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贷的刑法规制研究
2019-09-10刘治含
刘治含
摘要:校园贷网络平台等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可以过分地放纵,更不可以完全不在乎需求去进行打压。对待校园贷的风险要进行识别和厘清,对待校园贷的治理和防范要有针对地进行,必要的时候刑法也要给予应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是中立性的金融信息的中介,但是可能会受到异化的风险。买卖和扩散传播债务人的私人不雅照片,威胁债务人还款都构成了淫秽物品传播罪;用此类办法威胁债务人还款及索要利息都应该按照其实际欠款和利息的性质来定性,24%以下利率的可以定为合法维权,但是在24%-36%的原则上不能够构成犯罪,大于36%的利率,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个人的裸照是我们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用以出售隐私信息会构成侵犯个人的隐私信息罪;买卖和传播债务人的裸照也构成了侮辱罪,虽然表象有合同,但是其行为依然构成了侮辱罪。
关键词:校园贷;运营模式;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1-0054-03
从2015年开始,一些网络的借贷平台逐渐向高校进行业务拓展,部分不良的网络借贷平台也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高校学生去过度消费,直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一案例:湖北某大学的一名学生,2018年10月为了购买苹果6手机及其他购物消费,申请了网上贷款。之后,因无力偿还,经过拆东墙补西墙,不断找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债,其最终欠下多家公司共计70余万元的债务,而原始金额仅为3万元。校园贷问题逐渐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值得我们深思与警醒的是,对于大学生来说,一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自身出发,控制虚荣心,养成理性消费观,提高金融消费的警惕性和敏锐性。
1“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异化风险
校园贷迅速发展至大学校园,迎合了大学生日益增加的资金和消费需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需求比如购买奢侈品、自主创业、日常消费等。我们国家目前校园贷的运营平台主要有两种模式:(1)P2P网络借贷平台,比如借贷宝就是典型的P2P,它只是产生信息的中介。平台只提供信息来进行借贷业务的撮合,不真正参与借贷业务,更不会以本身的信用来作为担保;(2)B2C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用产品分期等模式来进行贷款。借款人可以直接在平台购买一些可以分期的产品,可以从中获取物品并支付相对应的服务费和手续费、利息等。
大学生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偿还的能力,大学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主体,本身也缺乏成熟的经济管理意识,最易发生一些违约的风险。所以,最易产生债权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威逼债务人来还款,甚至产生威逼大学生卖淫等不法方式等问题,这是“校园贷”的最重要的异化风险。
1.1借款门槛低,条件审核形同虚设
大部分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加大业务量和从中获利,明明知道大学生不具备借款条件,没有独立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但是还是发放高额贷款,并且高息收取费用。这些平台对于正渴望消费的大学生来说仿佛是及时雨,平台以其门槛低、审核快等优势,促使大学生盲目借取大额资金。
1.2高息贷款,变相收取利息
不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利息有的采取按周计算,大部分按30%收取,处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债务区间。更有的表面上看起来收取的合法合理,实际收取则采取各种不合理的名目来要求交手续费、滞纳金等,实现变相高息。这些违法平台设置的高额罚息更是大学生无法承受的。
1.3催收方式违法、违规
目前违法校园贷的催收方式有;(1)给同学群发消息;(2)单独电话通话;(3)发微信;(4)联系债务人同寝室友;(5)找大学生的家长;(6)多次电话警告本人;(7)发律师函;(8)到学校找本人;(9)在学校粘贴板公开学生欠款信息;(10)给学生亲戚朋友群发信息。其中更是有暴力威逼大学生债务人抵押物品及出卖裸照等方式。
1.4监督管理不足,借贷过度
因为校园贷与征信系统未实现共享信息,即使债务人在一个平台上已经逾期还款,在另一个平台依旧可以正常借款。由于大学生的价值观和理财观没有正式形成,更没有一个成熟的自制力,很容易陷入贷款的漩涡无法自拔。我国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缺位及平台的自控措施不足都是导致大学生失控借款的根本原因。
2校园贷网络平台
2.1《刑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不含有互联网借贷平台
当今是互联网经济时代,诸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应运而生,但是其法律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还有一些争议。“金融机构”是一种金融术语,并不属于专业法律用语。只是目前金融界对金融机构的认定也没形成完全统一的看法。比如,P2P、余利宝等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它是不是属于金融机构等。根据《刑法》中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刑法中金融机构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刑法中金融机构的认定用前置性行政许可作为依据。借贷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业务的金融中介公司。校园贷应该实行备案管理,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由金融协会统一管理。所以,校园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因此也就不触犯包括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等金融罪名章节的犯罪,也不涉及一些针对于金融机构的犯罪。对于那些恪守信息中介的校园贷一定是合法合规的,一定不会自融,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的“红线”,更不会参与网络犯罪。
2.2校园贷平台的中立性
