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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福利的法律回应

2019-08-29米学谦王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立法

米学谦 王茜

关键词 动物福利 立法 回应型制度

作者简介:米学谦,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王茜,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25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保护动物的意识越来越强,关于动物保护的争论也越来越多。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可见通过法律保护动物福利是趋势,在动物福利保护提出法学自我调适要求后,法学应当对此给予回应。爱狗人士在高速路上拦截肉狗的运输车辆、在网络上公开虐待宠物的视频等问题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但是我国目前的动物福利法律保护存在着立法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小,缺乏统一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这需要在法律层面给予回应。

一、动物福利概述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

1976年美国人修斯最先提出了动物福利的概念,当时主要是指饲养牲畜的农场应当使饲养动物拥有适当的心理和生理的状态。 相关学者认为动物福利与动物康乐紧密相关。动物康乐是心理及生理上的概念,就是指动物情绪稳定、无任何行为的异常、没有生理行为异常、无压抑和痛苦。

(二)动物不是权利主体

一些学者基于动物同人类一样具有相同的情感和感情需求这一事实提出了动物权利的概念。并基于此概念提出将动物视为法律的主体,动物应该享有类似于人权的基本的权利,如生存权、健康权、不受虐待等。并且这些权利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在支持动物福利的学者所提的言论之中,将法律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人,而是对把动物纳入到法律主体范围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他们认为虽然动物并无法通过人类的方式与人类沟通,但是动物的主人或者代理人,可以经由对动物的长期观察了解动物的诉求等相关的行为。

我认为动物权利不具有可行性。由于人类科学技术的水平仍无法实现人与动物之间的有效且直接的交流与沟通,我们人类目前无法完全理解动物的思想及其需求。因此动物福利的标准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类自身的主观臆测。 显而易见,动物所能表达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所认可的意思表达的特点,动物是不能独立的并且有意识地要求人类为它们做什么。实际上,人类给予动物的福利是出于人自身的善心和怜悯之心,这种善心和怜悯之心是人通过自己的认知手段把体察到的动物的情感以人类的理解形式投影到动物身上。 而且我认为这种怜悯之心的出发点是人类在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反思。因此对于这样权利的被给予者,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能是主体,动物作为法律主体不可行。

承认动物权利是没有现实基础的。人类不但是法律的制定者,人类也是法律行为规范针对的对象。无论是动物权利还是动物福利,他们的改善都是对人规定一定的义务来实现的。动物作为福利的接受者,不能拥有法律上意思表达能力,给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强调动物权利的主体并无必要性。

(三)动物福利法律回应的必要性

首先,动物福利法律回应是人类自身利益的切实需要。动物福利法是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上的根本措施,人和动物都是自然界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生存状况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不可分。通过立法将人类对动物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也是保障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

其次,动物福利法律回应可以避免我国受到贸易限制。欧盟签订的经济条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进口没有动物福利的牲畜。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关的动物福利保护制度,避免使我国的畜牧业出口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实现“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在现今中美出现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为中国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占据优势地位避免遭遇困境提供制度基础。

二、国外动物福利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一) 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发展及现状

1.英国动物福利立法基础。英国是第一个建立动物福利制度的国家,但其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非常曲折。英国动物福利法律回应是在拥有了观念变革的思想基础和多次社会运动尝试的实践基础才完成的。伴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开始,英国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城市渐渐成为人民生产生活的地方,而动物也随着人类大量进入城市。在伦敦,露天经营屠宰场的血腥屠戮场景是城市人民每天都要见到的,而且屠宰对城市污染也是极其严重。而马匹也经常拉载过重的货物并且被车夫不停地鞭笞造成过度劳累。当时,斗牛、斗狗等斗兽行为也是受欢迎的公共娱乐活动。由于当时人类对于动物的了解并不充分,或者人类中心主义者没有认识到动物也是有情感的生物,认为动物纯粹是为人类而存在的物体。因此对于虐待动物的活动很少有反思。然而此时一些道德先知们就提出了不要虐待这些牲畜。但在当时的人们普遍相信动物和普通的物体一样没有任何的直觉,不能够感受到痛苦。

随着科技和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动物福利立法逐渐拥有了现实基础。人们对于保护动物的意识不断向前发展。19世纪开始解剖学、博物学的研究成果不断地证明:动物与人类一样是生命个体,能够感觉痛苦,并且他们与人类还有进化论上的亲缘关系:动物与人类同享起源。 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和城市生活逐渐成为英国社会的主流,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开始饲养宠物,由于很多主人与宠物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因此对于英国社会中善待宠物的呼声越来越大。许多宠物主人把宠物视为家庭成员并照顾他们的生活,这为动物保护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2.英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非常曲折。在否决两次虐待动物法案之后,英国终于在1822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动物保护法案,《禁止残酷和不当对待牲畜法》(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该法案也称为马丁法案。《马丁法案》仅适用于马、牛、羊、驴等大型家畜,而排除了当时大部分人家中饲养宠物。并且法律规定的内容中,法律禁只禁止鞭打、虐待的行为,法律责任则为判处罚金,只有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罚金才可能被判处拘役。 在法律执行方面,英国人在1824年成立了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这个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马丁法案能够有效执行,他们还专门设立侦查人员,把那些虐待动物的人送上法庭。在1822年议会通过“马丁法案”之后, 经历数次修改从最初的牲畜保护法变成了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

