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宁蒗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与走婚习俗的变化(1956~1974)
2019-08-08李金莲
李金莲
(楚雄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1950年,永宁区(公社)、拉伯乡(公社)[注]永宁区(公社):1956年称一区,1958年成立永宁公社,1962年改区,1969年又改为公社,直至1983年。拉伯乡(公社):1950~1957年称拉伯乡,属永宁区管辖;1958~1961年称为金沙公社;1962~1968年与永宁公社合并;1969~1983年称为拉伯公社。除有明确的时间点进行界定外,文中统一为永宁区(公社)、拉伯乡(公社)。所属的宁蒗县(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蒗县)境获得了解放。当地政府与摩梭人接触以后,摩梭人特殊的走婚制度[注]“走婚”亦叫“走访婚”“阿注婚”。走婚双方互称“阿注”,不称夫妻。分为“阿注异居”和“阿注同居”两种形式。“阿注异居”的基本特点是男不娶、女不嫁,双方各居母亲家,不单独组成家庭。男方暮来晨往,仅在女方家过夜。“阿注同居”,指结交阿注关系的男女过一段分居生活以后,随着感情的加深或生有子女,经双方商议,便共居一家,过男居女家或女居男家的生活。但也有学者认为,走婚只是指阿注异居的婚姻形式,走婚并不等同于阿注婚。笔者认为,走婚应等同于阿注婚,因为即便是同居的阿注往往也不固定,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返回各自母家,恢复走婚生活。为了行文统一,除引文外,文中统一称“走婚”。随之引起注意。从1956年民主改革开始,政府提出一夫一妻[注]针对摩梭人的各种婚姻改革的目的就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当地摩梭人的记忆中也是“一夫一妻”或“一妻一夫”改革。摩梭人更倾向于用“一妻一夫”而非“一夫一妻”,在他们看来,即便结婚也应该保持母系制度,应该男方上女方家居住,即“嫁男”,而非“嫁女”。的口号,通过出台各种政策措施推行一夫一妻制,鼓励那些具有公开走访关系的摩梭人结婚,号召他们领取结婚证,以此改变当地的走婚制度。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政府对摩梭人进行了多次婚姻改革[注]由于没有相关文件,各种材料中反映“婚姻改革”或者“婚姻改革运动”的说法不一致,有以下几种说法:三次婚姻改革(1967年、1972年、1975年);四次婚姻改革(1958年、1966年、1971年、1974年);婚姻改革(从1958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五六十年代的婚姻改革和70年代中期的一夫一妻运动有较大的差别。本文将重点探讨1956~1974年的婚姻改革,1974~1976年的婚姻改革(一夫一妻运动)将另文论述。学术界关于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很少,本文试借助相关文献资料和调查获取的口述史资料梳理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经过,分析和探讨这一时期党和政府改革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努力和经验。
一、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背景
摩梭人特殊的走婚习俗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规的风俗,这样的习俗会导致很多问题。首先,摩梭人的走婚习俗是反生产的。男人一心惦记着去走访女人,分散了他们在工作时的精力,就想早点回去走婚。由于人们沉溺于走访而忽视生产,降低了生产效率。同时,年轻人到处去走婚也扰乱了生产的正常秩序。其次,这样的生活方式会影响到生殖健康。在永宁区(公社),超过50%的成年摩梭男子感染了生殖方面的疾病,大量的摩梭妇女不孕。后代畸形率高,许多人残废,人口停滞,等等。再次,它影响了摩梭人相对固定的亲密关系。因为在工作高峰期,男子们回家太晚,没办法再去走婚。最后,这一婚俗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有些子女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许多老年人被遗弃,尽管他们有很多子女[1](386)。基于这些问题,当地政府认为有必要改革这种婚俗。
