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思考
2019-09-10邹升平贾力
邹升平 贾力
[摘 要]我国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民营经济离场论”是根本错误的。新时代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民营经济应该克服自身发展的内外阻力,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键词]新时代;民营经济;阻力;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9)06-0051-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逐渐成长壮大,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民营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民营经济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近段时间一篇建议民营经济逐渐离场的新媒体文章引发了社会热议,宣扬“民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逐渐离场”,“民营经济离场论”论调可能会给民营企业家带来一定程度的市场恐慌情绪,对民营企业家群体关于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预期可能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虽然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许多媒体对这种“奇谈怪论”进行了压倒性的批判,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是一贯的、坚定的。但“民营经济离场论”引发的社会舆情并未立刻消失,为我们提出了更为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我国民营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是什么?“民营经济离场论”为什么是错误的?新时代存在哪些制约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力?新时代应该怎样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以期对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些年来,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奇谈怪论:从“国进民退论”到“民营经济离场论”,原因在于对我国民营经济为什么存在和发展的根源没有从理论上搞清楚。我国民营经济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民营经济离场论”的根本错误在于不理解民营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曲解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
唯物史观认为,所有制结构由生产力状况决定,具有客观性。国家的所有制政策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如果某种所有制根本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历史自然会提出变革所有制的要求。封建社会末期,封建地主所有制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所有制,建立了资本主义私有制,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封建所有制的代替是历史发展的进步。
《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提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阻碍,并通过经济危机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1]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必然退出历史舞台,是因为已经容纳不了“强大”的生产力。虽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解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基本矛盾的手段,但“这种解决只能是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會性质相适应。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的生产力”[2]。因此,在生产力还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前,彻底地消灭私有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我国历史来看,改革前人为消灭私有制建立单一公有制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我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在,生产力水平远未达到“消灭私有制”的条件,我国社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已经具备了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社会化条件,但还存在大量不“适合社会管理”的生产力,因此民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民营经济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而且,我国民营经济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是资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基础。而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生产力要求逐步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阶层来自人民群众,成长于社会主义制度环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生产力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实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
新时代的生产力状况为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客观条件。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多层次,既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发展条件,也为民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提供了发展条件。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尽管新时代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了,但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现代化还远未实现,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条件。可见,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
“民营经济离场论”的错误之处在于曲解了民营经济的地位。民营经济并不是“协助”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4]。民营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写入宪法。因此,“民营经济离场论”不仅违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不理解生产力在所有制形式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是违背宪法的。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
“民营经济离场论”的荒谬之处还在于轻视民营经济的贡献与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实践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为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做出了突出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民营经济创造的巨大经济贡献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冉万祥在十九大“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党的对外交往”记者招待会上所说:“截至2017年6月,我国私营企业已达2497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可以用“56789”来概括,即税收贡献超过50%,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70%,城镇就业超过80%,对新增就业贡献达到90%。”[5]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资料,2016年私营企业法人单位数约占全国企业单位数的57%,2016年私营工业企业资产总和为239543亿元,约占全国经营性资产总和的22%;2016年私营工业企业利润(不包括个体经济)总和为25495亿元,约占整个国民经济工业企业利润总和的35%。因此,民营经济无论从资产总额还是利润总额来看,都为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其次,民营经济通过就业促进了人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重要实现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不仅有效缓解了因人口增加所带来的就业问题,而且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丰厚的收入,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经济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最近十年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就业人数增长缓慢甚至绝对减少,而民营经济单位每年创造了数百上千万的就业机会。根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资料,最近十年来,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就业增长没有明显变化,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民营经济单位的就业增长较快,2015年,公有制经济对整个就业的贡献率仅为16.6%,而私营、个体等民营经济对整个就业的贡献率为53.9%。预计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民营经济仍然会是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私营、个体等经济单位工资总额为7429亿元,占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的36%。2015年,全国城镇单位私营、个体等经济单位工资总额为69380.5亿元,占同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收入的61.96%。因此,民营经济创造的就业岗位为广大人民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创造了条件。
