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智慧监狱背景下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实践与探索

2019-09-09周小凤吴楚彬李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实现途径

周小凤 吴楚彬 李敏

摘 要 监狱执法证据的保全工作考验着民警的执法能力,考查着监狱执法的公信力,检验着监狱公正文明的执法水平,尤其是当今智慧监狱建设过程中,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工作更关系着监狱的监管安全。本文总结了目前执法证据保全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并建议从完善基本法及具体规章制度,建立与监狱日常管理合理衔接的证据保全平台,按照个人资料类、突发事件类、犯罪事件类三类证据实现对服刑人员从入监到出监的全程记录,并明确了证据保全主体、保全程序、保全方法及保存调取使用规则等,促进了证据收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最后,对民警执法证据保全意识、技术及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以期探索出证据保全工作的实现途径,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工作。

关键词 执法证据保全 智慧监狱 实现途径

基金项目: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院级课题“狱务公开背景下的侦查证据固定问题探析”(2017YB00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小凤,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侦查学;吴楚彬,广东省揭阳监狱,研究室干事;李敏,广东省揭阳监狱,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84

一、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含义

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监狱执法证据保全,是指监狱机关在自收押罪犯到释放的整个执法过程中,采用一定的形式依法收存、固定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项措施。笔者认为要系统全面开展监狱执法证据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全的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就要求执法证据在收集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由具有保全资格的主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收集法律规定的证据。保证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据的属性,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二)保全的证据应全面、真实

这一方面要求监狱或监狱民警应当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保全证据,不能主观捏造、随意篡改。另一方面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全面、准确、细致,才能反映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三)对保全的证据的应用应科学规范

对保全的证据的采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方面应进行相关的規定,才能保障执法证据保全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同时具有证据保全价值。

二、 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现状

随着2004年全国监狱积极推进狱务公开,监狱内发生的罪犯死亡、罪犯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事件一旦发生,罪犯及家属则会要求监狱方面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执法监管的公正合法。如果监狱方面拿不出来或迟延拿出,则面临罪犯及家属无理纠缠、打击报复等,从而让监狱处于尴尬境地。2014年起,全国监狱系统不断在探索和建设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工作,试图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体系来定纷止争。但据网络公开报道的2014年辽宁某监狱服刑人员张某非正常死亡、2016年广西某监狱服刑人员吴某非正常死亡、2017年河北某监狱服刑人员王某非正常死亡等案件可知,尽管监狱方面在不断完善证据保全体系,但仍未把证据保全工作落实到位。随着社会各行各业都在推进“智慧化+”建设,监狱方面也试图通过智慧化建设来实现监管安全、满足监管质量、促进监管公正、落实监管责任。目前监狱方面试图探索人脸识别、罪犯行为感知、远程押解、设备物联、低空防务、生物识别、VR教育、干警谈话、智能客服机器人、刑罚执行案例库、智能执法终端等系统实现对监狱的安全监管。但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程序、方法、保管、使用等问题尚有争议,甚至智慧化监狱建设过程中各种智能设备的证据保全又需解决,这让证据保全工作更难上加难。

三、现目前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不全面,执法证据保全的主体、程序和方法规定不明确,形成实践部门证据保全主观随意、保全的主体多元、保全的程序不清、保全的方法不科学。按照下表一得知,通过规定监狱执法保全的主体有狱内侦查部门、狱政管理部门、生活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这容易引起保全主体多元而全责不清;只规定了事件发生后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这种约定方式很容易引起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收集的证据则不够全面。另一方面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疾病伤残、鉴定材料类证据的保全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民警在具体保全过程中对各类证据收集的方法依然存在错误,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是执法证据保全收集的证据不全面,存在遗漏和缺失。通过下图一的执法证据保全分类可知,某监狱只对罪犯死亡、违规违纪、意外伤害、疾病伤残、重要事件这几方面开展证据保全,而其它的一些日常考核的书面材料等证据未进行相关的规定,这样容易引起收集的证据不全面、遗漏或缺失,一旦事件发生后,监狱方面难以拿出确凿证据应对当事人的质疑。