与此同时,民族学学者也对摩梭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组织进行了多次调查。1956年,王承权、詹承绪等人对宁蒗县永宁区(公社)6个乡[注]6个乡即温泉乡、八株乡、开坪乡、忠实乡、拖支乡、落水乡。1956年这些地方称为乡(属永宁一区管辖),1958年改为生产大队(属永宁公社管辖),1962年改为乡(属永宁区管辖),1969年改为温泉生产大队(属永宁公社管辖),直至1983年。除有明确的时间点进行界定外,文中统一为乡(大队)。的婚姻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走婚是摩梭人最主要的婚姻方式。在18岁以上有婚姻生活的成年人(1 635人)[注]当时被调查者为18岁以上的成年男女,共1 749人。其中包括有婚姻生活的男女1 635人,无婚姻生活的男女114人。无婚姻生活,即“已达婚龄,因生理缺陷、当喇嘛或者年龄太大的人”。中,实行阿注异居的男女高达78.6%;阿注同居和正式结婚者仅为21.4%[注]参见严汝娴、宋兆麟著:《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94页。。对6个乡51岁以上的成年人(80人)阿注婚姻[注]“阿注婚姻”,亦叫“走婚”“走访婚”。走婚双方互称“阿注”,不称夫妻,有“阿注异居”和“阿注同居”两种形式。的调查结果显示,既有长期阿注、短期阿注,又有临时阿注的人高达71.25%;只有一个长期阿注的仅为21.3%[注]参见云南编辑组:《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家庭形态调查》之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1960年和196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民族调查组和云南省民族研究所的有关学者在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调查报告中提到,这种婚姻制度应当逐渐得到改革,他们也向当地政府建议让摩梭男女建立核心家庭,建立独立的经济单元,共同抚养他们的孩子等[注]参见云南编辑组:《宁蒗彝族自治县纳西族社会及家庭形态调查》之一,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家庭形态调查》之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永宁纳西族社会及母系制调查》之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这些民族学调查报告对于更好地了解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具体情况并顺利开展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途径
(一)学习宣传《婚姻法》
宣传《婚姻法》并进行思想教育是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首要和重要方式。1956年,民族工作队在丽江办了一个民族干部培训班,第一批12个摩梭骨干到丽江接受了短期的共产主义思想培训。在这个培训班上,他们第一次听到了“新婚姻”方式的宣传[2](185)。1958年,永宁区(公社)开始宣传《婚姻法》,六七十年代也曾一度宣传。《婚姻法》宣传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分析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弊端,客观总结该制度的不好之处。例如,走婚男子晚走、早回,不利于生产生活;走婚不利于男女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3](97)。通过分析摩梭人家庭制度状况可以发现,大多数人仍然维持着母系家庭,过着找阿注的生活。这种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不少问题。由于男不娶、女不嫁,几代同居,形成了一些十几、二十几人的大家庭,或者形成了一些纯男性或纯女性的家庭,造成了一些家庭矛盾或不便;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等[4](2)。《婚姻法》宣传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摩梭人对母系氏族婚姻形态不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认识。第二,宣传《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内容和好处,并将摩梭人走婚制与一夫一妻结婚制进行优劣比较。