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在中国近代的传播
2019-07-26郑子豪
摘 要 自然法学作为古老的价值法学,始终强调人定法的正当性。受西学东渐的影响,自然法学于19世纪末在中国得到传播,经历了从政治化到学术化的传播历程。在短短数十年间,作为抨击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自然法学在中国迅速兴起,而后随着国内学者研究的深入,受到的批判越来越多,其光彩最终被其他法学思想所掩盖。究其原因,既有严峻的国内环境,也有来自其他法学学说的冲击以及自身理论的缺陷。但根本原因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权利”观念的淡薄。
关键词 自然法学 近代中国 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
作者简介: 郑子豪,重庆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19
自然法学为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在清末同当时的诸多西方法学思想一道,在中国得到传播与发展。在短短几十年间,它被国内学界迅速地关注,又以同样快的速度被冷落。本文将对自然法在中国近代的传播进行梳理,并探讨自然法学在中国传播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自然法学的初步传入
(一)自然法思想及概念的初步传入
刊登于1838年3月刊的《自主之理》一文是较早将西方自然法思想介绍给中国社会的中文文章。 该文开头抛出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观念:“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所设之律例千条万绪,皆以彰副宪体”,认为自主之理,就是按照法律行事,而违反法律,就会“私利损众,必失自主之理”。 关于创制法律的原因,文章主张自然状态下人性本恶,必须通过法律来管理人类社会,这是包括洛克在内的西方自然法学者常提及的自然状态假设。整篇文章以书信对答的形式,宣扬国家行自主之理的原因和好处,介绍了诸多自然法思想,对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起到了启蒙作用,且首开西方自然法在中国传播之先河,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
將自然法概念明确并传入中国的,是在国际法领域。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于1863年翻译出版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将“natural law”译为“性法”,第一次明确了自然法这个概念。 “东瓯三先生”之一的陈虬是我国近代著名的维新变法思想家,他于1897年发表在《经世报》的文章《论西国既设弭兵太平二会宜急先削去公法中之默许法而专力行性法》是中国学者在国际法领域对西方自然法学的一次探寻。作者受到虎哥(今译格劳秀斯)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在文中定义自然法时,谈到人之所以知道哪些事当为哪些事不当为,是因为人有良知,而良知根植于人性,“一若有法铭于心,与性背者,则为造化之主宰所禁,合者则其所令。人知其为主宰或禁或令,自可知其犯法与否”。 作者认为自然法存在于人心之中,是判断正义的最高标准,因此国际法也应当符合自然法。
(二)自然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兴起
自然法学在中国的兴起,是与革命形势密切相关的。为宣扬君主立宪思想和共和思想,一批国内的有识之士以自然法学所内含的自然权利思想为工具,对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展开了猛烈的抨击。
严复于1897年以“观我生室主人”为名发表在《时务报》第23期上的文章《辟韩》,被看做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有力抨击。这篇政论性的文章为抨击韩愈《原道》中的君主专制思想,所采用的武器正是自然法思想。文章的中心论点是人民主权,文中写到“斯民也,固斯天下之真主也”, 之所以人民会共同拥戴一个君主,是因为人民要忙于工贾耕织,若同时还要忙于保卫生命财产,那么势必影响日常的生产活动。鉴于此,人民才分出一部分自己的权利给君主,使之掌管刑政甲兵,保护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是人民的公共财富,而不是君主一个人的所有物,王侯将相也都是人民的仆人。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人民的自由作为自然权利,是不允许被剥夺的。邹容于1903年创作了《革命军》,该文被誉为中国近代的人权宣言书。文章认为,自然法是判断善恶的唯一标准,存在于每个人心中:“人人虽各有其思想也,……若善也,若不善也,若美也,若不美也,皆莫不深潜默运,盘旋于胸中,角触于脑中”, 而运用人的理性,便可以知善恶。作者高度赞扬了卢梭的人民契约论,提出“有生之初,无人不自由,即无人不平等”的平等自由思想,号召通过革命来恢复天赋之人权。同时,作者还强调法律对自由的重要性,认为野蛮人没有自由可言,因为野蛮人没有法律的保障,人人可以互相攻杀,于是每个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才能真正使得人们享有自由,这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又假设十分相似。在文章的末尾,作者畅想了建立共和国后的一系列制度,其中也不乏自然法思想,如提倡男女一律平等,认为生命权、言论出版自由都是天赋的权利,不能够被政府剥夺,还谈到政府的建立源自人民的公意,是人民赋予了政府权力,而政府是为保障人民权利而建立,若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便可以通过革命推翻政府,建立新的政府,这是典型的人民契约思想。
二、自然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一)自然法学理论体系在中国的建立
进入20世纪后,国内学者对自然法学的研究基调发生了变化。学界不再单纯的介绍自然法概念,也不再出于政治斗争需要而宣扬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学在中国的传播褪去了革命的外衣,开始走向学术化。自然法学的系统架构也在20世纪初在中国建立起来。
例如,王凤瀛在《各国法学思潮之变迁》一文中将视角聚焦于古典自然法产生的背景研究,将自然法的兴起视为革命的产物,认为其兴起原因是:“暴君擅断,民困方深,生命财产,于少数官吏之手故高唱自由平等社会契约等论调,以促进政府改革,唤起人民觉悟” 。同时,作者将自然法概念明确化,做了概括性的总结,将其定义为“宇宙之间,不可磨灭亘古勿易之原理原则”,其“存在于国家组织以前,包含于人类理性之中。现实法之良否,应以自然法为判断”。 此定义不仅被丁元普在之后的《近代法律思想变迁》一文中沿用,而且历经数十载,仍被理论界看作是对自然法的一般定义,可见其认同之高,概括之精确。此外,作者还创造性地提出了自然法的三大时代主张,一为尊重契约之自由,二为所有权之保护,三为无过失之免责。可以看出,此三项主张均立足于个人主义,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反映出古典主义下个体的觉醒。这种关于自然法思想对于个人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的重要作用,正是当下自然法研究所忽视的地方。
