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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引发的思考

2019-09-10李秋媛

辽宁经济 2019年12期
关键词:新税法义务人纳税人

李秋媛

〔内容提要〕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通过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合理的降低了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直接更有效地惠及广大纳税人。本文阐述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基本情况,对新税法实施后面临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制度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历史性地实现了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的转变,由此也将带来一种更公平的计税模式。

一、新税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起,新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

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三个月以来,全国新增减税146亿元,惠及4887万纳税人,共有2000多万纳税人因享受专扣政策而无需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税政策的指向性、规律性开始显现。其中,36~50岁的人群是政策享受主力,占比达五成,绝大多数集中在赡养老人、住房和子女教育三项扣除,是获益最大的群体。

二、新税法实施后面临的新问题

1.各地的收入高低不同导致消费能力不同。我国由于禀赋优势和政策差异,东南沿海地區实现率先发展,部分城市收入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但中西部大部分地区仍然较为落后,城乡之间、不同省份之间在居民收入以及教育、社保、居住、环保等社会资源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我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一名是经济发达的上海市,为35294元,北京以35860元紧随其后,第三名是浙江省,为26356元。辽宁省以16421元位居第八,最后一名则是地广人稀、经济比较落后西藏7792元,是上海市收入的20%多一点。这还只是各省之间的差异,即便是在同一个省,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的城市之间也有差异。

2.消费支出的结构比例正在悄然发生变化。由2019年上半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图可以看出,住房支出仍是家庭消费支出的主要部分。随着人们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学区房现已成为只涨不跌的热门产品。以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为例,2018年沈阳的新盘均价是1万元左右,学区房的均价在1.5万元左右,这意味着如果购买一套100平米的普通住房,除去首付至少也要贷款100万元,按分240个月偿还来算,每月至少要还4000元,远高于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的定额扣除标准。另外,教育支出也是家庭日常支出的主要部分,且上升劲头势不可挡。去年9月,智课教育联合新浪教育做了一份调查问卷,参与调研的家长以70、80、90后为主,居住在一线和二线城市,学历较高,职业以脑力劳动者为主。近七成家长认为,教育支出已占家庭收入的40%以上,而其中辅导班是教育支出的重头戏。以四线城市的盘锦相对压力较小高中阶段为例,36.67%的受访者在高中三年花费15~18万元,30%的家庭在10~13万元。也就是说,对于可以享受到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家庭来说,平均每月的教育支出至少在3000元,因此1000元的子女教育定额扣除标准让大多数父母觉得只是杯水车薪,并没有起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顺应民意的作用。

3.由于个体的差异导致填报数据不准确,未能实现诚信纳税。我国的现状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定额的专项扣除当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获得感。为了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自报《扣除信息表》时,一些人或由于对政策把握的不准确,赡养的老人填报了对方的父母;有些夫妻离异,在子女教育填报前未沟通协商,导致各享受1000元的扣除标准;或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现在的住房没有房证,税务部门无法实地核实,用虚假的住房合同享受租金的专项扣除等,而税务部门的ITS系统主要依靠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交换信息予以核实,大量的信息核查工作还需要扣缴义务人协助修改完善。另外,还有由于子女教育细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纳税人在不同阶段衔接时由于填报错误导致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阶段也只能依靠辅导相应的扣缴义务人来实现手动按月更改,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和任务量。

三、对加强和完善征管工作的思考

1.必须强化对扣缴义务的日常沟通与辅导。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或碍于人情世故及法律观念淡薄,从实际征管评估、税务稽查中总能够发现代扣代缴不足的现象发生。《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使用该法条的案例寥寥无几。只有经常与扣缴义务人保持联系,及时对新政策进行宣传辅导和监督检查,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业务熟练与自觉纳税有效统一,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税收征纳环境。

2.突出风险管理的实效作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监管。要实现国家治税能力和治税体系的现代化,必须着眼于涉税信息大集中,把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整体框架,在依托大数据的基础上准确、充分及时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实、辅导、改正、监督,通过优化服务来消除非主观故意的风险,通过实行纳税人可感知的风险遏制措施减少主观故意的税收风险。各局的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应是惩治偷税漏税分子的一把利剑,又快又准发现不规范行为的同时,协同管理部门一起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彻头彻尾立行整改、随时关注防止再范。另外,针对重点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对其进行专人专项管理,打造税收风险管理的专业化高质量团队。

3.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协税护税机制。任何一项完善的税制的执行,均需要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做后盾,才能使制度优势最终转化为显示的优势。对此,税务部门不仅要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与监管,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如瑞典的“税务代码制度”,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代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人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随时查询纳税人的缴税情况;韩国的“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税务申报、税务咨询、纳税争议等,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同时,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认定也很严格,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公众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力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发展的道路,新税法也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优化。未来,随着改革的持续稳定,推动多渠道全方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监管手段,相信个人所得税可以更好地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的目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双台子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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