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
2019-08-29陈红宇
关键词 社会经济 民商法 变化
作者简介:陈红宇,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23
民商法主要是指民法、商法,二者既分立又合一。“分立”主要是指民法、商法分属于独立部门法,以民法典、商法典形式并存,德国、法国等国家均处于民商分立状态。“合一”主要是指商法属于民法“子法”囊括在民法范围内,民法属于“母法”,意大利、瑞士等国家均处于民法合一状态。当前我国对于民商法形态未予以明确规范,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规律及经验,我国将朝着民商合一方向发展。基于此,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稳健发展,探析我国民商法的变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概念
民法囊括人身法、财产法,其中人身法囊括亲属法、人格权法。人格权法将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及荣誉权等视为其法律法规保障主要内容。亲属法囊括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规范。民法成文法囊括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等 。
商法囊括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企业法及保险法等。我国商法成文法囊括个人独资企业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破产法等。商法不局限于以上法律规设范围,在社会经济稳步发展进程中其与民法合一关系日益突出,二者同属私法且关联紧密,使商法概念更为充实,民法概念随之优化。
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关系
在我国民法、商法同步协调管理社会经济,针对社会经济关系予以调节,商法践行规范被民法吸纳,民法发展同样对商法产生影响,主要源于民法发展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保持同步,针对财产流转、归属关系予以调节,旨在保障个人权益。商法针对商品交易规范予以明确,根据商事交易习惯调整相关规范,与民法一同保障个人权益。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民法不断发生变化,从古罗马时期简单的交易规则及秩序演变成保障商品有序流通及个人权益系统性、全面性、发展性的法律法规。人们在漫长的经贸活动中形成商品交易习惯,為商法的诞生创造客观条件,指导人们根据个人意志进行交易,使经济交易活动在法律规设范围内自由展开。
虽然民法早于商法诞生,二者在我国属于合一关系,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二者发生变化并产生特殊关系,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社会经济基础。在商品经济发展背景下民法诞生,是个体在社会生活生产及日常交际进程中各类行为的支持力。民法跟随商品经济发展实况作出调整,使其更具普适性、科学性,与商品经济发展保持同步状态。商法发展基础为市场经济,伴随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商品经济日益成熟,商法随之健全,跟随人们经济交易习惯的转变予以变化。现代商法在保障商人权益前提下更加重视规范商事活动及商事组织,确保各方行为遵循既定交易习惯,使经济活动及商贸发展氛围更为健康,跟随市场经济发展动态予以调节,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价值追求目标。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行为主体人格独立,主体得到尊重,相较于商法其伦理色彩、道德色彩更为浓重。民法围绕“公平、公正”作出调整,实现与时俱进变化目标,针对人身关系及相关财产归属予以明确,强调人格独立,确保个人权益得以保障,将权力视为民法本位。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立足于社会经济,致力于提高社会经济活动效率,规避经贸交易矛盾,维持固有交易习惯,功利性质较为突出。商法围绕“效率、安全”作出调整,跟随社会经济、商人主体营利目的发展予以变化,使商法可以保障商人顺利达成生产目标;第三,制度构建。民法主体处于“自然”状态,其变化属于“生理”过程,相较于主体资格,法律本身更为明确且重要,针对民事主体各类行为予以约束,跟随社会经济活动实况发生变化,使一般性规则更为完善、可行、合理。商法主体处于“非自然”状态,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作出调整,符合相关规范的主体纳入商法主体范畴可遵循相关法律及流程予以约束,一旦行为主体身份发生变化则不再受商法约束,但一定会受到民法约束。商法的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关系紧密,是当前社会经济运行技术集中体现,针对商事主体即行为人及商事组织进行约束,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制度提出规范 。
三、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价值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大体可以“改革开放”政策的颁布为基点予以划分,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科技发展滞后,商贸活动较少,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活力,与之相关民商法内容不尽完善,在改革开放后国内经济得以“走出去”,国外经济得以“引进来”,在科学技术、教育研究等诸多领域同步发展状态下,我国社会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与之相关民商法内容随之发生变化。
