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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房住不炒”定位看“财产性收入”

2019-08-20牧子犁

上海房地 2019年7期
关键词:财产性贫富差距住房

文/牧子犁

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新时期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就是政府要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让覆盖面更广的普通百姓拥有财产性收入,其目标就是要长期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符合党和政府让全体民众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执政理念,也是缩小三大差距的客观要求。

“财产性收入”作为新名词,首次出现于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提出“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仔细分辨三次党代会报告对“财产性收入”的表述,发现十九大报告对“财产性收入”表述有些变化,即不再单独强调“财产性收入”,而是将“居民的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并列,且把“就业”和“劳动收入”放在更重要的位置。联系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新要求,鉴于住房在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占很大比例,需要立足“房住不炒”的定位,再次审视“财产性收入”。

一、住房在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占很大比例

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股票、债券、货币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定存等)和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是基于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产生的收入。

在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中,住房占有较大的比重。这不仅是因为住房是家庭赖以稳定存在的基本物质要素,还因为住房不仅是遮风避雨的栖居之地,还是极具财富意义的不动产,住房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变现。所以,市民只要经济能力可能,就会把大部分积蓄用于购置住房。而同时,由于不动产的特定属性,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住房价值不会因为持续消费(利用)而降低,住房价格整体呈上涨趋势,住房的财富效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其保值功能又推动家庭财富积累垂青于购置住房,住房便逐渐成为普通居民家庭价值最大的财产。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进行的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房产在家庭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已接近一半,达47.9%,其中大、中、小城市该比例分别为49.3%、45.1%和48.1%。上述结果表明,房产已逐步成为我国普通居民家庭价值最大的财产。

城市家庭住房财富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即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了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制度,相当多的城镇家庭购买了原居住的公有住房,获得了自有住房。随着公有住房出售成为历史,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住房市场不断发育,城市家庭住房财富形成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房地产市场购置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城市家庭中,自建住房的比重为28.48%,购买商品房的比重占16.3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比重为6.52%,购买原公有住房的比重为24.38%。城市的自有住房比重为75.72%。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6年《社会蓝皮书》显示:95.4%受访家庭是有住房的,19.7%的城镇居民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另外,第一套房产的自我估值2015年的数据为平均每户房产31.4万元,其中城镇居民房产自我估值为46.7万元,农村居民房产估值为20.7万元(如今,一、二线城市的房产估值是以上价格的10倍以上)。以上数据表明,我国有20%左右的城镇居民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在一、二线城市,起码有30%的居民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住房成为城镇居民家庭保有的巨大财富,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财产性收入增加对贫富差距影响的争论

财产性收入这一概念提出后,曾经引发经济学界对贫富差距影响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即让更多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势必会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进而会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并且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可能将部分收入用于投资, 拉动投资需求的增长,逐步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有的认为贫富差距是否过大,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有财产性收入,而在于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本身是否过大,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拓宽居民增加收入的渠道,使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认为,当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拓宽,会出现收入来源多元化,财产性收入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增长较快的趋势,加速使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的目标变为现实,从而能够有效引导社会的收入分配,进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避免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

也有一些学者担心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可能会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会加剧贫富差距。比如王一鸣认为,我国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差距已经超过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由于在经济发展中尚未形成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机制,随着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的提高,财产性收入增加可能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燕之枫认为,据有关部门调查,财产性收入排在前三名者,是垄断企业高管、中高级干部和私营企业主,排在最后三位的是农民、一般工人和农民工。因此,鼓励财产性收入,对少数有剩余资产者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而对没有剩余财产或剩余财产很少者来说,连雪中送炭都算不上。在其他分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只会增大收入差距,使社会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化,最后导致社会政治不稳定。

