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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与拓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的模拟仲裁庭

2019-08-26佘发勤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平等实践教学

关键词 模拟仲裁庭 实践教学 平等 仲裁制度

作者简介:佘发勤,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与民法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95

我国当前的本科实践教学中,为了让学生更直观地、更清晰地感受三大诉讼法的程序与法庭庭审的过程,普遍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但是同样具有强烈实践价值的仲裁庭以及在设置上与仲裁相类似的调解、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越来越常见的ADR等,由于各方的平等性,而并不能使用模拟法庭的场地。因此有必要在本科实践教学中设置模拟仲裁庭课程,用于相关理论知识与制度教学的实践教学。

一、模拟仲裁庭与模拟法庭的区别

虽然模拟仲裁庭与模拟法庭一样,通常都是用于本科实践教学,都是对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具体化的教学。换句话说,模拟仲裁庭与模拟法庭一样,都是用于程序理论和制度的实训教学,通过模拟现实的程序制度,让学生对各种程序制度有直观的感受。并且也都让学生通过直接参与到模拟的法律程序中,对程序理论和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但是,不能从二者承担模拟的制度还是从具体设置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首先,模拟法庭所要进行的实训教学是针对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法庭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尤其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由于法院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因此在法庭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并且这种法律权威是有强制力的保障。司法警察就是这种强制力外在表现,法院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具有的惩戒权这种强制力的制度体现。

但是模拟仲裁所进行的实训,则主要是三大诉讼制度以外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仲裁、调解和国际经济法中的其他选择性解决争议方法(ADR)。模拟仲裁庭所进行实训的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主持仲裁或调解或ADR的人员或组织,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具有法院在审判中的那种权威,主持仲裁或调解的人员与纠纷争端者都是平等的。

其次,由于上述的区别,因此在模拟仲裁庭的设置上,与法庭存在巨大区别。模拟法庭为了体现法官的权威,在设置上,法官的审判席处于中心主导位置,它一定要与当事人席明显区分出来,并且为了显示法官的权威性,供法官使用的审判席往往在水平高度上要高于分处审判席两边的当事人席。

但是,模拟仲裁庭则不需要体现主持仲裁或调解、或者其他主持纠纷解决者的优越地位,因为正如上文所述,这些主持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因此,在模拟仲裁庭的设置上,可以将支持者与纠纷各方的座席设置为普通的圆桌形式,或者是大型U型会议桌。这种处理有利于主持者获得纠纷各方的信任,也有利于纠纷各方心平气和协商解決问题。

最后,模拟仲裁庭所实训的程序课程,强调纠纷解决的平权性,即使是仲裁员也与纠纷各方具有平等性,因此不需要法庭的严肃性,因此在设置上可以省去很多法庭的设置。比如模拟仲裁庭不需要设置泾渭分明的审判区和旁听区,旁听人员在模拟仲裁庭的各个角落都可以落座,也不需要用于模拟刑事诉讼的羁押被告人的区域。

从上述对模拟仲裁庭与模拟法庭的区别中,我们可以得出模拟仲裁庭的几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模拟仲裁具有非常明显的平权特征。即纠纷的解决者与纠纷各方处于平等位置,因此这个活动过程中较少权力特征。这一特征不仅体现在仲裁的模拟中,也体现在调解(无论是民商事调解还是行政调解)中,更体现在ADR的谈判、斡旋与协商的模拟活动中。

第二,自愿特征非常明显。虽然在仲裁的模拟活动中自愿并不对最后的结果产生实质影响,但自愿却是仲裁发生的基础,因此在程序上,自愿对仲裁具有决定性。而在调解等其他模拟活动中,自愿是贯彻始终的。

第三,正因为平权性和自愿,模拟仲裁在整个活动中体现出较多的非正式特点。这就要求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实质性问题,而非流程问题。即举证质证的表达技巧、谈话的技巧等,在实训中具有重要价值。

二、模拟仲裁庭的实训内容

虽然在课程设置与实验室建设上,我们都使用“模拟仲裁庭”,但是实际上利用模拟仲裁庭所进行的实践教学的课程内容远远超过仲裁程序的实训教学。

首先,在实训内容上,模拟仲裁庭是用来模拟仲裁的当庭审理过程。虽然仲裁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因为举证质证、查清事实的需要以及对法律适用的争议,通常仲裁庭还是采取当庭审理的方式。因此,模拟仲裁庭就当然地满足本科生进行模拟仲裁的实训需求。这里的仲裁包括通常的民商事仲裁,也包括劳动仲裁以及其他行政仲裁。

其次,由于模拟仲裁庭是按照平权方式设置的,模拟仲裁庭尤其适用于模拟调解。模拟调解实训包括民商事领域的调解,也包括行政调解,比如治安案件的调解。调解者或者基于个人威望或人格力量,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比如治安案件、环境侵权案件等,对相关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不仅仅体现法律知识的运用,也体现语言能力。

在法律的成文制度中,尤其是程序制度,并没有相关调解程序的规定,因此这个实训增加了难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相对而言,也增加实训知识之外的乐趣。

