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变革研究

2019-08-17王渊吴双全

高教探索 2019年7期
关键词:挑战互联网+互联网

王渊 吴双全

摘要:“互联网+”时代,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体现在宏观法理问题的重新解答上,而且也会在微观的法律规范制定和运行过程中全面地展现,法律实务部门给予了快速回应。“互联网+”时代给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以及法律实务部门对挑战的回应需要法学教育也及时应对。法学教育需要以法学和智能科技融合的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利用大数据、网络技术进行教学,在现有法学课程中开设数据法学类课程,设置人工智能法学、网络法学学科,以培养“互联网+”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挑战;法学教育变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导致社会进行着全方位的变动。相应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必然相应地发生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体现在宏观法理问题的重新解答上,也会在微观的法律规范制定和运行过程中全面地展现。科技的发展带来法的理论及制度的变革也需要我国的法学教育适时跟进。

一、“互联网+”时代法律受到的挑战

(一)“互联网+”时代法的理论受到的挑战

法的理论,即法的原理,就是法之道。这样的道,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根本,是人类社会一切具体规范的来源和依据。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中对人类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物质环境和社会组织等逐渐影响,使社会经济制度和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面临着重构,这些变化和重构使得人类社会的日常规则发生了变化。蕴涵于现代科学技术出现之前人类生活日常规则的法的理论难以说明和解决由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许多重要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和社会权益。

智能“机器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2015年7月,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发生了一起“机器人杀人”事件:一名正在安装和调制机器人的年轻工人,突然被其安装的机器人“伸出手”击打胸部,并被碾压在金属板上。[1]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擦,所幸无人受伤。[2]2017年10月26日沙特阿拉伯授予美国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女性”机器人索菲娅公民身份。同时,科学家们还研究制作了机器人伴侣,机器人伴侣如果被行为人虐待、侵害,是否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以上这些都涉及到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智能机器人是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照现有的法的理论,法律关系主体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是自然人、组织和国家。如果人工智能是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它该如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Google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3]如果人工智能可以视为司机,假如这个司机造成人员伤亡,如何让这个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呢?人工智能的研发边界在什么地方?还有,由于人造子宫技术已经日趋成熟,人类将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的受精卵结合繁衍后代,那么,这样的孩子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吗?孩子与提供受精卵的人类及机器人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是需要各种社会规范来调整的,其中包括法律与道德。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对人类会发生作用,那么,道德对人工智能会发生作用吗?其道德边界在哪里?它会像人类一样承担赡养父母义务吗?在人工智能主导的世界里,人类之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否存在?如果不是法律关系主体,那么当人工智能侵犯他人利益时,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现有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理论将无法应对机器人侵权问题。无论是机器人致人损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创新法律责任理论。

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更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创新现有的法的理论。例如,作诗机器人“微软小冰”创作了许多诗歌,还集结出版《阳光失了玻璃窗》。那么,这些诗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以及著作权的规定是为了激励人们积极进行文学艺术等的创作,从而促进人类文化的繁荣和人的进步。如果将机器人做的“诗”承认为作品,也就意味着要修改“作品”的理论,同时也要改变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因为将机器人做的诗当做作品,会使社会公众逐渐丧失创作的热情和思考的动力,人类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如果不将机器人做的诗歌当做作品,那么,这些诗歌之上的权利人又该是谁?早在30多年前英国的著名法学学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师:预见你的未来》中认为法律行业200年之内变化最大的即是人工智能,面对全新的问题与挑战,法律是否能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4]

“互联网+”时代,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区块链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技术已经不再简单的是一种工具,而已经成为人理解、沟通这个世界、沟通同类的方式。可以说,这些技術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应地,适应于以往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的理论也随着人与世界、人与人关系的改变而要发生变化。[5]

云计算是通过分解所有权和使用权,将计算能力(包括算力、网络、存储等计算基础设施)联接成为一体,进而为使用者提供服务,其核心是软件,即服务。例如谷歌公司提供的部分云计算方案——在线办公处理软件,其实就是把原先微软公司卖的OFFICE单机软件变成了在线版OFFICE,用户无需安装微软或其他公司办公软件即可以在线编写文档和电子表格等,同时还可以提供更加强大的功能,比如在线存储、共享文档、通讯录等服务,用户的终端可以是个人电脑、也可以是手机。同时,谷歌公司的云计算服务的应用程序接口是开放的,这意味着只要和谷歌的应用程序接口兼容,任何人编写的应用程序都可以共享谷歌的数亿用户。[6]云计算对现有法的理论带来了巨大挑战。例如,通过云计算,人们获得信息非常方便,不需要转移作品的载体就能获得作品,这种交易成本的变化会不可避免的改变版权法上的利益平衡关系,如何协调好著作权人、云计算网络服务平台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是版权法理论必须重视的问题,否则就会影响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或者阻碍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或者阻碍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学习及创新。

