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身份—权力—行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教授治学

2019-08-17徐自强严慧

高教探索 2019年7期
关键词:内容分析

徐自强 严慧

摘要:对251篇样本高校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后发现,不同高校对教授治学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但仍有一致性程度较高的规律:从身份上看,教授治学中的“教授”实际上是一个以拥有正高级职称教师为主要成员的多元治理主体的代表性称谓和集合,在个体意义上这一治理主体需要具备正高级职称、不同学科专业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等资格条件,在组织意义上这一治理主体主要由学术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的形式参与大学内部治理;从权力上看,学术委员会基本上是按照“民主选举—会议协商—投票表决”这一方式来运行的;从行动上看,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不同尺度的管理权限参与包括学术道德类事务、学科建设类事务、学术评价类事务等12类事务在内的学术性事务。研究认为高校章程中所规定的教授治学应在学界研究、高校实践和官方确认的共同推动下尽可能达成共识。

关键词:大学内部治理;教授治学;高校章程;内容分析

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高校章程落实机制,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善、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看出,大学章程的编制与落实在《总体方案》中更是直接被提升至作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抓手”的高度,具有很强的战略意义。实际上,自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陆续对中央直属高校章程展开核准工作之后,高校章程的文本就很快吸引了学界的关注,围绕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产出了许多优秀研究成果。如洪煜等通过对18所部属高校章程进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校章程对学术组织及其运行模式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依据变动、条款表意含混、法定权力虚置、关系定位不清、程序衔接不严等问题,并指出落实“教授治学”,摆正学术权力在大学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中的主体作用。[1]方芳通过对教育部核准的六所高校的章程文本进行分析发现高校章程在落实办学自主权、平衡内部治理中多元权力关系等方面还存在困惑。[2]何晨玥等则对这84所中央部属高校章程文本进行统计并指出,高校章程在学生权利方面存在各种共识性与差异性的话语表现。[3]

《规程》对大多数内容都已做出了基本的规范和限定,但高校与高校之间无论在章程内容的表述方面还是在章程落实的行动方面都存在差异的。从文本及其内容的角度看,高校章程都规定了哪些大学内部的治理主体享有哪些学术权力?作为个体身份存在的治理主体——“教授”在大学内部治理中与各个基于组织身份存在的治理主體——“学术机构”是否已经明确界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的高校学术委员会和其他学术机构的运行在制度保障方面是否已经有了成熟的实现机制与途径?本文拟在对一定样本量的高校章程进行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高校章程文本内容分析的研究设计

(一)高校章程的抽样

截止目前,中央部属高校的章程已经由教育部全部核准完毕并发布,地方省属高校也基本完成了核准。鉴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章程系教育部核准,地方省属高校的章程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为区分出中央直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在高校章程中可能存在的差异性,本文拟按照分层抽样的原则在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中进行抽样。目前,教育部已完成113所中央部属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除公安部等中央部门直属管理的部分高校外,本文共抽取中央部属高校98所,地方省属高校153所,遍布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山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个省,两类高校章程合计251篇作为文本内容分析的样本。251篇高校章程文本全部来自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官方网站。

·教育管理·身份—权力—行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教授治学

(二)分析单位

高校章程是一种基于大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现实的内外办学环境下解决内外部管理中的某些突出问题的政策文件。[4]因此,其涉及的内容类目比较多,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大学的宏观管理职能以及调整大学的宏观领导管理关系,还在微观上具体划分了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党政关系、教授和其他教学与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权力责任范围。鉴于此,本文拟选取高校章程中关于学校这一层级上的教授治学、学术机构等直接涉及学术权力分配和运行的部分作为分析单位。在不同高校的章程中该部分在结构设计和内容表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编码员熟悉编码协议的具体说明。

(三)分析框架与变量设计

根据研究的目的,本文对每个高校章程中关于学校这一层级上的教授治学、学术机构等直接涉及学术权力分配和运行的部分都依据下列四个一级指标进行分类和编码:

