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化遗产保护中第三部门的作用探析
2019-07-17于伯坤
张 铮,于伯坤
一、第三部门的界定及其职能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曾在2014年首都北京考察工作时强调。文化遗产承载的是每一个民族的文化精髓,就像建筑学家吴良镛先生所说的:“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复兴,都是从总结自己的遗产开始的。”[注]① 段金柱、郑璜:《习近平: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文化遗产》,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1/06/c_1113897353.htm,2015-01-06。
文化资源大国并不等于文化强国[注]② 郝士艳:《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第104—108页。,是否能够保护好国家文化遗产是评价一个国家是不是文化强国的基本标准之一。从一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就能看出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来看,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路径在于政府官方和民间组织分别在宏观和微观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互相补足各自在功能、职责上的缺失或短板。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保护文化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文物局在《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强调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门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我国学者陈振明将其定义为: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注]③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国学者莱维特强调其是独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是相对政府和市场而言的组织,即政府是第一部门,市场是第二部门,其余是第三部门。[注]景小勇:《我国第三部门的特征及其在文化领域的实践意义》,《上海文化》2014年第2期,第36—42页。本文中所指的第三部门是指那些表现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的组织。[注]景小勇:《我国第三部门的特征及其在文化领域的实践意义》,《上海文化》2014年第2期,第36—42页。社会团体、基金会、俱乐部、慈善组织、科研机构、工会等都属于第三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要体现民众的主体地位,联合争取权利,以及制定规则与标准等。
尽管一个国家的政府资源雄厚,能够从宏观层面掌管各个层面的工作,但是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这一领域来说,仅凭政府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当将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归属于政府,使所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研究机构隶属于政府时,就会造成此领域财力不足、人才匮乏以及公共参与积极性受挫等问题,所以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再加上文化遗产保护手段专业性强,所涉及受众广泛,所以就衡量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来说,第三部门(文化委员会、基金会、咨询机构、文化遗产研究机构、民间社团组织、文物保护学院、非政府组织“NGO”等在内的致力于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非政府部门都可称之为这一领域的第三部门)并不亚于政府部门。其具有的显著的独立性、公益性以及专业性等特征为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优越性的发挥构筑了基础,也凝聚了公众之力,可以让民间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
第三部门组织出现在19世纪公民社会主动性发挥的语境中,除保护文化遗产外,它也会创造其他价值。里夫金(Rifkin)曾指出第三部门的贡献还在于为部门本身以及社会创造资本。“每个国家都把重点放在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市场。他们常常把第三部门所带来的价值看做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意识到它是建立社会信任,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关键部门。”[注]THE THIRD SECTOR (CULTURAL AND HERITAG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INTERFACE WITH TOURISM.以“保护遗产是经济复苏的征兆”为口号的西班牙无国界修复者协会,其宗旨就是将文化遗产转变为促进发展的资源。[注]谢兴:《中国与西班牙世界遗产开发保护比较研究》,暨南大学 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方丹报告(Fontaine Report)报告中也曾提到:“欧洲需要灵感,朝着共同体的命运迈进一步,在这方面利用非营利组织便是一个机会。”[注]THE THIRD SECTOR (CULTURAL AND HERITAG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INTERFACE WITH TOURISM.在中国,包括基金会,协会等形式的第三部门都可被统称为社会组织,国务院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社会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提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08/21/content_5101125.htm。
二、作用之一:分担政府压力,执行特色政策
很多欧洲国家都拥有着为数众多的文化遗产。截至2015年第39届世界遗产大会结束,法国拥有41项世界遗产,西班牙共计拥有44项世界遗产,英国拥有世界遗产29项。如此庞大的遗产保护工程需要建设,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第三部门的存在,无论在财政上,还是业务上,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政府分担压力。
法国政府对于文化领域所奉行的是“文化例外”原则,为保护本国文化不遭受别国文化冲击,它提出反对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务贸易。[注]梁建生:《法国:坚持财政预算向文化倾斜》,国家传统文化促进网:http://www.beauty-life.com.cn/gjctwh/meiti_detail.asp?id=3266,2016-11-14。一个国家具备在世界上展现自身特色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法国不能在盲目的市场法则中抛弃文化、迷失自己。[注]梁建生:《法国:坚持财政预算向文化倾斜》,国家传统文化促进网:http://www.beauty-life.com.cn/gjctwh/meiti_detail.asp?id=3266,2016-11-14。由于“文化例外”原则,法国文化部拥有了很大的权力,如代表国家发挥立法与限制的职能、直接管理文化机构的职能、再分配资金的职能以及活跃文化氛围的职能。[注]沈孝泉:《笔谈:谈谈“文化例外”——法国:“文化例外”是确保文化安全的国策》,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1013/c143844-25819533.html,2014-10-13。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便是文化部。该部下设文化遗产司,负责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信托及若干所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教学及信息搜集机构的管理。[注]顾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 136—142页。即便文化部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其仍需要民间社团组织包括:古迹信托(National Trust)、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等组织的配合。