当时,宣传《婚姻法》和婚姻政策,着重强调“废除包办强迫,提倡并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等内容。实际上,这些都是照搬汉族地区《婚姻法》的宣传内容,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因为摩梭人基本不存在以上这些婚姻问题。比如,摩梭人的走婚基本不存在包办强迫、不自由、不平等的问题,甚至恰恰相反,相对于结婚来说,他们的走婚较为自由。走婚对象可以由父母介绍,但不能包办,因为包办了也没有用,是否与包办的对象走婚,父母并不知道,也管不到。由于摩梭人实行走婚,自然不会办理各种结婚、离婚手续。通过《婚姻法》把走婚制改革成结婚制的首要步骤就是宣传和实施婚姻登记制度,即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必须到生产大队或人民公社办理法律手续,不得任意离弃,离婚要符合离婚条件。老人们说,在合作社时期,一般的老百姓结婚,随便开个证明就行了,有些也不开证明。永宁区(公社)普遍实行结婚登记主要是在20世纪70年代。另外,由于摩梭人走婚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抚养教育[注]走婚所生子女由女方抚养,这样代代相传,都是以母亲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家庭。子女与生父没有经济上的必然联系,生父也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地方政府宣传要改革这一婚姻家庭制度。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夫妻义务,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睦团结,共同劳动,共同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而共同奋斗。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5](309)。可以看出,当时对摩梭人进行的《婚姻法》宣传和婚姻改革,是在认真宣传、贯彻该法的同时,根据其中的相关条款有针对性地探索适合摩梭人婚姻制度改革的措施,但主要还是照搬汉族地区的模式。第三,鼓励摩梭人放弃他们传统的婚姻形态,学习汉族地区一夫一妻的结婚方式。永宁区(公社)政府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每队、每户、每人,做细致的思想宣传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政府安排工作人员与老年摩梭村民交谈,试图劝说那些已经长时间持续阿注关系的人将这种关系稳定下来,使得阿注关系成为事实上的一夫一妻婚姻。当然,据笔者调查,老人们对当时《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较为陌生,记忆有限,甚至到现在连“婚姻法”这个词都没怎么听说,只记得“鼓励结婚”等简单内容。据老年村民回忆,他们当时是由妇女干事、村大队、村长开会后开始传达《婚姻法》,大多是在坝子上开大会时顺便宣传,然后一个传一个。那时,通常只有听得懂汉语的人才去参加,回来再翻译给老人听。因此,只有党员、积极分子、知识分子等对当时的《婚姻法》宣传有些许记忆,但更为详细的内容也说不上来。
为了改革这一婚姻习俗,为了恢复和保障摩梭人的身体健康,人民政府派出医务人员,对患生殖方面疾病的人员进行了普查和治疗。1958年,宁蒗县卫生院与永宁区(公社)卫生所普查的结果显示,中心区的忠实、拖支、开坪、温泉及落水五乡,男女患生殖疾病者占总人数的24%;处于亚热带气候的拉伯乡伯亚村,竟高达54%,当时的摩梭人受到疾病的困扰。根据这一具体情况,政府立即调配大批药物,派出医务人员随即对患者进行免费治疗。借此机会,通过各种学习和会议,在广泛开展有关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的同时发动群众,引导他们忆苦思甜,认识阿注婚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群众以自己的切身体会,总结和认识到阿注婚姻不利于生产和生活,危害身体健康,不利于培养教育子女,不利于培养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等等。大多数人认识到,改革阿注婚姻,不仅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而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幸福,他们迫切要求对这种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变革[5](310)。