(1)高校基本情况(分为主管部门、高校类型、高校层次三个二级变量,其中主管部门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高校类型分为综合类、行业特色类之自然科学类、行业特色类之社会科学类、外语类、师范类、艺体类、民族类;高校层次分为985兼211高校、211高校、其他高校);(2)身份(分为组织身份和个体身份两个二级变量,其中组织身份即为各类学术组织,主要考察成立了哪些学术组织;个体身份即为学术组织成员,主要考察这些成员的构成、资格、是否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等);(3)权力(分为权力生成方式和权力运行方式两个二级变量,其中权力生成方式主要是指章程是否以及如何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产生方式,权力运行方式主要是指章程是否以及如何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的决策方式和决策生效原则,该一级变量主要标注校级学术委员会);(4)行动(分为学术性事务和管理权限尺度两个二级变量,其中学术性事务需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内容分类进行具体标注,如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12类事务;管理权限尺度根据权力可控制的尺度从大到小分为决策权、审议权、建议权、咨询权四大类,该一级变量需标注章程中所提到的各类学校层级的学术机构)。

上述四项指标均为客观性指标,其判定主要依据高校章程文本中的文字规定,文本内容分析的工作由两位作者合作共同完成。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对“权力”这一变量的考察限定在了学术委员会一个对象上,原因在于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层级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他各类学术机构的权力通过转化为“行动”这一变量上进行考察;其次,对“行动”这一变量的编码尤其是管理权限尺度的编码是根据章程文本中的不同表述进行分类赋值的,其中编为决策权的表述为审定、评定、决定、决策、裁定、裁决、受理、调查等,编为审议权的表述为审议、审查、审核、评议、评价、评审等,编為建议权的表述为提出意见、建议等,编为咨询权的表述为咨询、指导、服务,通过上述操作化处理将管理权限尺度简化,这样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绝大多数高校章程在学术性事务中的行动在表述上基本是趋同的,同时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表述,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管理权限的尺度大小进行合并归类编码要比对这些不同表述进行语言学上的语义分析更有意义;最后,本文假设,从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看,不同的学术性事务其治理(行动)的主体(身份)及其享有的学术权力的生成方式、控制尺度、决策方式原则(权力)均有所不同,由此建立起“身份”、“权力”与“行动”三个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身份—权力—行动”分析框架,每一个分析单元均按照该框架的内容进行单独分析,经过操作化处理后的理论与变量框架如表1所示。

二、大学治理中的治理主体身份

正如别敦荣教授所说,“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同类学术组织中,大学需要将自身的身份昭示出来,以便内部成员认同和外部公众知晓和认可……章程是大学的第一份正式制度,因此,大学的身份认同始于章程。[5]”从大学内部治理的角度看,各级学术组织是大学内部治理中基于组织层面的治理主体,而这些学术组织的成员则是基于个人层面的治理主体。基于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的治理主体身份在高校章程中是如何予以界定表述的,是治理主体身份得以清晰彰显的关键所在。

(一)组织层面:学术组织的形式

1.学术委员会:是否成立与最高地位

从高校基本情况看,样本中的251所高校涵盖了38所985高校、51所211高校和162所其他高校。251篇高校章程中有249篇明确规定了成立学术委员会,在这249篇规定成立学术委员会的高校章程中又有239篇明确指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基本认定学术委员会就是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地位最高、处理学术性事务权力最大的机构。实际上,学术委员会的成立与地位不仅是大学治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共识,更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的明确要求。《规程》中就明确指出,要确立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因此,这既是大学对其自身内部治理结构实践探索的共识经验,也是政府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统一要求。

2.学术分委员会:自主设置与职能划分

《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那么,样本高校的章程中都规定拟成立哪些专门委员会呢?表2显示,251篇高校章程中共涉及了8类专门委员会,具体分布如表2所示。

由表2可见,样本高校章程中规定的拟成立的各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学位评定委员会(99.2%)、教学(指导)/人才培养委员会(72.2%)、教师聘任/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54.4%)、学术道德委员会(40.3%)、学科建设委员会(33.9%)、科学研究委员会(31.5%)、学术评价委员会(6%)、学风建设委员会(1.6%)。可以看出,学术分委员会中围绕学位评定、人才培养和职称职务评审等三个方面进行设置的居多(超过半数),而专门围绕学术道德、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设置分委员会的较少(低于半数)。随着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的部署与实施,以及教育部对学术道德与诚信的愈发重视,相信其他分委员会在现实中成立的比例会有所提升。

