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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教材与原著中“三权分立”表述的差异

2019-09-10韩陈萍

中学历史教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三权

韩陈萍

近日,笔者执教了一堂高中历史主题研修活动的公开课,课题为人民版必修三《专制下的启蒙》。准备过程中,笔者尝试以孟德斯鸠为主线进行课堂教学,特此认真阅读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罗马盛衰原因论》等相关原著,意外发现教材中有不少表述是与原著不同的,甚至有些是完全相反的。这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三权的权力归属是人民独享?资产阶级独享?还是社会不同阶层共享?

与已经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相比,孟德斯鸠时代的法国仍然处于君主专制与天主教会的双重统治之下。提倡“朕即国家”的路易十四更是把君主专制发展到了顶峰,并用“君权神授”来为王权至上提供理论依据。国王的大权独揽势必激化社會矛盾,这引起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普遍不满。

深受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与洛克分权学说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出于保卫公共自由的目的,每一个国家都应该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及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1]。

阅读原著发现,教材在讨论三权的权力归属时,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表述过于浅显,对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表述出现错误。

首先,教材只简单地谈到“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代表”[2]。那么,何为“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怎样产生?教材没有任何的说明。阅读原著发现,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既包括“贵族团体”又包括“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3]。“贵族团体”的“人民代表”立法权力世袭,“平民团体”的“人民代表”不应广泛地从全国选举,而应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居民选举代表一人”[4],再由代表来行使相应的立法权力。

其次,教材只简单提到司法权“应独立于行政权之外”[5],既没有说明司法权的权力归属也没有说明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阅读原著发现,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行使,但不能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6]。同时,司法权也需要独立于立法权之外。因为,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7]。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比如,考虑到显贵的人容易遭人忌妒,所以贵族的司法审判不应由国家的普通法院审理,而应由立法机关中的贵族团体受理[8]。

再者,教材对行政权力归属的表述与原著完全不同。教材认为行政权应集中于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临时机构而非常设的委员会[9]。阅读原著发现,原著认为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行政机构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一个人比几个人管理更加高效[10]。同时,阅读原著发现,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需要一种权力加以调节,“立法机关中的贵族团体极适合产生这种效果”[11]。由此可以进一步证实行政权力由国王行使才是原著的本意。

二、“分立”指的是三权均势平等?绝对分立?

从洛克在《政府论》中首次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再到孟德斯鸠逐渐使三权分立理论趋于完备。长期以来,相比于“三权”,学生对“分立”一词显得更为陌生,甚至还出现了不少的误解。

阅读原著发现,教材对“分立”一词的解释太过简单,仅仅表述成“三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监督”[12]。这难免使学生误以为“分立”指的是三权均势平等、绝对分立,显然与原著的本意不符。

首先,原著提及立法权是“国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权只不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13]。与一般意义上解释成行政管理的“行政权”不同,三权分立中“行政权”的法文原意,其实指的是“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权力”[14]。同样的,洛克的“行政权”、美国宪法的“行政权”、法国1791年宪法的“行政权”,其原文均指的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执行权”。其次,原著认为司法权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15]。阅读原著发现,“分立”绝非三权的均势平等,而是存在着“立法权居首、行政权次之、司法权再次之”的主次关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任务就是确保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得到准确无误的执行。”[16]

既然三权间存在着以立法权为首的主次关系,那么“分立”就必然不是“绝对分立”。立法权居首的三权一旦绝对分立,极有可能出现立法专制的结果。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7]。阅读原著发现,“分立”的目的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充分考虑这一目的,“分立”一词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不同的权力必须由利益存在相互矛盾的不同阶层或是政治机构行使,以此避免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中心即某一利益阶层或者政治机构独揽全权。同时,不同的权力在主要方面需要保持独立,但并不排除局部的混合,即一种“交叉混合的权力”[18]。

三、“三权分立”真是为资产阶级夺权的理论吗?

教材长期以来对孟德斯鸠的历史定位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同时对三权分立的历史评价是新兴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进行政治夺权的一次理论探索。阅读原著发现,原著的论述与教材的表述完全不同。原著中三权分立的真正本意其实是封建贵族对封建国王展开的一场政治较量。

阅读原著发现,资产阶级在三权分立的权力归属中非但没有居于权力的核心,反而还处于劣势。首先,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的贵族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19]。原著认为,如果贵族与平民享有同等的立法权,那么绝大多数的决议必将是反对贵族特权的。这势必成为对贵族的奴役,贵族也将逐渐丧失对保卫公共自由的兴趣。这说明贵族的立法权力不但可以世袭,而且有着保持其政治特权的合理性。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平民团体根本无法与贵族团体拥有平等的立法权地位。其次,原著主张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20],贵族的司法审判应该由立法机关中的贵族团体代替国家的普通法院行使[21]。由此可见,相比于新兴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的政治夺权,封建贵族向封建国王的政治夺权显然才是突显贵族特权的三权分立的真正本意。

教材通常将国王与贵族视为利益的同一体,认为两者均处于封建政治权力的中心。阅读原著发现,17-18世纪的法国国王与法国贵族之间“不但并不始终具有一致的利益,而且常常为争夺权力而斗争”[22]。同时,教材往往把启蒙思想家都统一归类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领路人。阅读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相关原著发现,这是一个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群体。尽管对法国的专制政体有着诸多不满,但是孟德斯鸠仍然试图维持国王与贵族的政治特权。三权分立其实是“资产阶级化的法国新贵族力图调解君主与人民之间尖锐矛盾的一次保守的政治尝试”[23]。与卢梭《社会契约论》提倡的暴力革命不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更加提倡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阅读原著发现,“三权分立”文本意义的实质是以贵族为主的等级分权。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中,“三权分立”衍生了其在政治实践中的时代新意义,即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阶级分权。到了20世纪,在资产阶级完全掌握国家政权之后,三权分立又以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论继续存在着。

思想文化史一直都是历史教学的重点,但教学多依赖于对教材重点知识的整合,极少阅读相关思想人物的原著。然而,缺乏阅读原著的教学,既无法真正做到依据原著的言论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也无法有效辅导学生提高历史考试的答题能力。正如本文中的“三权分立”,与孟德斯鸠的原著相比,教材的概念显然有了新的时代意义。再比如“学校”一词,黄宗羲把“学校”视为决定是非的最高机构,梁启超主张“人才之兴,在开学校”,但是教材中并没有对两处“学校”概念进行直接注释。2016年新课标全国文综卷第41题,材料节选了卢梭的原著《社会契约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也不可代表。”题目要求围绕“制度构想与实践”自拟议题并以史实为依据进行简要阐述。如果缺乏原著的阅读,单纯依赖教材内容,学生一般只能联系到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推翻不再体现人民意志的政府,无法进一步归纳人民主權只能通过直接民主实现,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类似的题目同样出现在2011年海南高考卷的第28题。

阅读原著对教材内容作出准确的分析,加深对教材内容的把握,并逐渐培养学生客观、理性解读材料的答题能力,既是历史教学的目标之一,也是历史学科核心素养教学价值的集中体现。

【注释】

[1][3][4][6][7][8][10][11][13][15][17][19][20][2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85、190、188-190、187、185-186、193、190、190、187、187-190、184、189、190、193页。

[2][5][9][12]朱汉国、马世力、王子今:《历史必修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14][16][22]许明龙:《小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之本意》,《史学理论研究》2002年第3期。

[18] 叶剑锋:《对孟德斯鸠分权理论几个问题的辨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3] 赵霏:《公众福利与贵族特权——试析洛克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之差异》,《云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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