大数据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北京、贵州、上海、武汉等地正在积极地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越来越频繁。但是,对作为交易前提的数据能否成为权利客体,如果能够成立数据权,那么数据权的权利性质及归属怎样,这些问题需要创新法的理论来解决,否则就会制约数据交易。目前关于数据权利性质有商业秘密说、新型人格权说、数据财产权说和知识产权说等,相应的数据权归属认识也不一样。

区块链是基于互联网和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密码技术,定义了一种在网络节点中达成共识的方式,由此开启了一个新的社会信任模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比特币,会涉及到比特币有什么价值、比特币的合法性的问题。比特币承载着相信比特币、操纵比特币、生产和交易比特币人群的共识。如同古董、艺术、收藏等,是一个群体的共识,而这种共识则是这个群体交流和共生的基础。所以,区块链的价值在于,产生了一个新的信任机制,以此机制在互联网上形成人(法人)和人(法人)之间可以交流和共生的逻辑。[7]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生活在两个空间——现实世界与网络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我们都以“信息人”的形态生存与发展着,“网络空间”作为信息革命下催生的人类生存、发展的新空间,其完成了“信息人”生存所需的完整时空建构,承载了现实社会的全部映射,并通过互联、互通、互动的信息流动重塑着人类命运、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网络空间颠覆了传统的时空关系,突破了长期禁锢人类发展的信息瓶颈,使得人的信息生产、信息交换、信息换取和信息利用发生了深度革新,从而使得社会交往、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撬动并正在形塑新的社会结构。网络空间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如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效力边界问题、网络空间的隐私问题、网络空间的版权利益平衡问题、网络平台服务者们构建准规则与国家法并存等,这些需要我们以新的法理论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提供指导,需要研究网络中的准规则与国家法的关系。

(二)“互联网+”时代法律制度受到的挑战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以应对新的问题。

人工智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自己的思维,那么,这样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谁?是归属于机器人软件的发明者?还是机器人的所有权人?还是赋予机器人一定程度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由其自身享有相关权利?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的争议。智能机器人在“深度学习”、“深度思维”过程中有可能收集、储存大量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信息,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就有可能是对他人作品的非法复制,从而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具体责任形式怎样等等都是新问题。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适用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法律上是否有必要为无人驾驶机动车制定专门的责任规则?

云計算利用软件即服务的模式,让用户将海量的信息储存在云端。云服务模式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如云计算提供者能否利用存储于其云中的数据?利用的边界在哪里?例如谷歌向用户提供免费云计算服务,但是用户的一些文件被被谷歌分析利用。著作权法律制度规定了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间接责任,主要适用“避风港”规则,但是对于一些纯粹提供服务器的云计算服务商是否仍然适用“避风港”规则,2017年5月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阿里云案件作出的判决认为阿里云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适用“避风港”规则,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8]这一判决引起许多争议。

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最重要的议题就是数据的分析与使用,这触及到个人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种与私生活、私人信息、没有公开的信息等有关的一种权利,但是经过大数据的脱敏处理,更多涉及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随着网上购物的逐渐繁兴、网络电子银行逐渐被消费者青睐、简便高效的电子简历找工作的逐渐普及等等,与个人有关的数据呈井喷式增长,个人网上购物的习惯和爱好、网址浏览记录及在线时间等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究竟个人信息的内容及范围是什么?一些用户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中将自己的照片、感想、评论等晒出来,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公开信息?如何界定公开?这一问题涉及到隐私权的确定,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等问题。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面对各种新技术的挑战,仅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做小的修改,可能并不能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二、法律实务部门对“互联网+”时代法律问题的回应

面对“互联网+”时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许多法律实务部门反应迅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法律工作。被一些法律实务部门运用的法律人工智能工作系统目前已经有很多,如致力于为商标和专利检索以及版权监测等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自动化的TrademarkNow,从事案件预测的LexMachina公司开发的涉及案例检索、律师推荐、案件预测的无讼、法狗狗、理脉智能、法驴等系统。[9]传统的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是传统的法律数字化资源,主要是对数据库的法律信息进行一般性的汇总和整理,而大数据是更大规模量级的数据量。司法部门和律所利用法律人工智能工作系统对海量的法律大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对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做出一定的预测,如对类似或同类案件进行类推,对单一证据、逮捕条件、证据链和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可以庭审示证、量刑参考以及文书生成等。这种法律人工智能大量适用于法律实践中,有利于节约法律成本。目前,司法系统和律师事务所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和利用大数据较为广泛。