(二)鼓励积极分子带头改革走婚习俗
1956年民主改革以后,摩梭社会融入了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不少摩梭人走出永宁区(公社)参军、参干、当工人、当教师、当医生等,直接学习、工作和生活于主流的父系文化环境中。他们接受主流文化的熏陶,慢慢对主流文化产生了认同,又以其所接受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判断等影响着本族群的风俗习惯。另外,1956年,摩梭人聚居的永宁区(公社)出现了紧张局势。经过工作队的宣传和教育,许多青年参加了革命,接受了进步思想。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到城市里接受了教育,回来后担任地方干部。在这些人的带动下,摩梭人“男不娶,女不嫁”的走婚习俗及其家庭形态——母系家庭逐步发生了一些变化。
最早改变走婚习俗、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是党员、团员、民兵、入伍军人等骨干和积极分子;其次是有工作的人,比如邮递员、教师、医生等。他们都是新中国培养的积极分子,有的甚至在毛主席去世时还代表摩梭人去北京参加过追悼会。宁蒗地区在宣传《婚姻法》、提倡婚娶的同时,还号召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各级干部(包括本地干部和外来干部)和党员、团员、民兵等骨干起模范带头作用。他们带头做宣传工作,带头改革,带头结婚娶妻。摩梭人中涌现出了一批思想进步的积极分子,他们愿意改革与“一夫一妻”相背离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风俗习惯。在这些干部和积极分子当中,有的曾走婚,为了响应党的号召和党的婚姻政策,带头到公社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参照和学习其他民族,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固定家庭。不仅如此,他们还带动自己的姊妹、亲戚、朋友等纷纷稳定阿注关系或领证结婚。
在永宁区(公社)泥鳅沟上村第一个结婚的是RKJZ和HXY夫妇[注]根据民族学和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匿名原则和伦理要求,文中出现的真实人名,均以其名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代替,下同。,两人都是共产党员。后来,RKJZ当上了副团长,HXY当上了妇女主任。1964年,RKJZ入伍当兵,1966年写入党申请,填写家庭成员时,他只写了母亲和舅舅,部队负责人觉得很好奇,便问:“没有父亲吗?”刚好指导员曾在永宁区(公社)工作过,便进行了解释,才知道这是摩梭人的风俗。1969年,部队不知道摩梭人的走婚习俗,要求28岁的RKJZ必须结婚。于是,RKJZ领了结婚证,之后便正式结婚了。结婚时,祭司达巴来跳舞,合作社也来帮忙,五七干校的人全部都来了,还送来了“毛主席语录”“毛主席像”作为结婚礼物。RKJZ作为先进分子,曾到昆明军区、丽江专区、云南民族学院等处做先进事迹报告。当时爱慕他的女青年给他寄了很多信和漂亮照片,但RKJZ自己不敢拆开,怕被诱惑,全部交给组织处理。RKJZ始终没有变心,意识到自己已经结婚了,而且是积极分子,是共产党员,跟共产党走就不能“乱”,不能像老一辈那样走婚了。RKJZ虽然对本族群的一些传统婚姻习俗没有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但对走婚制还是觉得应该有所改变。
温泉乡的党支部书记LRPC也是较早改变走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党员。LRPC原来是一个善于找阿注的小伙子,他入党后,在党的宣传教育下,懂得了阿注婚姻对族群发展的不良影响和单偶婚姻的进步性,便将其普米族女阿注BT接到家中共同生活。他的弟弟QP原来也找过不少阿注,在LRPC的影响下,QP也与二牛村的女阿注稳定了关系。LRPC的妹妹原来在家过阿注生活,在哥哥的影响和约束下,也与本村CDCP稳定了阿注关系。达坡村时任生产队队长的DD设酒席结婚,成为村子里领取结婚证的第一人[6](11)。与永宁区(公社)一样,从这时开始,拉伯乡(大队)的摩梭干部全都身体力行,娶妻成家。这一时期,年轻的WGF成为积极分子,1961年,WGF娶了同村的一个女子为妻。他的5个弟弟都是干部或转业军人,他们全跟WGF一样,过着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其中两个弟弟到女方屋里做了上门丈夫,另外3个娶妻,在男方这边生活。并且,每个兄弟娶妻生子之后,都从老屋中分家出来另住,成立了单独的家庭[2](183~186)。1974年对永宁区(公社)忠实乡(大队)摩梭党员及大队、生产队干部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这个群体实行一夫一妻的比例较大,分别为56%、50%、56%[3](96),他们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最早践行者。
