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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2019-09-10王梦姣

学习与科普 2019年12期
关键词:渊源美国宪法

王梦姣

摘 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表现出极高的智慧,不仅维护了最高法院权威,解除了最高法院的窘境,同时确立了最高法院具有对国会立法、州立法的违宪审查权。约翰·亚当斯在数年之后评论马歇尔时谈到:“我一生中最自豪的事情莫过于把约翰·马歇尔献给了美国人民……我送给了国家一个黑尔、霍尔特或曼斯菲尔德那样的人。“此后,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逐渐扩充到了国会立法的司法解释权和审查州政府与国会立法的权力。与此同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真切地表现出,违宪审查的思想在美国人民的心中已扎根很久,不能忽视此前人们对于这一思想做出的贡献与努力,这一思想虽然不是马歇尔首创,却是其赋予了它强大的力量。也正是因此,这一案件使得当时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制度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发挥光芒,形成了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局面,最高法院取得了对立法权掣肘的权力。

除此之外,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还是基于美国人受“高级法”、民主暴政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制衡理论”等思想的影响和浸润。使得美国成为了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有利土壤。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以最高联邦法院为核心的整个联邦法院系统以及各州的最高法院。因为在美国经过独立战争之后,人们对于立法万能的思想是极具排斥的,容易接受违宪审查的思想。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下,美国人们从违背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法律应当无效,进一步突破到违背宪法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在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的过程中通常会用到违宪审查的思想。对于违宪审查思想的反对者, 他们认为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赋予法院裁决立法的司法权是非常荒诞的,法院拥有这种权利只会破壞自由, 并且废除财产权所有的安全屏障。然而, 即使那些反对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没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法。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说:“他认为这种权力不应当存在。同时, 他又感到迷茫, 有什么应急办法来替代它呢?”麦迪逊也认为违宪审查存在危险,这使得司法部门事实上高于立法机关, 这是 (制宪者们) 从未想过的而且也是不合适的。不过, 他最后又补充到:“应当由法官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在美国人心中,法官是集公平、正义、智慧于一身,只有法官才能公正的裁决权力纠纷,解决政治上的冲突,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防卫公民权利与政府机构权力的边界,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再合适不过了。

(二)美国违宪审查的内容

美国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包括国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法令和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制定的所有行政规章、行政命令;另一方面包括各州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总统发布的命令。从实践上看,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包括审查所实施的法律的内容和相关程序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多采取事后审查制度,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国会和州制定的法律,而是通过个人提起的诉讼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审查具体的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审查法律的内容。

(三)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

美国进行违宪审查的法院是审理具体诉讼案件的普通法院,采用的是附带审查的方式,所有的违宪审查必须以具体的争讼为前提,不允许存在单独审查具体法律是否违宪的情形。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与具体的诉讼内容是浑然一体的,在审理程序上与一般案件审理并无明显区别。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违反了宪法,则可以拒绝适用,不具有撤销该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效力,只是表明该法律法令不予适用本案而已。如果当事人在初审或上诉审时提出某项法律、法规等违反了宪法,法院此时可以对于该法律法令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裁决在。

三、综合评价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方面,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对美国的政治和司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首先,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通过司法权对立法权和政治权进行限制,维护了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其次,这一制度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也保护了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立法虽然是多数人的智慧,但总会存在一些问题,违宪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大众民主,也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最后,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法进行充分解释,顺应时代的发展,维护了宪法至上的权威,促进了法制统一和宪政建设。 因此,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司法审查制的存在 ,是民主制度下实行大众民主和保护少数权利, 防止形成多数专制的需要。”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首先,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受限制,对于任何案件和法律均可使用,容易造成司法专制,限制了法律法令的发展,不利于国家法制的建设。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奉行的是事后审查,并且仅对于个案具有拘束力,虽然保障了个案当事人的公正,却不能解决其他案件。而且,违宪审查只能在具体案件中才可以审查,法官不得主动审查,这种消极被动的状态不利于事前的预防,也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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