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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代用茶行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2019-07-30汪庆华

茶叶 2019年2期
关键词:代用二氧化硫绿色食品

汪庆华 刘 新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近年来,由于代用茶产品本身的香味,加上一些保健功能和适宜的口感,使得年轻的消费者越来越多,消费量一直稳升,成为茶叶制品的一个新增长的消费产品。我国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获取唯一性号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31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代用茶归属于茶叶及其制品食品大类。代用茶,茶叶替代品,又名花草茶,现有2个行业标准,即中供销社行业标准GH/T 1091-2014 代用茶、农业部行业标准NY/T 2140-2015 绿色食品 代用茶,此外还有吉林、广西、安徽、北京、陕西、广州等地相继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标准对代用茶产品进行统一规范。

1 两个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

GH/T 1091-2014 代用茶,适用于代用茶产品;NY/T 2140-2015 绿色食品 代用茶,适用于绿色食品代用茶产品。我国绿色食品标准遵循绿色食品安全、优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体现绿色食品高于普通产品的生产要求和质量要求。产品标准中的安全指标以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参照CAC、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相关国际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生产实际水平和绿色食品生产需求,严于或等同于国家标准。

2 标准的主要内容

2.1 定义

代用茶是选取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茶除外)花(含花蕾)、芽、叶、果(实)、根茎为原料,经过一定的加工和制作,并以冲泡(浸泡或蒸煮)的方式,供人们饮(食)用的产品。原料除传统食品外还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目录产品的要求。绿色食品代用茶标准中还增加了“涉及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1.1产品类型 根据原料(所选用的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叶类产品主要有苦丁茶、桑叶茶、薄荷叶茶、荷叶茶等; 花类产品主要有菊花、槐花、金银花、代代花等; 果(实)和根茎类产品主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甘草等; 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主要有菊花枸杞子茶、山楂荷叶茶、玫瑰橘皮茶、红枣姜茶等。

2.1.2质量指标 代用茶两个产品标准对产品质量指标的感官、理化和卫生等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1)感官要求

两个标准对代用茶的原料要求是应洁净,无异物、无异气味、无霉变;不得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NY/T 2140-2015绿色食品代用茶还增加了杂质检验项目的要求:清洁,无异物。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备注 *杂质为NY/T 2140-2015项目,GH/T 1091-2014无此项目要求。

(2) 理化指标

两个标准都规定水分和灰分限量指标要求,其GH/T 1091-2014 代用茶标准里规定叶类代用茶和花类代用茶的水分限量指标比农业行业标准NY/T 2140-2015绿色食品代用茶标准宽松一个百分点。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卫生指标

两个标准都对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做了限量要求,三个重金属限量指标均一致;NY/T 2140-2015绿色食品 代用茶的共同制定的三氯杀螨醇、乐果、氰戊菊酯、三唑磷和克百威等5个农药残留指标明显严于GH/T 1091-2014代用茶,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农残限量要求都应满足NY/T 393-2013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的要求,在NY/T 393-2013使用农药名单之外的农药一律低于0.01mg/kg,而三氯杀螨醇、乐果、氰戊菊酯、三唑磷和克百威等5种农药不能在绿色食品代用茶产品上使用,5种农药的限量指标低于0.01mg/kg。绿色食品代用茶标准中吡虫啉、联苯菊酯、多菌灵、氯氰菊酯、毒死蜱等5种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根据GB 2763在茶叶上的限量要求和农业农村部茶叶质检中心日常委托检验的代用茶产品检测结果数据综合评估制定出来的,对绿色食品代用茶产品的农残限量从严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优质及消费者的健康,便于绿色食品代用茶的市场监管。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3 存在的问题

3.1 没有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限量

硫磺熏蒸造成产品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过量地摄入二氧化硫会造成人体亚健康,身体免疫力下降甚至会在人体身体内转化成致癌物。GH/T 1091-2014 代用茶中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00 mg/kg;NY/T 2140-2015绿色食品 代用茶在生产和加工上规定应符合NY/T 392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即代用茶生产加工过程不得使用硫磺熏制,未对二氧化硫进行限量指标要求。在进出口检验检疫行业检测标准SN/T 4581-2016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符合GB 2760,该标准也未对二氧化硫残留做限量指标要求。

FAO/WHO规定,二氧化硫在草药及香料中限量值为150 mg/kg;《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增补本中规定,未经熏蒸的中药材和饮片,二氧化硫限量值为150 mg/kg,工艺上必须用SO2熏蒸的山药、天麻等11种中药材,规定限量值为400 mg/kg。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组织制定的《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涉及国抽品种有代用茶及检验项目为铅和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的检验依据法规或标准为“当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按产品明示标准和要求判定,否则按GB 2760判定。国家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茶制品(包括调味茶和代用茶),不允许使用硫磺进行熏蒸。由于硫是自然界存在元素,由于自身或者环境的二氧化硫残留造成如菊花、玫瑰花等某些代用茶产品有本底值存在,如果有检出二氧化硫残留就判定产品有添加行为而进行处罚是不科学的,确定是否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需要结合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去发现的。在此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加快代用茶二氧化硫残留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早日出台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代用茶产品质量安全,便于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生活。

3.2 代用茶原料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国家卫生部门明确规定不(宜)是普通食品的有:薰衣草、桃花、雪菊、野生甘草、雪莲及其产品、莲芯、莲芯提取物、破壁灵芝孢子粉、石榴子、石榴籽油,是不允许作为代用茶原料或产品直接销售的。还有一点要提醒代用茶生产企业,根据代用茶的定义,任何的代用茶产品是不得添加茶叶作为原料的。

3.3 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代用茶食品标签应满足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代用茶标签应有产品名称、配料表、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保质期、贮存方式、建议饮用方式等要素。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级要求。标签标识标示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方便辨认和识读;不得出现有宣传疗效用语和医疗术语,用语会与药品混淆的以及用客观指标无法去评价的;不得标注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明示或暗示用语,非保健食品的内容不能含具有保健作用。由于代用茶产品原料可能存在药食同源产品,食品标签宜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以免造成误食。

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代用茶产品营养标签应强制标示,如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等内容。该标准释义中明确每日食用量≤10 g的茶叶可以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但代用茶不在豁免范围之内,应标注营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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