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思考

2019-08-22郭鹏豫

卷宗 2019年20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郭鹏豫

摘 要:生活中常会发生很多无关自身利益而只是为了增加人们感情的行为,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情谊行为侵权而导致的纠纷比比皆是,当情谊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时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此处的侵权行为有它的特殊性,它的产生有异于一般侵权行为。

关键词:情谊行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1 问题提出

假设存在甲、乙两人(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请甲帮忙在杯中添加开水供乙饮用,甲基于自己的便利答应了乙的请求,并在添加开水的过程中询问乙是否需要加满,乙表示需要加满,甲随即将接满开水的杯子递给乙,乙在饮用时不慎将自己烫伤,那么,此时,该案例中的甲是否需要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这个案例涉及的内容就是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致人损害,即属于情谊行为的一种。情谊行为理论是广受国内学者关注的问题,即当施惠人基于情谊关系在实施情谊行为过程中造成受惠人受有人身损害时,施惠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施惠人基于情谊关系实施一定的情谊行为,却造成受惠人受有人身损害(实践中多为人身损害),即“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下,法律当如何介入行为人也即施惠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2 情谊行为概述

情谊行为的概念。情谊行为的概念来自于德国,德国民法学教授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其著作《德国民法总论》中指出情谊行为是不受法律約束,也不依法律产生后果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尽管人们在法律层面实施情谊行为,也不代表当事人就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英、美国家将情谊行为表述为“君子协定”,着重对社会交往与家庭协议进行了研讨。

在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教授对情谊行为又一个简单系统的介绍,但并未正面阐述其概念而是采用事例列举法,对比法间接做出形容。王泽鉴教授把“情谊行为”这一术语翻译为“好意施惠关系”,他认为情谊行为是没有设置权利义务意思表示的行为,它是出于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现在一般认为民法中所有保护情谊行为应当指行为人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为增进双方之间的友好、亲近感情,而实施的对他人有利的行为。

由此可见,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善良风俗而实施的,以促进和维护感情为目的,不具有表示意思,不产生法律效果的生活行为。单纯意义上的情谊行为非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法约束保护,法律不应当过多的干预个人的生活。民法保护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是未来民法的价值取向,对于那些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通过证据证明情谊行为人有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情谊行为侵权责任

若情谊行为能以当事人所预想的步调平稳的进行并结束,法律一般不会对其进行干涉,但在情谊行为进行中,经常会有一些因素阻碍其正常进行,由此造成侵权后果,此时情谊行为就可能转化为侵权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情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梁慧星教授在其著作中写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有学者鉴于情谊行为的特性而主张采用重大过失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从而减轻施惠者责任。

综上所述,情谊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对当事人利益的衡平要求,只要存在过失情形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谊行为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为情谊行为的施惠者无偿利他的实施行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出发,都认为是值得弘扬的积极生活事实。

3.2 情谊行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情谊行为侵权责任是侵权法规制的内容,施惠者因情谊行为过失造成受惠者的利益受损时,应由侵权法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在我国侵权法中免除责任的情形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系紧密,在此笼统地将两者合称为责任减免事由。从责任减免的法定性角度,可将责任减免事由分为法定减免事由和其他减免事由。

关于法定减免事由,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的情形中,经常出现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与有过失、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同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侵权损害责任,从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他减免事由则包括自助行为、自冒风险、合同免责条款等。

3.3 情谊行为侵权责任构成

情谊行为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它在责任分配上不完全和一般侵权一致。因此,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一致,但在其责任承担上略有些不同之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在情谊行为侵权纠纷中,致人损害后果是情谊行为人所不想看到的,属过失所致。情谊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都是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好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因为先前行为情谊的施惠者自然产生了一定注意义务,当其过失违反该注意义务时就会不作为的侵害到对方的权益。综上,当情谊行为的施惠者不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时侵害受惠者权益,造成了损害事实,就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损害赔偿。

2)损害后果。情谊行为侵权导致的损害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也就是说,情谊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受惠者的人身、财产、精祌损害方面的不利后果。情谊行为引起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时,法律应当给予这些权益应有的保护。情谊行为侵权属于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因为无损害就无救济,只有损害结果的出现才能引起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情谊行为侵权的必备构成要素之一。情谊行为的施惠者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因其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对受惠者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谊行为本身不存在致害的可能,真正引起损害后果的是情谊行为进行中导致损害出现的致害行为,致害行为是直接原因,此种因果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相对容易判断。

4)主观过错。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过错的两种形态中,情谊施惠者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一种。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说法,过失侵权是行为人未尽到一般理性人注意义务造成的后果。既然是情谊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这种后果肯定不是故意所致的,行为人仅是出于增进情谊为目的,那么情谊行为人主观无恶意,仅可能存在过失未合理、未恰当履行注意义务问题。

4 案例分析

经过上文对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一些简要论述,对本文开头所列的小案例进行一番简单的解读。我认为这个案例中的甲无须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从损害赔偿是否具有减免事由的角度来看,案例中的甲存在这样的减免事由。假定乙能够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领人,那么他在饮用开水的时候,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注意义务,来保护自己免于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受害人自己本身存在过失,受害人饮用开水被烫到是受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行为人甲将开水递给乙的过程中,并没有造成乙的人身利益的损害,因此也就不存在过失相抵的问题。甲对乙喝开水被烫到的行为不具有其他过错,因此甲对乙最终的损害结果不负赔偿责任。

从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文列举了关于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关于加害行为,情谊行为人如果采取了一般人认为合理积极的措施,完全用心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未幸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此时,法律不能将责任强加于施惠者,否则违反公正原则,也不具正义性。在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中,甲在接水的过程中已

经询问过乙是否将水加满,并在将水递向乙的过程中没有造成乙的损害,这就应该理解为甲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对乙的不幸的损害后果的发生,甲将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损害后果,在这个案例中,对于乙而言,确实发生了不幸的损害后果,而且是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后果,但是不能基于此就认定甲要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结果还要结合因果关系来判断是否要由甲来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情谊行为的施惠者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因其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对受惠者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观本文所列举的案例,甲对乙的饮水行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对乙被烫伤的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失,同时乙饮水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行为与甲的先前行为并无关联。因此,甲对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结语

情谊行为侵权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如何正确的处理既关系到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关系到对行为人助人为乐积极性的维护。关于情谊行为侵权的责任减轻,依据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尽快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情谊行为法律规制,才能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才能尽可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哈丽亚·塔力哈提.论情谊行为的侵权责任[D].北方工业大学.2018.

[2]王志红.论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J].广东蚕业,2018(11).

[3]励芝燕.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J].经济研究导刊,2013(26).

[4]王园园.论情谊行为引起人身损害之侵权责任承担[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单光新.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研究[D].扬州大学,2017(6).

[6]卢潮鑫.情谊行为的法律分析—以法律對情谊行为之介入为视角[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4).

[7]姜淑明.情谊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析[J].时代法学,2017(8).

[8]徐杰梅.情谊行为之界定及法律后果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王楮.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10]张玲.情谊行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7.

猜你喜欢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路产损害赔偿视角下的公路超限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全国试行
云计算LaaS模式中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法律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航天发射活动中第三人损害赔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