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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其对策

2019-08-29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8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营业税

吴 宪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一)营业税(Business tax)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二)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对生产及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

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是我国税制结构调整的重要一步。从计税依据上来看,将“价内税”的营业税转变为“价外税”的增值税。营业税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而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所以由此看来,营业税转为增值税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二、建筑施工行业的“营改增”

(一)基本背景

“营改增”是目前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税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来说,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范围。就已经实现“营改增”的行业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下降的,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则是有升有降的。

目前,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于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建筑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建筑行业均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如前文所说营业税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而建筑行业由于其企业性质,需要大量采购商品,同时又进行大量销售。既要承担着采购时所产生的进项税,又要缴纳售卖时应缴的营业税,一直承受着被重复征税的重压。长此以往,不仅企业要承担着税负的重压,同时也会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所以,“营改增”的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业的发票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所以本文就“营改增”的税负对目前建筑行业的实际运作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进行探析。

(二)主要内容

1.纳税人的划分

在营业税期间,将纳税人分为个人和单位,但在计税方法方面并没有差异。而转为增值税后,则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型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企业有完善的会计制度,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规模、业务需求来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如果经营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通常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的改变

在适用于营业税期间,建筑行业采用3%的营业税率。而在“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11%的增值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3%的简易税率进行计算。但根据最新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文通知:5 月1 日起,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1%下调至10%。

3.计税方法的改变

在营业税时期,税基为营业收入:营业税=营业收入*3%。改为增值税后,对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其销售额/(1+10%)*10%-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算法,具体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3%。由此可见,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增值税的方式征税可以减少税基。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还可以抵消一部分进项税额,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计税。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的影响

“营改增”将会使建筑企业的资产减少,对企业产生压力,本段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在营业税期间,企业所交的营业税是价内税,而“营改增”后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从出售商品的角度来讲,当建材集团向企业出售其所需的建筑材料以及建筑设备等时,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那么就此看来,从资产的角度来看,建材集团的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总金额会降低,进而代表了集团的资产的减少,对企业造成压力;第二,从企业的现金支出角度。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核算,行业内普遍默认采用收入百分比法来确定收入的计量。但当施工单位与建筑单位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时,当施工单位在开发票时,总是按照建筑单位所记录的施工进度进行核算,则会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便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减少。因为,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施工过程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所以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有利影响

在营业税期间,建筑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是根据营业总额来计算的。而由于建筑行业的普遍特点,往往存在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当一项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分包公司来完成,但这一部分工作的营业额并没有从总包企业的营业额中扣除,这样就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但改为增值税后,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总包付给分包的那部分工作的金额便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消,从而避免了重复课税的现象。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项工程的总额为1000 万,分包负责40%的工程任务,假设总包企业可以抵扣40%营业额的17%的进项税额,那么采取不同情形对于总包企业应纳税额如下表。

表一 税额计算

故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采取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较于营业税期间,企业的总体税负是降低了的,这便是“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积极影响。

2.不利影响

就前文所举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增值税的方法若想较营业税时取得较低的税负,则需要能够抵扣较大的进项税额。但就现实来说,一般来说,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想取得较大金额的进项税额是不容易的。下文讲从三个方面举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工程用料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所用辅料,如水泥、砖石、砂砾等建筑材料在购进时,企业一般往往从当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小规模企业来进行购买,而这样的企业,往往无法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所以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那么,对于建筑企业的税负则是不利的。

其次,从人工成本的角度来说。对于一个建筑企业来说,人工成本往往占了企业支出的较大比重。根据135 个建筑项目统计可知,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内,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建筑工程费用比率介于9.05%~21.92%之间,平均比率为12.64%。如此大额的人工成本,往往结转进入相关的工程成本中,而这部分成本显然是不需要发票来结算的,故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对于机器设备来说。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一些大型机器设备是租赁的,而租赁企业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往往要缴纳17%的增值税,所以他们往往会采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那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无法抵扣相匹配的进项税额,只能按照3%进行抵扣,故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四、“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对于纳税人的选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有两种身份可以选择,一是一般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选择哪种身份来缴纳增值税便是建筑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了。

因为不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会导致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变化,所以,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可以事先利用无差异平衡点计算两种纳税人身份下税负平衡的增值率,然后将实际经营业务的增值率与之对比来选择最佳身份。

假设X 为增值率,S 为销项税额,P 为含税购进额,在建筑行业内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此时算的是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X=(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S/(1+10%)*10%-P/(1+10%)*10%

=SX/(1+10%)*10%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1+3%)*3%

两种身份下应纳税额相等时:即

SX/(1+10%)*10%=S/(1+3%)*3%

X=32.04%

由此可见,当增值率为32.04%时,两种身份下,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相同,可以任意选择;当实际业务增值率小于32.04%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税负,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当实际经营业务增值率大于32.04%时,则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有利。

表二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二)对于税率的筹划

1.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种应税行为,其税务处理是按照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因此,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0%,当其发生混合经营时,如销售货物,本应适用16%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但其主业适用的是10%,故均采用10%的增值税税率,进而降低了企业税负。

2.兼营行为

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应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适应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如果想要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需将减、免税项目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目的。

因此,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应该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符合低税率或低征收率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比如对于可以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的老建筑项目应予以单独核算。

(三)对于计税方法的筹划

对于,前文已经确定了税率以及纳税人身份的前提下,那对于计税方法的筹划,可以通过对税基的筹划来进行实施,降低了税基便也是降低了应纳税的金额。建筑企业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

1.保证足够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尽量选取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合作,减少与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合作。这样可以及时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足额抵扣。

2.对于客商的选择:要选取一些资金雄厚,信誉度高的企业进行合作,这样可以减少资金的垫付,促进资金的回流,减少企业的压力。

五、总结

由上文可见,“营改增”对于我国建筑企业来说,影响是巨大的,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积极适应税制改革的脚步,正确认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尽量发挥其积极影响,积极规避不利影响,采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对企业的税负以及经营问题实施合理规划,进而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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