目前网络贷款迅速发展,由最开始的全部参贷到后来仅作为信息中介担保,直至目前法律法规也已经明确规定它只可以发挥信息中介作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络信贷业务的金融中介公司。这类机构职能以互联网作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贷款人直接借贷提供信息公布、资信评估及借贷交互信息等服务。这一文件也明确了校园贷平台的中立性。
校园贷的爆发让原本已经火热的网络借贷平台再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也成为被指责的焦点。借贷宝的裸贷事件最为轰动,引发全国的关注。借贷宝公司对于裸贷事件的回应,说本身的平台不具备其他功能,只从事信息中介业务,始终坚持中立,无法参与违法活动。我们应该看到,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不会产生异化的风险,更不能参与到催收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因此,网络平台本身一般不能参与违法犯罪,但是如果一旦发生借贷的异化,就有发生违法犯罪的可能。
3散播借款人裸照,威胁还款等违法催收的刑法规制
那些个人利用借贷宝等网络平台进行裸贷,要求借款人裸持身份证作为抵押贷款行为,并设立了明显高于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利率借款。一旦逾期,便将裸照散播贩卖,公之于众。此类行为就触犯了我国的《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构成了传播污秽物品罪。对于高息利率也超过了合法的区间,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3.1买卖散播债务人私密裸照构成犯罪
“裸贷”过程中的裸照属于淫秽的网络信息,因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没有可以规定为淫秽的可视载体。值得我们重视,淫秽物品传播是犯罪的,利用传播淫秽物品而谋取利益更是犯罪的。根据我国最高法及最高检察院有关规定,不以获利为目的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终端进行传播淫秽信息的数量标准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两倍以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为三种法定刑罚,一般情形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且处以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处以无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刑法的规制也应该相对应的具有协调性,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的悬殊太难寻找合理的理由解释,仅仅是因为没有牟利,而且不对于不牟利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数量进行划分档次也是不具足够合理的依据的。
也许,一些特殊的刑事政策和社会发展背景决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设置较高的法定刑,其实本身也没有不妥。只是,在涉及到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对比时,法定刑的巨大设置差异,很难不让人主观意义上觉得有些疑虑。毕竟,即使传播有一亿件,只要是没有牟利,就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幅度内量刑;但是,如果牟利了,以牟利为目的了,即使只有几件几百件就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内量刑,更有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裸贷中,女大学生居多,女大学生往往接受违约的惩罚而发放裸照,如果不按期履行还款就将照片公之于众等。这里就关系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因为女大学生借款的时候承诺了如果违约就可以把自己的裸照用于任何用途,那么这个债权人就不会构成犯罪吗?回答是否定的,只要传播淫秽物品就是犯罪。所以,女大学生即使承诺了可以任何用途利用自己的裸照,也不可以进行传播。
3.2公开债务人裸照要挟还款,构成犯罪
泄露债务人的裸照来要挟其还款的行为是不是犯罪,关键在于敲诈勒索和合法维权行为的界限。维权行为雖为法律所同意甚至鼓励的,但合法边界在哪里并不明确。一般情况,用非法手段比如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债务,虽然要债合法但是在司法实践是不可以用敲诈勒索罪处理的,但是一般会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处置。这一类行为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的罪名,以及构成这样罪名是不是不妥,还有待于考证研究。主观方面,用要挟威逼的手段索要高息超于36%的利率的债务符合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任何的用勒索手段来要求还款,以及索取高额利息的,不属于权利的正当行使,也是不具备正当性目的,即符合了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不过,对于利率过高而引起的非法债务,其实含有非法占有目的性,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的确不明白偏高的利息不合法,否则就可以规定为其非法占有。所以,更重要的,判断是否是非法占有,不仅仅取决于债务债权关系无效,其中的手段行为是不是非法更为关键。对于校园贷,公布贷款人的裸照,对于女大学生来说是毁灭性的伤害,就算承诺了但是本身是不希望公开的,而且无法自控的人会主观认为能够偿还债务。承诺成立也必须从被害人的真实想法出发考虑。大学生把自己的裸照发给借款人的时候,人格尊严就已经处在债权人的掌控风险之中,特别是那些不合法的平台,根本令人无法承担高额的利息,大学生如何摆脱掉这样的风险。即公开裸照的债权人,如果已经符合了严重的情况,就构成了侮辱罪。
4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与网络时代结合的产物,它带来了许多便利和优势,降低了参与金融业务的门槛。金融能够激活未来,但可能透支未来,它衍生的产品也随之不断深入我们的生活,校园贷引爆大学生们的资金需求,甚至出现裸贷等异化风险。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加大惩罚力度,惩罚那些违法平台,降低异化风险,加强大学生价值观的教育,加强金融监管,细化规章制度,让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在其合法的范围内正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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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