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专业认证的比较及启示
2019-09-10游春晖
游春晖
摘 要:专业认证有助于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财务管理专业是开设院校多、学生人数多、实践应用性强的专业,适合开展专业认证。文章从专业认证协会对合作院校的要求、与高校的合作模式、不同专业认证的优势和劣势方面对比分析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认证,从地方本科院校发展定位视角提出了财务管理专业认证的选择建议。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专业认证;ACCA;HKICPA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9)23-0005-03
Abstract: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help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ollege education and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Financial management major, which has many students and strong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is suitable for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This paper contrasts the requirements of professional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 for cooperative institutions,cooperation model,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CCA and HKICPA. Then it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n the choice of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words: financial management major;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ACCA; HKICPA
教育部高度重視本科教学,2018年4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标准突出产出导向,强调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1]。结合教育部相关精神,各地推广专业认证的力度逐渐加大。财务管理专业是开设院校多、学生人数多、实践应用性强的专业,适合开展专业认证,但已有文献还没有专门有关财务管理专业认证的研究成果。本文对比分析了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认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本科高校的发展定位对其专业认证的选择进行了探讨。
财务管理专业相关的资格认证证书主要包括国际财务管理师(IFM)、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注册会计师(HKCPA)等。国际财务管理协会(IFMA)并未与中国高校合作,其招生和培训均由其在华管理机构与指定的培训机构合作完成;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虽然在中国已有32所合作高校,但由于该证书侧重于金融领域,合作院校的认证专业几乎均为金融学、应用经济学、投资管理,与本科财务管理专业的属性存在偏差;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是管理会计领域的顶级权威资格认证,但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并未与中国高校合作,在本科层次只有具备教育部认可的本科学位证书才能报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与我国高校均有合作,因此本文仅对比分析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证书和香港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简介
(一)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由八位会计师组成了伦敦会计师公会,即ACCA的前身。ACCA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创始成员。发展至今,ACCA已经成为世界领先的专业会计师协会,也是海外学员最多的会计专业组织,拥有20.8万余名协会组织会员和50.8万名学员。ACCA资格证书获英国、美国、中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土耳其、中美洲、南美洲、南非等多国的执业认可。持有ACCA证书可以在该国直接执业、互认或免试该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部分科目[2]。ACCA于1936年进入亚洲,1988年进入中国,1993年首次在中国开设ACCA班,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8地设有代表处或联络处[3]。ACCA在中国发展迅速,目前在中国有会员2万3千余名,学员4万8千余名。根据高顿财经2015年的统计数据,ACCA已经和中国93所大学合作开设ACCA专业班。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
1920年,香港设立了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0世纪70年代后,很多大型事务所开始入驻香港。由于各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不一、会计师的训练存在差异,为了统一标准和执业规范,香港政府于1973年成立了香港会计师公会(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HKICPA),以对香港的会计师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监管。虽然香港还存在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学会等其他会计团体,但HKICPA是香港唯一的法定专业执业会计师组织,也是唯一的法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机构。HKICPA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会计职业组织,其专业资格课程获全球认可,完成HKICPA注册会计师课程的会员可以获准加入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南非等多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在当地执业[4]。2006年10月,HKICPA首次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计划在未来10年为内地培养1500名HKICPA注册会计师;2007年12月,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分别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和审计准则实现等效;2011年11月,内地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与香港明晰化后的审计准则实现持续等效。目前HKICPA有会员43000余人,有注册学员18000余名(其中香港本地学员15000余名,外地学员3400余名)。
二、ACCA和HKICPA的专业认证模式
(一)ACCA的专业认证模式
1. 对合作院校的要求
ACCA与我国众多院校开展了合作,这些高校既包括重点院校,也包括普通院校和独立学院。ACCA认为优质的培训是帮助学员通过考试的关键,并从课程评估、培训场地、财务状况、培训讲师、课程完成度、模拟考试、学院反馈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只有满足其设定的绩效目标才能成为ACCA认可的培训机构。ACCA将合格的培训机构分为三个等级:白银级、黄金级、白金级。新开设或还未达到黄金级的培训机构为白银级;达到ACCA绩效标准的培训机构可授予黄金级,并提供专业资格和会计基础培训;只有达到最佳做法(如学员体验好、学员反馈评价好)并满足给定的通过率要求的培训机构才能被授予白金级。
2. 与高校的合作模式
(1)课程嵌入
ACCA是职业资格证书,只有通过其F阶段(基础课程)和P阶段(专业课程)的14门职业资格考试课程才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和通过率,其合作模式采用了将14门职业资格考试课程嵌入高校原有的人才培养方案,替换原培养方案中的相似课程[5],从而形成了学分等同、专业课程以ACCA课程为主、相关课程为辅的特点。
(2)师资配备