(二)自然法学在中国受到的批判
自然法思想在中国传播发展的同时,另一法学流派几乎也在同一时间于中国传播发展开来,这便是分析法学思想。基于现代法学研究的需要,学者们既探讨自然法思想,也研究分析法学思想,并以分析法学的方法来批判自然法学。如王凤瀛在《各国法律思潮之变迁》介绍完自然法思想之后,又对古典自然法思想评价到“纯以主理标准,据为法律观念,非失于偏激,即失于玄奥,但误高论,不察实际,法律之根本,时时动摇……学者有见于此,态度为之一变,而分析派遂勃兴于英国”。
而较早介绍国外批判自然法的文章,是1908年马德润翻译的柏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可烈亚(Kohler)所著的《法学哲理与世界法学史》一文。该文针对中世纪自然法学思想,探讨法学与文明的关系,一方面秉持法学进化论思想,认为法律和法律思想是永恒改良和永恒进化的,反对存在永恒不变法 ,认为“盖世人之所最谬识者。即莫如以一切文明。以及文明之显相。常等于不变。而一如天然之法律者然。则是举人世与人世之进化。而仅依于兽畜与蠕动者之法律而已。然岂知此种法律。亦常逐渐改变”。 作者认为永恒的观点充满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一旦去除神学基础,则永恒法顷刻间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文章从文化差异性出发,强调各文明所孕育的法律思想具有差异性,认为每种文明的实质都是尊己而抑人,贱彼而贵我,并无高低之分,不能用此种文明的法律思想去规制其他文明,因此,更不存在所有文明都必须遵循的单一的永恒法。每种文明对法律价值有着不同的理解,追寻着不同的法律目标,现代国际社会中国际条约的保留条款就印证了这一观点,即不可能存在一部完整的且全人类都必须遵守的永恒法。
三、自然法学在近代中国的命运
作为一门古老的法学,自然法学在清末救亡图存的大背景下开始被民间学者在国内传播,但关于自然法的研究往往限于自然法的诸多原则,研究方式也以简单的概念介绍为主,且多以自然法为工具抨击封建专制统治,以启发有识之士。从20世纪初开始,国内对自然法的研究开始集中于古典自然法学,研究成果主要是将自然法定义明确化,总结了自然法的几个标志性特征,而上个世纪20年代后,受分析法学影响以及现代自然法的复兴,在对古典自然法加以批判以及对先自然法学的研究基础上,国内学者对自然法学的理论研究更加深刻,自然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得以体系化。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自然法学虽在中国近代得到传播与发展,但其主张却并未像法国大革命一般在政治上成为主流,其学说也未在学术界得到广泛的认可,尤其是在上个世纪20年代后,国内学者对自然法学也主要以批判性的介绍为主。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其一,中国动荡的时局。从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再到解放战争,可以说,中国的近代史就是一部战争史,而民族危机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伴随左右。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人们看到的是战争的残酷,而非人类的理性,自然法所标榜的自然权利显得那样遥远。时代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救国家、民族于水火之中,而非保障个人的权利,因此自然法学自然不受重视。其二,自身的缺陷及其他学说的冲击。中国的近代是一个思想大碰撞的时代,人们都在为中国找一条出路,于是中国成了各种学说的试验地。西学被大量引入,在法律方面既有自然法学,也有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等法律流派。由于自然法法学本身具有抽象性,相比其他法学流派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自然法学无法在中国法学界占据主导。其三,中国人权观念的淡薄。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统治,且当时仍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人权”概念即便对于学界而言仍是新鲜物,加之国家危难,中国的主要矛盾已有阶级矛盾转化为民族矛盾,传统观念中又将国家利益看的比个人利益更重要,倡导个人自然权利的自然法在这样的时局下就不具有吸引力了。我认为,一种外来文化之所以无法得到长足的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受到了本土文化的排斥。自然法学之所以在近代中国走向末落,其根本原因正是其主张的个人权利观念受到了传统文化中国家观念的排斥。
自然法因中国的时代背景在革命初期被广泛传播,但也因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传统思想的阻碍,使得自然法的研究渐渐降温。加之其思想的抽象性,在新中国建立后被学界所冷落。但我认为,在当今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自然法学仍有用武之地。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人权一直是当下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在自然法的语境中,人权恰恰指一个人生来就应当具有的权利,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也是自然法的基本精神。因此,自然法在当下并未过时,纵使它的一些理论无法提供实际的指导,但它始终代表着人类的理智与良知,是评判法律好坏的最后一条尺度,自然法也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永恒。
注释:
据何勤华考证,《自主之理》一文也是中国近代发表的第一篇中文法理学论文。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J].中国法学,2005(3),第3页.
爱汉者,等编.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M].黄时鉴整理.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版,第339页.
陈虬.论西国既设弭兵太平二会宜急先削去公法中之默许法而专力行性法[J].经世报,1897年汇编1,第63页.
严复.辟韩[J].时务报,1897(23),第6页.
邹容.革命军[J].建国(广州),1928(21),第38页.
王凤瀛.各国法学思潮之变迁[J].法律评论(北京),1924(53),第9页.
[德]Kohler.法学哲理与世界法学史[J].马德润,译.法政介闻,1908(2),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