(二)个体层面:学术组织的成员

《规程》对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是这样规定的:“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而通过内容分析可以看出,样本高校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构成、资格与身份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1.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

根据变量框架的设计,样本高校章程中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分布如表3所示。样本高校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的8种表述频数从高到低为(专任)教授或研究员或正高级(86%);专业技术(职务)人员(70.9%);校长、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57.5%);青年教师或教师(44.7%);(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20.7%);(校内)专家学者(11.2%);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副高级(4.5%)和学生(2.2%)。可以看出,教授、专业技术人员和校领导等在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占比较高;而青年教师、校外专家、副教授、学生等则在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占比较低。《规程》规定,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尽管官方并未明确说明,但从语言语义习惯上,教授治学中的“教授”实际上的确是特指职称中的正高级教授。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只不过在实际构成上各高校都适当兼顾了其他职称乃至其他类型的成员,然而从样本高校章程的规定中也能看出不同高校对内部治理主体多元化有着不同的倾向和选择,尤其是有4所高校将“学生”也纳入了学术委员会成员范围之内。

2.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与身份

为进一步深入研究作为个体身份存在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和作用,笔者将对样本高校章程中关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和表述进行内容分析。从表4可以看出,样本高校章程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或条件的频数从高到低依次为:正高级职称(85%)、不同学科专业(69.9%)、不担任党政职务(60.7%)、学术声望较高或学术造诣较高、资深等(15.6%)。可见,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围绕职称、学科和党政职务进行了限定,而关于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席的资格,251篇样本高校章程中仅有6篇做出了规定,占2.4%。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席是学术委员会得以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尽管学界对于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席是否不应由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尤其是校长来担任尚存争议,但笔者仍坚持认为虽然理论上讲无论从学术能力还是行政能力,校长大多为突出卓越的正高级教授,但鉴于行政事务的琐碎与繁忙以及更加专注于学校整体发展战略的立场,以学术事务为核心工作内容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席由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来承担更为合适。

此外,《规程》对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身份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251篇样本高校章程中有102篇对“学术委员会成员是否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这一身份条件做出了规定,在这102篇章程中仅有1篇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另有1篇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成员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其余均与《规程》要求一致。比例的差异虽不能对学术权力运行起到实质性的影响,但这确实也是衡量学术权力能否不受行政权力干预的重要指标。显然,无论是教育部的《规程》还是各高校的章程,“教授治学”中的“教授”并不仅仅是指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它更侧重于是一个涵盖了各种类型、条件的由多元主体构成和参与的群体,只不过这一群体是用“教授治学”中的“教授”来指代而已。

三、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治理主体权力

无论是现代大学制度,还是大学治理结构,治理框架下的大学制度安排都是围绕学术权力的运行为其实质的。从权力的本质看,无论学术权力的来源和属性在学理上是否存在争议,学术权力的实际运行与其他类型权力的运行在对权力客体施加主动影响方面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在一定范围和尺度内或一定层级上享有决策权力或权限。正如龚怡祖教授指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现实功能,是要建立起一种以学术权力为基础、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能够有效回应“冲突和多元利益”要求的内部决策权结构,避免决策权处于高度集中与过度紧张的状态[6]。因此,从治理理论和权力本质出发,本文拟从个体身份的学术人员和/或组织身份的各类学术组织(本文中主要指学校这一层级)的治理主体,其学术权力的生成方式与运行方式对大学内部治理的学术权力进行内容分析。

(一)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生成方式

教育部的《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可见,教育部对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主任的产生方式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与选举”。然而,通过对样本高校章程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251篇章程中有109篇并未就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如何产生做出明确规定,占43.4%。也就是说,近半数的高校章程在这一事项内容的制定上存在缺陷。在其余142篇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主任产生方式的章程中,具体的产生方式表述的频数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出,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主任产生方式的表述的频数从高到低依次为:经选举产生(90.8%)、经基层学术机构推荐产生(45.8%)、经校长聘任产生(44.4%)、依职务产生(9.2%)、以定额/席位制产生(4.9%)。如前文所述,鉴于教育部《规程》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绝大多数高校是沿用教育部《规程》中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基层推荐—校长聘任”的程序进行,但尽管占比不高,但后两种产生方式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依职务产生”的表述明显蕴含了“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自动成为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意思,这显然是与经选举产生的民主方式截然不同;而“以定额/席位制产生”的表述则是结果意义上的,并没有明确指出何种程序,比较模糊。