(二)欧盟的动物福利立法发展

在英国的影响下,欧洲大部分国家着手于建立动物保护制度与加强动物福利,并且于19世纪基本实现了有关于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工作。在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科技不断发展,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动物福利法以及相关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1974年, 欧洲经济共同体专门针对宰杀动物行为制定了法规,规定动物应当在被宰杀过程中受到人道的对待。21世纪,欧盟委员会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又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动物福利相关的规定,其中包括避免动物的不间断运输和增加动物的休息时间。 欧盟委员会及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文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法律威慑力,这些区域性的动物福利法律标准促进了欧盟生态系统的平衡及持续发展。随着欧盟的建立,欧盟国家有专门保护动物的法令法规和条约,并且欧盟委员会食品安全署专门成立了欧盟动物福利协会敦促法令的执行。

(三)动物福利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区域性条约

国际性的动物福利和保护的条约是相关国家动物福利立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也可以通过各个方面来影响其他国家的动物福利。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和1979年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规定了禁止进口没有享受动物福利的动物及其制品,还规定了屠宰场的建造设计必须符合该公约的规定,避免动物在屠宰前受到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而且缔约国的国内法必须与这些公约相匹配, 这也对世界各国的国内动物福利的立法保护提供了借鉴意义和指引作用。

三、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

(一)动物福利立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我国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2002 年,当科技部在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时,特意增加了实验动物福利的章节。并且动过立法推动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推行和使用。在2009年,中国有了第一部动物福利法专家建议稿,该法旨在制裁残酷捕杀犬只和用其他各种形式虐待宠物的行为。虽然正式立法层面还没有相关立项,但是学术界对于动物福利立法支持的声音也越来越大。

(二)我国实验动物科研队伍文化素质较高

在我国,大多数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支持对动物福利进行制度回应。同时由于动物实验立法与动物研究成果有紧密的联系,动物福利立法中对实验动物的相关规定虽然存在限制实验行为,但是将实验动物的界定标准法定化有利于他们获得高实验价值的动物,有利于我国动物实验产生更多的科研成果。

(三)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规制的社会呼声较高

在2009年,动物保护法学者撰写《反动物虐待法》专家建议稿,但不幸的是,该建议稿并未纳入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规制。同时由于近年来社交媒体上虐待动物的视频经常引起公众讨论。

四、我国动物福利的法律回应

(一) 动物福利立法的目的

由于立法目的决定立法的宗旨, 进而影响立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和基本制度的创设, 动物福利法作为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 应该把确认和保护动物的内在价值、尊严作为立法目的。

首先,动物福利的法律回应要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动物福利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使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了让人类更好地改造世界,我們必须与自然界的所有生物和谐共处,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存环境,最终使人类自身受益。 我们必须协调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法是在人类对动物的利用和对动物的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的状态。

其次,动物福利的法律回应要确保动物得到人道的对待和照顾。让动物能在康乐的生活条件下生存是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出发点。动物福利法作为一种内在属性中含有人文关怀的法律,应当确保的动物得到人道的对待和照顾。

(二) 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则

1.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原则。这是动物福利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保障和满足动物的生理、心理健康和生长需求是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各国动物福利立法实践证明,坚持和维护动物福利的原则,才能自觉地启动、促进动物福利立法。

2.符合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我认为对于动物福利的法律回应,要根据我国的现实基础来具体分析,并逐步实现。人是动物福利立法的主体,而且动物福利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我国当然应该制定动物福利法,但是,如果动物福利的立法超越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反而会损害公民的和社会利益。在对动物福利进行制度回应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人民生产生活传统,使法律本身更具有可操作性。

3.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原则。动物福利本质上是人类基于道德上的自省和怜悯而对动物做出的一种义务性行为,其目的在于使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在动物福利法的制定中,应当充分考虑促进人与动物关系的改善,并且对于动物福利的设定不应过高而伤害人类的权益。我国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不应把动物纳入权利主体,而应该将动物归为权利客体, 这样才能使动物福利保护更为有效。绝对不能将动物的福利放置于公民权利之上,或者不切实际地要求大幅度改善动物的福利,这样的做法会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反而不利于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4.动物分类管理原则。动物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各种动物物种设立的福利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应当对于动物分类别区分对待: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可严格立法加以保护;工作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等,可适当立法加强管理;而对于一般动物而言,其福利不能超越我国大多数民众的一般道德标准,也要尊重历史传统。

(三)侵犯动物福利的法律责任

与动物福利在法律上的道义关系相对应,动物福利法律责任应当为制裁性的方式。基于我国目前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在动物福利立法中我国应当针对虐待动物和侵犯动物福利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福利的法律责任应当在动物福利被侵犯而违反法定义务时,成为一种救济和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在制裁方式上,由于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存在吸收关系,并且动物福利并不在人类相关权益之上,因此应针对各种违反虐待动物及侵犯动物福利的行为应当采取行政法律责任。在法律制裁方面,可以对侵犯动物福利的行为人情节的轻重来进行行政制裁。对一般轻微违反动物福利法的行为,可以只除以罚金,而对于严重违反动物福利法、严重侵害动物福利的行为,应当对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可以对严重违反动物福利法的饲养动物的相关行业采取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人,可以对饲养宠物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结语

保护动物福利的观念是人类文明进步产生的结果,代表着人类道德意义上对动物的关怀和对虐待动物屠宰动物行为的自我反省。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基础在于人们对于保护爱护动物理念和尊重动物情感的价值认同,以及各法律主体对于动物福利法的执行能力。在对动物福利进行法律回应时,绝对不能将动物的福利置于人类的权利之上。在实现途径上,由于我国对于实验动物福利的立法条件相对成熟,我认为可以从实验动物福利保护入手,从而建立对动物福利的回应型法律制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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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欣,严火其.动物福利在英国发生的逻辑[J].科学与社会,2015(2):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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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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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里根.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 22-26.

[4]常纪文.动物福利法 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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