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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困境和应对*
——基于河南省H镇的田野调查

2019-08-19李长健杨永海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乡贤纠纷矛盾

李长健,杨永海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社会发展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求始终把高质量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领域、全过程,着力解决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水平将面临进一步深化改革。乡村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问题包含于社会治理范畴,体现国家综合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对社会治理发展做出重要战略性设计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社会发展要求。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从本质而言是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与利益机制重新整合的过程。经济发展衍生的多元复杂利益的不协调,乃至冲突,是激发基层矛盾的基础性因素。

新农村建设应符合农村实际,遵循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华商网,2015)。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使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完善。乡贤文化是根植于我国历史传统,适合乡村特点,符合乡土情怀的传统文化,在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字面意思看,“乡贤”是指乡村贤能之士。新乡贤是指新时代下,从乡村走出并在政治、商业、文化等各行业有所成就的“离乡”人士,也包括德高望重的“居乡”人士。

乡村振兴,人是关键,在市场经济氛围下,乡村资本人才等要素自发地单向流向回报率更高的工业领域和城市,导致乡村人才流失严重,乡村地区多为“38、61、99”留守人员,即妇女、儿童、老人,无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而新乡贤文化和综合素质较高,处理矛盾纠纷经验更丰富。但我国乡村社会村民自治、政府引导的治理模式忽视新乡贤重要性,使其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中常常缺位。现实需求和制度缺失迫切需要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

二、研究回顾: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趋势

学界围绕新乡贤和乡村矛盾纠纷化解的研究已取得较丰富成果,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新乡贤介入乡村矛盾纠纷化解的可能性。李长健等(2010)认为,人民调解是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对完善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提出四点建议。制度完善层面,进一步拓展乡村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规范层面,进一步优化乡村人民调解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运行层面,促进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程序的有机链接;配套机制层面,健全乡村人民调解防范预警机制。村民更关注市场经济下如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作为弱势群体,面对矛盾纠纷时,分析比较各类化解机制效率,更愿意选择在最节省时间、费用情况下化解矛盾。传统诉讼化解方式在执行力方面虽具优势,但所需鉴定、律师、查阅费用较多,诉讼周期相对较长。综合分析投入成本与收益,单纯利用诉讼方式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并非最优选择(李长健,2013)。郭星华等(2015)从社会治理视角出发,提出基层治理、冲突纠纷解决、治理向度三个角度,分析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基层模式,认为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应结合诉讼和调解。罗杰·科特威尔(1989)认为解决纠纷问题,国家、社会、当事人均需投入成本,而调解优势在于无需严格遵循流程,矛盾双方根据事件特点、彼此关系和成本最小化,采取合乎双方需求的便捷方式。现行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体制机制为新乡贤介入提供可能性。

第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具体探索。培养现代乡贤,可促进乡村治理目标实现,现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可整合乡村社会资源,形成资源合力,突破乡村社会人才短缺难题,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张春华,2018)。在短时期无法突破城乡发展二元结构背景下,号召乡贤回归乡村,既有利于城乡有机循环,也有利于实现乡贤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值得探索的路径(姜方炳,2018)。因地制宜将新时期乡贤吸纳至乡村治理体系,从文化和制度两个维度长期坚持,使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成为可继承传统(颜德如,2016)。重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既有历史依据,也有现实依据;既有社会客观需要,也有新乡贤个体需求,具有必然性、重要性、可行性(孙迪亮等,2018)。综上,乡村矛盾纠纷化解研究呈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但仍存在两点不足。第一,缺乏田野调查。乡村矛盾纠纷特点和解决方式的探讨仍仅立足于社会发展宏观层面,缺乏乡村社会生活经历和实地调研。仅凭主观经验缺乏第一手资料,研究成果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作用微弱。第二,部分学者承认新乡贤促进乡村治理的作用,但类别不够聚焦,缺乏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研究。基于此,根据河南省H镇实地调查,探究新乡贤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角色和功能,力图探究切实可行的平台机制,推动乡村治理能力提升。

