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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侵犯学生荣誉权

2019-09-09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9年6期
关键词:李芳投档优秀学生

■ 梁永良

案例:1998年7月,李芳(化名)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得市教育局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按照有关规定,她可享受高考录取降10分投档的奖励。然而,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李芳学生登记表中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误写成市级“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育局的公章。由于获评市级“三好学生”不能享受高考录取降10分投档的奖励,结果使得李芳以2分之差失去了进入某重点大学的机会,导致李芳进入某普通高校后身心都受到了重创,其母也为女儿的处境倍感精神压力。为此,李芳及其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育局寻求解决方案,却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她们以市教育局侵犯李芳荣誉权为由提起了诉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市教育局赔偿李芳及其母亲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市教育局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致使李芳在录取某重点大学的过程中未能享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奖励,使其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构成了对其荣誉权的侵害,为此判决市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向李芳赔礼道歉,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并赔偿李芳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市教育局侵犯李芳的荣誉权,是因为市教育局的行为符合侵犯荣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表扬、奖励的权利;二是保持所获表扬、奖励的权利。荣誉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获得荣誉的权利。同时,荣誉权作为一种身份权,一经获得,即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生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也不能转让、继承,因而与荣誉权人的身份密切相关。由于荣誉权具有来源的组织性,内容的积极性,评价的定型性、可撤销性等特点,所以,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非法剥夺荣誉权。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四种侵害荣誉权的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荣誉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授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特殊名誉权,具有社会公开性和权威性,任何个人都不能为他人授予荣誉称号。侵犯荣誉权的本质在于对荣誉权的剥夺。因此,只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才能成为侵犯荣誉权的主体,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侵犯荣誉权的主体。日常生活中贬低他人的荣誉、挖苦攻击模范人物所引起的荣誉权侵害,都不会产生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结果,一般会被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而不是被当作侵害荣誉权对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能成为侵犯荣誉权主体的,既包括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前者是指对仍有资格享有荣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单位由于偏听偏信,不搞调査而轻率地撤销其荣誉称号。后者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对于非自己所授予荣誉称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宣布撤销其荣誉称号。对于非授予单位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而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荣誉权的机关或单位必须与荣誉权人有隶属关系或有一定联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则非授予单位不能成为侵犯荣誉权的主体。如A省教育厅授予本省某教师“优秀教师”的荣誉称号,B省教育厅宣布予以撤销,不会构成对当事人荣誉权的侵犯,也不会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非法剥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荣誉权的机关或单位必须在社会关系中有一定的权威和声望。如县教育局授予某教师的奖状和奖金,被这名教师所在的学校扣留,那么该学校就成为了侵犯这名教师荣誉权的主体。因为,这名教师所在的学校作为一个事业性组织,同教师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而且在这名教师所处的工作环境中,所在学校具有一定的地位,符合对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的认定。二是必须有造成荣誉权损害的事实存在。所谓造成荣誉权损害的事实,是指只要造成荣誉权的实际丧失而不问荣誉权是否经过原有程序剥夺即可认定。如果宣布取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称号,但实际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并未受损,因荣誉权而享有的物质利益并未丧失,并不构成对荣誉权的侵犯。在本案中,因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致使李芳在录取某重点大学的过程中未能享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奖励,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造成了李芳荣誉权受损事实的实际存在。三是必须是非法剥夺。合法地剥夺荣誉权并不构成侵权。荣誉称号是通过一定程序授予的,当然就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剥夺和撤销。但剥夺或撤销的权利属于原授予机关,其他机关或组织不得擅自予以剥夺,只能向原授予机关提出建议。在本案中,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把李芳学生登记表中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误写成市级“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育局的公章,擅自剥夺了李芳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应认定是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四是侵犯荣誉权的主观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本案中,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把李芳学生登记表中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误写成市级“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育局的公章,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符合侵犯荣誉权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由于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致使李芳在录取某重点大学的过程中未能享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奖励,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构成了对李芳荣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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