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探讨
2019-08-07朱海燕
朱海燕
摘 要:人工智能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它的出现在带给人们生产生活诸多便利的同时,其也给整个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其中就包括法律挑战。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尽管其相关技术已经投入到生产及生活当中,但是对其而言,其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同样不可小觑。基于此,本文就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资格 责任承担 探讨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其一经出现就备受整个社会的关注,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也被广泛的应用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一背景下,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它的出现给人类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着诸多影响,其在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其相关技术的应用也在不断的对当前法律发出了相应的挑战。如何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以及责任承担相关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也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人工智能概述
1、人工智能含义。人工智能这一词汇首次提出于达特茅斯会议,距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真正被大众所熟知是在1997年“深蓝”系统开始的,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也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所谓的人工智能,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广义上的人工智能而言,其常被称为ANI,这也是当前人工智能的主要形态,其指的就是在人工智能开始或结束时需要人为操控,并借助软件或者机器设备所表现出来的智能形态[1];而对于狭义上的人工智能而言,则是指的更为高级的一种人工智能形态,其实完全自主且独立存在的,并且还拥有自我意识和匹配人类的智慧。尽管当前社会对于人工智能并未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在不是人工智能方面却提出了明确的界定标准。
2、人工智能特点。对于当前人工智能而言,其主要特点如下:首先人工智能高于机器人,当前对于机器人的定义为一种可编程和多功能的操作机,但是人工智能的定义却与之不同,其不仅功能性更强,并且也不会受限于某种系统;其次,人工智能是自动化的最高境界,自动化的出现的主要目的为在脑力和体力上对人类进行解放,如果说机器人的发明与应用实现了由半自动化向自动化转变,而人工智能则实现了从低级自动化向高端自动化的升华;最后,人工智能更为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具体来说,人工智能存在的目的为最终取代人类,在这种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技术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概述
1、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分析。就人工智能而言,其与智能人工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简单来说,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让机器变得有意识,并最终强大到可以取代人类;而智能人工而言,其主要的通过对智能软件的应用,来拓展人类的能力,最终帮助人类更好的进行创造与合作。经过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相对于智能人工,其无论是发展前景还是应用范围,在这一时代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人工智能已经触动了法律的边界,其中最具代表性就是人工智能控制下的仿生器官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产生侵权或者损害,这样就需要对其法律主体地位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确定[2]。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促进人工智能的长效发展。
2、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分析。对于人工智能而言,现阶段对于其法律地位的认知也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专家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应被赋予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其地位与法人基本类似,尽管这一观点可以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进行解释,但是却不能对责任归属问题进行解释。不仅如此,就人工智能而言,由于其本身不存在任何形形,并且没有法人应具有的必要财产,因此,当其出现侵权或者是损害行为时,很难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不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当前人工智能而言,其作为机器装置发展到极致的结果,笔者认为,其法律主体应归属于物,并且其所有权应归该人工智能消费者所有。
三、人工智能责任归属问题概述
1、人工智能责任归属问题确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待确定好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之后,应对其所造成的侵权或者损害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明确。基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现状以及其法律主体归属于物,因此,在对其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确定时,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3]。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指的就是对于人们研究出的所有技术以及机械设备或者装置不进行价值标准评判,对该技术以及机械设备或者装置是否合法、是否会造成侵权不做价值方面的判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技术中立原则”应用过程中,如果技术或者装置等存在商业目的或者是其主要功能存在侵权行为,则该技术或者装置不应被接受。
2、人工智能责任归属问题确定。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作为人类为了实现木易目标而研究的结果,按照“技术中立原则”,人工智能本身同样不存在好与坏的价值判断,其好坏具有其设计者或者是运营者行为导致,这样一来,其责任主体也同样应为技术背后的人。
在对人工智能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确定过程中,笔者认为,主要方法为对其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其因果关系而言,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人工智能设计者在进行人工智能设计时,如果其主要是应用于造福人类或者是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则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对其进行看待;如果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研发过程中就带有较强的危害性,这种技术就不应存在,不仅需要对其进行销毁,而且还应对要求其设计者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人工智能所造成损害为其使用者故意而为之,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属性就位其使用者所用来进行侵权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其侵权损害责任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4],并且应由其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侵权或者损害行为属性为人工智能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其主要的责任主体因为设计者。具体来说,人工智能的出现,其主要目的就为为了带给所有者及使用者一种更为便捷的生活,并在此基础上给设计者带来相应的收益。但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其实一种相对特殊的物,并且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对于技术的要求也相对较高。但是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由于受相关因素的制约,导致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样一旦投入使用,很多使用者由于对该技术认知相对匮乏,一旦出现问题,如果将责任落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身上,显然是不合理的[5],相应的,由于人工智能本身设计缺陷所造成的侵权或者损害,其责任属性因为产品责任,主要责任承担及赔偿者因为设计者。
综上所述,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也进入了一个人工智能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在不断的挑战着法律的边界,甚至有人认为应专门立法实现人工智能的法律化。但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基于当前法律体系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只有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以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律权益进行确定,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实现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长效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鑫鑫.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资格及责任承担[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3):59-61.
[2] 陈全思,张浩,栾群.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与归责机制[J].互联网经济,2019(04):28-31.
[3] 王倩倩.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初探[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01):53-55.
[4] 姚远,刘迎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的考察和探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01):85-90.
[5] 赖玉强,袁秀洋.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困境与出路探究[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31(01):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