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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治中国建设视阈下的法理学分析

2019-09-09赵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思维法理学

摘 要 在社会现代化战略背景下,法理学研究局限性更加明显,无法将有效思想支持和理论依据提供给中国法治建设,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极易导致法律权威忽视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将对法治中国建设与法理学进行阐述,并详细探究基于法治中国建设视阈下的法理学完善方式与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法治中国 建设 法理学 法治思维

作者简介:赵宁,中共贵阳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教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41

进入新时代后,随着法治中国理念的普及,法理学研究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广泛重视。法治中国建设不但是对依法治国的实践,更是有效结合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方式,在中国现代化发展中,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法理学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法治中国建设与法理学,并从法治中国建设方面入手,探究法理学完善方式,从而为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法治中国建设与法理学概述

(一)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执政规律等方面的认识,并开辟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改革开放与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主要方略就是依法治国,并且在新时期,法治也是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之一。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关键阶段与改革开放深水期,各种冲突与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同时,在物质水平提升的基础上,人民群众逐渐提高了自身的各方面意识,如权利义务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民主法治意识,更加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并且给予了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法治作用的发挥较大期待。另外,虽然我国法治建设获得了较大成就,但党政机关的政务处理能力和人们依法治国需求间还有着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法现象依然存在,如司法不公、违法不究以及有法不依等,这也就使得在当今社会将法治作用发挥出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大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力度。

(二)法理学

法理学是指把法律现象共同性问题与共同发展规律当作研究对象的一个学科,其有着较广的研究范围,主要包含法律起源与发展、法律本质与作用、法律创制与实现、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价值等内容。在学科本性层面,法理学是一种理论思维科学,其必然带有抽象性并且哲学色彩浓厚。但需要注意的是,法理学抽象性并不等同空想性,其具备坚实基础,即丰富法律实践。同时,法理学最主要特点就是概括性,即其把众多具体、个别法律现象当作研究对象,对其中具有普遍性、共性的结论进行概括,并且这些结论能够普遍阐释个别、具体法律现象。除了法理学问题呈現出概括性,其运用的命题与概念等都具有概括性,如法律本质、起源、价值、作用以及发展规律等。以法律作用为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并不需要对宪法、民法或者是刑法等法律的作用进行具体阐释,只需要研究整体法律作用即可 。

二、基于法治中国建设视阈下的法理学完善方式

(一)改变法理学研究固化思维

通过对近三十年法律方法论与法理学研究进行分析可知,要想改变传统认识论取代方法论倾向,就必须把法治中国建设当作参照,明确法理学研究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本文研究发现,中国法理学与法哲学体系中只存在价值论、认识论以及本体论,并且不重视具体问题解决方法。实际上,在将认识论当作方法论来对法治问题进行解决时,可以发现法治思维和辩证法提出的以法律为依据展开思维的方式会导致冲突的产生。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虽然掌握了认识论精髓,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并不知道该做什么,一切依然需要以实际为基础,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获得事实法律意义,这也就意味着要想促进法治的实现,就必须重视法律思维。

在以法律思维原则为依据的基础上,存在多样化的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发现、内部证成、类比推理以及演绎推理等,并且相较于辩证思维,依照形式逻辑思维规则产生的法律方法在思维走向与规则方面存在不同,是具有差异化的思维方式。针对当前缺乏对形式法治思维方式重视的问题,我国虽然并未经历过严格的法治阶段,而人们却逐渐开始对实质法治进行追求,但实质法治并不等同于法治,人们在思辩法律和其他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的关系时,还应该充分考虑法学学科历史使命与独特性。

部分文学家指出,中国人思维具备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情结,并且不具备悲剧意识。而悲剧意识则是指在面对正义冲突时不具备具体解决方法。在实际研究过程中,针对研究问题存在的空泛性问题,一些学者选择了转换表达方式的方法,即将研究对象向着文学转变,这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正义研究具体性与生动性的提升,但这种方式依然没有对法治建设根本问题进行直接触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文学生动描述与隐喻性带来了一定积极影响,但其研究的是虚幻社会,该研究只能在人们思维方式分析方面带来较大作用,无法直接影响司法实践。

