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
2019-09-10李晓涵
李晓涵
【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成为时下热点,拉动社会经济发展,我国迎来了重要的经济转型期,同互联网金融相伴相生的电子商务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新的助力。但实际数据表明,在我国消费潜力巨大、前景十分光明的农村市场,电子商务和与之相关的法治建设还未深入,农村经济仍然固守它原有的一方水土。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8-0282-03
2017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7%,规模为2.01亿,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上升至34.0%[1]。可见,我国农村互联网所面向人群的人口基数较大,但人口分散,单位面积人口密度小。
受传统因素影响,我国农民文化水平偏低,很多农民对于互联网的了解较少,加上农民固有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对新事物的接受比较缓慢,使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因素的大背景之下,以及政府各项政策的集中引导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是大势所趋。为了实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地区人民生活富裕,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 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可行性
1.1 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巨大
截至2015年11月,我国人口已经达到13.7亿之多,其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0 599万人,占比44.12%[2]。农村地区人数众多,农村经济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一大重要因素,其市场潜力更是难以预估。随着我国互联网进一步发展和普及,农民使用互联网的人数越来越多,庞大的人口数量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农村地区众多农副产品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天然有利条件。在部分地区,已经有一些农民开设网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进一步凸显农村电子商务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1.2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虽然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目前滞后于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农村电子商务的前进脚步并没有停下,相关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建设和完善,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较快。2016年1月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了要“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奠定了发展农村电商的政策基础[3]。国家、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出台了一些鼓励农村电商发展的文件和政策,还为之提供扶持和帮助,有力地引导、促进和带动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2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农民依照合同办事的习惯尚不具备,法治观念薄弱
农村地区受历史上小农经济封建落后、自给自足的固有观念影响,农民的传统交易往往具有随意性和暂时性,大多数农民依照合同、约定办事的习惯尚不具备,更不习惯依照我国合同法、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从事个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而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之中,由于网络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虚拟性,电商经济模式需要采取合同甚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约定,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在农民不习惯依合同办事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必将面临重重阻碍。我国农民对互联网的接触较少,接受新鲜事物的速度缓慢,短期内无法适应和习惯电子化虚拟市场与网上虚拟交易,也给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带来了阻力。
虽然我国大力提倡建设法治国家,但法律在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地区还未真正发挥其作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仍然是瓶颈问题。现代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规制,若法治建设不真正深入我国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在农村将无法持久健康发展。
2.2 农村基础设施、法治建设不完善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电信、物流等其他产业配合,完善的物流体系和配送速度是农村电子商务首要解决的问题。
从根本而言,问题的出现源于国家对农村建设中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倾斜力度不够。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硬件设施支撑,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还没有真正倾斜于着手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致使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法治环节上显得十分薄弱,成为我国农村电子商务难以发展的一大硬伤。
2.3 政府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分配不公,法律支撑力薄弱
虽然我国政府在21世纪初就已经下发文件支持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但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農村地区电子商务发展还未得到完全重视与支持。政府通常把资金、技术投放到城镇,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分配相比城镇而言并不公平,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将各种建设项目、发展资金投放在城市建设当中,以追求更高速、更便捷的经济发展。而相对处于弱势方的农村地区,却因为开发难度大、投入成本高、回报周期长等一系列难题,成了无从下手的“贫瘠之地”。此外,农村地区缺乏专门从事农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经营的技术人员,没有专门人员对农民进行专业指导,难以建设合适的农村电商平台,本最该得到大力解决和重点扶持的问题,却因为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力度不够而艰难发展。
2.4 农业电商市场信用低下,市场法治监管难以到位
近几年出现大量网上平台利用农产品滞销作为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的案例,从侧面反映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在还没有被真正开发起来的情况下,已经被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使农村地区一些品牌被无故抹黑,对滞销农产品的销售更是雪上加霜。
受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影响,部分农业电商平台为了赚取利润,采取一定的营销策略和手段来进行销售,而这些策略和手段往往因为急功近利而摒弃了本该在交易市场中具备的基本诚实信用。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很多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规制,尤其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电子商务更是缺少法律法规,让很多商家有可乘之机。我国实体交易中的市场监管本身就不完善,在电子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电商交易平台更是缺乏专门的市场监管体制和市场监管系统,并且农村市场本身信用较低,没有建立起基本的诚信规则,难以真正维持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整体系。交易信用的缺失,使得在农业电商平台中很容易出现虚假宣传、欺诈性营销的情况,损害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很多消费者对农业电商平台缺乏基本的信任,更进一步阻碍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3 针对农业电商存在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完善相关扶持性、保障性法律法规