司法部门借助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进行“智慧司法”改革。全国法院系统全力打造新一代智慧法院。“智慧法院”大多由“一助手、八场景、七支撑、一平台”组成,即以法律人工智能平台为基础,整合包括电子卷宗、文书服务、证据分析等七个法院行业通用的业务服务,为法院行业智慧立案、智慧审判、智慧法庭、智慧执行、智慧审管、协同办案、电子诉讼、智慧司法管理八个重点应用场景提供服务。设置人工智能助手,让人工智能助手通过行为感知技术与用户进行语音、文字交流,及时为用户提供贴身智能服务。人工智能能够利用知识图谱技术,自动进行案件事实的自动识别和法官的争议焦点认定,结合大量裁判文书的学习,可以帮助法官撰写一个完整的判决书。[10]借助于这些技术,为法院诉讼、审判、庭审、执行以及司法管理进行全方位赋能,可以大大提高法院各个业务流程中的智能化应用水平,提升法院日常的工作效率。上海市已经全面推广应用“智慧司法”,构建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后,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上海90%以上的刑事案件利用了该系统,这是人工智能新技术和司法改革深度融合的典范。

许多律师事务所也在全面利用新科技进行法律实务工作。2018年8月,重庆举行了一场法律界的“人机大赛”,由重庆研发的人工智能法律定制机器人“大牛”与从全国公开招募的6名资深律师进行了法律服务比拼,主要涉及查清案件事实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比赛结果是——“大牛”完胜这6位资深律师。[11]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出现,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也开始进行创新,为律师研发集可视化、大数据、团队协作管理和人工智能为一体的智能工作系统。例如著名的英国律所Linklaters和美国A&O律所已经开始提供线上法律服务,将系统化整理好的法规专题研究及模版合同提供给客户线上登入参考使用,减少客户等待律师时间,律师也有更多时间解决更困难的法律问题。HS最近在上海成立一个中国法律服务中心(AlternativeLegalServiceCenter),通过技术和专门团队对法律大数据进行处理,同时处理大量重复性高的法律业务,标准化工作流程、降低成本来提高客户服务效率。[12]

三、“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应对措施

“互联网+”时代科技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出现了法律主体的重新拟制、虚拟财产的认定、P2P金融、公民隐私权及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等新问题,迫切需要法学研究对法律漏洞和治理的难题进行回应,以促使科技的发展,科技发展也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发展的机遇。面对大数据、云计算、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法律实务部门已经做出了迅速反应,而为法律实务部门提供人才的法学教育不应该无视这些变化,应该围绕现代科技带来的问题进行一系列教学改革设计。

(一)采用法学和智能科技融合的创新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需要跟上大数据时代及智能科技步伐,在传统的法学教义教育与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加快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法学教学与研究。大数据引入法学教学可能改变传统法学研究单兵作战的模式,能够发展集团化或团队协作的合作创新的法学教学与研究新模式。如今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科技不仅仅是作为时代背景的新事物,也是一种方式、方法,与法学教育与研究融为一体互相塑造,最终推动法学教育与研究的转型和发展。

因此,法学教育需要以法学和智能科技融合的方式创新培养模式。在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专业的法学思维方法、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的同时,从更新课程设计、实习引导、学科建设等方面改革,促使学生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的社会需求。

(二)应用大数据、网络技术等新的研究和教学方法

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常常利用抽样统计方法为法学研究服务。统计中的抽样调查是指按照随机原则,从调查总体中抽取一部分单位进行观察,并用这一部分单位的数值去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一种统计方法。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最大的科技创新之一便是云计算。云计算可以使统计的研究方法和教學方法发生彻底地革命。即从过去依靠抽样的统计方法进化到以全部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及分析的方法;从依靠部分数据推测整体数据特征的方法发展到通过对整体数据的分析与计算推演出整体数据的特征。这种统计方法的变革必然波及法学研究领域,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带来新的源泉。法学工作者可以利用云计算的数据资源及虚拟技术定制符合法学研究的特定模式,通过对全部的法律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得出比利用抽样统计方法更精确的结论。[13]