再次,民营经济通过税收增加公共财政收入,夯实了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经济基础,为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全面实现奠定了财政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重要源头。民营经济在全国税收的增量上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中国统计年鉴资料表明,2015年,私营经济、私营控股的股份经济和个体经济以及其他企业中的私营控股经济,总体税收贡献比重已经超过50%,明显超过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的31.7%。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和保障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也是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物质保障,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最后屏障。民营经济通过税收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习近平对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6]
“民营经济离场论”认为民营经济已经協助公有制经济完成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重任务,民营经济自身面临的问题已经不适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民营经济应该逐渐退出。这种认识错误在于轻视民营经济的作用,把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无限放大,看不到民营经济对新时代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肯定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在于思考如何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为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及其面临的内外阻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新时代民营经济面临的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怎样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新时代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当然,目前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内外阻力,妨碍民营经济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环境。
(一)新时代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民营经济的高质量、高效益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民营经济不仅要做大蛋糕,而且必须做好蛋糕,必须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营经济必须由单纯注重经济数量高速增长向高质量、高效益发展转变做出新的贡献。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民营经济的分配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民营经济把促进经济高质量、高效益发展与实现发展成果共享结合起来,要求民营经济既要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文化产品,同时还要为缩小收入差距、为广大人民实现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做出新的贡献。对新时代民营经济来说,初次分配要注重提升劳动收入比重,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而且民营经济要积极响应国家扶贫攻坚号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民营经济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必须适应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努力推进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新时代民营经济适应协调发展理念要求,努力为国民经济的协调平衡协调发展做出新贡献;新时代民营经济适应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民营经济必须为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新的贡献;新时代民营经济适应开放发展理念要求,有条件的民营经济可以做大做强,积极发展外向经济,实施“走出去”战略,成为世界知名企业;新时代民营经济适应共享发展理念要求,民营经济应该为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和实现劳动成果共享做出新贡献。
(二)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阻力
第一,对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歧视依然存在,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发展信心。尽管学术界对所有制歧视的认识存在争议,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各种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的讲话中曾严肃指出:“由于一些原因,这些政策的配套措施还不是很实,政策落地效果还不是很好,主要问题是: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大量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民营企业办事效率仍然不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等等。对目前遇到的困难,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7]所有制歧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危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同、巩固和发展,一定程度制约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必然妨碍民营经济达成新时代的新要求。
第二,市场准入门槛的羁绊。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标准上还存在许多“禁区”。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近几年来,我国民营企业投资领域主要分布在制造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且竞争激烈的行业。虽然国家出台了“非公有制经济36条”“国29条”“民间投资36条”“最高检18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了民间资本在金融、电信以及公共事业领域的限制,为民营经济平等进入扫清了制度上的阻碍,拓宽了民营经济进入领域,但这些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仍处于文件层面,无法突破市场准入中存在的隐性壁垒。此外,虽然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除了必须垄断的行业外,“凡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8],然而有些领域(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虽然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但民营经济获准进入的程序比较复杂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精力,“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当前还未根本解决。市场准入羁绊重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三,融资途径单一的束缚。进入新时代,尽管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呈现良好态势,但民营经济的信贷融资环境依然不乐观,融资难依然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国有银行在选择服务对象时通常会优先考虑企业各项信用指标较好的国有企业,而面对民营企业融资申请相对较难。据全国工商联统计,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的覆盖率高达100%,大型民营企业的覆盖率为90%,中小民营企业只有20%,微型企业几乎为零。由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导致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不利于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转型升级。第二,民营企业负税依然沉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民营企业减税措施,据相关资料,“2013年到2016年,我国为企业减负超过2560亿元,其中减少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支出565亿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00亿元以上,并于2016年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9]不可否认,近年来党和国家为民营企业“降费、减负”做出了很大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的环境。据课题组调研,目前我国税费负担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譬如与土地相关的税费、企业的摊派和公关费、工会经费、残保金及行政事业性缴费等,如此数额庞大、项目繁多的税费给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第四,民营经济创新动力不足,制约民营经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物质文化产品的更高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广大人民对物质文化需要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更高要求”就在于物质文化产品的更高质量、更别致的款式、更新颖的科技产品等等,而新产品的生产在于企业对科技开发的投入。然而,私营经济大都集中于传统产业,不能满足人民对更好物质文化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的数据,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R&D)活动及专利情况,私营工业企业R&D经费总额28005404万元,约占同年全国工业企业R&D经费的26%,私营工业企业R&D项目数为130402个,约占全国工业企业R&D项目数的36%,私营工业企业专利申请数为237820件,约占全国工业企业专利申请数的33%,私营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为180490件,约占全国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的23%。私营经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以及专利占比情况与私营经济总量占比不相称。
