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2019-09-09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提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等要求。近日,河北省教育厅转发了《通知》,提出结合本省实际,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34号),在县一级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教育局要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冀教督办函〔2018〕11号)部署的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进一步摸清辍学适龄儿童底数,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一县一案”制订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失学辍学。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1.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9年不再新增56人及以上班级。各市教育局参照上述规定,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2.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2019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通过区域统筹、“一校一策”等办法,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3.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同一时段,进行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
(三)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定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确保各班在生源、师资、资源配置等方面大体相当,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目违规分班。学校要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起始年级均衡分班操作办法。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起始年级班级教学团队(含班主任与各学科任课教师),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等提前将入学条件要求广泛宣传告知。要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凡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均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学生管理。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彻底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五)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入学
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民办学校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生与教职工比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校要将年度招生计划,连同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教职工数量、普通教室数量、各年级在校生数量等一并逐级上报至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满足办学条件要求等因素,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核准后正式下达,同时将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要按照所属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三)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的市主城区区属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市域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的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实行跨市域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跨市域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四)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1.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2.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进行限制,不得强迫或指定学生报考某类(个)学校,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3.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4.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填报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实施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鼓励民办高中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实行民办高中由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的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应在中考前书面告知在本地招生的民办高中,不得对民办高中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依法做到民办高中与本地公办高中一视同仁。实行跨区域自行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学校举办地市教育局进行汇总,由学校举办地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进行确认,生源地市教育局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予以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6.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7.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