国家要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地指导农民将农村经济与当下的电子商务紧密结合。针对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可以制定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的扶持性法律文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减免网络、物流等费用,减轻农民利用电子商务谋发展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制定对农业电子商务鼓励性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利用电子商务发展经济,实现用法律求发展、以法律促发展。在“三农”法律方面,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技术和政策性扶持,加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机械的研发和生产力度,鼓励农民进行机械化生产作业,根据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
政府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经验,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注入资金支持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地域特色建立有公信度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同时,政府要坚决贯彻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政府所掌握的农业信息资源,实现网上信息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广大消费者了解真实信息提供保障,也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服务。
3.2 进行经济立法,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加拿大在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连接加拿大人”全国上网项目,启动信息化全面建设工程,制定“加拿大电子商务战略”,颁布《统一电子商务法》,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反网络诈骗法》,修改了《版权法》。加拿大工业部门则重点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工作,采取网络加密、网上认证、监督网络犯罪等政策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4]。
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被动阶段,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经济立法,规范农业市场运行、划分责任机制,明确在各个问题中的责任人员,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发挥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要完善市场监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系列与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还要完善法律法规中的财税支持政策,加强对农村电商产业的财政支持,保障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农村电商发展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开发利用,对农村电子商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3.3 入手市场监管法,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
网络交易平台诚信缺失成为阻碍良性交易发展的一大难题。在初级交易阶段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中,还没有形成定型化的交易模式,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多方主体信用问题不仅靠主体们的自觉,更多的需要依赖法律的监管和保障。只有切实提高了交易者们的诚信意识,才能形成稳固的电子交易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监管必不可少。从交易各个领域入手,国家要完善相关的市场监管法,尤其要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形成专门的市场监管体系和规则。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加大惩处力度,依法落实相关的追责问责机制。
针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网络欺诈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刑法中应对相应的罪名加以完善。在合同法领域,也应当进一步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有关合同条款和电子合同形式的内容加以规定。另外,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农业电商领域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不正當经营行为,严格监控各类农业电商平台的活动,防范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保障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大力营造诚信为本的农村市场环境和农业电商环境。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案例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为消费者和农民的合法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4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农村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条是我国消费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明确依据,在诚信意识更为薄弱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实属必要。如果说加强对网络电子平台的市场监管是硬性措施,那么从消费者主体下手,对消费者的切实保护,则属于维持良性交易的软性措施。此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棘手问题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要求,更是农村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4 结语
在电子金融已经在城市逐渐发展壮大的当下,农村经济却难以跟上步伐,由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和一系列固有的原因,农村经济更显萧条。农村市场发育滞后、农产品商品率低下、产供销体系不完善、资源配置不够优化,农村经济问题成了如今最为薄弱和棘手的问题。唯有让农村经济跟上时代步伐,挖掘其巨大的消费潜力,开拓农村市场,将电子商务真正融入农村才能重振农村经济新风貌。农村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国家、政府进一步指导助力,在推出一系列政策的同时,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规制和保障,大力营造农村法治社会,推行在法律规制下健康发展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
参 考 文 献
[1]人民网传媒频道.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2.01亿城乡互联网普及率差距较大[EB/OL]. http://news.youth.cn/jsxw/2017
08/t20170804_10445698.htm,2017-08-04.
[2]北京本地宝整理报道.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http://bj.bendibao.com/news/2016
421/223016_2.shtm,2016-04-21.
[3]佚名.浅析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
https://www.lunwencloud.com/lunwen/economics/qiye
jingji/20161107/460605.html,2016-11-07.
[4]张宪.河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6.
[责任编辑: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