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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分析

2019-08-07冯明昱

都市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犯罪青少年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如果犯罪时年龄不满18年,被判处五年徒刑,有关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查封。如果犯罪记录被封存,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需要办理案件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已经查封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在惩罚结束后去掉“犯罪”标签,这将极大地有助于其重返、适应社会生活。但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存在法律上的困难,如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阅犯罪记录。但相关单位是什么单位,国家规定有哪些规定,这些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在实践中会引起混淆。本文的目的是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存储系统的法律适用和困境,并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律困境 制度建议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简述

目前,中国的未成年犯罪数量持续增长,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就犯罪类型而言,大多数案件都是侵犯财产权的案件。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1.从自身的角度来看,大多数未成年人是由于青春期和成长期的心理发展,认知,辨别和控制相对较弱,从众心理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另外,很有可能仅仅是为了同朋友攀比而进行犯罪行为,并且自身往往对于其所做出的行为危害性没有正确的认知。

2.从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的角度来看,家庭是孩子的第二所学校。父母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行为选择。比如:家长本身就是作出类似违法行为的示范;或者长期使用暴力行为进行教育,使未成年人产生叛逆心理、报复社会。

3、从我国的刑罚体系来说,重惩罚轻教育的做法对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来说,虽然进行了拘役,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犯罪心理,不良行为也未得到纠正,虽然我国也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教育也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其本身的素养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也就有可能再次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历程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产生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思想,我国曾参与制定了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准则》等重要法律文件。2008年,中央政法委评论深化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有条不紊地建立消除轻微轻罪犯罪记录的制度”这是我国刑事政策中正式取消青少年犯罪的第一个犯罪记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有必要与有关部门合作,为消除轻微刑事犯罪创造条件,并澄清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10年,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支持制度的若干意见》。要严格保管少年犯的档案,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违法和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人可以尝试行政处罚和无罪释放。非法定理由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案件的记录,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轻微犯罪。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存储制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封存的主体、程序不明确

犯罪记录封存应当由谁提起,是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还是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如果可以主动提起犯罪记录封存,那么可以提起的主体是否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申请的具体过程,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有哪些?提交材料的时限是多久?这些都是该制度在程序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司法公开制度的矛盾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有关未成年犯罪的法律制度,如社会调查和适当的社工介入,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教育。这些制度的实施无疑将扩大青少年犯罪信息披露的可能性。

此外,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导致了公共开放制度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压力使案件公开程度加深,判决结果的公开、在线查阅判决文件和犯罪记录封存之间存在直接矛盾。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是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基础,以惩罚为依据”原则的重要体现。但由于“报应刑”的观念深重,该制度并未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和支持。因此,通过广播、电视、期刊、网络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针与政策。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大的“去标记”和更好适应社会生活的可能性。也保护那些具有自卑心理的未成年人,免于其在受到社会的嘲讽、不公平对待后,作出伤害自己、报复社会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监督程序

监督是指对检察院的监督,我们应该注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全面规范解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操作程序。制定严密的查询制度和查询系统,想要查询有关记录的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书面申请,要經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之后才可以查询,只有这样才能使封存记录的效果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享:《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载《河北农机》(2019.06)

[2] 缐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讨》

作者简介:冯明昱,1998年06月,籍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单位:河北大学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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