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法治意识培育的实践进路
2019-09-09黄伟
黄伟
摘 要:澄清是指显示事实真相,消除混乱或模糊之处。法治意识培育中需要立足学生意识中的矛盾和疑惑,通过对概念、本质、困惑、价值、关联等方面的澄清,引导学生从多元意识形态的迷离走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
关键词:法治意识;澄清;实践进路
澄清是指显示事实真相,消除混乱或模糊之处。澄清需基于学生的矛盾与疑惑,创造出有助于学生内心得以澄明的各种条件,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之间建立有机连接,有效地引导学生理解、建构、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终身发展必需的价值辨别与选择能力,以便应对复杂的现实生活。在法治意识培育中,应有目的、有策略地解决法治教育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引导学生从多元意识形态的迷离走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从表层学习走向深度理解,从思维偏差走向思想统一,从认知困顿走向心境澄明,從内化法治精神走向外化法治行为。
一、串联问题,澄清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内涵与外延的统一,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并作出科学判断、推理的起点。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以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为前提。在法治概念教学中,可绘制概念图示,将有关某一主题但不同级别的子概念置于方框或圆圈中,再以各种指向性线条将相关的子概念连接而形成关于该主题的概念网络,加深学生对知识结构的理解。可运用比较、分类等思维方法,揭示概念的共性和个性、联系和区别,再根据因果、包容、并列、递进等关系,组成有一定层次性的概念体系,编织一个可以适度拓展的知识网络。可寻找概念的例证,用正例、特例和反例加以印证或证伪,促进学生理性分析、概括能力的提升。
例如,在教学统编八年级下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时,为厘清“人民”的概念,教师进行了多维的问题设计:
(1)你知道哪些含有“人民”二字的国家机关?它们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什么作用?
在学生回答基础上教师举例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解放军、人民警察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权力。
(2)什么叫“人民”?“人民”与“公民”又有何区别?(要求:用简图表达)
(3)“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么为贯彻这一原则,宪法中还作出了哪些规定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呢?(要求:以小组为单位在宪法读本中寻找)
PPT呈现:
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保障措施;规定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4)“宪法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可我怎么没有成为国家主人的感觉呢?”你有过这样的体验吗?
教师:习近平主席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要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上述设计中,问题(1)(2)帮助学生多角度、多层面厘清人民的概念,为后续学习做好铺垫;问题(3)通过宪法条文的阅读,拓展学生的认知经验,思考人民当家作主与宪法的关系;问题(4)针对学生现有的认知误区,让学生通过实证的分析进一步体悟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二、透析故事,澄清本质
多样而具体的事物和现象往往表现出浅表、迷乱、烦琐等“所见非所是”的特征,这就需要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科学的推理机制,把认识对象中非主流、非本质的因素拨开、剔除,将本质的东西凸显、表达出来。本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把握事物的本质,是以简驭繁、削枝强干的前提,也是知识内化、价值建构的前提。把握了事物的本质,便能于万千事实中把握根本,由博返约,头脑清明;才能认识本质的多样表现、各种变化;才能举一反三,闻一知十。法治意识培养中,可以故事叙述的方式展现人物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矛盾和冲突,通过类比、抽象的方法,从中分解出一般的、根本的、必然的因素,并以概念、判断、推理、范畴等思维方式把这些抽象出来的成果表达出来,从而使学生能更深刻而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不为现象所遮蔽。
例如,在教学统编九年级上册“生活在民主国家”时,某教师为阐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呈现了以下故事:
有个民主国家的记者到一个岛国采访他们的民主状况。岛国国王说:我们国家很民主,所有的事情都由全民表决。记者观摩了一次这个国家的民主表决:民主表决每一项提案,赞成的和反对的,都要吹自己的金喇叭,按喇叭声大的那方意见办。但是全国只有四个金喇叭,最后所有的事都是依那四个人的意见办的,因为其他人都买不起金喇叭,记者认为这不是真正的民主。国王问,那你们国家的民主是怎样的呢?记者说:我们国家人人都享有民主权利,通过报纸、杂志、电台来发表意见。国王问:谁拥有这些报纸、杂志和电台呢?记者说:富人。国王说:那不是和我们一样吗?
探讨:
(1)国王说:“那不是和我们一样吗?”对此,你认同吗?
(2)故事中“人人享有的民主权利”与我们国家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一样吗?谈谈你的理解。
上述设计通过一则趣味故事呈现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权利的虚伪性,并揭示其本质,凸显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权利的真实性,引导学生在比较、争辩中认同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学生作出本源性思考,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
三、商讨议题,澄清困惑
随着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面对多元价值取向的现实境遇,难免在知识、思维、情感、价值观等方面产生偏狭、偏差和障碍,这些困惑不是书本知识的直接问答,不是教师意志经验的直接灌输,不是学生已有经验的直接再现,而是学生在学习生活的现实中真正遇到的、自然引发的问题,是需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在法治意识的培养中,应设置指向大观念,揭示课程本质和关键,具有统整性的相关议题,暴露困惑、透视困惑、咀嚼困惑,要充分地引发交流讨论,制造不同的“声音、意见、想法”,通过点拨和引导达到澄明、通达。
例如,在教学统编八年级下册“坚持依宪治国”时,某教师设计了以下情境和议题:
2018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决定将修改后的文件稿提请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议题:
(1)中国共产党可以修改宪法吗?