三、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新乡贤介入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村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身和财产关系日益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内容复杂且处理不及时易激化。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积极力量,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因此,为进一步了解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新乡贤介入空间,课题组于2019年1~2月在H镇展开个案调查。在当地村委会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助下,一是问卷调查。《H镇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路径选择》分三个板块,第一是调查对象年龄、性别、收入、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人口学特征,共5题;第二是村民对于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认识,共6题;第三是村民面对矛盾纠纷时的路径选择,共15题,共发放问卷520份,回收问卷505份,回收率97%,其中有效问卷496份,对于部分不识字村民,则由调研人员阅读问卷题目并记录答案,通过SPSS 22.0软件处理数据并汇总分析。二是半结构式访谈,访谈对象选择坚持多元化原则,包含妇女、老人、贫困户、残疾人、村干部、企业老板、高校教师、执业律师、退休公务员等,进门入户了解80户家庭基本情况,梳理相关矛盾纠纷,共访谈150人,人均访谈1~3次,每次访谈时间为30~120分钟。三是实地调查,在H镇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等相关人员协助下检索查询相关矛盾纠纷案卷、裁定书、协议调解书。

H镇地处豫东南平原,位于商水、项城、淮阳三县交界处,距周口市区18公里,辖区内有26个行政村,114个自然村,270个村民组,14 576户,59 988人,辖区总面积78平方公里,可耕地69 000亩。H镇地势平坦、土地肥沃、雨水充足,一年两熟,盛产小麦、玉米、花生,交通便利,漯阜铁路、漯周界高速、阿深高速、周项公路贯通东西,106国道连接南北,现已通柏油路或水泥路,18个行政村开通天然气,20个行政村开通移动网络,全部行政村接通自来水。2018年外出务工人员10 897户32 786人,贫困户2 853户11 445人均已建档立卡,与县、乡、村三级扶贫干部结成帮扶对象,对于因病致贫、因灾致贫、因学致贫的贫困户纳入大病医疗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①资料来源:根据H镇镇政府相关资料整理。。在实地调查中发现,2018年H镇记录在案和村民口述的矛盾纠纷共计308件,其中发生于村民主体间的有217件,占70.5%,反映村庄利益关系大多存在于村民内部。矛盾纠纷类型上,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有93件,占30.2%(见表1),家庭内部矛盾纠纷集中于父母对子女财产分配、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婚丧嫁娶等方面,家族亲属内部矛盾纠纷居多,内生矛盾现象严重。

表1 2018年H镇矛盾纠纷类型

面对H镇矛盾纠纷现状,新乡贤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具有内生权威强的原生优势。

“能人治村”对“乡绅治村”有着传承和创新(费孝通,2007)。“乡土社会”中以亲属、血缘和人际交往为纽带,形成乡村治理的“差序格局”,无论“乡绅治村”还是“乡贤治村”均为“熟人社会”下乡村治理的必要选择(阎明,2016)。新乡贤集血缘、财富、能力及修养为一体,构成其内生权威,可获得村民信赖。

调查发现,2018年H镇308件矛盾纠纷中,选择乡贤居中调解的纠纷有104件,占33.8%(见表2)。

表2 2018年H镇矛盾纠纷调解方式选择

在调查问卷中设计的“婆媳矛盾”“妯娌间因分家关系破裂”“再婚夫妻因子女教育问题争执”三个问题中,选择乡贤介入调解占比分别为70.4%、74.5%、69.8%(见表3)。

表3 2018年H镇纠纷调解情况 (%)