三是部分监狱已探索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执法证据保全中心来落实证据保全这项工作,但是平台的证据保全类别、程序等方面与监狱的日常监管工作衔接不紧密,导致平台只建不用,证据保全率低。另一方面,已保全的证据在证据录入、保全、管理、使用等方面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加上该系统未能与监狱其他数据系统集成,所以保全的证据使用率也较低,未能更好实现证据保全的价值意义。

四、现目前监狱执法证据保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发现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一)法律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工作还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实践操作难的尴尬境地

尽管一些监狱纷纷开始建设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中心及执法证据保全网上数据库,但是这个证据保全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法证据保全流程及方法、执法证据出入库规定、电子信息类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实物证据与电子证据如何匹配管理、保存条件要求以及具体的现场摄影、现场制图、执法全过程记录、监控视频留存、证据制卷等规范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要求,民警往往是凭经验或习惯开展保全工作,导致收集、管理、使用方面无章可循。

(二)保全的证据分类不科学,导致执法证据保全工作与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衔接不合理,引起证据保全不力

1.保全的证据种类划分不明,监狱方面比较注意对突发异常、犯罪事件进行证据保全,忽视对日常管理中服刑人员个人信息、身体健康体检资料、危险性评估报告等各种台账资料的证据保全。收集的证据没有涵盖监狱执法的方方面面,难以实现对单个服刑人员从入监到刑满释放的全程覆盖式证据保全。2.监狱方面从日常管理工作出发,按照谁发生谁保全的原则,即事件发生所在的监区、部门就有证据保全的职责,这一方面决定了证据保全的主体多元,容易引起权责不清。同时,当监区民警变动、罪犯调动时,容易出现执法证据遗失、不完整等现象。另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核、入库、查询、调用、更新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容易引起证据收集不明、审核不力、入库编排混乱、查询调用权限不清、更新补充不及时,保存管理不善等问题。保全的证据缺乏深度分析运用、共享性差,执法证据保全平台只建不用,造成资源浪费。

(三) 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平台质量参差不齐

1.部分监狱受资金技术等限制仍采取纸质化的证据保全方式,缺少专门平台实现执法证据分类建库。监狱执法证据收集、保全工作任务重,环节多、要求高,单纯依靠民警的分类建档进行保存,存放会凌乱、使用不方便,同时容易丢失。如果没有建立完整、系统、储备性的证据库,难以为各类要发生的和有可能发生的突发问题或事件提供强大的现实证据准备。2.尽管已有部分监狱开始建设执法证据保全平台,但由于信息化设施设备所依附的基础设施整体薄弱、陈旧,设备的布置运行环境普遍较差,往往容易影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年限。监狱方面受资金的影响往往采用分散、分批招标采购设备,容易导致前后批次数据升级衔接不通畅。同时,执法证据分类建库的方式多样,由于不同监狱选用的保全数据库的开发公司不同,他们采用的开发标准、设计思路不同,分类建库方式不同,导致数据兼容性差、共享性差、系统集成难。

(四)民警执法证据保全意识、保全方式素质欠佳

1.民警对各类有价值的线索、事物等证据发现不及时,采集、固定、保全方法不科学,部分民警对执法证据收集随意、零碎,削弱了证据的证明价值。例如,一些民警往往缺乏证据保全意识,在日常管理教育过程中造成罪犯就医诊疗记录缺失,询(讯)问笔录内容完整性、格式规范化欠缺,罪犯自伤、他伤案件现场勘验和拍照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2.监狱干警运用高科技设备进行证据收集的操作能力差,不能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开展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类证据的收集。实践中,有些监狱干警只重视收集纸质材料,而忽视照片、录音、影像等资料的存取保存。同时部分民警难以对狱内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运用监狱大数据或者智能化设备进行执法证据保全。3.民警分析认定证据不严谨,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审查把关不严格。同时,不注重对保全的证据进行更新,有些证据证明的事实已经发生改变,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材料还处于原始状态,难以跟踪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导致其证据的效力降低,而监狱方面也缺乏相关的责任追查机制监督敦促民警的执法工作。

