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制度与新税法的差异比较
2018-09-10张沐莉
张沐莉
摘 要:在以往依靠计划经济的传统时代,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实行需要与财务制度保持一致,而财务制度的实施则依赖于财政政策。因此,过去的市场环境下,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和国家的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制度是相互依赖和统一的。但随着国家市场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不再像以往一样保持一致,而是逐渐出现了不同之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不同点才能对二者有更清晰地认识,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财务活动服务。
关键词:会计制度 新税法 差异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9(a)-128-02
1 会计制度与新税法之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1.1 理论依据存在差异
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差异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二者所遵循的理论依据不同,企业和税务机构之间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偏好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具体来说,税务机关更偏重于优先确认企业的收入从而保证税务部门尽快获得税收,但与之相反的是,企业则希望优先确认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而非收入,这一核算方法显然与税务部门的偏好相反,必然不会得到实施。这样的要求一方面能够对国家的税收收入形成一定的保障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但除此之外,这样的税收政策会使得企业无法确保其会计核算信息的完整性,从而加大财务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最终双方利益的不同造成了差异的出现。
1.2 目标存在差异
企业进行会计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财务活动的记录和分析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投资方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渠道,从而根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管理决策。会计信息通过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整理,最终通过不同的形式展示在公众和内部的管理者面前,从而减少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而税法的最终目的有两点:一方面,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存在,保证国家经济活动的良好运行;另一方面,国家通过规范税收的相关制度,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创建一个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会计制度通常会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进行相关调整,但税法自身强制性、公平性的本质特征会对会计制度进行约束,从而造成二者的差异。
1.3 职能存在差异
职能即作用,会计和税法的职能即二者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首先会计职能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根据会计制度对企业所发生的财务活动进行整理,形成可以保存的文档,是一种经济活动的反映形式;其二,通过数据记录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有效预防错误决策的产生;其三,通过数据处理和反馈,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的情况出现;其四,对企业计划的实施进行控制,防止偏差的产生或者在偏差产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税法的职能概括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对国家的税收收入提供保障,促使国家公共职能的发挥;第二,通过相应的税收政策应对通貨膨胀和通货紧缩,维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有序;第三,通过强制手段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减由于市场经济引发的不平衡感。综上可以看出,会计制度职能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而税法是政府操控宏观环境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职能存在明显差异。
2 会计制度和新税法的差异比较
2.1 会计制度与新税法之间的原则差异
2.1.1 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会计制度中企业遵循谨慎性原则意味着当企业面临重大财务问题对于自身所拥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有客观真实的认识,不随意增加资产及财务收入的数量,不刻意降低负债及财务损失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给企业自身及利益相关者提供最真实的信息,保证相关决策的正确性。但税法的谨慎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收取税收的过程中,应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不会降低,并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同时在一些会计科目的核算上,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也存在区别,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可以将坏账准备、减值准备(如长短期投资、在建工程等)进行计提,但是新税法中明确规定除坏账准备外其余的一些减值准备项目不能在缴纳税款之前进行支取,只能在实际缴纳税款的过程中重新调整。
2.1.2 重要性原则
在会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明确重要性原则意味着对财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审视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同时考虑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状况,综合评定后确定企业会计核算的实施过程。与之相反的是新税法对于重要性原则的解释并不如会计制度这样明确,仅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并根据制度规定以及核算的结果按时缴纳相应税款。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关于重要性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在针对以往进行会计核算时出现的财务管理漏洞作出改进,使得会计程序与实际发生的财务活动相吻合,但这一做法并未得到新税法的认同,新税法要求纳税人对于会计的核算以及税款的缴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2.1.3 确定性原则
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知,企业在计算缴纳税款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包括计算方法和计算程序,最终得到确定的缴纳税额。由于税率是可以不断调整的,因此对于一段时间内企业缴纳税款的税率发生变化的情况来说,如果税率发生变化的时间节点在企业规定缴税的时间之前,企业应当按照原定的税收比率计算缴税数额。另外,企业在计算会计年度的缴纳税额时通常是以往年的实际情况作为参照对象的,但是会计制度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只有经济活动发生才能产生相应地缴税行为,这样一来,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就形成了差异。
2.2 会计制度与新税法之间的实务差异
2.2.1 资产方面的差异
关于企业的资产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关于资产确认和计量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来说,会计制度规定将公允价值计入账目并据此进行后续的计量程序,但对于新税法来说,公允价值对税法的计算不产生影响,缴税的基础为历史成本;第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来说,企业作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时长期股权投资的留存收益处理方式不同,但需要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但新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可在缴税前提前支取,只能随时调整;第三,对于固定资产来说,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不同;第四,对于存货来说,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可以计提减值准备,但新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为所购货物的历史成本,并且同企业减值准备一样,存货减值准备也不可在税收发生之前计算抵扣。
2.2.2 收入方面的差异
首先,对于企业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来说,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按照合同中规定款项在合同完成时期的现值计入会计账目,但新税法规定商品收入要依据合同中事先双方约定好的收款日期进行确定;其次,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依据经济活动实际发生的时间按照当日的实际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但新税法规定企业利息的收入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核算;最后,通过接受捐赠的收入,企业接受的捐赠可以分为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两种类型,新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来自其他方的货币性捐赠应当缴纳相应税款,而对于非货币性收入,企业应当依据受到捐赠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为企业的实际收入水平,并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纳税额。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得到的捐赠不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
2.2.3 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
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工会经费、员工福利费用方面的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中的员工的工会经费、员工福利费用等的扣税比例不应当超过实际纳税薪资的14%,但会计制度表明,上述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日进行调整,并对当期实现的利润进行抵消;第二,招待费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产生的招待费用应当计入损益科目,但是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全额计入费用的发生,而是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后再计入;第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其折旧年限和折旧计算方法都存在不同,就折旧年限来说,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了固定的规定,但会计制度并没有此项规定,就折旧方法来说,二者也存在差异,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时使用的具体方法,但会计制度则认为折旧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参考文献
[1] 徐家栋.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的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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