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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2019-08-29高恩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乡村振兴农村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村 法律援助

基金项目:眉山市法学会2019年法学研究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成果四川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研究中心项目“四川农村社会底层心态研究”(编号:SCXF201620)成果。

作者简介:高恩胜,四川工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91

三农问题历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该战略对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意义重大。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分析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受制于农村人口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低等因素,该类群体极易被社会边缘化,大量的农村弱势群体发生纠纷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解决此类状况,该制度作为公益性的法律保障制度,其在涉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起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全面小康的重要法律举措。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新困境

(一)农村法律援助相关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目前调整农村法律援助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权威性,从支持力度和群众知晓度等维度来看的话,该条例难以支撑农村法律援助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此外,从内容上看,《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村法律援助并没有专章规定,而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新型法律纠纷,如土地流转和征用、拆迁安置等,《法律援助条例》无法解决该类纠纷,这造成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尴尬。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受案依据是“受援人经济困难”,此标准太高,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弹性,按照这个受案标准,大量的农村法律纠纷无法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如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假农药、假种子、质量不达标的农机器具等,使得该制度的受益面大大降低,更加凸显了现行法律法规保护农村弱势群体方面的局限性。

(二)农村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

根据成都市、雅安市等地的调研结果,农村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反比,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越少。因而,偏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才是农村法律援助的重点。但是,法律援助属于侧重于公益性的法律救济手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偏远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人员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和省会城市,而目前我国有将近9亿的农村人口,农村法律纠纷数量众多,而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资源分配却极不平衡,虽然一些基层法院在农村地区设立了“派出法庭”,但司法资源仍然无法与农村的实际需求相匹配。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员主要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他们数量较少,且大部分没有经验,因此,他们在化解农村矛盾,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作用不大;其次,地方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经济发展上,大多数政府无法在经济发展和司法保护上做到有效的平衡,使得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投入的资源较少。

(三)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单一且数量不足

2010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总额当年为10.06亿元,这一数字看似庞大,但如果按照13亿人口平均计算的话,平均每人还不到1块钱,这一数字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四川省作为西部省份,财政状况较沿海省份差距较大,用于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投入数量更少,四川省内的各地市州也是如此,以雅安市某县为例,经调研该县2017年法律援助总费用只有2.1万元,远低于该县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

此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本上是财政拨款。从四川省公布的2018年法律援助数据来看,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资金,民间捐赠、企业捐助等方面几乎可以忽略,单一的资金来源,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对症施策,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

(一)强化法律援助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法律援助走过了很长的路,相关司法实践表明,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良好运行,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良性发展,都需要以相关的法制体系建设为基础。《法律援助条例》实施至今,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和积累,目前制定一部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援助法》的条件已经成熟,整个社会都在期盼该法的出台,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该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权威性较高。该法可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法律纠纷繁杂的特点,专章规定农村法律援助事宜,提高该法的针对性,同时简化农村法律援助程序,扩大援助范围,该法的制定将有利于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对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此外,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涉农新型纠纷不断涌现,如互联网和大数据背景下的坑农害农事件,理应纳入农村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以确保农村法律援助无死角、无空白。现阶段,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国农村出现最多的纠纷已演变为集体土地的流转和征用,农村法律援助理应将此类纠纷纳入立案范围,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在積极探索,比如四川省成都市,该市在2011年的时候挂牌成立了“成都市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农村产权相关纠纷;同时,该市所辖的20个区(县、市)的法律援助中心都相应的挂上了“农村产权维护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匾,免费受理该地区六大类的涉及农村、农民产权维护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保障确权颁证后成都地区的农民财产权,防止侵害农村农民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该地区农民的利益,极大地解决了当地农民的实际问题。

(二)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在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稳步提高的基础之上,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助和其他捐助,同时设立相关的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定期公布专项经费有关的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可以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广泛地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并通过投资金融、存款、理财、银行证券等方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农村法律援助基金进一步保值增值,从而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再者,还应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补贴标准,一件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从受理案件,到法院庭审宣判,这中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撰写文书,但是,按照目前的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相关办案人员的基本成本都保证不了,更别提他们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四川省为例,该省在2015年出台了新版的《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较旧办法大幅提高了办案补贴标准,增长幅度近151%,但从实际数值来看,调整后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民事案件最高为1500元,刑事案件最高为1300元,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三)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公益事业,该制度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该制度的一头是党和政府,一头是农民群众,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目前我国的城乡司法资源分配极不均衡,农村人口众多,但法律服务人员却数量极少,根本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现阶段,律师依然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但是,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办案律师面对着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公益性与其个人利益的博弈和冲突,很多情况下,由于农村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较低,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积极性不够,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让律师承担起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不可能的,立足长远,我国在逐步提高办案补贴标准的基础之上,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该队伍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为主体,承担主要的农村法律援助任务和工作,志愿者服务和民间组织作为补充,地方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市场规律,解决办案律师的后顾之忧,提高律师的办案积极性,从而提高案例办理质量,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人力、智力资源优势,与地方高校紧密合作,鼓励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从事相应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如此一来,我们既可以解决或缓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数量问题,还可以帮助高校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学生们理论与实践,提高实操能力,甚至还可以采取鼓励措施,吸引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中,充实农村法律援助队伍。最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广泛动员民间组织的力量,鼓励专业社会团体介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的优势,弥补地方政府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其实在于经验,而并不在于逻辑。”

(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的六级网络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心态也悄然发生了改变,随着土地流转,确权颁证的推行,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新型纠纷,现在农村地区已成为我国矛盾最激化、纠纷最繁杂的地方,一旦处理不当,将极大地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化解农村纠纷矛盾方面价值巨大,他可以有效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人权。按照目前的行政治理结构,我们完全可以建立省、市、县、乡、村、社六级法律援助网络,结合目前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此外,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乡情培训,使他们不仅仅精通涉农的法律法规,还熟悉当地村民的风俗人情、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真正与村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成为涉农法律问题的专家,提升办案能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从而推动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农业全面升级,谱写新时期乡村全面振兴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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