四、促进新时代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民营经济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力量,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切实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具体措施让党中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打通“最后一公里”。提振民营企业家群体发展的信心,为民营经济发展加油鼓劲。民营经济应积极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采取措施克服自身发展的阻力,为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实践新发展理念做出新的贡献。
(一)优化民营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府应切实把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地,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消除所有制歧视、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群体信心。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民营经济是在党和国家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政府每一次放开新的行业领域,都会激发民营经济新一轮的投资浪潮,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然而,目前有些行业领域仍然存在隐性壁垒,只有彻底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拓宽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10]。为此,在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响应党中央号召,真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加强各部门对政策落实的监督力度,督促各部门及时纠正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则;不断加强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协调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着实消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奇特现象,确保民营经济能够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容许进入的领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注册要求、精简行政审批手续,最大限度地放开市场准入限制,给予民营经济真正的国民待遇;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规則,在“新旧非公有制36条”的基础上,结合每个行业领域准入要求和标准,制定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如规定民营经济进入行业的途径、流程等细则。只有彻底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不断完善统一的市场准入细则,形成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才能真正落实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才能为民营经济创造平等的准入环境,才能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就业的功能,更好地推动民营经济为实现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改善融资机制、优化融资环境。资金是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银行业还存在对民营经济的不信任现象,民营经济融资难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民营企业和银行的努力,还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建立“银行—企业—政府”三方协调机制。首先,政府要取信于民营企业,这是民营企业获取社会信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中的组织和倡导作用,积极构建政府信用体系,科学地确定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针对信用记录良好或者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民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其次,“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吸纳民间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商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法人出资建立涵盖多个层次的民间商业担保机构体系”[11]。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要以市场的有效运作来推动,不断加强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还要不断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确保其稳步健康发展。最后,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信贷机制,加强银行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商业银行应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改进商贷决策流程,对于企业综合效益好、信誉度高、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则应该积极鼓励商业银行简化贷款环节,适当降低抵押标准,合理提高其贷款额度,逐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12]799。政府应做到“因企制宜”,对于中小微企业,政府应当“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金融服务”[12]799。建立和完善一批适合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金融组织,如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社等。另外,还可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兼并、收购等方式直接筹集资金,打破以往证券市场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直接根据企业的资金、规模、盈利等条件进行审核决定,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实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享有贷款融资机会和社会资源。
第三,合理调整税率、优化财税环境。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经济的发展受税收的影响较大。当前,在我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环境中,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民营企业税费依然偏重,税费负担不仅会影响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政府必须合理调整税率、优化民营企业的税制结构。一是政府可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年销售额实行差别税收管理。年销售额在既定标准以下的民营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征收率,提高其增值税和所得税起征点,对于刚起步的小微型民营企业或处于发展困难时期的民营企业,可以适度减免部分税收。二是消除税率、征税上的所有制歧视,实现不同市场经济主体都能够享受“同政策、同环境、同待遇”的条件,加大各种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尤其要注重小企业在税收普惠政策中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由于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税源小,可以对小微企业实行“简并征期”的政策,既可以减少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还可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民营经济领域,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清费步伐,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2]798。对现存的各种收费要进行全面的归类整理和存档,以便后期定期检查,此外各级政府还要根据各地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做到“该减就减”“应免尽免”,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手续,减少民营企业在缴纳税收环节的时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法治建设、优化市场运行环境。在新时代,党和国家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譬如将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融资政策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政策的强化和执行。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财产权都不可侵犯,建设和完善民营企业法律维权平台,认真倾听民营企业主的诉求和建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在经营、融资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工商联的带头作用,加强工商联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交流,尽可能满足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政策需要。政府应建立“多层次、多样式、全方位”的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服务、商会行业协会服务以及市场服务的积极作用,厘清政府与商会、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政府和商会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沟通的联系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基础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鼓励民营企业入会,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规范职能以及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实现民营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为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做出积极贡献。
