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标准与器官捐献
2019-08-19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宣传部主任洪俊岭
◎文/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宣传部主任 洪俊岭
从某种意义来说,死是生的一部分,任何事都不能永恒。思考死亡,同时也就是思考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说到器官捐献和移植,不得不涉及到“死亡”这个话题。做器官移植手术,本来就是把患者从死亡线上拉回来;逝世后的器官捐献,还是离不开死亡。所以今天咱们顺着这个话题,说说我国目前所执行的死亡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个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不可逆的终止称之为死亡,这是在生理上明确无误的真死;另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后者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们今天谈的是自然死亡范畴中的死亡概念。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在多个场合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死亡标准是心脏死亡。虽然全世界已有近9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为死亡鉴定标准,我国也于2003年发表了中国脑死亡判断标准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征求意见稿),但是受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影响,医学界还需要一段时间去理解并建立脑死亡判定的专业队伍。
但是,死亡判定涉及到器官捐献的最佳时机问题,所以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中国器官捐献体系中,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心死亡、脑死亡、心脑死亡三类标准。
第一类是脑死亡器官捐献,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由通过专业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同时获得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第二类是心死亡器官捐献,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脏跳动停止。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还是以心死亡理论制订的,也是世界上普遍使用的死亡概念。
第三类是我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即:虽已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依严格程序按心死亡程序实施。说的再明确些,就是被判定为脑死亡,其家属同意去掉呼吸机等支持系统,这样就达到了脑心均死亡的状态。
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专家陈忠华教授强调说,患者如果到了脑死亡,而没有按照脑死亡判定标准判定死亡,使用呼吸机维持,平均要延长20多天的时间,心脏才慢慢衰竭。据说,每年此项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元,患者家属每天要花费数千乃至上万元,对脑死亡者抢救是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 “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最后我们要强调一下,国家讨论制订“死亡标准”,完全是社会进步和医学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绝不是为器官移植而制定。但是死亡作为器官捐献的先决条件,则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