的价值观,这一点也是定义一个人工智能是不是可以被认为是超人工智能的主要因素。

超人工智能还可以被细分为像《生化危机》中的“红皇后”等具有自我意识的超人工智能虚拟体和像《超能查克》中的突破算法原则的自我进化的超人工智能现实体,因为超人工智能还未出现,所以以下探究都是建立在我对超人工智能猜想的逻辑上进行的。

二、法律主体地位探究

关于超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应该把超人工智能视为客体;第二种:应该把超人工智能视为法律主体。

本人赞同第二种看法。因为,是否赋予超人工智能主要取决于社会实际的需求,毕竟,主体资格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 但不应忽视概念背后所携带的具有强烈实用主义色彩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作为客体的“奴隶”变更为主体的“公民”和法律拟制出“法人”这一概念得到证实。其背后的原理也是肯定群体中多数人的意志,最终的落实点还是在人身上。所以当超人工智能未在现有法律框架类受到规制,那么对现有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关系都会导致一种无秩序的状态,比如:超人工智能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该如何去需求救济,这种纠纷的长期混乱状态必然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所以从“功利角度”和“法律目的论”角度,为超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是必然趋势。

三、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超人工智能拟制为一个新的法律主体的前题下,如果与其他法律主体产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是适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还是重新设置一个适用超人工智能的法律分配责任的方式。本文认为超人工智能具有其特殊性,适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所以提出了以下几种设想:

1.完全的自我承担方式

在这种设想中,超人工智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不仅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且是实际履行的主体,那么超人工智能的主体承担的财产由何而来呢,可以有三种方式去建构财产的来源,第一,超人工智能在对外界的法律关系中进行财产积累;第二,设置一个保险机制,在每一个超人工智能出现的时候,必须进行投保,这个超人工智能才具有法律主体的地位,但是投保的货币是由谁来缴纳,目前来看,可以由生产者,或者所有者来承担;第三,建立基金会制度,与保险机制类似,但是每一个超人工智能出现后,不以其是否有财产来作为成为法律主体的标准,因为基金会一开始就在每一个超人工智能出现前就预设了其财产。

2.法律责任由超人工智能承担,但是履行主体为监护人

在这种框架下,体现了超人工智能与自然人还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强化自然人对所创造的超人工智能的监护责任,这个监护人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制造者,还可以是其设计者,在这种模式下,我们仍然肯定为超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是,履行主体是更具有履行能力的监护人,这样责任承担又回归到了传统的替代责任。

四、结语

超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是现在对超人工智能的探讨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本文对还未出现的超人工智能的探讨,是符合法律的适当的超前性的,可以对未来超人工智能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保生. 人工智能法律[J]. 法学评论.2001(05).

[2]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7(05).

[3]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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