在访谈中,L村王大娘描述居乡老大爷调解婆媳矛盾的事例。

“俺儿三年前离了婚就一直找不到媳妇儿,以前计划生育抓得严,小妮儿少,一般大(年龄相仿)的小妮儿里还没结婚的就更少了。俺家没钱,没结婚的看不上俺,俺一开始就想着能找个过门女(离过婚的妇女)就中,谁知道现在就是过门女也难找,离过婚不带小孩儿的眼光高着嘞!后来经人搭桥,俺儿才算是跟邻村一个带着4岁女孩儿的又再婚了,也就是俺现在的儿媳妇。自从他俩结了婚,我对俺这个儿媳妇那是疼哩很,恨不能把她捧在手心里,可她不领我的情,嫌我做饭不好吃,嫌我吃饭吸溜嘴,对我是横挑鼻子竖挑眼,反正看我不得劲儿,我知道她是嫌我这个糟老婆子脏,碍她的眼了,不想跟我一个锅吃饭。俗话说‘半路夫妻,永远是贼’,这话一点也不假,有一回俺儿媳妇带过来的这个小女孩儿发烧了,我忙着在地里给小麦打药没留心到,儿媳妇上集回来后就对我嗷嗷叫,说我心疼钱了不给小孩儿看病,说我没把她娘俩儿当一家人!哭着闹着要离婚,自己家的事儿谁也说不清,后来还是找一个村里名誉好、辈分高的老大爷过来,这个大爷当过兵,思想好,在村里说话管护(顶用)。老大爷说,当婆婆的要把儿媳妇当成亲闺女对待,婆婆也是妈也得孝顺,再婚家庭要比原生家庭更知道亲,一家人热热乎乎比啥都强,闹矛盾净是让外人看笑话。经老大爷开导,儿媳妇这才算是不闹腾了,俺们一家人也变得和睦起来了,要是没有这个老大爷从中调解,真不知道该咋办哎!”(C-WCL190156②引文代码是对引文性质、获取时间、来源、地点编码的语言简写,“C—WCL190156”其中,引文性质是指访谈内容(C),WCL为被访者名字字母缩写,1901是指访谈时间,56是访谈对象年龄,如190156代表2019年1月,年龄56岁。下同。,与L村王大娘的访谈记录)

家庭内部矛盾一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难以理清头绪,需要“中间人”介入调解。“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他人家事,村干部不便插手,尤其是外地媳妇问题。

“俺这个村好多儿媳妇都是从外地嫁过来的,一旦两口子吵架了或者婆媳之间闹别扭了,村干部不好管,因为你当村干部的要是稍微处理不好,就容易让外地媳妇觉得俺们村干部偏向本地人,帮着婆家欺负外地媳妇,这样儿媳妇就更觉得委屈了,一气之下就可能把她娘家人叫过来大打出手,搞不好就妻离子散,要是闹到了这一步,那村干部就是‘好心办坏事’,帮倒忙了,把矛盾激化了。村干部有‘公家人’这个身份,就容易让外地媳妇觉得村干部是婆家人的‘靠山’‘后台’,仗着‘官威’欺负外地人。乡贤们一般都是村里面长期以来大家公认的能主持公道的人,或者家里富裕,或者辈分儿高,或者有能耐,最重要的是道德品质让大家信得过,乡贤们也是普通群众,这样也就让老百姓们觉得大家‘肩膀头儿一样高’,更容易接触,这也是乡贤比俺们村干部更方便调解矛盾的一个优势。”(C—WQK190150,与L村村支书的访谈记录)

由此可见,村干部介入某些矛盾纠纷时会因“公家人”身份被村民提防(王三秀等,2018),此时新乡贤作为“中间人”可凭借熟人文化及自身修养、经济等能力产生的内生权威化解矛盾。

访谈中多位村民表示“不懂法”“没钱别打官司”等看法。调查问卷中设计的如“新购买的电饭锅因质量问题爆炸致人重伤”“儿童在校园内玩滑梯时坠落受重伤”等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路径选择上,约60%村民选择乡贤调解,仅12%的村民选择起诉(见表3)。对于问卷结果,T村一位在武汉执业的田律师表达了以下看法。