五、监狱执法證据保全的实现途径

证据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取证活动,也是收集证据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笔者根据实际调研发现,尽管一些监狱部门正在对证据保全工作进行建设,但是建设过程中依然缺乏可参照的标准,笔者结合现实状况和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建议从法律制度完善、执法证据保全流程化、证据保全平台完善、民警队伍素质提升等四个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

(一) 法律制度的完善

1.基本法律层面,完善证据保全工作相关法律。应该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去完善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明确监狱执法证据保全的主体、保全时间、条件等,做到有法可依。2.监狱层面,建立完善合理的执法证据保全制度,根据执法证据收集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尽快制定《执法证据保全工作实施细则》、《执法证据保全中心管理规定》,明确执法证据保全中心的运作体系和权责,界定需保全的执法证据种类,细化实物证据与电子证据保全的操作性制度,使执法证据保全工作更加规范、有序。3.具体实施层面,制定《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和要求》《现场摄影技术与规范》《现场制图规范》《证据制卷规范》等制度,让具体的保全工作、技术规范的执行更有章可循。

(二) 从监狱实践出发,试点建设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中心,明确证据保全的主要职能部门,科学合理进行执法证据分类,将监狱执法保全工作流程化

1.以人建档,集中资金和技术建设智慧化、信息化监狱证据保全专门平台,实现执法证据收集全程覆盖。这一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隶属于狱内侦查部门。设立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中心(监狱领导)、科室(值班领导)、监区(值班干警)三级工作网络,明确出入库审批职责分工、人员及检查考核办法,健全工作机制,增进协作配合。2.将证据按照事件性质分为三类:个人资料类、突发事件类、犯罪事件类。明确各类证据的保全主体,促进监狱执法证据保全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合理衔接。(1)个人资料类,主要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罪犯入监出监时的指纹、足迹、身份、体检报告、物品等级、物品交接,服刑过程中对罪犯的月度考核、心理评估等资料进行收集保全。同时制定好狱情简报、各类报表及业务台账等工作,以供监狱重大狱情提供证据支持。(2)突发事件类,主要由监区和狱侦部门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协同对严重违规违纪、意外伤害、疾病就医等事件进行执法证据保全。(3)犯罪事件类,主要由监狱牵头,狱侦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调对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越狱、盗窃类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笔者以狱内突发打架事件为例,建议突发事件类的证据保全由狱内侦查部门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模式开展保全工作(见图一、以侦查部门为主体进行证据保全工作)。3.将各类证据保全的要求融入到执法平台证据采集过程之中。例如,罪犯死亡证据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罪犯救治、死亡、善后处置等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抢救记录、死亡证明书、尸表检查报告、法医鉴定书、遗物、遗书等物证、书证等,通过程序性的设定,保障保全的证据全面、程序科学、方法合法。4.建议讲实物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开保全的形式,改为将实物证据和电子证据对应采集后统一由证据保全中心进行保全,如对实物证据贴上相应的标签或者二维码,并将与电子证据相对应上传于证据保全平台。5.对保全的证据进行调取使用时应不同要求。个人资料类证据由监狱相关部门直接向证据保管侦查人员请求提取,但需要填写证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由取用人和管理人员签名,并及时归还,证据受到破坏或者损毁都应当记录在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类证据,需要经过申请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批,之后才能按照上述程序提取使用。犯罪案件类证据,往往是需要移送公检法单位等,这类证据的调取使用应当由监狱领导审批通过后调取使用。

猜你喜欢

实现途径
量刑的价值判断及公正量刑的实现途径探析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途径
高校辅导员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目标与实现途径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及实现途径
新医改下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目标及实现途径探索
思维导图&概念图辅助翻译教学实现途径探索
探索医院人才工作联动机制的构建策略
浅析我国公立医院在新医改下的财务管理目标和实现途径
评估准则国际化的路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