法学教学往往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法,近些年,许多高校采用了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学。毫无疑问,如果我们仍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跟随大数据和智能技术的步伐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我们教授出来的学生将不能满足智能科技发展时代的需求,会被社会淘汰。现在,许多律师事务所利用大数据进行办案。有的律师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如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实质性相似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和理论阐释,从而得出该类问题法院判案的趋势。我们可以学习实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在教学中展开教学,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教学。法学教育应该教会学生运用现代的技术工具,如信息检索工具、画图工具PrecessOn、VISO和百度脑图,或者学会知识管理、印象笔记,通过这样的训练,以提升学生对知识进行管理和法律写作的能力。这些大学学到的技术工具在法律职场上能够使学生很快适应高频率的法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开设数据法学课程,设置人工智能法学、网络法学学科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法律大数据将催生一种新型的法律职业——法律数据分析师。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数字化资源,法律大数据意味着更大规模量级的数据量。经过海量的数据分析,形成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裁判预测,进行同案类推,甚至对案件时长、难度、证据要求、胜诉概率、赔偿数额、量刑长短进行预判。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大数据分析人才将可能成为法律研究、法律应用、法律服务和立法领域的稀缺资源。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在传授学生传统法学知识之外,还需要培养他们对数据分析的能力,培养一部分学生成为法律大数据分析人才。为此,一些高校可以开设数据法学类课程,如《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分析》、《司法大数据分析》、《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等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在2017年12月23日成立了法律与大数据研究中心,专门对数据法学问题进行研究。

设置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培养人工智能专门法律人才。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培养聚集人工智能高端人才”。2018年4月13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指出要构建“互联网+”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实现这些目标,高校可以“建设人工智能学科”,“鼓励高校在原有基础上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模式,重视人工智能与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14]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仅仅在大学四年学习法律的知识,这样的人才很难适应人工智能下的新型法律运用的状况,今后要培养懂得并能充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响应国务院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内已经有一些法学院校结合自身在法学研究与教学方面的优势,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律”的学院、研究中心或实验室。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不仅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而且自主设置了目录外法学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在2017年12月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也在2017年12月成立。这些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将为“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供组织保障、学科支撑以及智力支持。但是,仅有这些高校的研究和培养还不够,需要更多的高校参与到“人工智能+法律”的人才培育队伍中。

为了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应该设立网络法学学科,以培养网络法人才。目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院校在法学专业或者计算机专业下有的建立有关的网络法学研究机构,有的开设网络法相关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设置了网络法学二级法学学科。随着网络成为绝大多数人不可或缺的生活空间,网络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刻不容缓,这需要大多数高校参与到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的研究中来,需要更多的高校培养更多的网络法治领域人才。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需要变革以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现代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各种新的方法论也为法律教育方法论提供新的内容与形式。“互联网+”将会引起法学学科呈现法律理论的多元性、综合性,法律研究及教学方法的新颖性、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萨拉·欧康纳.德国工厂发生首起“机器人杀人案”[N].金融时报,2015-07-02(3).

[2]夏紀森.关注人工智能对法律领域的影响[EB/OL].(2017-12-19)[2018-12-20].http://ex.cssn.cn/zx/bwyc/201712/t20171219_3784549.shtml.

[3]美国政府开始调查第一起无人汽车车祸[EB/OL].(2017-02-15)[2018-10-28].https://wenku.baidu.com/view/bb00d46d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ef.html.

[4]董毅智.法律AI冲入法界,人工智能下的法学何去何从?[EB/OL].(2018-01-10)[2018-09-18].http://www.tmtpost.com/3016192.html.

[5]胡剑锋.信息技术趋势的讨论,一定会回到法律与道德[EB/OL].(2018-02-20)[2018-12-28].http://www.allrun.com.cn/news/view_223.html.

[6]游云庭.云计算的法律挑战(上)[EB/OL].(2017-07-21)[2018-12-20].https://tieba.baidu.com/p/5235602346?red_tag=2437015261.

[7]胡剑锋.信息技术趋势的讨论,一定会回到法律与道德[EB/OL].(2018-02-20)[2018-08-28].http://www.allrun.com.cn/news/view_223.html.

[8]祝文明.那些从你我的2017年路过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件[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01-03(3).

[9]伍洪梅.以“大数据+机器学习”为驱动构建刑事案件判案智能预测系统[J].人民司法,2018(10):35.

[10]孟植良.AI技术驱动法院系统再升级信息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EB/OL].(2018-05-30[2018-12-30].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530/c42510-30021911.html.

[11]张燕玲.律政界“阿尔法狗”来了未来我们还需要律师吗?[EB/OL].(2018-08-25)[2019-01-06].http://www.chinanews.com/cj/2018/08-25/8610007.shtml.

[12]莫里斯.法律人的未来:数据技术驱动创新[EB/OL].(2018-02-20)[2019-01-06].http://www.legalminer.com/blog/?tag=%E5%BE%8B%E5%B8%88.

[13]繆文升.信息科技引领法学研究[EB/OL].(2018-03-08)[2019-01-10].http://ishare.iask.sina.com.cn/f/otFVDVx9jk.html.

[1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EB/OL].(2017-07-20)[2019-01-10].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

(责任编辑 赖佳)

猜你喜欢

挑战互联网+互联网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第52Q 迈向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