人们认为刑法学与民法学当作成熟学科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两个学科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原理体系,并且体系是基于核心概念而成的,即只有以学科独立性为基础,才能有效思辩学科知识体系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否则就只属于概念辩证,而这种辩证无法为学科构建带来影响。在对独立学科进行构建时,必须将概念系统、方法论体系以及原理等当作首要工作。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如果仅关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的关系,并把全部时间与精力投入其中,就无法从根本上促进经济法学学科独立的形成,从而使其变得碎片化。这并不意味着不应该研究这一问题,若全部学科都把这些问题当作重点研究内容,那么学科独立内容应该是什么?当前,中国法哲学不具备和基础问题相关的研究,究其原因就是这一学科不具备研究对象、分类以及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并且这也是中国法学流派未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中国经济法学针对研究对象问题展开了较长时间研究,但依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我们依然处在整合、辩论阶段,并且是以整体主义为指导来整体研究认识论意义,这也就使得中国法学研究呈现出整合性特点 。

目前,法理学学科虽然具有病态,但这正是人们关心其方法论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学科体系而言,不具备恒久研究对象和方法,其就无法构建起来。法治不但需要法学提供长时间的思维方式支持,还要求相关部门法学要针对细节问题为其提供方案性对策,并且对策性研究必须具备充足说理论证。同时,各领域的成熟学科还需要将智库支持提供给法治。大部分人认为智库只发挥着出谋划策作用,但实际上,法治智库并不是政治智库,其是在相对独立的法律技巧、法律方法、法律思维以及法律知识基础上建立的。总而言之,对法治而言,法学知识体系及相应法治思维对其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不是空洞的概念思辩。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思维无法在过度思辨思维模式中产生,这也就使得无法将法治方式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基于合法性促进法理学研究

在对现代法治理论进行研究时,合法性处在基础地位,并且可以将其细分成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两种,二者之间虽然存在交叉运用情况,但对法治建设而言,形式合法依然属于主要的保障和追求。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若缺乏对法律自身的研究和阐述,那么法治就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法发挥出自身主导治理作用。针对哪种法治方式是与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相符这一问题,目前,法理学研究无法给出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加大法治合法性探索力度,将理论支持提供给法治建设。具体思路就是相关学者必须重视对法治合法性的关注,加大相关问题研究力度,如法治中国建设可能性、必要性以及全面深入等,适当从法律适应化研究中抽出一定精力,集中论证实践性理论和法治基础,从根源上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准确、合法的思维基础。同时,人们还需要正确认识法治,不能仅将其当作对社会行为和方法进行处置、评判的指标。这也就意味着法治建设的推行,不但应该在中国运用,还需要做好理念与改革措施的反思工作,即在通过立法方式促进法治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加大相应的理论研究力度。由此可知,在法治建设视阈下,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改进思路就是深入探究教义学法学 。

(三)保证法治中国建设指导思想的合理性

人们应该正确认识到,必须在国家建设、国家重构以及国家转型整体布局中对法学研究进行阐释,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法律社会学具有一定建设性意义,但仍需要加大学科独立知识探寻力度。在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时,凭借的并不是学科和其他关系之前的思辩,而是其独立理论体系。人们不能因社会和法律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就不关注法学学科与法律独立性。总而言之,法律社会学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把该学科主要观点当成司法与执法重要指导思想。这也就意味着,法治应该以法律教义学理论为基础,并且这一理论是对法律意义安全性的捍卫。

在现代社会中,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都会给国家、民族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但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属于移植性法治国家,这也就使得对中国法治进行研究的中国法学具备独特背景,并且需要多样化分析框架。在具體实施过程中,现实中国社会不但对改造中国现代化理论有着一定需求,更需要社会学理论,这也就导致我国法学研究向着综合性方向发展,但规范法理学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人们必须具备整合性思维,对认识论代替方法论思想进行改变。

目前,我国刚刚开始展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工作,很多问题并没有显示出来,并且这一建设给法治理论提出的要求也刚出现,这就导致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形成会给法治中国建设带来影响的法理学。虽然当前西方的法律与法学正在逐渐向着中国化发展,但法治中国建设与深化改革依然对法治化有着更高要求。人们应该认识到,虽然立法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全部问题都能够通过立法解决,法律不但属于规则体系,对法治而言,其更是一个需要阐释的意义体系。因此,法治建设必须加强对现有法律的重视,并保证相应方法选择正确性、合理性,有效解释现有法律,而不是仅凭借法律社会学来对中国现实问题进行剖析 。