(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运行方式

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运行方式,教育部《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251篇样本高校章程中就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的决策方式以及决策生效原则作出明确说明的仅有85篇,占比仅为33.9%。即2/3的样本高校章程并未就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如何运行,尤其是决策方式与决策生效原则作出规定。在这85篇章程中,关于决策方式具体表述频数最多的为例会制/会议讨论/商议,共出现76次;其次为投票/表决制,共出现18次;最后为年度报告制,共有9篇。而关于决策生效原则中有83篇章程都对同意成员人数占比做出了规定,与教育部《规程》的要求一致,即应以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另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表述也出现了78次。

總体上看,尽管多数章程未对此事项内容做出规定,但学术权力的运行基本上是以“会议协商”为主要方式。虽然仅有18篇章程规定了最终的决策结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但决策生效原则的频数已经足以说明,如果在会议协商中某项学术事务遇到分歧,投票表决基本上会成为最终能否通过的主要方式。这基本上符合大学管理决策乃至现代政治进程中的民主惯例。

四、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治理主体行动

从学术权力的客体看,学界普遍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学术性事务。但什么样事务属于学术事务却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最容易被行政权力干预甚至侵蚀的地方。教育部《规程》中就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有着相对较为明确的界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都是围绕此项内容进行的规定。从《规程》中可以看出,有些事务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进行决策,而有些事务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权限尺度或曰行动尺度则没有那么直接。鉴于样本高校章程在此项内容中的具体表述在具体性和完整性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把治理主体行动这一变量拆分为两个二级变量:学术性事务与管理权限尺度,并将学术性事务(本文主要分析学术委员会)大致划分为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科学研究)规划;学术机构设置;学术评价与奖励标准、办法;教学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学术相关经费与基金会;导师遴选、职称与学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学术争议、学术纠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学术文化倡导;校级、院级相关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学术章程等12类;将管理权限尺度根据不同表述从大到小划分为决策权、审议权、建议权、咨询权四类。通过内容分析统计出作为大学内部治理主体的学术委员会对何种学术性事务享有何种尺度的管理权限和具体行动。

(一)学术性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行动客体

251篇样本高校章程中有194篇对学术委员会在哪些学术性事务上享有学术权力做出了规定,所占比例为77.3%,另有57篇没有做出规定。在做出规定的194篇样本高校章程中可以看出,高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不同学术性事务的频数上仍能看出一些总体规律(如表7所示):首先,如前文所述,共有12类事务中出现在了样本高校章程关于学术委员会可以参与的学术性事务规定中;其次,12类学术性事务中没有一类是所有高校的共识性事务,彼此之间存在差异;最后,12类学术性事务在高校之间一致性程度较高的(70%以上)有学术争议、学术纠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事务(91.8%);学科专业设置、建设与规划事务(87.6%);学术评价与奖励标准、办法事务(87.1%);教学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事务(80.4%);职称与学术职务聘任事务(79.9%);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事务(74.7%)和学校发展规划事务(71.1%)。可以看出,学术委员会参与的学术性事务在高校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大多数高校是将学术道德类事务、学科建设类事务、专业设置类事务、学术评价类事务、人才培养类事务、职称职务类事务、学术交流类事务等纳入了学术性事务的范畴。何种事务应该纳入学术性事务是影响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教授治学”能否有效实现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尽管高校之间在此问题上存在主观认识的局限和客观环境的制约,但笔者认为,不同的高校可能在不同学术性事务的管理权限尺度和具体行动上可以有所差异,但在“何种事务属于学术性事务”这一问题上还是应该尽可能力求达成共识。

(二)管理尺度权限:学术委员会的行动范围

如前文所述,之所以在内容分析时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性事务上的管理权限尺度划分为决策权、审议权、建议权、咨询权四类,是因为笔者认为不同的管理权限尺度在语词表述上的差异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本文将语义相同、相似、相近的表述进行归类合并,再根据管理权限尺度的高低划分为四类行动。但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建议在表述上应尽可能使用一致的语词。