“我认为是由于乡贤比一般村民更了解法律,法律素养更高。法律制定出来就被束之高阁,等到出事了才想起来还有法律,虽然政府法院每年都有普法活动,但大多是在城市,退一步来说,就算村里每年也有那么一次两次的普法活动,村民们忙着种地干活、打工挣钱,参与的积极性又有多高?又有多少村民愿意去主动学习多如牛毛的法律知识?就拿问卷设计中的‘下雨天乙外出,甲帮其加固牛棚后索要报酬遭拒’这个问题来说吧,这涉及到民法上的无因管理③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下雨天乙不在家,为了不让乙家的牛棚坍塌,甲帮乙加固牛棚,这是为了不让乙的利益受损失,甲乙之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甲可以向乙索要因为加固牛棚所花费的必要支出,比如,买绳子钉子的钱、误工费等,但是不能要求乙支付‘报酬’。这些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大多村民是不了解的,花钱请律师也被认为是花冤枉钱,而乡贤们很多是受过较好的教育,在城市里各行业都小有成就的人,平时接触的多,对法律问题懂的也比一般村民多,法律意识也更强。所以,村民们一旦遇到涉及法律的事情拿不定主意就会自然而然想到找乡贤帮忙。”(C—TXJ190245,与T村田律师的访谈记录)

由此可见,面对矛盾纠纷时,村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较淡薄,现实中我国法院判决执行难等也降低法律权威,多种原因导致法律手段不被选择。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乡贤成为村民化解矛盾纠纷的依赖。

四、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双重困境

新乡贤虽具有介入矛盾纠纷化解优势,但基于乡村文化环境、城乡二元结构、乡村基层组织架构等现实情况,仍面临实践与制度的双重困境。

(一)实践困境

1.乡贤文化宣传缺失难以唤起新乡贤内心归属感

“自古皇权不下乡”,在中国封建社会,皇权无法到达每一个村落,这为乡贤借皇权之名管理乡村社会提供空间。拥有功名、官职的乡贤们退居乡里后,身份高于平民,成为乡村权威阶层,主导乡村及村风民俗建设。乡贤为维护和强化权威形象,既要依附地方政府,也要做些利民事宜,如架桥修路、修缮学校等,地方政府出于治理需要也乐于依靠贤达士绅管理乡村赋税钱粮、盗贼讼狱(白现军等,2016)。在中国传统基层社会,国家在乡村的所有活动必须经过乡贤准许,否则会遇到阻力(韦伯,1997)。一旦乡村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乡贤凭借其纽带作用,帮助村民争取利益(李建兴,2015)。形成“皇权”与“族权”相互作用、平行运作的“双轨政治”模式(费孝通等,2015)。此过程形成“乡贤文化”,走出农门的子弟不忘故乡,年老时返乡,利用自身资源禀赋为家乡人谋福利。身处城市的乡贤们即使功成名就,也难免有“客居他乡”“漂泊在外”的乡愁情结。应大力宣传乡贤文化,因势利导,鼓励乡贤发挥应有作用。

调查发现,H镇目前并无有关乡贤文化的政策宣传,乡贤文化宣传处于缺失状态。访谈中,W村一位春节返乡的高校法学院王教授表达以下想法。

“我是个教书匠,教了一辈子书,评上了教授,XX大学又给了我很高的平台,我还有啥不知足嘞?可我的根在农村,我也会想家,想见见家乡人说说家乡话喝喝家乡水,想用自己积攒的资源人脉帮家乡人做点事儿,现在老家的这些矛盾纠纷也不好解决,我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又赶上了乡村振兴的好时代,等我退休以后就回家,也想为化解矛盾纠纷出把子力气!但是目前老家也没有对乡贤的宣传政策,不知道现在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对我们这些人的态度怎么样,想为家乡做点事,但是我心里又没底儿”。(C—WSX190256,与某985高校法学教授的访谈记录)

