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案件被告人为留看守所服刑滥用上诉权问题研究

2019-09-10杨轩陈振刚王洪富徐赟晟

大东方 2019年1期
关键词:滥用

杨轩 陈振刚 王洪富 徐赟晟

摘  要: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提出上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实践中,部分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并不是不服判,而是为了逃避劳动改造,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以达到留看守所服刑的目的。被告人这种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得公正的司法活动得不到信服。本文试分析了刑事上诉权被滥用的原因及危害,以期为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正确行使上诉权提供参考。

关键词:上诉权;滥用;留所服刑;懲罚

近年来,被告人利用上诉权,拖延诉讼时间,以达到留所执行、逃避劳动改造目的现象越发普遍,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应引起重视。以眉山市X县看守所为例,2015年留所服刑罪犯95人,其中通过上诉留所9人;2016年留所服刑罪犯102人,其中通过上诉留所14人;2017年留所服刑罪犯122人,其中通过上诉留所19人。三年通过上诉成功留所服刑的43人当中,有26人是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其中2017年占19人。

一、刑事上诉权被滥用的原因

(一)减刑无望,逃避劳动改造。通过对上诉留所服刑的43名罪犯的刑期分析发现,判决刑期均在10个月左右,余刑多数在5个月左右。刑罚执行实际工作,短刑期罪犯一般没有减刑的机会,且需面对 “高强度”的劳动任务。在此情况下,此类被告人会利用上诉拖延时间,选择留在无劳动任务,改造过程轻松,人员、环境更熟悉的看守所。

(二)上诉无门槛,滥用不产生任何不利后果。我国法律规定了被告人拥有无条件的上诉权,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再加上“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现象越发普遍也就不足为奇。

(三)在押人员之间互相“传授”。近年来,仁寿县看守所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逐年增多,此类被告人达到留所的目的后,往往会主动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驻所人员通过谈话发现,同监室人员之间会互相讨论、传授这种方法,且到了无人不晓的程度。

(四)二审时间跨度长,使得被告人有机可乘。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二审的期限为2个月,加上检察机关1个月的阅卷时间,案件的移送和文书的路途时间,时间可达近4过月,被告人达到目的后,往往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2017年通过上诉留所的19人的二审裁定结果均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以2017年通过上诉留所的19人为例,从一审判决日至二审裁决日用时在2、3个月的有12人,30日以下的有2人。从二审裁决之日到看守所收到执行文书之日用时在30日以内10人,其中10日以内的有5人,超过30日的有9人。

二、滥用刑事上诉权的危害

(一)浪费司法资源。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不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承办人员都要完成既定程序,如讯问、阅卷、制作文书等事务。在司法资源相对固定和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阶段,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二)损害司法权威。滥用上诉权的被告人在庭审当时往往表示认罪认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无异议,但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在一审判决后又上诉,同时这种行为也不断被效仿。既然审判时表示认罪认罚,对定罪量刑也无异议,被告人就应当尊重司法机关公正的判罚,而不应当“不服”又上诉。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得公正的司法活动得不到信服。

(三)增加监管风险。看守所不同于监狱,监狱有更严格的监管制度,更规范的管理条件和更好的医疗条件,也有着处置突发事件的条件和能力。而看守所监管改造条件相对有限,看守所在监管警力、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被监管人数的增多肯定会加大监管压力和风险。

三、防止上诉权被滥用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看守所的管理教育工作。监管民警与在押人员及时谈、反复谈,消除在押人员想利用上诉权达到留所服刑和逃避劳动改造的想法,让在押人员明白监狱改造有利的一面,树立正确的劳动改造思想观念,使得在押人员不愿留所改造。

(二)建立此类案件的二审速办机制。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也适当,被告人也认罪认罚,因此,可建立相应的案件速办机制。如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在知晓被告人想通过上诉留所的目的后可及时进行通报,及时启动此类案件的二审速办机制,加快案件、文书的移送、传递,减少路途、传递时间。专人专办,快审快结,减少办案时间,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效率,从而使被告人想利用上诉拖延时间达到留所服刑的希望落空。如将2017年通过上诉留所的19人的时间压缩在40日以下,那么就有14名被告人的希望落空。

(三)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对此类被告人可以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如依法制定相应严管制度,严管期限至刑满释放。建立健全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学习等相关刑罚执行制度,增加劳动学习强度,实施准监狱化的管理,从根源上杜绝被告人留所服刑的念头。同时加强看守所队伍建设,提升民警的规范化执法水平,确保民警规范严格执法,不徇私枉法。使得此类被告人不愿留所、不敢留所。

(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一是检察机关履行好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避免因超时限等违法行为造成此类被告人达到留所目的。二是适当抗诉权。滥用上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往往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等程序审判。被告人为留所服刑、逃避劳动等目的,通常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从而拖延时间。法院对“认罪认罚”被告人往往也会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可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突破“上诉不加刑”的瓶颈,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效果,从而维护认罪认罚制度的成果和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

杨轩(1992.06-),男,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学士学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陈振刚(1983.04-),男,汉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本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王洪富(1992.04-),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学士学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徐赟晟(1992.12-),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学士学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猜你喜欢

滥用
滥用诉讼权利规制中之禁反言原则适用分析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关于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手机对高职生的不良影响及解决办法
从大企业视角谈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应对
走出小组合作学习的误区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滥用的规制
红河州合成毒品滥用情况分析
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