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大学生失信惩戒的软法治理
2019-08-29易招娣
关键词 高校 大学生 失信惩戒 软法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惩戒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YJC82006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易招娣,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47
一、引言:问题的缘起与软法视角
关于软法,国内外学者引用较多的是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 于1994年对软法所做的概念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近年来,类似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软法逐渐应用于各个领域,对社会生活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前,我国已步入治理的新常态,国家治理对法的需求超越了硬法范畴,软法起到的作用将明显增强,大学治理中软法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法律需求与法律供给的矛盾不同程度地存在,传统、单一的硬法之治越来越不适应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软法”在高校治理范围内的公共治理中被普遍应用,已成为大学法治化治理的重要途径。大学公共事务治理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大学软法供给内容及其实施机制。由于软法符合大学治理现实需求,在克服硬法规制失灵、合理回应多元主体法治需求以及提高大学法治治理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青年大学生考试诚信缺失、毕业论文抄袭严重、毕业生合同毁约率居高不下、助学贷款还款违约、恶意拖欠学费、网络诚信缺乏等失信行为在高校蔓延。奖惩制度不但需要重视正能量传播,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双重教育机制使青年大学生自觉守信,主动避免失信行为,进而促使大学生达到自律的效果。因此,通过软法的规制符合当前高校治理的思路,也有助于高校育人功能的实现。
社会法治背景下,国家对政府、社会上出现的失信行为在法律和制度上予以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治理视角下,高校大学生失信行为的规制随着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修订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进一步明确了在学生就业、学术、品行等领域可以进行信用记录。教育部新规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针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笔者认为,对失信行为建立惩戒机制呼之欲出,是有效治理大学生失信沉疴的必然选择。高校治理是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内进行设计,是依法而治但又不局限于此,准确地表达应为规则之治。作为高校大学生的信用体系治理的出路在于修复法律系统,通过高校师生共同努力协商取得共识,为依法治校提供新的治理思维。就大学生失信惩戒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申诉程序而产生,同时,对大学生失信行为的惩戒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等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事实上,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借助于硬法也能发挥“硬”的作用。当前,我国社会失信惩戒的硬法规制是一种事后规制,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责任追究上,这也就为软法对失信惩戒问题的规制留下了空间。
二、经济法学视角:高校大学生失信惩戒的软法规制分析
目前,我们尚没有专门的大学生失信惩戒的法律规范,而其他部门法中可以找到大学生失信惩戒的规范依据。大学生失信惩戒硬法规制的失落,为软法对大学生失信惩戒的规制留下了空间。
大学生信用主体权利的界定与实施具有外部性,其制度意义在于制定规则,政策目标与信用产品标准等要以“合意性”为标准,即以“社会收益-社会成本”為评判标准。所以,追求政策目标、产品标准等的“合意性”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权利界定和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外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信用主体能够更好地履行承诺,防止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侵害。“合意性”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在于,充分考虑了信用主体、利益相关者等各方的权利及其社会成本等因素,有助于彼此之间互动关系,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对抗,提高青年信用制度体系的效率。权利的界定与实施具有外部性,这是我们面临的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问题。一个人的权利是他人的成本,一部分的权利是社会的成本。权利界定的内容及其行使条件决定了行权的收益与成本,也就是经济学中的“外部性”。对于青年信用制度而言,青年个人信用基于“成本—收益”决定是否行使权利,如果权利的实施成本大于其收益,则放弃权利;如果权利的收益大于实施成本,则行使权利。对于大学生信用制度建设而言,信用主体要严格履行交易的承诺,制度约束具有必要性,因此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交易双方或多方按照契约精神达成的“一致同意”原则;二是交易双方或多方的权利配置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而培养青年的契约精神并主动承担义务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建设过程,经历怎样的演变,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得以形成,以及对信用主体形成道德自律。而信任度是社会信用制度运行成本的一种度量,社会信任度高意味着社会信用制度的运行成本低,从而使社会信用制度具有效率,反之则相反。因此,只有放大失信机会成本和失信行为被发现概率,减低失信私人收益,才能减少发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建设失信惩戒机制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最大化失信机会成本和失信行为被发现概率,以阻止失信行为的产生。而建设和完善一个有效的信用制度体系成为我国能否重建社会信任、降低社会交往(或交易)的成本,并促进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制度化保障。
国外的经验表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通常采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度保障,从而促进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守信者;增加失信者的犯罪成本,惩戒失信者。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软法有助于硬法规制的实现。硬法规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当前的各种条件还不具备,且硬法刚性过强使其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有效提高对大学生信用惩戒的规制效果,通过细化硬法相关规定,制定新的实施细则,可以有以下四种操作模式:其一,通过将原有的硬法进行细化制定出新的硬法;其二,保留原有硬法,仅对其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具体化;其三,制定软法对原有的硬法予以具体化;其四,制定软法对原有的软法具体化等。通过立法的成本较高,而且存在不能及时回应现实诉求的弊端,相比之下,软法在制定程序上更为简便,能及时回应现实诉求,建议通过软法先对大学生失信行为进行规制,既起到了教育的效果,也有引导的意义,待时机成熟时再让其转化为硬法。
三、高校大学生失信惩戒软法规制的重要领域
青年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引发《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其中提出了在学习教育、志愿公益、就业创业、信贷租赁等涉及青年健康发展的重点领域中提升青年的信用管理水平,让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简言之,完善了青年的信用体系,才能增强青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只有有了具体领域的信用档案,才能具象化青年的个人信用,才能使青年的信用发挥价值。希望通过青年失信惩戒应用的重要领域的拓展分析对青年群体达到警戒行为,形成正向激励,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树立良好的信用观。
笔者认为,根据《新规定》对大学生就业、学术、品行等领域要求信用记录的要求以及《规划》中提到的八个领域的信用应用领域,高校大学生失信惩戒软法规制可以重点从以下领域进行规制。一是通过增加失信成本用以约束青年在学习教育领域的失信的方法,需要由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来支撑。例举失信行为清单(包括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考试中的诚信缺失包括主动作弊、协助他人作弊、替考等现象;故意拖欠学费行为;制造虚假贫困证明等行为),通过信用管理建立起诚信的校内环境,以提升学校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二是通过对青年在志愿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动态记录减少大学生在该领域失信行为。应用于该领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单位与社会组织将志愿者服务经历作为表彰、评奖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因此也带来了部分青年通过伪造志愿者服务记录来达到目标,而这些失信行为的惩戒仅仅止步于批评改正,低廉的失信成本导致伪造行为屡禁不止。当然,失信青年也可以通过一定时长的公益活动来恢复自己的信用记录。因此而设立失信惩戒和信用恢复联合机制,用以引导青年守信。三是通过记录就业领域的频繁违约行为以约束青年失信行为。在该领域获取的信用信息数据形成信用报告,作为用人单位的录用参考资料,减少用人单位进行背景調查的成本。当然,也可据此适当的作为守信者升职加薪的参考依据。在这种联合惩戒机制的运作下,使青年失信成本升高,以约束青年失信行为,帮助大学生认识到信用的价值,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信用观。四是通过记录大学生在信贷租赁领域的信用情况约束大学生失信行为。青年初入社会,对信贷和租赁服务的需求很大,由于自身财务上的规划存在问题和信用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很多失信违约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信用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为多处借贷,恶意违约的现象提供了生长环境。通过青年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青年的违约记录,把重心放在贷前审核上以降低违约率,提升贷款质量。同时,对于违约青年形成联合惩戒,达到一处违约,寸步难行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
[2]龚维斌.社会治理新常态的八个特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2).
[3]韩春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软法之治——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
[4]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J].法学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