入伍参军的摩梭人也是积极响应党的婚姻政策的主体之一,前述RKJZ就是其中一个。20世纪六七十年代,永宁区(公社)入伍当兵的人很多,基本是摩梭人。据笔者调查,仅1964年就有140个摩梭人入伍当兵,其中,70人到了中甸,70人到了怒江。摩梭男性入伍时都还没结婚,但基本上有走婚对象或者“未婚妻”。为了响应党的婚姻政策,很多人入伍后不久都领取结婚证结婚了。由于摩梭人固有的走婚习俗,很多女性虽然嫁给了当兵的摩梭小伙子,但发生婚变的人较多,跟别的小伙子走婚去了。至于那些曾与当兵的小伙子走婚但没有结婚的女阿注更是发生了变化,小伙子一走——当兵,大多女阿注也都跟别人走婚去了。这种情况在1979年宁蒗彝族自治县革命委员会给云南省民委的一份报告中也曾提到:“一些青年,在家时有朋友,一旦参军、当干部或工人,其朋友就往往转向别人,影响了他们的思想安定。”[4](3)当然,为了安定军人的思想,当地也实行了严管,但由于摩梭人婚姻习俗的特殊性,所谓的严管也就是做做思想工作,说服教育罢了。
在号召积极分子带头进行婚姻改革的同时,在上级机关派来的工作组的帮助下,当地政府开始督促年轻人结婚,还为他们安排了婚礼仪式,试图用这样的方式给其他村民树立榜样。在1958年的婚姻改革中,温泉乡(大队)有7对来自同一个家族的摩梭男女结婚了。其他自愿结成夫妇的青年,仅瓦拉片村就有AMEC娶了SWCLM,GRZB娶了BWAZDM,AQMDM嫁给LTSG,JTSNDM嫁给DZ。GWSN、NKSN、GZCM、BJYM等很多青年的情况也与此类似[7](82)。各级组织对于带头结婚的先进人物和那些和睦相处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进行鼓励,并经常在群众中宣传和表扬,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作用。就这样,在舆论宣传的影响下,在干部带头的示范下,摩梭人父系制的发展得到鼓励[8](296)。
个别响应婚姻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无论汉族还是摩梭人,他们结婚后还是会偷偷跟摩梭人走婚,因为看着别人在走婚,自己也想尝试,但是真正生养孩子的少。他们担心工作保不住,特别是汉族干部,他们更是小心翼翼,因为汉族不兴走婚,而是要结婚。如果哪个汉族男子和摩梭女子走婚被别人知道,不但工作保不住,以后还会找不着媳妇,更何况是那些已经结了婚的汉族男性。当然,据村民回忆,那时在当地的汉族干部不多,与摩梭女子走婚的人比较少。但这样的事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在1979年宁蒗彝族自治县革命委员会给云南省民委的一份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这种家庭婚姻关系对杂居的其他民族和外来干部造成不好影响。在村中关系混乱,外来干部在此地犯男女关系错误的多”[4](3)。
(三)外来人员推动改变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
外来人员也是推动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变化的重要力量。民主改革后,大批迁入泸沽湖周边的其他民族移民带来了强有力的父系制文化传统,影响着摩梭人的走婚阶层和婚姻形式。据笔者调查,合作社时期[注]老人们已不记得具体的时间,只知道是在“合作社时期”。,为了实现民族团结,政府把彝族和壮族从山上迁下来,和坝子里的汉族、摩梭人一起入社。有的地方甚至把整个村子的壮族都迁了下来。壮族和摩梭人杂居在一起,壮族内部男娶女嫁,壮族人和摩梭人多数走婚,但也有一部分人领证结婚了。与外族通婚打破了摩梭人历史上的自我封闭状态和本族群内的走婚圈子,对其婚姻习俗文化产生了较大冲击。
另外,不少汉族响应国家的号召,陆续来到宁蒗县进行“三线建设”或开展其他工作。据笔者调查,1966年“三线建设”时,宁蒗县有一个施工总队,叫作“西南林业施工总队12号信箱”。施工总队最后留在永宁区(公社)的有3 000多工人。这个施工队的一部分汉族小伙子与当地的摩梭女子结婚了,小伙子YSS便是其中一个。YSS来自腾冲县小西公社上马常大队(今腾冲市小西镇上马常村),曾担任共青团支部书记,后加入党组织。据YSS回忆,当时政府宣传必须带头领结婚证,不领证就不算结婚,领证才会有法律保证。于是,1972年,26岁的YSS与17岁的摩梭女子结婚了。结婚前,摩梭女子曾与其他人走婚。与YSS结婚后,一开始,摩梭女子去YSS家里住,后来分出去,另立门户。结婚后,孩子都跟女方姓,对此,YSS表示自己不在乎。与其他民族通婚虽然没有完全改变摩梭人的母系家庭制度,但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他们的走婚习俗。