(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内部环境
民营经济必须根据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不断进行企业改革,实现新时代的大发展。
第一,创新企业管理模式、规范企业制度。其一,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在改制和发展的过程中,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引导民营企业抓住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运用合作和资本扩张的方式,有条件的民营经济做大做优。这既可以推动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还可以激发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规范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其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会计师为企业的财务运转进行详细的专业分析,完善企业财务建账,切断没有专业资格的家族成员与财会人员内部联系,防止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消除拖欠员工工资现象。此外,应加强民营企业管理人才建设,面向社会招聘符合企业的岗位人才,实现家族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促进民营企业向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发展。其三,鼓励民营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实现企业资本的社会化,逐步让混合型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逐步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制或劳资合伙制,努力促使民营企业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第二,必须切实保障企业员工权益。首先,规范企业主对员工的分配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按劳取酬、赏罚分明的收入分配机制。不论是家庭成员还是外来员工,其劳动收入均需按照各自所在的岗位以及所做出的贡献进行合理分配,并且根据国家工资增长政策和劳动力市场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标准,结合企业员工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工资额。建立开放式股权激励机制,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收益外,还能够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劳动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次,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企业社会保障体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维系员工安全的底线,因此,政府必须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的方式增强民营企业主为职工缴纳保险、实行劳动保护的意识;建立社会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机制,督促民营企业按照法律要求及时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企业福利待遇,保障员工应有的权益。此外,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每个员工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看企业是否给自己交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使得企业社会保障体系“阳光”“透明”。
第三,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期,面临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而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正是跨越这一转换关口的战略目标。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必然要承担着“方式转变”“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重任。然而,民营经济的行业趋同现象依然较严重,普遍存在于“短、平、快”的行业,内部行业趋同、效率低下、内部竞争激烈,限制了民营经济创新性发展。因此,必须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适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大局,逐步发展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相一致的行业,支持有实力的民营经济单位转向“高、精、尖”行业。鼓励民营经济加大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鼓励生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究开发。民营企业应加大对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不断优化要素投入结构,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宏观调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有效引导,优化产业布局,避免行业趋同现象。坚持市场倒逼,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帮助民营僵尸企业进行市场出清,实现产能有增有减、产业有进有退。对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方针措施,积极引导其向高心技术行业发展,使民营经济的发展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要求。
第四,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资本主义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回报社会,这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德国现代著名企业家莱因哈德·默恩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国家对国民援助的要求,也同企業家有关。虽然企业家愿意做出哪些是自愿的,但出于企业家的责任,他不能对社会责任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默恩还具体谈道,“企业家的职业能力使他能够做出许多富有价值的贡献,比如,他可以为自己的家乡尽力。……可以赞助城市文化生活。……提供最为多种多样的教育和卫生服务。”[13]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尚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营经济更应该勇于担当一定的社会责任。民营经济单位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当然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发展慈善事业既有利于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又有利于推动民营经济单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14]民营经济应该响应国家号召,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要求,在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等方面大有可为。2014年初,民政部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通过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为民营经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政策指引。民营经济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服务大众,既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又有利于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民营经济通过发展慈善事业等公益事业,既承担了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又有利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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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十八大以来我国为企业降费超过4200亿元[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1025/c1001-29606857.html.
[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1-5).
[11]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西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新常态下民营经济发展探寻[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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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莱因哈德·默恩.企业家的社会责任[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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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 梅)
[基金项目]江苏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民营经济参与共享发展的逻辑与江苏实践研究”(19ZTB023)。
[收稿日期]2019-10-28
[作者简介]邹升平(1973—),男,湖南新化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扬州大学基地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贾力(1992—),女,江苏泰州人,泰州广播电视台党办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