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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中生视角下的刑法适用相关问题探讨

2018-12-05谷圳钊

祖国 2018年20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高中生

摘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是基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识所建立起的一种行为约束准则,其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名高中生,学习刑法相关问题,有助于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能够促进个人价值观的正确形成。本文以高中生的视角对刑法的适用性问题进行讨论,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加深人们对于刑法适用的认识,以及明确刑法适用对司法人员的要求。

关键词:高中生 刑法适用 司法人员

任何法律形式的存在,都是基于对社会矛盾不可调和情况下的唯一处理手段,它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刑法的适用更加科学,在遵循罪刑法定、罪行相符、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依托法律文本与个人经验进行量刑。然而,在此过程中,司法人员所能够掌握的量刑空间就存在着一定的适用性问题,如何在刑法适用中做到公平、公正就成为司法人员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

一、刑法的适用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规范社会成员的个人行为,人们通过不断地经验总结与反思,构建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并明确了其社会地位,其中就包括刑法。

刑法的社会作用明确了其严谨性与逻辑性,司法人员对于刑法的适用需要经过严密的法律文本论证,在文本要求的范围内依靠经验最终确定判决结果。然而,人的经验并不并不可靠,不同司法人员对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量刑偏差,这是由于司法人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个人经验不同导致,因此,为避免该问题造成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的误解,则需要通过总结经验的方式对刑法内容进行细化与完善,以降低人为因素的适用空间。

但是,无论如何对刑法的内容进行完善,刑法的适用性问题都将存在,因此,提高司法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在案件分析过程中将刑法中的文本内容准确渗透,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刑法的真正作用,并起到一定程度的社会社会影响。

二、刑法适用对司法人员的要求

刑法内容的完善能够为司法人员提供更加科学的司法依据,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刑法并没有针对某一具体案例进行明确的司法说明,且刑法文本所描述的内容过于抽象,这就对司法人员的刑法文本应用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为此,司法人员应当结合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案例进行反思与总结,以分饰立法者与违法者的角度不断发现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经验主义更具有科学性与说服力。

例如,对于同属抢劫罪的案件来说,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过程之中,明确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综合多方面因素为刑法适用给出依据。

因此,针对适用于刑法的刑事案件来说,其判决的下达需要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审判等环节,以上各环节除按照刑法文本的要求外,还依靠司法人员的个人经验,否则,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不具有说服力,所导致的后果也并不仅仅是刑法的社会公信力降低,甚至是更加严重的社会性问题。

三、刑法适用的范围认定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刑法的适用应当明确其范围,在超出刑法适用范围以外之后,刑法的约束能力将消失。根据刑法文本的要求,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空间、时间两个范围。

(一)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所谓空间范围,是指刑法的具体适用地域,以及能够产生行为约束力的群体范围,在空间适用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与其制定主体的管辖范围相一致,我国刑法的适用空间范围是指国家领土、领海、领空的立体概念,同时也包括我国“移动领土”,如飞机、轮船等国际航线上的交通工具。由于刑法文本中的这一规定,导致我国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时常遇到多国刑法之间适用纠纷问题。

2.属人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尽管,这一点与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相违背,但是,这一原则却能够在中国公民遭受他国刑法审判时参与调查等相关过程,从而保证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收侵害。

3.保护管辖原则

对于境外所发生的侵害中国公民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如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案件发生属地法律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不适用于我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針对一些国际性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也由此说明了我国公民并不享有国外犯罪行为的豁免权,对于由个人行为导致的犯罪案件,应当符合普遍管辖原则。

(二)刑法适用的时间范围

与其它法律相类似,刑法的使用具有明显的时间约束,在溯及范围以内的,刑法的效力能够维持,但是,对于已经判决且超出刑法溯及范围的,也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对于刑法文本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旧文本适用问题来说,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刑法文本进行处罚,满足从旧原则。但是,从轻原则的适用则是指刑法相关文本发生了更改,旧法认定为犯罪,但新法认为其行为不满足犯罪条件,且在处罚力度方面,新法与旧法之间应当以处罚力度较轻的刑法文本为依据。

然而,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刑法适用的时间范围虽规定了从旧从轻原则,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依然需要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做到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平衡问题,也就是在理论层面上的中间法的适用。

四、刑法适用范围的案例分析

以2006年的许霆案为例,由于银行ATM取款机故障,导致许霆在取款时ATM取款机自动吐出17.5万元的人民币,许霆在没有及时联系银行方面的情况下,将17.5万据为己有,并在案发潜逃一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后许霆提起上述,广州中院重审后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许霆对二审判决不满,继续向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件中,司法人员认为,许霆明知ATM自动取款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取款操作,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这是利用ATM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盗窃银行财产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在事情败露后,许霆不仅没有主动投案自首,在潜逃的一年时间里,将违法所得17.5万元挥霍一空,给银行方面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满足刑法适用范围,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东中院在一审过程中,根据其违法所得金额与犯罪后的潜逃行为,以及造成的恶劣影响,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具有刑法依据。然而,对许霆提出上诉后,广州中院采纳辩护人律师提出的意见,认为许霆并无主观实施犯罪的前提,是在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后自我意识判断失误导致的错误行为,且刑法264条中并未在不同量刑说明中对涉案金额进行明确。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这就体现了刑法适用的从旧从轻原则,这也是许霆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关键,基于该判决已经最高法核准,因此,广州高法驳回了许霆的第二次上诉。

五、结语

刑法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司法人员需要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并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引用相关条款,以确保最终判决结果的公义性。作为一名高中生,深入了解刑法的适用性问题,不仅有助于个人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个人全面成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蔡英.罪刑法定对刑法适用解释的制约与局限[J].理论与改革,2011,(02).

[2]沈琪.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3]孟昭武.论刑法适用技术[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01).

(作者简介:谷圳钊,高中学历,单位:天津英华国际学校,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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