在对学术委员会对哪些学术性事务做出规定的194篇高校章程中,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在相应的学术性事务上学术委员会享有何种尺度的管理权限和具体行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章程中规定得非常笼统和模糊,仅用“学术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享有指导、咨询、建议、审议、决策的权力”类似的一句话予以表述;另一类则是没有将某一类或某几类事务纳入学术委员会可以参与的学术性事务范畴之中。表8集中反映了不同学术性事务上学术委员会不同的管理权限尺度,在做出明确规定的样本高校章程中对比后可以看出:(1)高校之间在同一类学术性事务上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权限是不一致的,有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管理权限大,有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管理权限小;(2)固定住管理权限看事务,学术委员会享有决策权的事务较多的是学术评价类事务(146篇)、学术道德类事务(143篇)和职称职务类事务(96篇),享有审议权的事务较多的是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类事务(104篇)和学术机构设置类事务(74篇),享有建议权的事务较多的是学校发展规划类事务(103篇),享有咨询权的事务普遍较少,基本上分布在其他三类管理权限尺度上;(3)固定住事务看管理权限,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发展规划类事务上享有建议权的最多(53.1%),在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类事务、学术机构设置类事务、学术交流类事务上享有审议权上享有审议权的最多,所占比例分别为53.6%、38.1%、30.9%,在学术评价类事务、学术道德类事务、职称职务类事务、分委员会与基层学术组织类事务、人才培养类事务、人才引进类事务、学位授予类事务、学术经费类事务上享有决策权的最多,所占比例依次分别为75.3%、73.7%、49.5%、43.8%、40.7%、38.1%、35.1%、29.4%。

需要指出的是,高校章程所规定的学术委员会对不同学术性事务的管理权限尺度实际上是一种连续性的权力和行动,如果学术委员会在某类事务中享有决策权,那么理论上在该事务上同样也能够享有较小尺度的管理权限,以此类推,但反过来则不行。这一点从样本高校章程的具体表述上就能看出。

五、结论:基于样本高校章程文本内容分析的大学内部治理

(一)样本高校章程的文本分析结论

1.高校章程文本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同质化现象

由于出台的时间较早,教育部《规程》的发布很自然地成为各高校制定自己章程的准绳和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相比地方省属高校章程的核准公布,中央部署高校中的绝大部分章程经由教育部核准公布的时间也普遍相对较早,尽管没有通过调查予以实证验证,但是笔者认为高校章程在文本形式与结构方面存在同质化与高校借鉴教育部《规程》、高校之间相互借鉴不无关系。不过,无论是否借鉴,都不影响我们从高校章程的角度来审视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教授治学这一具有极强研究价值的问题。

2.高校章程文本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果说形式和结构上的趋同并不是特别严重问题的话,那么内容上的缺陷和不足就是大问题了。通过对样本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小部分高校的章程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对“学术委员会在何种学术性事务上享有何种管理权限”这一部分几乎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还有部分高校章程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却十分模糊,只是笼统地一两句话予以涵盖。

(二)样本高校章程的内容分析结论

1.基于样本高校章程的“教授治学”中的“教授”

教授是大学内部治理中表现在个体或群体意义上的治理主体,是一个包含了多元主体的集合概念,而学术委员会则是大学内部治理中表现在组织意义上的治理主体。毫无疑问,“教授”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治理主体,正如龚怡祖教授所说,“纵观大学组织的历史,其核心价值与核心竞争力从来都是由教授群體贡献的,如果把大学比喻成一支球队,教授毫无疑问是场上的绝对主力和灵魂。而历史上大学所产生的许多危机都是根源于对这一基本常识的无视与冒犯”。[7]然而在现实中,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教授在“教授治学”中实际上只是一种代表性的称谓。尽管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才能被称为教授或研究员,且应该是构成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主体,但当这一主体出现在“教授治学”中时,其内涵将变得更加丰富:无论是教育部的《规程》还是各高校章程,在学术委员会个体层面的成员身份和资格上都体现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征,也即“教授治学”中的“教授”实际上是一个包含了校内外专家学者甚至学生的多元主体体系。