笔者认为,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扩大,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如初次分配的不平等、财税政策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等。但是一般而言,居民拥有的财富越多,获得财产性收入也就越多,居民拥有的财富数量悬殊既是收入差距扩大的表现,也是导致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基础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财产性收入增加实质上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迅速增加居民的收入,又由于居民拥有住房财产数量和质量的不平衡,很容易导致居民贫富差距扩大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楼市和股市这两大造富工具的作用下,我国相当部分群众拥有了财产积累,其中最普遍的是房产和金融资产,小部分群体通过财产性收入和资本溢价迅速暴富,拉大了贫富差距。从上海房地产市场来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房价在自住需求、投资需求、政策优惠等各种因素的推动下节节攀升,与十多年前的房价相比翻了近十倍。那些住房投资投机者利用市场行情不遗余力地炒房,追求高利润,由此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者的不乏其人,以致城市形成了两种居民:侥幸买房的人群逐渐拥有了一大笔财富,身价百倍;而没有买房的人群就像被历史的车轮甩到了下层,心生不满。由于马太效应的作用,这些拥有财产的阶层会更享受这些财富所带来的额外收益,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从我国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发展趋势看,财产性收入差距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不仅会导致社会整体的收入差距扩大,而且会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极端现象。阶层差别产生的生活隔离和心理不平衡,不仅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导致社会结构撕裂、社会关系紧张,甚至引发阶层对立和群体矛盾。此外,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还可能引起其他的负面影响,如代际传承的结果不仅仅是财富的继承,还会造成部分希望向上流动人群的价值观的扭曲;炫富现象、畸形消费等对勤劳致富等社会优良风俗形成冲击和侵蚀,并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全面理解和辩证看待财产性收入,既要稳妥发挥财产性收入的积极效应,又要限制或降低财产性收入的负面影响,在指导思想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在政策措施上把握好度以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房住不炒”是抑制社会贫富差异的重要举措之一

今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经济形势、部署经济工作。会议在谈到房地产工作时,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房住不炒”的定位,是新时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们必须立足这个定位,对居民以住房资产获取财产性收入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予以引导,概括起来说就是:支持住房租赁、禁止买卖炒房、建立房产税制、完善资本市场。

——支持住房租赁。租售并举(包含商品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的租售并举)的供应体系覆盖了所有人群,所以无论哪一阶层的人群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让自己“住有所居”的途径和通道,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建立稳定的租赁市场,让承租人租房方便、租房安居、租房安心,是缓解住房供应压力的必要措施,能够让住房供应体系完全实现“两轮驱动”。鼓励拥有多余房产的居民在市场出租房屋,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能取得社会效益,对社会的均衡发展是有益的事情,这是住房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正确渠道。在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政策的引导下,农民在公租房经营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利用土地资产获取的财产性收入,应当积极发展和不断规范。

——禁止买卖炒房。从宏观层面看,近年来我国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很快,特别是住房资产导致的贫富悬殊似乎更直接和显著。因此,必须要严格禁止炒房,抑制住房的财产性收入形成的贫富差距畸形扩大。在一些形成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城市,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定不移地实施限购、限价、限售等政策,实质就是要弱化投资房产意识,去掉住房的金融增值属性,将炒房行为驱逐出市场,恢复和强化房地产用于居住和商业的属性。同时要采取措施消除居民财产中住房资产占比过高的局面,要优化资本配置,引导资本流向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改善等领域。最重要的是,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建立房地产税制。房地产改革发展迫切需要房地产税制加快建立,由于不动产财富的实际分布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化,不动产财富亟需得到一定的再分配调节和制约,所以房地产税改革非常重要且迫在眉睫。房地产税制全面建立,有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再分配和优化利益调节机制,有利于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市场预期,有利于标本兼治地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房地产税出台,从短期看,对于投资房地产具有打击信心的作用,不仅具有强烈的心理利空效应,而且还会对炒房者和拥有多套住房的权利人产生威慑效应。从中长期看,原有大批量持有房产者将增加不小的税负,对于遏制投机炒房有一定的震慑效果,能够有效挤压房地产投资投机资金从房地产领域流向实体经济和其他涉及国计民生领域。

——完善资本市场。财产性收入是否可以惠及社会普通人群,使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主要看资本市场是否完善,投资渠道是否丰富,投资机会是否公平。对此,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完善与财产性收入有关的市场秩序,稳健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的资产存量组合,为居民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空间和投资渠道,提高居民对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要规范和打击地下金融,严查严惩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非法行为,抑制非理性的投机炒作,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居民将剩余资产配置到相关市场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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