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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权利规制中之禁反言原则适用分析

2017-04-06李倩王纪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讼

李倩 王纪

摘要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权利保护机制方面根本上建立到了完善程度。但是在我国,恶意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并没有引起很多的重视,归根究底主要是因为大众注意到诉讼迟延和高成本诉讼等问题而导致的结果。禁反言规则是一个适用领域非常广的一项重要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诚信缺乏更加嚴重,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经常出现。本文试图通过对禁反言规则的介绍和结合案例分析,对我国在规制当事人诉讼方面能够产生一定影响。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禁反言原则 诉讼权利 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37

一、在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

(一)禁反言的含义

禁反言意思也是指禁止当事人违背自己之前的意愿做出的言行。具体而言,禁反言是指当一方的当事人做出某些言行(可能包括陈述、默认、态度等其他方式),如果他方当事人合理地信赖其行为并根据其行为行事,那么该当事人的新主张可能损害他方当事人而使自己获得或者可能获得某些利益的行为将不被法律所允许。

(二)法律判决中的禁反言

与裁判方面有关的禁反言,其实是美国民事诉讼法中—项基本的禁反言原则之一。其基本内容为“不允许当事人在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和之前诉讼程序互相矛盾的事实,也就是排除当事人的矛盾性立场(position)的主张”。

裁判上的禁反言是为了维护法庭审理的严肃性而对诉讼当事人行为的一种规范,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确保在前后诉讼中的一致性。规则适用的对象是同一个当事人在前后不同诉讼程序中的态度、立场或者陈述。

二、民事诉讼中的权利滥用

(一)社会信用度低,信用缺失严重

关于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之前所做的陈诉。在当事人为了追求大量的经济效益,在民事程序权权利一定会有被滥用的危险。在法律层次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然也会导致信用力度低能。行为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行法律中并未作具体规定,对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该根据法律自觉的遵守,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在民事诉讼利用中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造成社会信用度低,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二)现有规定不成体系,有必要统一

关于诉讼权利滥用的一些解释,有观点认为“诉讼权利滥用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为了维护他自己的利益而违反规则和违背原来的理念,在诉讼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出自己权利范围,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上述定义将滥用诉讼权利的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对于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主观方面我们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判定他是有罪的,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所做的责任。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即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已经知道自己想要做什么,或者自己所认同的不被人认可,以合法形式进行破坏行使,导致给别人做出巨大破坏。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把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在法律条文上认定为是一种恶意行为,而且减小了滥用诉讼权利在行为方面上的一个范围。

(三)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认定要遵循一些规则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明确的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在诉讼中,除了涉及司法案例主体之外,中间代理人在诉讼权利中是得到利益最多的,人对诉讼程度的发展影响也是最大的。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其实是指涉及人的平等。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慢慢发展起来,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法律对律师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只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承担起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

其次,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成为社会一个普遍的法则。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人有时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方面的。在故意的心态下,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带来损害,仍然这样做,行为人对于他所做出的不好举动按正常人的标准是可以提前知道的,但是这是对对方的轻视,因为自己的疏漏和太过自信等方面。

三、结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

(一)基本案例情况

一审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2008年4月3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沈阳美村项目一期住宅楼二标段8#-20#、25#楼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建筑公司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施工,并将施工二标段8#-20#、25#楼设立三个项目部施工。2010年U月29日,双方达成的工程结算协议清单,工程结算造价39683464元,某开发公司已支付35294240.16元,尚欠4389223.84元。请求判令:1.某开发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4389223.84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中所引起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某开发公司辩称:某开发公司不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双方就郡原美村项目整体已结算完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案例中的规定,工程款整体结算完毕是对原告不利的一个自认,如果结清的话,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2.某建筑公司、某开发公司工程款结算完毕的基本事实,已经在多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被审理查明。法院应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认定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整体结算完毕的事实。3.某开发公司向某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已超过了结算价。

一审第三人彭某述称,200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沈阳美村项目一期住宅楼二标段工程后,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彭某施工,施工楼号为8#-11#楼,结算方式及价款均按照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执行。2010年11月,彭某将承包的工程完工后交付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至今尚欠彭某工程款2171843元。