自1914年开始,法国绝大多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最早的试点工作是从始建于1982的法国最大信托组织“古迹信托”那里开始的。自从其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古迹信托不仅仅完成了其对于文化遗产古迹的维修工作,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将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入良性循环。从1995年开始,法国中央政府将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这一组织,除了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运营均全权由古迹信托负责,国家不再进行另外的财务干涉。尽管类似于古迹信托这样的文化遗产或者文物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都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但是其组成的合法性却是政府给予的,它们需要经法国政府与其签署契约宪章以充分肯定民间组织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同时,政府把对某些遗产的认知和管理权充分下放,交由最直接的地方组织负责的手段,也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注]刘望春:《法国鼓励民间组织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北京观察》2003年第 3期, 第43—44页。
之所以欧洲的第三部门可以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分担政府压力,是因为国家是文化保护第三部门生长的最基本土壤,它在经济和法律上给予其一定的积极扶持和肯定。尽管许多国家的第三部门独立于政府,但其公信力、影响力的扩散,部分权力的拥有是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提供的,更有许多第三部门是伴随着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而诞生,也有很多部门的权力与职责是相关法律所赋予的。这些法规不仅仅为遗产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章程,同时也确立了第三部门存在的合法性。例如法国古建管理委员会便是随1887年法国颁布的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纪念物保护法》而诞生的。法国文化遗产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在这部法律中被确立,日后法国文化遗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也在这部法律中交给了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同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法律《文物保护法》,首次确定了政府在遗产保护中的行政职能,同时也创建了历史文物管理机构。英国的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便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慈善机构,它是由议会通过国家信托法案1907而授权成立的。在“战略2015”中,国家信托组织将自己的战略目标设置为促进和保护文化遗产,从而提供公共利益。1882年,英国还根据推出的《古代历史文物保护法令》,赋予国家资产服务管理局对古建筑或历史文物的法人资格,并准许其使用国家资金修缮受损的文物。[注]李冈原:《英国:公民责任与文物古迹保护》 ,《光明日报》2013年5月2日。在西班牙,前身为文物保护修复学院(ICRBC)的历史遗产学院(IPHE),也是根据1984年565/1984号王室法令建成的。
在英国,政府早就认识到第三部门对遗产保护的巨大而不可替代的贡献,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自愿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据统计,在英国有超过1000个当地公民和保护协会,比如,除了规模较大的国家信托外,英国还拥有许多其他各种形式的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三部门,其中包括像历史建筑保护研究所(IHBC)、皇家城市规划学会(RTPI)、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为代表的专业组织,和其他志愿机构、遗产联盟、保护研究所(ICON)、历史城镇论坛(HTF)为代表的志愿性团体。它们的既定目标各不相同,但都致力于提供了一个保护当地遗产、资产的良好环境。大量第三部门的存在是和英国政府所推行的独特的文化保护政策分不开的。英国政府对于文化管理所实行的“一臂距离”这项独有的文化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第三部门的重视。“一臂之距”(An Arm’s Length Principle)可以看作是国家对文化的分权式管理体制。具体运作方式为英国中央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只负责制定文化政策和财政拨款,他们不会直接管理相关文化机构与团体。至于具体管理事务是由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即各类艺术委员会负责,如英格兰艺术委员会、工艺美术委员会、博物馆和美术馆委员会等机构负责。正是得益于这项政策体制的施行,才使得英国存在大量的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三部门。
由于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量庞大,政府不可能保护所有的文化遗产。那些受到政府绝对保护的只占文化遗产总数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文化遗产只是受到政府的相对保护的,例如采取登记、记录档案、抢救等做法。[注]陈淳、顾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 122—129页。由于受制于资金、人力等客观因素,政府应该更加注重统领以及全局管理层面,例如应对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薄弱法制观念、相关立法滞后、文物法规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让政府职能与第三部门作用相结合,共同配合开展保护工作。
此外,第三部门的存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机构,使他们不直接与文艺团体发生关系,有利于检查监督,避免产生腐败以及过多受政府行政干预。在英国只有政府资助的艺术团,没有政府办的艺术团;有国家级的艺术团,没有国家所有的艺术团。政府通过艺术委员会对文化团体的监督和评估来决定资助方向。[注]张雪莹:《英国“一臂之距”文化管理原则的启示》,《传承》2012年第1期。
三、作用之二:提供专业建议,科学保护遗产