三、理论法学研究应该将法治话语系统提供给法治中国建设

(一)构建法治思维方式

当前,对于法治而言,人们只是从理念与制度方面接受,这也就使得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应该将法治当作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应该把条理化与概念化当作对法治中国全部行为进行评判的标准。法治中国这一命题提出了中国发展的更长远利益与更高目标,相关描述中还蕴含着人们对和平、秩序、持续发展、民主、权利以及自由的期待和追求。法治属于现代性概念,并且是一个理想化框架,其中蕴含工具、论辩以及解释等三种合理性。其中,工具合理性是把因果说明科学当作基础;论辩合理性不但在各学科研究中有所体现,还涉及到公共领域中,即在批判与反思过程中,人们对更好论证进行追求;解释合理性则把法学、神学等当作基础。结合中国理论学实际研究可知,在法治中国建设方面,我们并不具备理论自信。自信理论就是无论其他理论怎样变化,都应该如同法律教义学一样孤独展开诠释,但当前中国法学还不具备这种孤独感,因此,在现代化背景下,要想对法治中国建设考察,就必须思考法律教义学作用。在当代社会,法治化是真正现代化,并且不仅是单指制度现代化,还涉及到对法律方法和思维的熟练掌握。目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要求必须深入了解未来中国,虽然我们在法治问题方面有过犹豫,但必然会选择具有价值意义与制度意义的法治,在方法论层面上为法律意义安全性提供保障已经成为了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治中国建设必然不是平坦的,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政府虽然发挥着推动作用,但要想促进其真正实现,不能仅凭借政府单独完成,其要求法律解释共同体集体把握法律意义。而法律解释共同体是指具备法治理念并且掌握相应技术、方法的职业共同体。同时,在法治建设问题方面,人们不能一味批判,而是要努力学习。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经济等同于法治经济,在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下,把捍卫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当作重要任务的法治必然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促进法治话语权的形成

法治中国建设虽然需要各方努力,而对法学研究而言,其也存在具体分工。结合特长分析,法理学主要负责构建话语系统,并将法治中国建设当作主流意识形态,这也就意味着必须系统化开展法治概念的宣传和研究工作。虽然在一百多年前,概念法学被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所批判,但在任何社会中,以其为基础的话语系统都能够发挥出关键作用,主要问题就是避免将概念绝对化。对法哲学学科而言,其必须对法治概念核心意义进行解决,并把其归入到意识形态构成中,而法治意识形态(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具体研究过程中,针对中国法学内容虚化问题,必须采取法治和意识形态话语权转变方式进行解决,让其成为人们思维方式的一部分,即要想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发展,就必须做好各种概念系统搭建工作,如法治方式、法治思维等。

为了让法治话语变成人们主流意识形态,人们可以对电视调解提出的本土道德精神弘扬方式进行解决,让法治思维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相较于法律思维方式传播,电视调解具有接受力强与速度快等特点,虽然在戏剧性与表演性的影响下,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会怀疑其传播道德,但对普通民众而言,其依然具有重大影响力。针对当前各种调解中法律处于辅助地位的情况,法理学研究人员必须加大法治话语传播方式的研究力度,并加强对各种方式的运用,特别是利用文化传播手段对法治、法治方式以及法治思维进行宣传。理论与话语体系不但提炼了民族的治理机制与发展道路实践,还促进了其正当化的实现,无论在哪一时代,关键词使用都必然具备时代特征,即时代不同,任务也存在差异,而作为经世之学,法学必须为民族任务提供相应服务。当前,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已经成为了社会重要主题之一,因此,必须做好话语系统研究工作,保证其与法治中国建设需求相符。需要注意的是,法治中国并不属于修辞,虽然法治建设对法律修辞提出了要求,并且意识形态构建无法离开修辞,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将法治中国当作修辞。对相关学者而言,其长期奋斗目标就是让法治中国不仅仅是短暂说服人们 。

四、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法治中国建设视阈下探讨法理学具有重要意义,其实质就是做好理论方法论证工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提供保障。因此,相关学者必须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性,掌握法理学概括性特点,并通过改变法理学研究固化思维、基于合法性促进法理学研究以及保证法治中国建设指导思想合理性等措施,为人们正确认识法治提供帮助,增强法治建设合法性和权威性,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注释:

杜健荣,李磊.探寻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之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学术研讨会综述[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31(1):156-166.

季秀平.法治中国与宪法实施——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397-404.

李林,齐延平.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J].法学,2018, 439(6):5-19.

朱正远.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理学前沿——基于2015年法学类CSSCI法理学论文成果的分析[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4):63-67.

陈金钊.法治时代的中国法理学——政治修辞下的法理学解放[J].学习与探索,2011(3):103-109.

泮伟江.部门法研究对中国法理学的可贵贡献——兼谈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困境[J].行政法論丛,2010,13(1):62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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