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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麻子”继承起纷争法院衡平利益促传承

2019-09-03何洋

法庭内外 2019年7期
关键词:王麻子膏药注册商标

何洋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兄弟相争而对老字号商标能否注册的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麻子研究所申请注册的第3396527号“王麻子”商标不存在“抢注”的情形,依法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

兄弟分家导纷争

“王麻子”商标的前身为“老王麻子膏药”,由王树森创立,于伪“康德五年”即开始经营。其子王殿元为该字号的第二代传人,于上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开设了福庆堂国药店和王殿元整骨诊所对该字号进行扩大经营。

在王殿元逝世后,他的四个儿子传承该字号,并在继承家族治病及制药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商标、使用字号等各种形式继续利用“老王麻子膏药”以及与之相关的“王麻子膏药”“王麻子”“王殿元”等商业标记。《哈尔滨老字号》《当代满族风采》《卫生部-中国卫生事业社会经济发展》等多家媒体对王氏家族的医药发展都进行过报道。

随着经营扩大,王殿元四子之间开始分家。长子王燕铭成立了王麻子研究所,并于2002年1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独立申请注册“王麻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的“膏剂、医药制剂、医用止痛制剂”等医用药膏商品上。

三子王燕龄随后投资成立了王殿元骨伤医院(已注销),并于2013年2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系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为由,对“王麻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不能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王麻子研究所与王殿元骨伤医院均对“王麻子”商标有使用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各方均无权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王麻子研究所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其不存在商标抢注行为。理由是在王殿元去世后,只有长子王燕铭有行医资格,三子王燕龄直到2004年才开办了自己的独资企业,而王燕铭迄今为止一直在经营诊所,为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发展作出贡献,应当享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权益。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无效宣告提起人王殿元骨伤医院,均认为“王麻子”商标作为王殿元遗留的重要遗产,应由王燕铭、王燕龄等人合法共同继承,任何人均无权将整个家族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

法院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包括王麻子研究所的业主王燕铭、三子王燕龄在内的王殿元的所有子女均属于老字号“老王麻子膏药”的传承人,都具有使用与“王麻子”老字号相关商业标记的合法权益。长子王燕铭在提升该老字号之传统商誉上发挥了一定的主导作用。为了有效保护老字号的传承,避免其因未得到及时注册而产生其他纠纷或问题,一审判决维持“王麻子”商标注册。

三子王燕龄提起上诉,认为王氏六兄妹应视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一审判决认定王燕铭具有主导作用,与事实不符。王燕铭具有独占“老王麻子”及与之相关的“王麻子”等商业标志的主观恶意,虽系同胞兄弟,但实为具有利益冲突的独立民事个体,彼此之间仍属“他人”范畴,诉争商标的注册确系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抢注,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王燕铭以其个人经营的王麻子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在王殿元的所有子女对“王麻子”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利用方式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若因此导致“王麻子”商标在其赖以知名的“膏药”等商品上迟迟未能注册,将给老字号的传承保护带来更多困难,亦给案外人的不正当抢注遗留了契机。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王麻子”商标最终得以维持注册。

维大局 促传承

2001年《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纠正类似于“鸠占鹊巢”的恶意抢注与抢注人无关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在“王麻子”老字号商标案中,“老王麻子膏药”第二代传人王殿元的四个儿子,均在王殿元逝世后,继续有效利用了该老字号以及与之相关的商业标记,均属于该诉争商标的合法有效继承人。显然,单就这一点来说,王麻子研究所的业主王燕铭不是与诉争商标相关权益无关的“他人”。

实际上,王燕铭在传承家族治病及制药传统技艺、提升该老字号的传统商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主导作用,也获得了两级法院的认可。但考虑到各位传承人对于该老字号的利用方式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状况下,长子王燕铭以其王麻子研究所之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虽然确有不妥之处,但如果简单机械地将其申请注册行为归入“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范畴,就相当于否定了其传承人地位和传承作用,也割裂了王家当代传承人之间的传承关系。

法院判决还进一步指出,虽然诉争商标的注册人为王燕铭,但王燕铭不应禁止王殿元其他子女对该标志的合法使用。法院亦对其各传承人作出希冀,希望当代各位传承人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摒弃各方之小利,就“老王麻子膏药”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商业标记的利用方式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将此祖产越做越强。

结语

老字号是我国传统优秀商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不仅包含极大的商业价值,也因其良好的口碑、久远的历史与深厚的内涵而以独特的方式记录着时代的发展。能历经百年积淀的老字号,在当代鼓励诚信经营、弘扬工匠精神的时代背景下,愈发珍贵。而囿于历史上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制约,老字号也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少有现代企业产权明晰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较易产生权属纷争。

法律和政策只能在现有的体系与框架下,对其予以导向性的基础保护,而使得老字号做大做强的根本动力与保障仍是经营人的智慧与和谐的经营氛围。“人勤百业旺,家和万事兴”,尤其是以家族式进行经营的老字号,各传承人更应具有大局意识,秉承传承、合作与谦抑的态度,才能为老字号增添新力,促其重焕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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