可见,一方面,乡村具备有益于乡村治理的乡贤文化;另一方面,乡贤自身也具有思乡、还乡的情感需求,但目前缺乏乡贤文化宣传,需唤起乡贤内心归属,使其目光和行动对标乡村,调动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襄助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2.缺乏利益驱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人口户籍制度,设置城乡流动壁垒。改革开放打破此壁垒,市场机制和资本要素促使“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转变,大量乡村人才流向城市。但正如费孝通面对20世纪40年代乡村社会日益衰败的景象时所指出,乡村人才流向城市,却不能再从城市流回乡村,打破“落叶归根式的社会循环”,以至于出现越来越多“回不了家的乡村子弟”。任何思想和制度均建立在一定现实利益之上并为其服务,离开利益的思想制度缺乏拥护者,其生命力也难以持久(李长健,2005)。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等,2016)。”引导新乡贤“回家”介入矛盾纠纷化解既要靠乡愁吸引,也离不开利益驱动。只有将乡贤在城市中资金、人脉等资源吸引至乡村,使村民和乡贤间建立更多经济利益联系,才可使乡贤主观能动介入矛盾纠纷化解中。

调查发现,H镇本地乡贤投资的乡镇企业仅一家,即XX渔具厂,村民与乡贤经济联系较少。

“不是亲戚没‘担待’,乡贤们家大业大,在城里有车有房,生活滋润,人家跟你不是亲戚又求不着你,凭啥要吃饱撑的参和你这档子事儿。现在是市场经济,啥都要跟钱挂钩,只有说是让乡贤和乡亲们的经济往来多一点,比如,乡贤们承包土地,投资建厂,养鸡养鱼,村民们给乡贤打短工帮长工,这样一来彼此之间就有了雇佣关系,也就有了‘担待’,乡贤是村民的主家(雇主),村民有了啥矛盾纠纷自己解决不了的才好找乡贤管事儿。”(C-LS190145,与一位残疾人的访谈记录)

“种地不挣钱,村子主要靠‘打工经济’维持着,‘空心化’也很严重,让我投资建厂只能做些劳动力主导型的,比如鞋厂、服装厂,但是村里都是些老头老太太和半大点儿的孩子,青壮年能出去的都出去了,招不到人,加上地理位置不好,市场小,销路也打不开,不如在城里建厂利润高。不在村里做事儿,跟乡亲们联系就少了,感情也就慢慢淡化了,他们有啥矛盾纠纷找到我的时候,我难免有些懈怠,有时懒得管这些事儿。”(C-GX190140,与一位民营企业老板的访谈记录)

城市生活条件和更高回报率必然吸引更多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不可避免乡村资源流向城市。应考虑在利益驱动下,如何使居住于城市的乡贤投资乡村、反哺乡村,实现城乡资源有机循环(见图1)。物质利益的基础吸引加之地缘、血缘、亲缘的“锦上添花”,才可实现村民与乡贤的良性互动,建立乡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长效机制。

图1 城乡资源有机循环

3.法律下乡: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在全面依法治国、乡村振兴时代背景下,法律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在多种情况下,法律与乡村社会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基层治理由依靠“情理法力”转变为排斥“情理力”,注重强调“法”(贺雪峰,2017)。解决矛盾纠纷有法律时依照法律,无法律依照习惯,无习惯依照法理,但当法律和习惯冲突时,习惯只能“靠边站”,与习惯冲突的法律表面上虽为矛盾纠纷提出一个处理结果,但难以真正获得村民认同。

调查问卷中设计“如何处理他人欠钱不还的情况”,选择乡贤介入调解占比63.2%,选择起诉占比8.2%(见表3)。部分村民回答此问题时指出:“打官司没用,也告不赢,要不回来钱还净白搭进去诉讼费。”