身份与资格是教授治学中的“教授”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条件,从样本高校章程内容分析的结果看,正高级职称、不同学科专业、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是一致性程度相对较高的资格条件,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中的占比虽然不是衡量学术权力良性运行的唯一指标,但笔者仍然建议高校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程》要求的基础上再提高这一比例,如提至不少于2/3。

2.基于样本高校章程的“教授治学”中的“治”

龚怡祖教授认为,学术权力在性质上本是一种内生于学科与专业的学术共同体的集体权力……原则上应以民主的方式来产生和行使,而不应被行政权力随意赠予,也不能够被篡改成以任何形式出现的个别学术权贵的独裁权力,尤其是不能被篡改成那些借助行政势力而获得备受质疑的学术地位的人的权力。[8]“教授治学”的决策权结构已然成为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对样本高校章程的内容分析结果显示:(1)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权力的生成和运行基本上是以“民主选举—会议协商—投票表决”为主要方式,但高校之间在具体环节的规定上存在差异,甚至还有部分高校章程并未按照上述方式产生和运行的情况;(2)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性事务上享有决策权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但在不同的事务上享有管理权限尺度也就是其治理行动的范围存在差异,高校之间的学术委员会在“如何治”“怎么治”上尚未达成共识。尽管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权限和治理行动势必会因为大学类型、层次、战略定位选择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哪些学术性事务上应该享有何种尺度的管理权限和治理行动等问题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应在学界研究、高校实践和官方确认的共同推动下尽可能达成共识。即便存在差异或者倡导大学自治,如何识别和处理差异、自治边界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等问题都应该成为后续努力的方向。

3.基于样本高校章程的“教授治学”中的“学”

哪些事务才是学术性事务?看似容易界定,实则争议较大。教育部《规程》中实际上已经做出了一个基本的规定,但对样本高校章程进行内容分析后仍可以发现,学术委员会参与的事务尤其是学术性事务在高校之间存在差异。根据研究设计,样本高校章程中共出现了12类事务,其中学术道德类事务、学科建设类事务、专业设置类事务、学术评价类事务、人才培养类事务、职称职务类事务、学术交流类事务被纳入学术性事务范畴的一致性较高。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哪些事务应该被纳入学术性事务范畴可能会受到大学类型、层次、战略定位选择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笔者认为与前一个问题相通,這个问题同样关系到教授治学能否得以有效实现,应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并在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找到其中差异的规律与机制。

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教育部《规程》实际上同时兼具指导性和规范性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仅仅只起到借鉴指导的作用,如《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每个大学的确也拥有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高校章程都应该在一致性与差异性之间、在共性与个性之间、在统一与自治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和张力。

高校章程是落实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总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再科学合理、详尽完善的高校章程终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与制度,真正影响上述目标实现的只能是坚决且有效的执行。鉴于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化局面,高校章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并见到成效,还需一段时日。

参考文献:

[1]洪煜,钟秉林,赵应生,林光彬.高校章程中学术机构及其运行模式——基于教育部核准的18所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5(9):14-19.

[2]方芳.大学章程制定中的困惑与突破路径——基于六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14(1):61-66.

[3]何晨玥,金一斌.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J].中国高教研究,2015(9):20-26.

[4]别敦荣.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属性[J].高等教育研究,2014(2):19-26.

[5]别敦荣.我国大学章程应当或能够解决问题的理性透视[J].中国高教研究,2014(3):1-7.

[6][7][8]龚怡祖.大学治理结构:建立大学变化中的力量平衡——从理论思考到政策行动[J].高等教育研究,2010(12):49-55.

(责任编辑 赖佳)

猜你喜欢

内容分析
国内电子商务学术研究进展分析
美国科学教育标准实施的新动向
三重表征视野下“金属晶体”内容分析与教学过程设计
改革开放以来幼师学前心理学教材发展演变历程
“老人摔倒”新闻正面报道的负效应研究
2016年《中国日报》“两会”数据新闻报道研究
基于引文分析与内容分析的专利计量与评价的理论探索
浅析历史题材穿越剧
历史人物人格主要研究方法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