让地方政府始料不及的是,地主、富农等也积极改变走婚,从而实行结婚,尽力配合着这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客观上促使着走婚习俗的改变。当然,这不全是因为地主、富农的政治觉悟提高了。永宁区(公社)划分阶级后,贫下中农之间可以随便公开地走婚。但是地主、富农不敢走婚,即便走婚,也只能悄悄地进行,故而走婚的人少,结婚的人相对多一些。另外,他们喜欢与贫农走婚,这样可以让自己安全一些。但贫农不敢也不愿跟地主、富农走婚。于是,地主、富农只能在本阶级内走婚了。而地主、富农毕竟不多,婚姻圈子太小,他们只能赶紧在本阶级内找个对象结婚了事,如果晚了,找走婚或结婚对象就困难了。同样让政府始料不及的是,一方面,积极宣传一夫一妻制,努力改变摩梭人的婚姻习俗;另一方面,却由于与全国同步的运动、政策措施等,反而强化了走婚这一婚姻习俗。据老人们回忆,合作化运动、学大寨、开荒、上山搞生产时,男男女女一起劳动,彼此接触多,又不能回家,便住在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走婚现象。
(四)通过土地政策推动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民主改革时,地方政府还通过土地政策来推动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为了鼓励摩梭男子离开母系大家庭,建立自己的核心小家庭,当时颁布的《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就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其中,第二件第十六条特别明确地规定:“以母系为主的地区分配土地,计算人口时,男子愿意在哪家就分配在哪家,男子愿自己立户者可分给本人”[9](661)。但据说在土地改革期间,几乎没有一个摩梭男性对这个条款表现出明显的兴趣。永宁区(公社)政府不明白摩梭男子居然不想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也不明白为何这样的举措竟然没有效果。当然,摩梭人的土地改革与内地汉族不一样,即农民分到土地后立即加入农业合作社。这是否可以一定程度解释为什么摩梭男性对土地没有兴趣?总之,通过这一办法来促进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效果并不明显。
为了更大程度地鼓励和推进父系家庭的建立和发展,政府采取一些举措,主动帮助贫穷[注]老人们说,穷人结不起婚,讨不起媳妇,所以,穷人基本都在走婚,只有那些有钱人才讨得起媳妇。的摩梭人建立父系家庭,对其施予前所未有的主流文化的影响。1956年,民主改革以后,奴隶变成了贫下中农,为了进行走婚制度的改革,也为了表示对这类贫下中农的关心和重视,由政府出面帮他们拼对象、婚配、成立家庭。特别是在合作社时期,对于家庭困难、劳动力少的母系家庭,政府出面把男的请到女方家,成为一家人,从而结束他们的走婚,算是结婚了。到20世纪60年代末,公社在数公里之外的金沙江下游人工新建了一个村庄,叫新建村,并从原有的村子里抽调各户的人到新建村居住生活。在他们短暂的家谱里,从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婚姻,姓名从父,无一例外[2](184)。
工作队鼓励那些“明访”[注]摩梭人走访有两套制度:明访和暗访。明访关系中的男性向女方的亲长送过礼物并得到了承认。虽然仍实行夜晚男至女家的走访,但他们的往来不必再避开女方的亲长。因为明访的公开性,明访关系中的男女一般不能再与其他人结成明访对子。暗访关系中,晚上男至女屋秘密过夜,早上离去,白天各自在自己母亲的家屋里生活,来访者要避开女方的亲长。暗访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男女两性均同时有多个伴侣。由于暗访多是秘密的,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伴侣可能不为人所知。者变成正式的夫妻,一些老年人对男娶女嫁也表现出支持态度。从1974年永宁公社忠实大队7个生产队(213户)成年摩梭人嫁娶状况的调查可知(见表1),当时学习其他民族实行婚嫁方式的比例较高,达到67.1%。当然,摩梭人没有“嫁”“娶”“上门(入赘)”等说法,直到现在,他们依然多用“接过来”和“接过去”表述发生改变的婚姻形式。结婚后分户成立小家庭的,一般由大家帮忙修房子。