“俺之前借了5千块钱给村里的一个人盖养猪场,后来那人说赶上了猪流感,钱都赔光了。这两年猪肉价钱是低了点,但怎么算也不会赔钱,他家接连盖起了三层楼,以他儿子名义在周口市区买了一套房子,还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子的小汽车,这些东西没个好几十万估计下不来吧?问他要钱吧,他也不说不还,就说现在没钱,以后有钱了肯定还俺。‘人没脸,树没皮,百法难治’。起诉到法院,法庭上他还是说没钱,俺说他家楼房住着,城里房子买着,小汽车开着,怎么会没钱?法院说房子汽车都是写的他儿子名字,不属于他个人财产,不能用来抵债,法院也拿他没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是老祖宗传下来的老习惯,更何况他还把所有财产都挂在他儿子名下,但是按照法律就不能让他儿子替他还债。”(C-XJC190248,与一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访谈记录)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而发生债务混同,父债与子无关。虽然“父债子还”在我国有一定文化传统,但无法律依据,如果父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子女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子女自愿为父母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自发自愿性的“父债子还”应予支持,不仅有利于维护健康的友情、亲情,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访谈中还有村民表示,法律有时非但未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反而被恶意利用。一位退休返乡公务员描述以下事件。

“村里有两个年轻人看完好(‘看好’就是‘定亲’)就在一起生活了,正式结婚前,男方在苏州打工时和一个外地女孩儿育有一子,女方知道后要退婚,男方想把彩礼要回来。两家人找到我,我给的办法是按照本地风俗习惯,男方有错在先,彩礼一分钱不退,这个办法乡亲们都认同,但是男方不同意。两家人闹到了法院,最后判女方把彩礼大部分退回,村民心里都不服法院判决,可是判都判了,嘴上又不好说什么。有村民说,这个男的就是个混子,吊儿郎当的,这种人竟然也打赢官司了,让好人吃亏,看以后谁还愿意打官司。”(C-YRQ190265,与一位退休公务员的访谈记录)

由此可知,乡贤提出的合习惯、得民心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案有时违背法律规定,法律虽可定争止纷、维护秩序,但若无法照顾乡风民俗和天理人情,就难以获得村民真正认同,甚至会成为某些人钻空子的工具,而经公权力机关裁定的结果必须遵照执行,使矛盾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化解。

(二)制度困境

1.基层组织设计不足导致新乡贤角色缺位

宪法第12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已在我国实行30多年,成绩与问题共存。突出问题表现在乡村治理行政化,村民自治被异化为少数村干部自治或村委会自治,村民主体地位、会议职责和功能未有效发挥,村干部成为镇(乡)甚至县一级政府的“替身”,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异化为行政功能,其行政性大于自治性(李晓广,2018)。乡村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变,行政事务繁多的村“两委”在处理纠纷时捉襟见肘。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提出要深化村民自治,将乡村自治重心下移,将更多资源和服务放至基层。村级组织实际负责人为村支书、村会计、村主任,缺乏新乡贤位置,基层组织设计不足导致新乡贤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名不正、言不顺,影响办事效率和信度。缺乏制度设计规划和细节保障指导,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广度与深度受限,形成恶性循环(见图2),最后的落脚点和问题解决的根源仍为新乡贤介入的制度设计和基层组织设计。

图2 基层组织设计不足下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流程

2.现有法律供给尚未赋予新乡贤明确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供给以工商业城市为中心,优先满足市民需求,村民不熟悉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偏向性决定其是一套不为村民所知甚至理解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法律难以深入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村民需要法律救济时却缺乏支付能力,包括资金和时间支付能力,律师代理费高昂,司法程序复杂,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村民而言压力过大,还需耗费大量时间成本。上述问题催生出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多维需求。但目前法律制度中尚无新乡贤明确角色定位,中央层面关于新乡贤的正式描述也仅存在于十九大报告中的寥寥数字,地方层面仅存在于各省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新乡贤究竟是和村委会平行的矛盾纠纷解决主体,还是基层政府的雇佣人员,现有法律制度中尚无明确定论。

“乡贤?和乡长比着谁的官儿大?是不是公家人?公家人好啊,有能耐,隔三差五还能帮衬家里,政府里有人好办事儿,就算芝麻大点儿的办事员那就不一样,农村的事儿都是一环套一环,谁还不给谁个面子?”(C-YJX190278,与一位老年人的访谈记录)

由此可见,老年人习惯于基层政府的管理帮扶,对于乡贤的概念理解还仅限于公职人员身份,甚至有老年人认为乡贤就是领导。法律上对乡贤角色定位的缺失,也是乡贤调解矛盾纠纷时难以把握分寸的困惑所在。