ACCA专业课程采用英文原版教材,其师资配备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合作高校自己提供,通过直接引进有海外学习背景的、有相关资格证书的教师或通过培养中青年教师解决;二是外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外籍教师;三是专业培训机构选派培训教师。大多数高校受师资、经费限制选择了第三种,即ACCA专业课程由国际教育机构提供,而其他专业课程的师资则由本校提供。
(二)HKICPA的专业认证模式
1. 对合作院校的要求
在香港只有通过HKICPA的专业资格课程(Qualification Programme,简称QP)、积累一定的会计工作经验后才能加入HKICPA①。加入HKICPA后,只有取得不少于4年的事務所工作经验才能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
2007年10月,中注协与HKICPA开展QP课程奖学金项目,免除5名学员QP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注册、考试等费用。2009年,对外经贸大学通过HKICPA专业认证,成为内地首家通过HKICPA专业认证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目前,内地已有包括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等16所院校通过了香港QP专业认证。HKICPA在进行专业认证时,会对申请专业认证高校的课程设置、授课模式、教学管理、师资力量等进行评估。如果通过则会给其颁发《本科会计学专业首次认证项目确认函》,首次认证有效期为两年。
2. 与高校的合作模式
(1)课程互换
QP包括四个模块(财务报告、公司财务、公司鉴证业务、税法)和各模块的期末考试(开卷考试)。只有通过各模块的两个全日(8小时)工作坊,才有资格参加期末考试。通过专业认证的高校,可以将其课程与QP上述课程互认。学生只要通过在校期间的考试,则不用修读QP的课程,通过全日制工作坊后便可直接参加QP考试。
(2)直接报考
HKICPA要求申请报考QP的人员应在报考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取得会计学学位等。但对于通过HKICPA专业认证的学校,其通过认证专业的学生则不需要获得会计学位、也不需要进行个人认证,只需通过认证专业的在校课程,在大四阶段就可直接参加HKICPA的全球统考。
(3)奖学金
HKICPA提供一定名额的奖学金,资助获QP认证专业的学生考取QP,加速内地与香港会计行业的融合。获取奖学金的学生可以豁免首次注册费、首年年费、一个QP模块的注册费用。
三、ACCA和HKICPA专业认证的优势
(一)ACCA专业认证的优势
1. 国际定位
ACCA将自己定位为引领行业发展的全球领袖,其不仅采用全英文教材,双语教学,而且有不少ACCA班的毕业生毕业后在跨国公司就业,在考研升学的毕业生中也有一半左右选择出国留学。
2. 提早准备
ACCA将其职业资格考试课程嵌入原有人才培养方案中,参加ACCA培训的学生从大一阶段开始就可以准备并参加考试。
3. 实践协同
ACCA为学员提供企业实习、学生交流和技能竞赛的机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微软、苹果等国际知名公司均为ACCA班的学员提供实习机会[6]。
4. 增加学位
ACCA规定,如果在大学期间通过F阶段的9门课程,只要再提交一篇论文或报告就可以申请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的学士学位。
(二)HKICPA专业认证的优势
1. 时间衔接
根据HKICPA的要求,内地高校的学生申请成为QP学员需取得教育部认可的高校本科财会学历毕业证、成人高校本科财会学士学历或QP项目认可的入学资格要求。但通过HKICPA专业认证的专业,其在校学生可在大四期间直接注册成为QP学员,参加QP考试。
2. 免试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部分科目
200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HKICPA达成《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规定通过香港QP课程考试的人员,在考取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时,可豁免其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两个考试科目。之后,财政部与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签署协议,进一步将会计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考试科目纳入了豁免范围[7]。因此,通过QP考试的人员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时,只需再补考经济法、税法和综合阶段考试就可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证书。通过HKICPA专业认证的专业,其学生最快可在两年内考取HKICPA证书和内地注册会计师证书。
3. 證书互认
如果学员通过QP课程考试,加上一定的工作经验,便可申请成为香港注册会计师。同时,可直接注册为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的特许会计师。
四、地方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的发展定位与选择
通过对比ACCA和HKICPA的专业认证可以发现,ACCA和HKICPA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存在显著差异。
ACCA侧重于国际化,协会成员和学员人数多,遍布全球各地。ACCA的课程嵌入模式可以让学生较早地接触ACCA相关课程,可以取得较高的通过率。但同时其劣势也比较明显,ACCA的14门考试课程植入原有人才培养方案将导致人才培养方案体系被打乱、残缺不完整,学生不能系统地地学习相关专业知识;ACCA课程的内容与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英语文化背景、英文原版教材对部分学生而言有一定压力;ACCA过于看重通过率,教师和学生均以全球统考通过率为指挥棒,应试教育特征明显;外聘或培训机构的教师素质、教学方式等存在短视行为,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HKICPA侧重于内涵发展,注重QP学员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发展人数上有所控制。HKICPA采取课程互换的方式,不会打乱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体系,能够保证培养方案课程的衔接和人才培养质量;与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免考协议增强了对学生的吸引力,可以促进香港和内地人才的流动和行业交流,加快内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国际化;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学生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培养职业素养。
专业认证可以促进财务管理专业根据社会需求改进教育质量,是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地方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定位于培养服务地方的行业高级应用性人才[8],因此如果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和国际化程度高,可以选择ACCA专业认证;但如果经济发展和国际化程度不是很高,可以选择HKICPA专业认证。注释:
①另一种形式为取得美国、英国等香港认可的协会资格证书并通过HKICPA组织的本地法律和实务能力测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2]袁月.高校ACCA教育现状及其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6(8):125-127.
[3]吴卫军.从0到1:ACCA在中国发展的30年[J].中国总会计师,2018(7):22-23.
[4]周鲁.对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探讨[J].金融经济,2007(8):59-60.
[5]王霞,吴岚,黎富兵.ACCA培养模式优化路径探讨——ACCA成建制班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融合[J].商业会计,2016(11):114-117.
[6]李继志,杨亦民.ACCA人才培养模式中国实践的特色及其启示——基于10所高校的考察[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7(8):95-100.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流程[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10):35-36.
[8]陈小虎,杨祥.新型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的14个基本问题[J].中国大学教学,2013(1):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