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经济发展新时代,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在“一带一路”等经贸政策加持下稳步发展,需在积累民商法发展经验前提下助其变化,引导人们遵循新时代商贸习惯,保障经贸活动安全、稳定,保障经济主体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稳健发展,彰显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民商法变化价值:第一,维护商人权益。当前经贸活动形式繁多,民商法变化不仅涉及国内企业及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还涉及跨国经贸合作关系的约束,达到维护商人权益的目的;第二,营建和谐、平等、稳定、安全社会经济活动氛围。在深入改革开放背景下我国经济活动主体日益增多,自推出“万人创新,万人创业”理念后涌入社会经济领域个体数量与日俱增,如何保障社会经济环境安全稳定成为民商法变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基于民法以保障个体自由、独立、平等为先导,商法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安全为出发点,为此民商法的变化可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第三,为开展社会经济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我国是法治大国,任何客观事物发展均离不开法律法规监管,社会经济发展亦是如此,为此民商法的变化可为我国社会经济管理给予支持,提高新时代社会经济管理质量,提升国民法治意识,助力依法治国事业稳健发展 。
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教育、政治、自然资源等因素关联紧密,民商法变化不仅需关注行为主体及社会经济本身,还需关注这些因素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为民商法变化指明方向,体现民商法变化价值。例如,我国在推行“网络强国”战略后,“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充斥在网络中有关社会经济活动的数据资源急剧膨胀,如何保障社会经济主体权益,营建和谐、平等、稳定、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氛围,成为民商法在变化进程中需要考量问题之一,为此我国针对数字经济转变民商法,将数字经济主体纳入民商法权益保护范畴,维护商人权益,确保数字经济得以稳健发展,遵循其经贸习惯作出法律性、道德性约束,满足商户、用户需求,在拓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范围同时助力民商法与时俱进 。
四、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内涵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科技、教育、政治、军事等领域得以稳健发展,虽然中美新时代贸易摩擦不断,但通过平等对话、合约洽谈等手段贸易摩擦问题得以解决,客观上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使新时代民商法变化更为高效。然而,民商法信息结构不佳、管辖范围较小、宣传力度薄弱等问题客观存在,无法充实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内涵,阻滞其变化与发展。
我国应针对现有民商法予以优化,满足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加大民商法新时代普适性研究力度。立足国内、国际经济局势,以保障本国经济主体权益为导向,通过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稳定充实民商法内涵,使民商法可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助力我国社会经济“走出去”,提高我国经济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第二,完善信息结构。以网络为载体加大民商法内涵资讯整合力度,应用大数据技术针对海量信息予以分析,探索民商法内涵变化规律,整合民商法变化所需资源,助力民商法与时俱进,赋予民商法变化实时性,确保其可时刻掌握社会经济发展脉搏;第三,拓展管辖范围。以社会经济主体为基点,以新时代经贸合作辐射范围为导向,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部署为核心,适时拓展民商法管辖范围,充实民商法内涵,助其变化发展;第四,提高民商法宣傳有效性。为保障经济主体自觉遵守民商法,致力于打造和谐、稳定、安全、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需我国在依法治国基础上加大民商法宣传力度。例如,通过投放公益广告使人们得以明晰民商法重要性,明确自身作为商户、消费者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约束个人行为,共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使民商法的变化更为科学,通过宣传教育人们可及时了解民商法变化动态,以此为由开展经济活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
五、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趋势
民商法作为保障个人权益重要法律法规,未来其变化仍离不开个体的发展,需与宏观、微观经济发展走势相契合,为充分发挥民商法能效奠定基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变化趋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从法律自身发展、经济发展两个角度出发妥善运用IT技术、数字资源,打造系统、全面且针对性强的民商法推行体系,例如利用域名定义不同法律信息,为信息联络创造便利条件,通过设置访问权限保护信息安全,维护信息化法律体系安全、稳定,助力民商法科学变化;第二,组建专项研究小组,网罗法律专业人才、商家、消费者参与民商法变化研究活动,多主体、多渠道研究民商法变化规律,优化配置民商法变化资源,同时加大法律人才培育力度,使专项研究更为深入,为充分发挥民商法变化能效奠定基础;第三,提高法律监管质量,及时发现民商法在应用进程中的不足之处,以此为由开发更多研究课题,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民商法变化步伐一致,弥补民商法缺陷,实现民商法科学变化目标 。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事业稳健发展,需国民重视民商法,确保其与社会经济发展保持同步,通过其与信息技术融合,开展专项研究,提高法律监管质量,拓展民商法辐射范围,充实民商法内涵,彰显民商法应用价值,使民商法得以变化发展,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同时助力社会经济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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