五、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应对

对于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面临的实践和制度双重困境,应从培育新乡贤文化、完善激励制度、搭建乡贤理事会平台、建立多元共治机制等层面着手推进。

(一)培育新乡贤文化,营造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村庄环境

新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乡贤文化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践行,有助于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会的价值引领作用。新乡贤文化不仅是乡贤自身的嘉言善行,也具有榜样力量,应构建以新乡贤为主体的乡土文化体系。培育新乡贤文化意味着对乡村社会本土文化观念的尊重、培育与引领,这样才有可能形成乡贤得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刘伟等,2014)。新乡贤文化建设应提升村民归属感和凝聚力,将乡贤作为重要参与主体,此外,还应利用“清明扫墓”“春节探亲”等有利时机,积极正面宣传,引导乡贤回报家乡。乡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应始终将村庄集体利益置于首位,使村庄秩序向安全、稳定、法治方向发展。

(二)完善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激励制度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一方面对于愿意回乡就业创业的中青年乡贤,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税收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足够支持;另一方面借鉴古代官员“告老还乡”制度,统筹本地发展,将本地优秀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中高级技术人员等,尤其是曾经在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工作过的乡贤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工作性质使其对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具有更透彻的理解体会,更方便介入,对返乡乡贤在人事组织关系、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给予重点照顾,引导其积极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余热,造福乡里。“荣归故里”也是乡贤愿意返乡的重要心理动机。在某种意义上,脸面是中国人证明自身价值和意义的方式(翟学伟,2016)。对于回报家乡的乡贤,可开展“优秀乡贤”“乡贤之家”的评比活动,为其颁发荣誉证书等。

(三)搭建乡贤理事会活动平台

乡贤在村委会自治、村民自我调节的乡村组织设计中处于缺位状态,缺乏可发挥作用的平台。应组建乡贤理事会并赋予其一定话语权,制定《乡贤理事会章程》并严格遵守,如此可减少内部合谋与外部寻租,“补位”乡村组织不足(史普原,2015)。办事平台便于乡贤为村民办事,政府也可发挥监督作用。基于修养、财富、能力等综合标准选拔出的乡贤既可得到村民认可,满足村民需求,也可受《乡贤理事会章程》约束。借助建设平台,发生矛盾纠纷时,乡贤可便捷介入其中,避免矛盾群体化与激烈化,对于村庄矛盾隐患也便于及时排查,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见图3)。明确乡贤理事会运行机制,探索一条可复制的开放、民主、协商运行之路(崔凤军等,2018)。

图3 以乡贤理事会为平台的矛盾纠纷化解及风险预判

(四)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共治机制

在乡村多元共治治理结构下,乡村治理的主体拓展至包括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村社会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政府、村民、市场、社会四维治理主体。随着治理环境多样、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关系多维,各主体间利益协调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关系交互形成多种利益矛盾,表现为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间的博弈、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抵牾、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协调上述利益,不能仅依靠法律治理,还需将软法治理引入乡村治理实践中,选择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形成软法治理的双重参与机制、效力约束机制与耦合衔接机制,用以弥合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规制困境,进而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实现(李长健等,2019)。如在乡村纷繁复杂的彩礼、赡养矛盾纠纷中,不能让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钻法律空子,无论在乡贤调解还是民事诉讼中,均应兼顾考虑法理、村情、民情,不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忽视公众心理接受程度,也不可因“情”越“法”。

六、结 语

每一个村庄里都有一个中国(熊培云,2011),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重要转型期,乡村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突发性不断增强,矛盾产生原因、内在结构更复杂,给乡村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严峻挑战。如何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性,关乎乡村治理成效,也是当前乡村治理具体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人民网,2017)。新乡贤文化包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将新乡贤融入矛盾纠纷化解的框架内,使其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成为时代需求。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作为乡村自治、德治的有机构成,与法治共同形成乡村社会多元化治理体系,可有效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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