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礼仪教育促进法制教育开展的研究
2019-09-10郭启盛
郭启盛
摘 要:针对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礼仪教育的形式促进学生道德行为实践,锤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可以对法制教育的开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文章从社会学的可能性和心理学的合理性两个角度对礼仪教育促进学生理解与遵守法律、規章制度,从而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应当注意与时俱进等问题。
关键词:礼仪教育;法制教育;研究
我国法制教育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法制教育多被划分到德育范畴。这样导致德育工作者教学时可能会面临很多困境,例如:法律对于处于学龄阶段的学生过于遥远,仅经过知识测验、问答的形式进行教学,学生难以掌握,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笔者认为,法制教育流于形式的一个原因是教师没能从学生心理结构变化的角度思考问题,没能把握法律和道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之间的契合点和逻辑关系。
许多人认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分裂的。事实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于学生心理结构变化的影响是相似的,即接受规范的约束,形成规则化行事的行为逻辑。而这种分裂存在的根源是没有把握住作为道德教育组成部分中最具可操作性的礼仪教育的性质、地位和功能。
要想准确地把握礼仪教育的本质、发挥礼仪教育的效能(尤其是对于法制教育促进的功能),就应该理清两个问题:第一,跳出作为道德部分的逻辑关系,认清礼仪的实质,以此规划礼仪教育;第二,在此基础上解释礼仪教育的实际功能。
一、礼仪教育的地位:自律与他律
在社会认识中,礼仪是一种行为,是一个人具有道德素养的一种表现。在中国教育史上,礼教、演礼曾经是德育甚至是整个教育的核心部分。
礼仪教育及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一同划归到行政部门的德育主管之下。但在实际操作中,教学工作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道德(或礼仪)和法律视为两回事,表现为将道德认定为家长里短的小事,将法律认定为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大事。虽然教育工作者能认识到二者之间存在质变的关系,但局限于作为社会行为的层面,未深究到心理结构和二者内在的逻辑关系。
这种观念潜藏的逻辑关系是:道德靠自律,法律可以依赖他律。这种逻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古今中外的哲学家、法学家、心理学家等均有研究和论述,在此不一一列举。但笔者认为必须找到一种方法填补这道沟壑,而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贯彻、改良和发挥礼仪教育的功能。
从历史层面来分析,所谓的礼法之争,其实是没能准确地理解自律和他律具有一定的关联。在“周礼”时代,礼仪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存在,而不仅仅作为一种人的道德自律力量而存在。例如,在西周时代,“朝觐之礼”作为西周维系国家制度的根本“大礼”,诸侯的遵守与不遵守就不是靠其内在的自律力量决定的。因此,礼与法有相似之处。虽然我们的礼仪教育不可能恢复到像先秦那种国家“法律”的层面,但是寄托于人内心自律道德力量保障社会他律强制力量的道德行为模式就是我们礼仪教育的一种目标和模板。
这也说明了礼仪教育不仅是一种塑造人道德自律力量的方式,也可作为让人从心理上接受外在他律力量干预的教育方法。这为用礼仪教育影响法制教育提供了逻辑可能性。
二、礼仪教育的作用:道德心理结构分析
从心理结构层面去思考,德育是一个复杂而又综合的系统,是对学生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价值判断的综合发展,最后表现为学生的社会道德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判断标准。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偏差都有可能使学生的道德行为不合规矩。
学生违反社会道德时会有不同的表现,可将它们归因为:第一,认识性质上的“错而不知”。其存在两种情况,首先是德育知识的学习不合格(1-1),其次是道德知识的学习不能和实际的社会情境结合(1-2)。第二,能力性质上的“知错而不觉”。其也存在两种情况,首先是生理、心理健康问题(2-1),其次是生理、心理发展问题(2-2)。第三,“知错犯错”。这种问题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况,首先是道德情感认知度极低(3-1),其次是道德意志力较差(3-2),最后是对于道德本身具有独特理解(3-3)。
结合实际情景分析,假设有九名学生在图书馆内大喊大叫,他们可能是因为不同的原因犯下错误:
A:因为不知道“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这是错而不知中的第一种情况(1-1)。
B:知道“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但是并不理解图书馆属于公共场合,这是错而不知中的第二种情况(1-2)。
C:知道图书馆是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但是其听力或者其他生理结构不健全,或者处于独白期,难以遏制自言自语。这都属于知错而不觉的第一种情况(2-1)。
D:知道图书馆是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但是其并不懂得压制自己的音量,或者在读书过程中无意识地发声,这是动作、心智技能习得的问题。是知错而不觉的第二种情况(2-2)。
E:知道图书馆是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也懂得如何压制声音。但该生认为图书馆不准说话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自己享有随时随地表达自己的权力,因此大声喧哗。这是知错犯错的第一种情况(3-1)。
F:知道图书馆是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也懂得如何压制声音。但该生读书读到兴奋之处不加以克制,拍案而起。这是知错犯错的第二种情况(3-2)。
G:知道图书馆是公共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也懂得如何压制声音。但是,他发现了紧急情况,因此必须大喊大叫引起旁人的注意好做出紧急处理。这是知错犯错的第三种情况(3-3)。
我们发现,A为纯粹的道德认识问题,但只从道德认知方面着手则有可能会使其转化为其余八种情况的任何一种;B、D、E、F均属于需要在实际的道德实践环境中才能解决;C需要(心理、生理)保健训练和道德实践训练相辅解决;G属于有较高的道德认知,处于后习俗水平阶段,考虑到了道德的本质,具有独立的道德价值评价标准。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道德行为矫正的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实际道德训练而不是道德说教。如果试图让法制教育有效,就可以参考道德教育中最为有效的形式:行为实践方式。行为训练也是建立在塑造知错、觉错、自制不犯错的心理结构。礼仪教育的作用是明显的,那么采用礼仪教育去对法制教育产生影响的方案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三、通过礼仪教育影响法制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功能的限度。礼仪教育对法制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但是其效用究竟怎么表现,能发挥多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礼仪、道德和法律在内容上毕竟存在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会存在(此处的“理”为社会道德的代称)。如果看到了礼仪教育影响法制教育的可能,而片面地强调法制教育,就有可能造成学生踏入社会后出现以礼代法的行为。法制教育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
其次,教师需要认识到在心理结构影响的层面二者的相通之处,但是二者在内容上确实存在偏差。这就要求教师把礼仪教育的功能定位到对道德意志、道德情感这个层面来发展。
第二,内容的选择。对于封建礼仪的恢复与否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一些人认为符合古典的礼仪规范是合理的,但反对者则认为全面的、不加批判的恢复是一种倒退。
首先,笔者认为,教育工作的宏观目标是建立、普及、巩固现代教育制度,这是审视、评价一切教育改革方案的基本标准。现代教育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政治功能,这是不可忽视的。在这种指导下,教师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现代教育要传播符合现代社会政治观念、现代政治理念的思想,要传播科学、民主思想。传统礼仪中存在大量来自集权时代父权模式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果全面保留、不加批判地继承,不仅和现代教育建设的原则格格不入,还会和现代教育的其他部分产生排异反应,引起学生在智育等方面发展的不适应。
其次,笔者认为,法律、道德和礼仪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是历史实践的产物。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精神,这些时代精神则具体表现为一个时代的法律、道德和礼仪规范。其被内在的逻辑规范着,如果礼仪教育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在道德认知的逻辑层面对学生产生影响。教育既有保守的功能,也有超越的功能。如果只把礼仪教育的重建定义为恢复旧有时代特征的话,是不可能完成现时代的任务的,也不可能催动其对法制教育的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