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与商业如何“相安无事”
2019-08-13权敬
权敬
公益与商业的融合与区分近些年在我国公益界和学界成为热门话题,之所以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其原因在于“井水犯了河水”,或者“河水犯了井水”。“我们担心,当以公益为名从商时,或者为经商之实行善时,是否会有不妥?但是反之,如果是以经商之名行善时,或者为行善之实从商时,可能就不会有这样的担忧吗?答案可能并不简单。”
那么,公益慈善与商业之间有哪些必须要厘清?如何厘清?
“在公益专业化、组织化和法制化之前,公益与商业的关系根本不是一个疑难问题,那时更纠结的是宗教与世俗慈善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便以公益为名沽名钓誉,行为人所遭受的也自有社会舆论与来自道德的责难和矫正。”金锦萍认为,当公益专业化和组织化之后,出现了以公益为业的组织,并且法律对以公益为业的组织进行特殊规制的时候,公益与商业的关系才变得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所以从法律视角而言,与其笼统地探讨公益与商业的关系,不如说是在讨论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之间的关系。
据了解,法律中与商业组织对应的概念并非公益组织,而是非营利组织。之所以要厘清两者,是因为非营利组织有获得的特殊权益的权利,例如公开募捐资格的授予和优惠的免税政策。
据金锦萍介绍,法律上首先区分的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进而在非营利组织中再区分互益组织和公益组织。法律之所以区分就意味着:如果误用或者错位使用组织形式,以公益组织从商或者以商业组织为善,都将因名不副实而使设立者意愿难以实现或者使组织遭受不当规制。
那么公益组织从商或者商业组织行善的法律规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金锦萍表示,商业组织行善,法律原则上并无强制性规范。尽管中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而言,依然是为了商业目的的公益行为,所以那个条款并无实际适用的效力,只有奖励性措施,例如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但是有一点却不容忽视,她认为,如果要求以公益为业的组织的设立遵循的是特许原则的话,那么有一些以公益为业的机构即便想登记为商业组织也不可行;当然,商业组织在公益活动中的获益若是名利双收也未尝不可,例如公益营销。但是公益营销本质上属于附捐赠合同的商业营销,而且广而告之,故调整这一活动的主要是广告法和合同法,如果慈善法对此有所规制,也只是确保信息对称以及公益组织的利益没有遭受损失,例如要求规定慈善组织的最低收到捐赠数额,不管销售情况如何。
而对于公益组织从商,法律的规则限制则大不一样。金锦萍介绍道,其一,是否允许公益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各国立法不统一,区别只是在于是否允许公益组织可以兼营商业活动,而且这种混业经营并未改变公益组织的属性。其二,商业活动是否影响了公益组织的认定?当公益组织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过大时,会偏移其目的和宗旨从而影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其三,商业活动是否与公益组织的宗旨和公益伦理相符?公益组织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还需要符合公益伦理,例如一个以促进环保为目的的公益组织不得从事会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商业活动。其四,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收入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这种政策是否会导致与从事着同类商业活动的商业组织的不正当竞争?归根结底,由于慈善组织比商业组织要适用更严格的规制和享受更优惠的财税政策,故其自由度难免受到影响。
而对于两者的关系,金锦萍认为,公益与商业从来不是水火不容的。“但是法律上的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却泾渭分明;所有将两者混淆或混合的做法最终只能使该组织首先适用商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商业组织从善是自由选择,而公益组织从商却被法律纳入严格規制,其理由不言而喻:需名实相符、权利义务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