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联网新规谈媒体与用户的社会责任
2019-08-22聂晓宇
聂晓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2日发布以来,对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互联网新闻传播法治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其中新规第十三条对信息的发布者提出了实名制的要求。为此,不少受众不甚理解。笔者就针对这一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强调了媒体与用户的社会责任问题。
一、强化实名制度,保障网民知情权利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点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这条新规主要针对网民。“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比尔·盖茨在这句话里已经点出了互联网有虚拟的特点。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不可控性把网络环境与现实隔绝开来,匿名为消息传递创造了环境。
【案例】2007年因疯狂追星而家破人亡的刘德华粉丝杨丽娟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网友们在网上发表了大量的评论,这些评论从一开始就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甚至偏激性,绝大多数的评论都是对杨丽娟及其家人的批评、攻击、污辱和谩骂。一场由“虚拟”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了杨丽娟事件的集体传播失控。而虚拟的网民身份在传播过程中发挥了恶劣的主导作用。
其实,规定下发后有网友质疑推行实名制会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甚至导致网络监督意见的流失和监督热情的降温。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教授认为,“我国采取的互联网实名制遵循的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对网民表达自由没有影响,反倒强化了网民的知情权。实名制下的民意往往更加真实可信,可以大大减少虚假讯息的数量,从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管效率。
二、强化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我们看到实名制能够为网络安全筑起“防火墙”,但是依然有人对此有所保留,顾虑重重,他们在担心什么?究其原因,个人信息的泄露是无法回避的症结所在。
因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第二点有如下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例】2017年3月10日,京东与腾讯安全团队联手协助公安部破获了一起特大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该案件中有超过50亿条公民信息被泄露,其中一名嫌疑犯是京东网络安全部员工郑某鹏,其监守自盗与黑客存在长期互相勾结行为。其在工作一段时间获取信任后,利用工作便利窃取网站的核心数据,然后将之售卖给地下黑产,得手后则离开该公司去下一家公司窃取信息。此次“职业卧底”事件也将京东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其实当我们把个人信息提交给某互联网公司时,管理权也相应落入该公司手中,他们可以任意处置用户信息。虽然我们总会得到这些公司严格保密的承诺,但是类似的泄露事件仍然屡见不鲜。
【案例】2018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接二连三发生,网站、酒店、快递公司等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2018年6月13日,视频网站AcFun对外宣称900万条用户数据外泄;6月19日,圆通快递10亿条快递数据被售卖;8月28日,5亿条华住旗下酒店客户开房数据被出售。
可以说,中国作为网络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出售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条公开的黑色产业链,本应该被保护的个人信息,却成了公开兜售的商品,这些个人隐私最终成为不良商家牟利的工具。公众在互联网世界里形同“裸奔”。
究其原因,主观方面首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力,缺乏法律责任与道德意识;其次,中国网民防范意识薄弱,例如随手丢弃快递盒、街头填表、随意扫码等粗心举动也会带来个人信息泄露;客观来讲,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回收行业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也成为泄露用户隐私的一大原因。
三、强化内容管理,还原事实本来面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第三点,是针对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方面来讲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2016年7月25日,搜狐焦点在登载《海教园房价飙2W竟难抢,低价学区房或将绝迹》报道时,将网站首页推荐位新闻标题改为《津500套房竟引千人暴乱》。文章标题使用“绝迹”,推荐位标题使用“引千人暴乱”等夸大、猎奇性字眼渲染炒作房价。
这一对时事热点进行“改造”的行为,通过夸大、扭曲、断章取义等处理方式来赚取眼球,更加易渲染、放大负面情绪,甚至容易导致第一点规定中的匿名性舆论风暴。因此,为了避免网媒将传统媒体当做“免费奶酪”进行二次随意加工,还原事实真实性,尊重版权、执行版权保护政策是我国网媒需要高度重视和急需加强的。
通过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剖析,笔者有以下总结: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匿名制背后的价值是自由,实名制背后的价值是秩序,而任何自由,不论是屏幕后的网民还是信息服务提供者,都应当在秩序的范围内活动。
新规第十三条的以上三点内容是环环相扣的,不论是网络匿名还是信息泄露以及干预新闻信息,它们所围绕的表达自由都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而这不能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性规章制度,还需要公民提高法律认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增强职业道德与新闻素养,从而使社会公共文化得到净化,实现媒体与用户社会责任的双重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