最后,模拟仲裁庭的实训还可以是国际经济领域的纠纷解决的非常特别的一些方式。比如ADR中除了调解和仲裁以外的协商、谈判、斡旋。这些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法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越来越常见, 它们离学生的日常见闻非常遥远,不通过实训的方式,学生从课本里学到的基本就是概念,既不会引发学生思考也不会增进学生的技能。

三、模拟仲裁庭的拓展价值

如上文所述,模拟仲裁庭通常主要用于仲裁法课程、行政法课程中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以及国际经济法课程的ADR等制度与理论的实训。根据法学本科教育方案,这些课程基本都是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因此模拟法庭法庭实训基本都已经进行了。换句话说,模拟仲裁庭的实训教学活动是建立在模拟法庭实训的基础之上,这是模拟仲裁庭实训活动的优势。在相关的事项上,模拟法庭为其准备了基础。比如,案件的选择、证据的准备、庭前的准备以及学生角色的分配。这些与模拟法庭有着共同之处的地方,认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的同学们对此可以说驾轻就熟的了。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的,模拟仲裁庭的特殊之处决定了,模拟仲裁庭是在模拟法庭基础上进行具有有定深度的拓展训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不同,尤其是以面对面为主的庭审和调解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到模拟仲裁(包括調解、斡旋、协商)与三大诉讼不一样的程序精神。学生在参与模拟仲裁庭活动中,体验到权威诉讼程序以外的、具有不同精神内涵的法律纠纷的解决程序。

第二,学生可以通过模拟仲裁庭的模拟活动,充分了解仲裁和非正式争端解决程序的特点以及制度价值,有利于学生对正式程序制度与非正式程序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自己对程序制度的价值分析与判断,有利于拓展学生对程序正义的充分认识。

第三,模拟仲裁庭所进行的专业实训,明显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通过模拟活动,学生将对民法等相关学科在理论和实体法制度中习得的意思自治与自愿原则,在程序制度中得以拓展。学生将通过模拟仲裁庭的实训活动,深刻领会到意思自治与自愿原则不仅在实体制度还深刻溶于程序制度,加深学生对意思自治与自愿原则的全面理解,有利于学生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和价值观。

第四,在模拟仲裁庭的实训活动中,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模拟法庭通常仅仅限于对三大诉讼法的庭审进行模拟,因此相关的实体法仅仅涉及到民商事、经济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而模拟仲裁庭所进行的模拟活动,实体法律制度拓展到国际经济法。并且也对三大诉讼法所涉及的实体法也有所拓展,比如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并不涉及到行政指导、行政规划之类的非权力性行政活动,但模拟仲裁庭进行的调解活动,将会涉及到这些方面的理论与制度。

第五,在模拟仲裁庭活动中,学生实践能力最为重要的拓展,是沟通、谈判与谈话的技巧。由于模拟仲裁庭中进行模拟的案件,并不像模拟法庭中进行模拟的案件那样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纠纷解决的最后结果在模拟仲裁庭的活动中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或者说案件在模拟之前结果是不确定的,为学生在模拟活动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语言沟通与谈判技巧提供了广阔的运用空间。

四、模拟仲裁实训中的难点

正如前文所述,模拟仲裁与模拟法庭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在一些方面明显不一样。但是在某些具体程序上还是存在一些相同之处,这些相同之处,在实训过程中并非优点,而恰恰存在陷阱。

首先,无论是模拟法庭还是模拟仲裁,都要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由于参加模拟仲裁的同学都经过了模拟法庭的实训,因此难免会受到模拟法庭举证质证方式与程序的影响,而使得在模拟仲裁时的举证质证过程流于形式。没有指导老师的刻意指导,学生很难注意到模拟仲裁中举证质证过程相较于模拟法庭,这个过程会更为反复、持久。因为一般而言,由于尊重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心证”,法官在听取各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后,不会给当事人反复质证的机会。而模拟仲裁中,这个过程会因为仲裁员的认可而多次质证。

其次,在模拟仲裁庭进行调解实训过程中,学生也会因为之前在模拟民事诉讼时经历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而或是民事调解、行政调解的特殊性。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本身仅仅是诉讼的一个并非主要的环节,因此相对而言,模拟法庭时的调解通常较为简单。但是在民事调解或行政调解的实训过程中,调解纠纷是核心工作,因此工作流程比模拟民事诉讼的要繁多、工作难度较大。如果学生受之前模拟民事诉讼的影响,那么模拟调解的实训效果就会难以保证。

最后,在模拟ADR的协商、谈判与斡旋,由于没有具体程序制度作为依据,并且离实际生活较远,如果实训教师不设计好案件与过程,学生将会手足无措。这跟模拟法庭具有非常不一样的区别。因为模拟法庭,学生会根据现有的程序制度,自行设计。因此,模拟仲裁庭进行这些ADR实训时,对辅导教师的要求非常之高,甚至于可以说教师是这幕实训的总导演。

注释: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317页.

参考文献:

[1]蒋丽敏,李晓. 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以模拟法庭和公益普法为例[J].高教学刊,2019(6).

[2]徐瑾.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本土化探索[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9(2).

[3]王利明.法学教育中辩论能力的培养[J].人民法治,2018(8).

[4]刘勇,熊俊涛.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训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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