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工作体系促进审计整改长效闭环管控
2019-09-10牛强强
牛强强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通过构建“4+12”审计工作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审计整改工作体系,审计整改落实率和整改效果明显提升,促进了审计整改长效闭环管控。
[关键词] 人民银行 审计整改 机制 措施
“4+12”审计工作体系中的“4”是指推动审计整改持续运行的整改联动机制、整改流程机制、整改质量评价标准机制、整改通报机制;“12”是指建立台账、分类定性、督导核实、明确整改责任、强化整改责任追究等12项保障措施。
一、构建审计问题整改4项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三方”履职
通过进一步厘清整改三方的职责权限,建立起被审计支行一把手主导、分管行领导主抓、业务部门主办和市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内审部门督导核实、中心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关注的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三位一体”整改联动机制,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内审部门作为推动审计整改的督导牵头部门,负责整改责任分解、整改过程跟踪、整改结果检查、督促整改考核问责;各业务部门是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审计发现问题的统筹分析和整改推动,对下级行本业务条线负有整改指导责任,对共性问题制定统一的整改措施,落实统一的整改要求;审计资源保障和严肃考核问责是中心支行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审计整改流程机制,构建具体操作体系
编制审计整改工作流程图,直观、具体、明确地反映审计问题整改的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指导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严格审计问题整改操作程序,促进审计整改程序化、精细化、标准化。针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现场边审边改、限期整改、与被审单位沟通协调、落实责任等方式,分步实施整改(见图1)。
(三)建立整改质量评价标准机制,提升整改效果
在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可计量性、问题的整改难度以及整改措施的制定等因素基础上,制定“完全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无法整改”的分类判断标准,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体系,提升整改效果(见表1)。
(四)建立审计整改通报机制,强化监督责任
每季度对各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整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后单位提出批评并加强督导,对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合理运用领导约谈,分析问题性质和危害,帮助审计对象提高认识,引起重视,促进审计问题整改。
二、采取12项审计整改保障措施
(一)健全整改台账,督促整改落实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审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审人员按项目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问题整改台账一般应在结论性文件(履职审计、离任审计在审计报告以行办发文印发后,对辖区各支行的其他审计项目,在内审结论及处理决定正式印发后;对机关各部门同级监督项目,在内审意见书发送后)下发后两个月以内建立。
分类定性,明确整改时限。根据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并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无须整改”四类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已整改的问题,在整改臺账上作销号处理。对正在整改的问题,要求审计对象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一般应在审计当年、最迟不超过次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项目主审要持续关注整改情况;对历史遗留问题或需要上级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现阶段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密切关注风险动向,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并采取切实整改对策和管理措施。对可以整改但未及时整改的问题,要求审计对象说明原因,拟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限审计当年年底前整改到位。对已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问题,以及因政策变化无须整改的问题,要求审计对象制定、完善措施,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督导核实,持续跟踪整改效果。每个审计项目主审人员是该项目审计整改落实督导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凡是内容空洞、措施不具体、缺乏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的,应督促审计对象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关注整改效果。除“已整改”问题外,对“正在整改”“未整改”“无须整改”三类情况应重点关注,必要时可向内审部门负责人建议,通过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回访、重点核查等手段,检验审计整改效果。
(二)明确整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审计对象各层级审计整改责任。坚持“谁分管的业务谁负责组织推进,谁存在的问题谁负责具体整改”原则,明确审计对象各层级的审计整改责任。上级行内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对市中心支行开展的各类审计,市中心支行一把手是审计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中心支行内审部门对辖区各县(市)支行、机关各部门开展的各类审计或同级监督项目,各县(市)支行和机关各部门一把手是审计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各级行分管行领导对分管部门、市中心支行党委成员对联系行的审计整改工作负有主管责任。应加强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行职能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审计整改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既要针对某个或某类问题,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又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要通过审计整改,做到举一反三,逐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业务岗位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操作,避免屡查屡犯。
明确审计问题整改的指导监督责任。一是从条线管理职责上,市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支行对口业务部门具有指导、检查和督促其规范操作、依法合规履职职责,属于县支行风险防控的“第二道防线”。二是从客观上看,一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基层行,主要原因却是上级行相关业务政策、做法等造成的。三是市中心支行不断加强审计交流磋商、扩大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将县(市)支行审计发现问题同步发送至行级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此,市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积极促进源头整改,共同推进审计整改落实。
