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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案例研究

2019-08-21冯雪莲

财讯 2019年19期
关键词:财务造假舞弊

摘  要:总部位于江苏盐城的A上市公司特因涉嫌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出口贸易和国内贸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拟对A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展开案例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期许能对如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识别、规避与监督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A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舞弊

财务造假,是指有关会计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达到某种目的,利用会计法规、准则的灵活性以及其中尚存的漏洞和未涉及的领域,有目的地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甚至凭空捏造,修饰其财务报表和数据,使之显示出对其有利的会计信息的行为。

一、A上市公司舞弊案简介

2017年4月,因涉嫌虚构海外工程和国内外贸易,A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并于2017年12月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对A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舞弊责任人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和3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多年前美国的安然事件造假,到如今我国的A上司公司造假,这些造假者真是层出不穷,会计舞弊事件真是从未停止过。因此,深入分析A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原因以及提出相应建议以规避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二、造假手段的反复与创新

(1)虚假借壳上市

成立于2002年10月的江苏中联电气于2009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2月13日,中联电气向A上市公司原股东拉萨瑞鸿、拉萨纳贤、拉萨智度德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进行资产置换,取得A公司100% 股权,A上市公司由此实现借壳上市。

(2)伪造合同资金流,编织国际谎言

为了满足借壳上市时的业绩对赌,A上市公司不惜自卖自买,利用跨境贸易造假。除此之外,借着一带一路的东风,A上市公司把造假业务发展到了巴基斯坦。A上市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从资金链分析,A上市公司的回款主要来源于它自己控制的公司,还有其他一些中国境内企业。不止这笔交易,作为造假惯犯,A上市公司的造假由来已久。2015年,A上市公司就曾以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其控制的上海远盼、上海煊益等关联公司,再通过上海桂良、上海久仁等客户将资金以销售款名义转回,构建资金循环,伪造“真实”的资金流。A上市公司就是这样伪造合同资金流,编织国际谎言的。

(3)完整的造假产业链和完整的虚假现金流

在上市公司的造假产业当中,A上市公司做了非常完整的造假产业链。一般而言,上市公司造假会找几个新设立的空壳公司,或者一些朋友的公司伪造合同,虚增收入,调高毛利率。A上市公司不惜动用数亿资金,构造了完整的资金往来记录。为了造假,A上市公司动用了7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个公司走账,超过了100多个银行帐户进行资金划转,而且经常通过银行票据和第三方支付划转,渠道复杂。

三、A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1)市场监管不力、处罚不力

A上市公司猖狂地作假,找到漏洞持续违法,有部分原因也来自于市场的监管不力、处罚不够,违法成本太低。雅百特事件令股民忧心忡忡,但按照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高的处罚为60万元罚款。违法“成本”与造假獲得的“利润”相比,小巫见大巫。A上市公司虚构数几十亿元的项目,却仅罚款60万元。这不但给A上市公司留下了继续造假的心理,在社会上、市场上也形成了不好的风气,容易助长违法造假之心。上市企业的造假行为可谓屡禁不止,个别行业更是成为“业绩陷阱”的重灾区。

(2)投机的市场和投资者

投机并不等同于投资。我国的大多数股民都是投机者,买卖股票都是为了赚取可观的差价。市场投机是普遍存在的,市场投资者受到市场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的认识偏差、行为偏差和冒险冲动与反省自责交织在一起的影响,市场的主要投资者都普遍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就是投机行为。事实上,无论是发达市场的投资者,还是新生市场的投资者,投资者本身是倾向于投机的,因为投资者的投机冲动经常会受到高回报预期诱惑。

(3)审计程序的漏洞:函证

函证程序会涉及到三方参与者,如果想及时高效地完成函证程序,需要各方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因此也会出现一些审计方面的漏洞。事务所安排缺乏经验的审计助理负责函证工作,使得函证审计程序推进缓慢,进而给了相关人员为自己利益而做出违法造假的机会。

(4)证券公司制度不健全、分析师职业道德缺失

当今的我国证券分析业给公众的印象是,分析师听命于某个有利可图的集团或团伙,靠某种庇护在市场寄身厮混。如此下去将会丧失发展能力,是分析业的集体自杀。市场永远是分析师之师,时下股评文章铺天盖地,误导投资者,将一切责任都让股市承担。在扩散顶部号召买进、在自己脱手之前总是唱多;熊市和牛市之间没有严格标准和界线,甚至对高低的界定和划分都不十分明白,却在媒体中频频亮相误导投资者,使人们畏惧这个市场,这是中国股市在经济学影响下的不利结果。

四、治理措施

(1)市场监管、审计程序的法律完善

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完善《证券法》等法律,还要尽快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应制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监管规则,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其次,要规范立法语言、细化法律条款、明确法律运用程序,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后,明确证券投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合法投资者利益,惩罚违法投资者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因此,应尽快建立与法经济学理论相契合、与证券市场环境相融合、与证券市场发展需求相吻合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以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同时,制定规范化函证程序控制制度,安排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负责函证程序,并建立严厉的奖惩机制。

(2)扭转资本市场的投机

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一个正常的市场主要是投融资功能,而我国A股市场投机很严重。注册制即将取代核准制,注册制会很快加大市场的供给,壳资源的价值会大打折扣,同时同类型的股票市場上会很多,中小创很多价格过高。资本市场开放的过程就是和国际接轨的过程,香港的股票小盘股很多几毛到几块钱,所以现在我国许多股票是不正常的。注册制下的价值投资才是正道。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制度红利对证券行业中期也比较有利,资本市场是我们对抗国际风险、货币战争有利工具。

(3)证券公司自我监管与公众监督

自律性监管组织具有信息成本低、应变灵活等优势,是任何政府机构无法取代的。要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相关法律,为其发挥监管作用提供法律依据,以加强自律机构的监管功能。至今,我国证券法还未涉及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参与的问题。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有利于增强监管透明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灵活性,从而保障对证券市场的及时、有效监督。因此,立法应建立和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对公众开放证券监管的立法和实施程序,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证券监管活动,将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参与纳入法律。

参考文献

[1]刘静,李琪,闫佳惠.重组背后的“对赌陷阱”——雅百特财务造假案分析[J].财会月刊,2019(07):44-48

[2]潘孟蕾.我国上市公司跨境财务造假动因分析及治理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02):69-70

[3]崔东颖,胡明霞.“雅百特”财务舞弊案例研究——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视角[J].财会通讯,2019(04):6-9

[4]李克亮.从审计角度看“雅百特”财务造假案[J].财会通讯,2018(16):92-94

[5]王克.雅百特造假被查[J].中国经济周刊,2017(37):64-65

作者简介:冯雪莲(1994—),女,汉族,四川达州,硕士,212017120200024,西华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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