据说20世纪60年代的泥鳅沟村只有20多户母系大家庭,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后,分出去的户数越来越多。对于男居女方或女居男方,地方政府允许双方自愿协商;对男女双方要求脱离母屋而独自建立一夫一妻小家庭的人,一律给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尽量想办法解决新成立的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如建房时给予免费采伐证,解决木料问题;解决自留地、口粮、生产工具等问题。这些措施使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走婚习俗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表1:1974年永宁公社忠实大队成年男女嫁娶状况[注]参见马继典著:《泸沽湖摩梭母系文化风情录》,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6页。
嫁娶状况户数(户)比例(%)备注无嫁无娶7032.9有嫁无娶198.9有娶无嫁11554.0有娶有嫁94.267.1%
三、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效果
从1956~1974年政府对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采取措施方面还是十分慎重的。永宁区(公社)和拉伯乡(公社)党委鼓励和引导条件成熟的过阿注婚姻生活的男女结成长期的、稳定的阿注关系,实行同居。鉴于变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工作已经有了较好的思想和群众基础,在继续鼓励异居男女实行同居的同时,又热情支持他们实行新式结婚。对男居女方或女居男方一视同仁,对年轻人或老年人结婚,同样给予赞助和鼓励[5](309)。
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的带动下,在地方政府和党委循序渐进的政策措施推进下,不少摩梭人的阿注关系迅速趋于稳定,成年男女自愿实行夫妻同居和新式结婚的人数与日俱增,出现了一大批夫妻相爱,共同生产劳动,共同抚育子女的新式的一夫一妻制家庭[5](310)。1963年,永宁区开坪乡三村即开基格瓦村、开基木瓦村、纳哈瓦村成年人(64人)的婚姻状况调查(见表2),较之1956年有婚姻生活的成年人(418人)[注]当时被调查者为18岁以上的成年男女,共461人。其中,有婚姻生活的男女418人,无婚姻生活的男女43人。无婚姻生活者,即“已达婚龄,因生理缺陷、当喇嘛或者年龄太大的人”。的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见表3)。采取阿注异居的比例[注]表2中的比例为三类婚姻形态的人数在有婚姻生活男女(418人)中的比例。急剧降低,而阿注同居的比例则急剧升高,达到了一半;正式结婚的人数也比1956年增加了十个百分点。1974年,永宁公社忠实大队7个生产队50岁以下有婚姻生活的成年人(501人)[注]当时被调查者为18岁以上的成年男女,共753人。其中,有婚姻生活的男女501人,无婚姻生活的男女252人。有婚姻生活者,即50岁以下有婚姻关系的成年男女。婚姻状况的调查显示(见表4),一夫一妻制(同居和结婚)也达到了较高的比例[注]表4中的比例为三类婚姻形态的人数在有婚姻生活男女(501人)中的比例。。从这些数据可见,经过了近20年的婚姻改革,摩梭人的走婚习俗有了较大的改变。
表2:1956年永宁区开坪乡“有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女”婚姻状况[注]参见严汝娴,宋兆麟著:《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94页。
婚姻状况人数(人)比例(%)阿注异居32176.8阿注同居6014.4正式结婚378.9
当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依然选择走婚,还有的人在经历了结婚或同居后,最终还是选择了走婚。有的人认为娶妻结婚,一个男人老是围着一个女人转,多不好意思。更重要的是,摩梭母系家庭视娶进或入赘的人为陌生人,总是存在一种不认同感。总体来看,当时结婚的夫妻关系相处得还算融洽。但是部分娶进来的妻子却很难与丈夫家族中的其他人和平相处,尤其是与女人的相处。瓦拉片村的ACJM与她丈夫的母亲相处不好,于是又返回自己母亲的家。可是回家不久,弟弟PC的普米族妻子与ACJM也很难相处,于是PC的妻子建议丈夫搬出去建立自己的家庭,但是PC不同意,最终把妻子送回了她自己母亲的家。他说:“我们最亲的是母亲、舅舅和兄弟姐妹,他们最可靠,妻子只是你年轻时来给你取乐的,你能和她相处到永久吗?为了妻子,离开自己的母亲和姐妹是可耻的。”因为与配偶家族之间的矛盾,当工作组离开永宁区(公社)后,有的夫妻又分开了。1958年,永宁区温泉乡7对结婚的夫妻中,有4个妻子在结婚后不久又重新回到了自己的母系大家庭中,一段时间以后,其他几对也先后破裂。在温泉大队结婚的夫妻中,有46对在结婚后不久就分开了,最终,除了7对干部保持着一夫一妻婚姻外,其他的婚姻关系都没有持续太长时间[10](219~220)。