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审计整改。根据审计对象各层级的管理职责,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一把手对本单位审计整改负有领导责任;各级行分管行领导对分管部门,市中心支行党委成员对联系行的审计整改负有主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计整改负有直接责任。对县支行本业务条线发现的问题,市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负有指导和检查监督责任。对于后续跟踪检查发现“屡查屡犯”的,将按照上述责任划分认定责任,据以问责,切实引起审计对象重视,提高审计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深化成果运用,全面提升审计整改质量
继续深化内审成果运用,采取扩大审计报告发送范围、编发《内部审计风险预警》、领导约谈、审计整改专项核查、后续审计等措施,持续推动审计问题整改,全面提升审计整改质量。
强化审计交流磋商,提高审计意见可行性。通过邀请中支业务管理部门骨干授课、相关会议汇报交流、参与业务管理部门培训授课等方式,加强与市中心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取得理解和支持。现场审计后,针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审计对象反馈;对县支行存在的财务问题和屡查屡犯问题,同时向市中心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反映,共同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审计处理意见,提高审计意见的针对性、可行性。
扩大审计报告发送范围,共同推动整改。将对县(市)支行的审计报告,同步发送至市中心支行各行级领导、业务对口部门和办公室、会计财务科、人事科、宣传群工部、纪委监察室等综合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共同推动审计问题整改落实。
编发《内部审计风险预警》,提示风险。针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编发《内部审计风险预警》电子刊物,发送至辖区支行和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变事后审计监督为事前预警提醒和风险提示,达到审计一个、警示一片的目的。
合理运用领导约谈,促进问题整改。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屡查屡犯、基础工作不扎实、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典型性、苗头性问题,以及一些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合理运用领导约谈,分析问题性质和危害,帮助审计对象提高认识,引起重视,促进审计问题整改。
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制度落实。一是依托内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开展问题综合分析、风险状况评价,动态跟踪风险变化和问题整改情况,推进审计成果共享、审计分析、审计技术信息化。二是做好《内审工作依据电子手册》的维护工作。收集整理中支2017年修订完善后的各种内控制度,更新到《内审工作依据电子手册》上,供全辖区学习使用,并做好跟踪服务。为辖区学习制度提供平台和载体,为促进制度落实、推动审计整改助推加力。
科学规划后续审计,全面提升审计整改质量。综合运用审计问题整改检查回访、审计整改专项核查,合理安排后续审计等措施,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一是对于本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回访,一般应于本年底之前完成。检查回访主要参照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对整改报告中“已整改”的问题,主要检查是否真正整改落实到位;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等。对整改报告中“正在整改”的问题,主要检查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是否明确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是否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等。对整改报告中其他类型的问题,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却没有采取措施立行立改;是否存在通过协调能够整改的问题却不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整改等。二是審计问题整改检查回访工作完成后,内审部门应及时向分管行领导汇报检查回访结果,并就是否需要对该单位或部门进行审计整改专项核查或安排后续审计,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审计整改专项核查一般应于当年最迟不超过次年4月底前完成。专项核查不作为正式审计项目管理,要适当简化程序,一般应具备审计整改专项核查通知书、事实确认书和审计整改专项核查报告。四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后续审计实施办法》(济银办发〔2017〕139号)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后续审计项目。后续审计作为正式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内审部门根据风险导向、问题导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情况等,每年至少选择一个项目进行后续审计。五是对审计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敷衍了事、屡查屡犯的单位和部门,要通过连续审计、后续审计等措施,加大审计频率,促进审计整改落实质量全面提升。
三、实践效果
一是有效提升了问题整改效率。通过研究探索审计整改机制建设及推进机制运行,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效果更加突出。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体系。通过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堵塞风险漏洞,使辖区内控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是专项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通过开展大型修缮项目专项审计、履职审计、预算管理审计,重点审计了维修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其他来源资金开支管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取得了明显效果。辖区9家县(市)支行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要求,在暂收款项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预算外资金、暂收及应付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确保其他来源资金核算明晰、准确。辖区7个维修改造项目、资金总额375.27万元均能够据实列支,做到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和套取项目资金现象,进一步改善了县支行办公条件,有效提升了基层央行整体形象。
四是风险管理水平明显提升。首先,实现了上下级管理层间压力双向传导。依托风险监督联席会议平台形成整改决策,通过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整改情况、中心支行党委领导实施审计约谈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将上下级管理层间的整改压力双向传导。其次,实现了审计部门与专业条线间压力双向传导。实施整改专业负责制,将整改的压力传递给专业条线,同时实施督导核实机制,形成审计部门对整改的闭环检查。再次,实现了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间压力双向传导。实施整改承诺制度,由被审计单位对整改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建立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回访机制,内审部门定期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回访,确保审计整改效果。最后,进一步明确风险联席会议和内控联席会议在全行风险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职能,实现了部门和专业间的问题信息、工作成果、风险评估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了全面风险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邮政编码:471000,电子邮箱:35023187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