(二)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开发公司发包的沈阳美村项目一期住宅楼二标段(8#--20#楼、25#楼)。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涉案工程分包,其中8#-11#楼分包给第三人彭某及厉莱,12#-16#楼、25#楼分包给郑某,17#-20#楼分包给杨某、赵某。彭某、厉某为要求某建筑公司、某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至法院,[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开发公司于某建筑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清单,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进行结算,至2011年1月12日,全部工程款已经给付完毕”,判决驳回厉某、彭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厉莱、彭某的再审申请。

(三)裁判要点及案例注解

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前后诉讼中陈述矛盾,滥用诉讼权利,隐瞒、伪造重要证据,试图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适用禁反言原则,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承认了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但是不能够随便改掉自己原先的主张与承认的事实相反的事实。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进入转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问的各种矛盾纠纷的类型更加复杂。诉讼膨胀导致对程序权利滥用的现象逐渐增多,故此,面对案件的井喷式增长,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每一件案件是否都具有正当性的诉求,诉讼权利是否被滥用。同时更重要的是寻求规制诉讼权利滥用的途径,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

四、滥用诉讼权利规制中之禁反言原则适用分析

(一)根据对案例的概括进而对滥用诉讼权利构成要件的论述分析

该案例实际上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件。首先,从主体上讲,一审原告某建筑公司起诉,是本案的当事人,符合诉讼权利滥用的主体条件。其次,从主观方面来探讨,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人不是有意的。某建筑公司明知其在多次诉讼中已经认可某开发公司与其结算完毕,不欠其工程款,仍然提起诉讼,堂而皇之地避而不谈之前多次诉讼中所做的陈述,主观上具有滥用起诉权利的故意。再次,从行为后果来看,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体现在某开发公司应诉所支出的律师费、时间成本等。而该案例中双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则体现在浪费了一、二审程序的司法资源上面。

(二)根据对案例分析此案违反禁反言原则及触碰滥用诉讼权利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提供的2010年11月29日工程结算协议清单,也即其向某开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该份证据如为伪造,即某建筑公司虚构主要证据启动诉讼,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如该份证据为真实,则其形成在2010年11月29日,即实际施工人起诉某建筑公司及某开发公司的多个诉讼之前,这些诉讼中某建筑公司既未向法院举出该工程结算协议清单,又未向法院陈述其与某开发公司最终合同结算价增加了500余万元之巨,即有意隐瞒,而其目的即是在数次诉讼中恶意压低工程总价款,进而少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同时也免除了某开发公司欠付款范围内的给付责任。在数次诉讼已经形成生效判决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起诉某开发公司索要工程欠款,依据此结算单具有明显的恶意,无视生效判决业已认定的事实,出尔反尔。

(三)根据对案例得出,禁反言原则是滥用诉讼权利的底线

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前后诉讼中陈述矛盾,隐瞒或伪造重要证据,试图推翻生效判決认定的事实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采用禁反言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些具体的场所由于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能够随便改掉自己原来的想法和已经承认的事实。既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又对当事人恶意反言、滥用诉讼权利进行了严重的打击。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禁反言原则应作为公民对自身权利行驶的底线,不应破坏禁反言原则的道德认知,禁反言原则应成为公民行驶诉讼权利的边防,若对于诚信原则无认知,故意破坏禁反言原则,那么程度的加深,将上升到法律层面,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滥用诉讼权利的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滥用诉讼权利中已经包含了禁反言原则,因此公民在行驶权利时,一定要讲究诚信,对道德底线不能触碰,否则也将触碰法律底线,负法律责任。

五、结语

对禁止反言规则,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广泛的使用这一法律术语,而且规定内容比较单一。但是禁反言规则在我们的诉讼领域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切实运用到禁止反言规则在诉讼程序上,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意见、所涉及的言论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本文通过对禁反言规则的介绍和从中所举例的案例,希望能够对禁反言进行深程度的研究,在将来的《证据法》中对禁止反言规则做出一个更加系统的、有条理的、科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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