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2019-07-26徐祥玲于瑞德
徐祥玲 于瑞德
摘 要 实践中,司法人员的职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以被侵害权利内容为依据进行分类,同时从现有成果与不足两个方面对我国当前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司法人员 职业安全 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徐祥玲,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于瑞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90
一、职业安全问题类型
笔者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以被侵害权利内容为依据,将司法人员当前面临的职业安全问题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身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主要是指检察官、法官的身体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受到各种非法暴力手段直接或间接的侵害和威胁。身体安全本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近年来,作为一名具有神圣职责并受到特殊法律保护的司法人员,其身体安全却屡遭当事人的侵犯,而且此类恶性事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不乏几起轰动全国的严重暴力事件。
近年来,有很多侵害司法人员身体安全的暴力事件陆续发生,且绝大部分侵害发生在法官身上,如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其住所附近被杀害、2017年2月17日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周龙法官上班途中被当事人开车撞倒并连砍数刀至失血性休克。除上述受到直接暴力侵害之外,受到威胁恐吓等非暴力侵害的案件也屡有发生,对于此类侵害,只是因危害相对较小,社会各界的关注度比较低。
(二)名誉权受到多种形式的侵害
主要是指当事人当面或者借助微博、微信、短信等多种媒介对司法人员进行谩骂、诽谤、侮辱、诬告、陷害,这些行为严重侵害司法人员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司法人员或多或少的会遭遇上述情况。随着新闻媒体宣传影响力的日益增强,各种新闻媒介也成了当事人宣泄不满情绪、侮辱诽谤司法人员的最佳场所。
(三)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有发生
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个人及家属财产进行恶意损毁等行为。有这样一则案例:2017年3月29日某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白某的个人车辆被砸坏严重受损,经查系其承办的一起追偿权纠纷的败诉方在不满案件宣判结果后,用砖头将白某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及前机盖猛砸数次,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法院核查,承办法官在此案件审理和宣判中,并无不当之处。
(四)住所安全隐患重重
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跟踪等不当手段了解到检察官、法官的住所后,私闯其住所,甚至在其住所威胁、侵害本人及其家属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然而这样一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对于部分司法人员而言,竟然存在着难以避免的隐患。
二、当前我国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现状分析
健全的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是应对司法人员职业中的种种安全隐患最有效、最强大的武器。笔者从成果与不足两个方面对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
(一)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之成果
1.相关保障文件陆续出台。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积极稳妥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成果显著。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法》《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等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系列相关文件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安全保障进行了探索,取得了部分实效:
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
2017年2月7最高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既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权益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准确定位,同时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又通过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法庭之外区域受害等法官安全保障方面的多项处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2.检察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相继成立。2017 年 2 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及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紧接着,各级法院也陆续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正式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规定:“法官遇到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援助。”与法院系统相比较,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的省份较少,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不足之处
1.维权结果未能尽如人意。针对侵害司法人员职业安全的行为,其中较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可以定罪量刑的,维权时相对较为容易,但仍需要公安等部门介入,需另案侦查起诉,处理程序复杂等原因,难以对违法者进行及时有效处罚。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侵害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非暴力性行为,比如当事人在案件承办人员的办公室内撒泼谩骂,哭闹不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对检察官、法官进行谩骂、威胁等骚扰。对被侵害司法人员而言,较轻的惩处,事态虽暂时平息,但是其心理状况在一定时间内很难恢复,职业的荣誉感大大降低,逐渐对职业失去信心,严重的会像上述案例中的那位法官一样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选择离职,这将是司法职业莫大的悲哀,因为这某种程度上是让邪恶战胜了正义,严重侵蚀司法应有的权威。
2.司法警力不足,安保措施缺失。司法警察承担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司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之重要任务,他们对于司法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来说,就是最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但随着案件的持续增长,检察、审判业务的日益加重,这一配置比例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面对严重暴为行为,司法警力的威慑力便显得相对不足,难以控制事态时,只能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力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三、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之完善建议
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的缺失,使得原本承受巨大审判压力的法官又承担着较大的职业风险,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难免顾虑重重,无疑会阻碍检察、审判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力求从多个角度维护其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保证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一) 完善惩处和救助措施
惩处,是针对侵害人而言。要认真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规定,对发生的侵害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不能姑息,要加大对侵权案件惩处的力度,使侵害人和其他普通群众由此产生畏惧,从而约束自身行为,产生一定的社会预防功效,使之不敢侵害,使之不能侵害。
救助,是针对被侵害司法人员而言。司法机关可在活动资金充足或申请专门的活动经费的情况下,为检察官们、法官们投保商业保险,确保他们在受到不可预料的人身或人格伤害时可以获得更多的金钱补助。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法官权益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加强对被侵害人员的心理疏导,防止出现笔者在文中提到的法官因不堪忍受当事人骚扰的心理压力而无奈选择离职的后果,这既是保护了我们的法官,也是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二)加强安保措施,做好危险预防工作
首先,各级司法机关应增强司法警察力量。尤其是法院,对涉诉当事人众多、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存在潜在威胁法庭秩序和法官人身安全的案件,做好事前预估和防范,安排法警值庭或协助,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其次,在司法人员办公场所安装电子监控、安检、报警、防暴、录音录像等硬件设施。最后,做好司法人员的私人电话、家庭住址、车牌号等基本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这些信息不会轻易被普通民众得知,防止当事人有机可趁,做出侵害其安全的恶性事件。
安全保障是司法人员执业最基础的保障。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从保障检察官、法官这一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做起。建立符合实际的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其工作的热情,增强司法队伍的战斗力,这将是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将是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紧迫要求。
注释;
黄世钊.绝不让法官流汗之后再流泪流血[J].廣西法治日报,2017年3月8日,第1版.
钟旋.我国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