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维一体”分析的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2019-08-14刘啸尘
● 蒋 蓉 刘啸尘
一、引言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并最终使得税后财富最大化。本文将运用系统的原理和方法来构建企业“三维一体”的税务筹划模型,并运用相关技术知识和税务筹划的方法对财务活动内容进行税务筹划研究,这无疑对于广大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系统模型构建
税务筹划既需要对于国家现行的税法体系与征管机制很熟悉,对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精通,筹划过程贯穿整个财务管理活动,既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利润及其分配活动,需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
本文运用系统分析的原理和方法拟定了如图1所示的“三维一体”企业税务筹划系统模型。
图1 “三维一体”企业税务筹划系统模型
模型的核心是基于三维一体的企业税务筹划模块,其中技术知识维表明实施税务筹划所需要具备的较为广泛的相关专业知识,方法途径维则强调了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常用的方法,财务活动维是说明在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活动都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影响,都可进行必要的基于降低税收成本的综合设计,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三维一体”税务筹划模型在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一)结合财务管理知识对企业筹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筹资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方式主要包括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按我国税法规定,负债利息是在所得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而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后分配,不具有抵税作用,但不是在所有情况下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最低、企业收益最多,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是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
例某公司因建设需要筹资资金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25%,现有2套方案:
方案1:发行股票1000万股,每股1元。
方案2:发行股票600万股,每股1元;同时向银行借款400万,年息6%。
如不考虑资金成本由于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应选择方案2;如考虑资金成本,利用财务管理中最佳资本结构无差别点法,可看出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方案2最优,下面通过计算说明:
(筹资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方案1年利息)×(1-税率)/方案1普通股股数=(筹资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方案2年利息)×(1-税率)/方案2普通股股数
(筹资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0)×(1-25%)/1000=(筹资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400×6%)×(1-25%)/600
筹资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60万
筹资无差别点每股收益=(60-0)×(1-25%)/1000=0.045(元/股)
如图2所示,当息税前利润等于60万时,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每股利润相等;当息税前利润大于60万时,负债筹资每股收益较多;当息税前利润小于60万时,权益筹资每股收益较多。因此筹资过程的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也要考虑资本结构对企业整体收益的影响。假如该企业当息税前利润大于60万时,随着利率的增大,负债筹资每股收益并不一定比权益筹资多。下面以该企业年息税前利润70万,利率加以变化后企业收益随之改变进行研究。
图2 每股收益无差别示意图
表1 不同资本结构方案比较
如表1所示,该企业当年息税前利润大于筹资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60万(以70万为例),借款利率维持原来6%时的投资收益比全部权益筹资时增加;借款利率为7%时的投资收益与全部权益筹资时持平;借款利率增加为10%时的投资收益比全部权益筹资时反而减少。
所以说虽然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但利息过高不仅增加财务风险,同时在息税前利润一定的条件下,负债利息率过高,虽然财务杠杆作用越大,但投资资本收益率和普通股每股收益率反而降低,股东收益受影响程度也越大。因此筹资时不仅要考虑利息的节税作用,还需同时充分考虑负债的风险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充分维护,选择企业最优筹资方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为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国家政策的行业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因此在投资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如新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例某企业有两个投资项目可供选择,两个项目第一年初投资额均为1000万,均为第二年初建成投产,银行贷款利率均为6%。项目一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末都为500万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5%;项目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末都为450万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15%。两项目其他情况相同,现做出投资决策。
项目1投资净现值=经营期内现金净流量-原始投资额
项目1投资净现值率=490.23/1000=49%
项目2投资净现值=经营期内现金净流量-原始投资额
项目2投资净现值率=520.04/1000=52%
可以看出相同的投资额,虽然表面上看项目一的投资收益较高,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使得项目二的投资净现值和投资净现值率都高于前者,综合考虑应该选择项目二。
但是假如项目二其他条件相同,第二年末到第六年末的投资收益只有每年400万,投资净现值则为351.15,投资净现值率则为35%,税率的优惠就不能抵消经营期每年收益的减少,项目一就成为优选。
由此可见税率高低是影响企业税负的决定因素,是投资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考虑问题,但投资项目的选择还需进行财务分析,以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结合会计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包括购销活动、费用分摊、存货计价、坏账准备和折旧计算等处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的影响也不同,现以固定资产为例结合会计方法的处理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在税制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可以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但在经营期间前期亏损或前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并不能获得节税的好处。
表2 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
例如某企业投资环境保护项目的固定资产200万,投产当年取得收入,享受国家“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率25%,假如企业不考虑残值,试分析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发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对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的影响。
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在减免税期内,企业采用加速折反而增加了税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经营期间前期亏损的企业,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和上述相同,不适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及短折旧年限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四)结合会计政策对利润及其分配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利润及其分配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包括:延长申报经营期、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保留在抵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与分配等。现选择结合会计政策对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税务筹划研究。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部分,可以逐年弥补,但不得超过5年。因此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会计政策规定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不少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有可能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到期前,企业账面继续亏损,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利用账面有盈利的企业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余弥补亏损,免交免缴或少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