师小结:不可以。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提出修宪建议,领导着立法。
(2)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党大于法”。对此,你怎么认识?
师小结:从逻辑上讲,党本质上是政治组织,而法本质上是行为规则,二者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否则就会落入话语陷阱。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立法、执法、司法,但要带头守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我国宪法先后颁布四部,修订四次,是否意味着不严肃、不稳定?
师小结:宪法的颁布、修订是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其目的就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上述设计中,议题(1)从学生在知识上的困惑进行设计;议题(2)(3)从学生思想上的困惑进行设计,这些议题让学生有感而发、思维激荡、拨云见日。
四、创设活动,澄清价值
中学生法治意识发展正处在形成期,尚未形成基本的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能力,容易出现价值迷失、道德缺失、信仰丧失的现象。道德与法治学科本质上指向价值观教育,应将学科知识提升为学科教育观念、核心素养,内化为“观念”的知识,实现育人归旨。法治意识培养中,应创设活动,在感性认知的基础上,对价值进行重估、重建,让学生通过辨析、选择、评价和行动,反省自己的生活与经验、目标与需求、情感与行为,经过一步步的澄清,最终建构正确的价值观,实现理性体认、行为固化。
例如,在教学统编八年级下册“加强宪法监督”时,某教师为落实“增强宪法意识”这一目标,设计了以下活动:
播放视频:《宪法宣誓制度》。
PPT呈现宣誓誓词: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1)辩一辩:
针对这一制度,有同学认为:“宣誓制度很重要,可以促进内心对宪法的认同。”也有同学认为:“宣誓制度不重要,有时只是做做样子而已。”对此,你怎么看?
师小结:古人云:“行礼如仪。”宪法宣誓是一种仪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宣誓中,不仅对宪法油然而生敬畏之情,更能强化“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深刻认知。正如有学者认为,宣誓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和法律约束。
(2)想一想:
有人认为,宪法离我们很远,主要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对我们生活没什么用。对此,你赞同吗?
呈现案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2年4月1日上午,北京63岁老人黄振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时,他拿着一本刚买来的新《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让人欣喜的是,第二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针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听证中的具体问題进行说明,并首次详细规定了房屋拆迁听证必备的9项程序。
师小结:“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是公民权利与尊严的胜利,是依宪治国理念的胜利,我们要学会运用宪法来分析和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上述设计通过辩一辩、想一想两个环节的设置,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在意义与价值,消解对宣誓制度上认识的误区,切实感受到宪法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作用。
五、巧用案例,澄清关联
乔治·西蒙斯认为,学习是一个对各种信息源与节点进行连接的过程。高质量的学习是指向进阶与深度的学习,是基于知识的内在结构,对知识完整的处理,注重多领域信息的整合,帮助学生进一步同化和顺应知识,调整认知结构,分析和辨别新问题,从而建构新的知识序列。法治意识培养中,可通过对案例的多维解读,以问题网、知识链来统筹和统领,拓展已知与无知之间的张力,学会把问题探究结果转化为合理的知识框架,使内容具有关联性、结构性、整体性的特征,清晰地理解学习内容的来龙去脉,形成程序化的学习过程,实现知识的连续建构与学习的有效迁移。
例如,在教学统编九年级上册“夯实法治基石”时,某教师为探讨“良法”与“善治”的关系呈现下列案例:
陈女士搀扶摔倒的李奶奶,结果不小心造成李奶奶二次受伤。李奶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万余元损失。
问题1:陈女士该不该赔?
支持赔:
生1:出于好心是感性的,造成二次伤害赔偿是理性的,事实在这里,要赔!
生2:过错不能用不小心掩饰,这是法律责任,因为侵犯了李奶奶的生命健康权。
生3:我们会做这些事的原因,不是为了“善报”,仅仅是我们觉得这样做是对的。既然是自己的选择,做错了就要承担后果。
支持不赔:
生4:好心帮人没错啊,如果李奶奶付不起医药费,我可以出,帮人帮到底,但这不是赔偿。
生5:李奶奶应该换位思考,与人为善。如果赔了,以后还会有谁会去乐于助人呢,而且对弘扬民族精神造成不利影响。
PPT呈现1986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问题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实应该赔偿,但是如果赔了会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呢?
问题3:你认为这样的法律是“良法”吗?
PPT呈现2017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4:依据《民法总则》,法院最后裁定:陈女士不需赔偿。同样的案件,按照先前的法律要赔,但依照现在的法律又不用赔,法条的修改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要求小组讨论:从受助者、帮助者、社会、国家等角度思考)
问题5:有了良法是否就能实现善治呢?请举例说明。
师小结:法治要求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生命。法治是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实现良法和善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会在探索中逐渐清晰。
上述设计让学生厘清良法和善治的关系,明白良法和善治是不断完善的过程,领悟良法与善治都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力量,需要建立协同机制,同时,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法治的进步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