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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的刚性效应真正彰显

2019-08-28陈月飞

人民与权力 2019年8期
关键词:娄勤俭防治法执法检查

■陈月飞

♦7月22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南京举行。全会由省委常委会主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代表省委常委会讲话。

♦“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7月29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来到战略支援部队某大队、陆军第71集团军“临汾旅”看望慰问子弟兵,考察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代表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向驻苏部队广大官兵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7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南京开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震宁、许仲梓、邢春宁、刘捍东、魏国强、曲福田和秘书长陈蒙蒙出席会议。副省长陈星莺、省法院院长夏道虎、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及省监委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夏伟)

♦7月9日至11日,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震宁带队在苏州就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苏仁轩 方勇)

♦7月17日至1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赴基层联系点东台调研人大工作。(黄艺)

♦7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捍东带队到基层联系点徐州市贾汪区,就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听取市区镇三级人大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开展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活动,就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吴加慧)

♦7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带队赴东台市,就省人大代表陈宝宽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发展的政策建议”开展重点建议督办调研。(刘银珠)

♦7月29日至3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带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在徐州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视察。(花作蓉)

4月中旬至5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期间共召开24场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45人次,接受群众举报136件次,实地查看单位和项目137个,随机抽查点位71个、查出具体问题87个,组织157人参加法律知识问卷调查,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了《江苏省水环境突出问题清单》。同时,委托其他7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全省数万名五级人大代表都以不同方式参与,实现了执法检查大范围多层次全覆盖。监督力度如此之大,在各地引起不小震动。

在江苏统一开展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大背景下,在近年来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题的各类检查频频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执法检查有其独特定位和作用。

“依法”是人大执法检查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执法检查被称为“法律巡视”的根本所在,与党委政府的环保督察、部门的工作检查有明显区别。“法律巡视”,就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鲜明聚焦现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着重关注法律制度落实情况和执法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把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把违法行为视同一般性工作失误。

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诸如法定的重要监管制度未执行到位、工业水污染防治压力较大等问题。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水污染防治法各项条款没有逐条坚决落实到位。

全国人大专门逐条解析水污染防治法,梳理归纳各级政府及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多个部门的法定责任。如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自身“必须为”的法定职责心中有数,对如何落实这些法定职责有明确而具体的措施,就不会出现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法定职责停留于纸面的问题了。

2017年全面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在对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经验规律进行深刻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水污染防治的新制度。这些制度规定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才写入法律的,每一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只有把这部法律中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水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当然,法律规定落地,法定职责压实,需要一个不断发展推进的过程。检查中发现,当前各地各部门、特别是许多基层单位面临的工作千头万绪。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明确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正是当务之急。

而当务之急不仅要抓好当下,更需长效手段。长期工作实践证明,法律的威力,要比行政命令大得多、管用得多。然而执法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够强,还习惯于靠发文件、用行政手段来推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却没有用足、用好、用出成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最可靠、最有效、最具约束力的方式。此次执法检查,就是要督促各地逐条对照法律规定,重点剖析有哪些责任没有尽到、哪些义务没有履行、哪些制度没有落实;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一一梳理,立改废释多措并举,全面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法治进程,使法律的刚性约束效应真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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