表3:1963年永宁区开坪乡三村成年男女婚姻状况[注]转引自张锡盛主编:《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来自中国云南的研究报告》,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5页。
婚姻状况人数(人)比例(%)阿注异居2031.3阿注同居3250.0正式结婚1218.8
表4:1974年永宁公社忠实大队“有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女”婚姻状况[注]参见詹承绪,王承权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10页;马继典著《泸沽湖摩梭母系文化风情录》,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6页。
婚姻状况人数(人)比例(%)备注走婚(继续过阿注婚姻生活)5711.4阿注关系没有固定,也还不够稳定,各居一方走婚(建立了固定、长期的阿注关系)17033.9阿注关系基本固定,但仍各居母方,没有住在一家一夫一妻制(同居和结婚)27454.7男到女家的有39对,女到男家的有98对
这一系列改革的尝试,不但促使摩梭人传统婚姻家庭形式的发生了变化,还引起了婚姻关系和家庭观念的变化。首先,走婚得到一定改变,结婚及核心家庭得到发展。其次,人们在生殖观念和择偶倾向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据笔者调查,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老一辈摩梭人同时有好几个走婚对象,同母异父的孩子很多。老人们说,过去有的家庭5个孩子就有5个爸爸。但6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有了较大变化,人们同一时期一般只有一个走婚对象。阿注关系中的非感情因素大大减少,人们在选择走婚或结婚对象时已以双方感情和劳动态度的好坏为首要条件了。再次,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历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摩梭人头脑里的母系血缘观念日益淡薄,与传统家屋观念相对立的核心家庭观念得到发展。在社会上和家庭里,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正在萌芽。最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得到了强化。夫妻同居或结婚,共同生产劳动,共同抚育孩子。这种模式强化了夫妻关系、父亲和孩子的关系,而且这种亲密模式延续了下来。虽然有些人后来恢复了传统的走婚形式,但是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变化的影响却没有中止,这种影响是隐性的,但却是持久的,这为摩梭人婚姻的现代变迁奠定了基调。
当然,对于摩梭人来说,这不仅仅是改变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还伴随着思想意识和各种习惯的改变。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是母系血缘纽带以及由此产生的母系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尤其是在多数老年人中,传统的母系血缘观念相当浓厚,以致有些男女青年虽然愿意结婚,但因为遭到家庭的反对,结果只能维持阿注关系。有的青年鼓足勇气结婚了,在家庭的压力下,被迫与母屋分居,另外建立小家庭。同时,还有一部分年轻人过惯了自由自在的阿注生活,他(她)们把结婚视为苦恼,把小家庭当成负担,对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生活很不适应。所以,传统习俗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推行与摩梭人文化心理、文化传统、文化模式相适应、相融合的措施,推行能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更大、更确定利益的政策和制度,才能使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