第三部门的作用不仅仅是为政府分担压力,其另一突出的优势是它们所具备的专业性,正所谓“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避免不恰当的外行行为造成“保护性破坏”。因为绝大多数的组织、委员会、团体都是由专家学者组织成的专家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政府文化遗产保护决策中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地研究符合地方情况的文化遗产保护做法,这样既弥补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之处,又更有针对性地发挥了其保护作用。[注]李春玲:《英美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及对我国的启示》,《东南文化》2016年第2期,第6—12页。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组织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专业资源机构,通过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不断与实践结合,应用科学规范有效遏制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产生,并引导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注]郑育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与启示》,《文博》2010年第 1期,第 87—92页。
在法国,考古调查委员会是全国性的咨询机构,它有权从文化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选拔代表,组织协调、制定计划、提出申请、使用资金等都是他们的工作。专业性成员的构成使得其有资格对文化遗产进行鉴定,因为他们深知当地情况,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使用技法,因此更有资格进行选定、鉴定和管理,也有很多协会自称“遗产发现者”。[注]刘望春:《法国鼓励民间组织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北京观察》2003年第 3期, 第43—44页。法国在《遗产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在对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须接受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文化遗产进行修复或维护须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例如对历史古迹进行分类或登记,须征求“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的意见。[注]郑育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与启示》,《文博》2010年第 1期,第 87—92页。英国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标准学会(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现已经成为世界上著名的标准服务机构。英国政府也与其签订了《联合王国政府和英国标准学会标准备忘录》,其中,还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再制定标准,一律采用BSI指定的英国国家标准。[注]李春玲:《英美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及对我国的启示》,《东南文化》2016年第2期,第6—12页。
另一方面,协会能够通过类似参与制定法律和行政管理这种间接方式来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在涉及城市规划对遗产产生影响时,他们可以向议员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因为绝大部分第三部门组织,其构成人员不仅仅由专家学者组成,有些协会成员还在省古迹委员会、地区遗产委员会、高等名胜古迹委员会等政权机构中占有席位,[注]刘望春:《法国鼓励民间组织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北京观察》2003年第 3期, 第43—44页。甚至包括政府官员等行政人员,这种成员的组成特色使得委员会有权与文化部下属的文化发掘司、古建博物馆协作,进行地下文物的发掘以及相关法规的执行。[注]顾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 136—142页。这些分散于全国各地的第三部门,通过搜集和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从不同侧面督促和协助历史环境的保护。[注]郝士艳:《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与启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第104—108页。在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改造、街区拆迁及重建等事宜,政府必须征得当地有关社团组织的同意。
为解决以非专业手法保护文物问题,意大利文化遗产部设置了五个技术咨询委员会,各有明确分工,委员会还下设专业委员会。[注]叶秋华、孔德超: (2011).《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第 10—19页。专业委员会中的成员有来自教育部中从事教育、科学和艺术的代表,皇家文物保护人,旅游机构代表,相关行业代表,历史学家、建筑师、考古学家、政策规划师等高素质人才。利用第三部门对趋于分散的区域文化事务进行管理还能够确定每年受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数量,同时也能及时地反映出那些需要优先保护的文物古迹及区域,以便对这些遗产采取更高效、科学的保护措施。
由于第三部门与大量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都有联系,当遇到相关问题时,其能迅速高效地召集专家学者,为世界遗产地提供紧急援助。国际博协便是可以迅速调动最著名的博物馆专家全球唯一的国际组织。[注]何洁玉、 常春颜、 唐小涛:《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概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第150—152页。
四、作用之三:传承保护精神,发挥教育功能
因为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和文明,所以其具有突出的社会教育功能。这些遗产保留着历史的印记,在呈现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前的东西时,激发了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提高了民众的文化素养。因此,第三部门不仅仅是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士的聚集点,同时也是保护文化事业的传承地。在西班牙的圣家族大教堂中有一个文献中心,该中心由大教堂设计者高迪的门徒们建立而成,起初中心主要负责恢复高迪工作室曾因被烧毁而丢失的信息,慢慢地,该中心也开始扩大其职能,负责管理、储存和指导所有相关的保护研究。
作为非政府官方部门,第三部门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其涵盖范围广,对民间社会的渗透力强。法国巴黎保护区保护规划制定的过程长达十年,参与公众听证的有保护区内的原住民以及历史遗产保护的协会和民间组织[注]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http://icom.museum/。,整个规划在各方意见基本统一后,才通过审批实施,在这过程中民众与第三部门的参与与监督不仅推进了规划制定进程,同时也使得他们逐渐成了遗产保护的精神与技术的传承者。与此同时,在第三部门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也为此领域培养了庞大的高素质专家队伍,学者们在实践的同时进行学习科研,将其所学到的专业知识真正地运用到文化保护中。法国从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遗产大普查开始便注重专家学者的主导作用。其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库的存在也得益于第三部门的人才供给。大学、科研机构、博物馆等专业部门中的专家学者均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意大利的高水平文物保护教育培训系统同样体现在其第三部门的设置中,比如国家设置了专门的罗马修复中心、佛罗伦萨文化保护研究所等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维泰尔堡高校内设置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以保护与修复国家级历史文物为宗旨的西班牙艺术保护修复学院(ICROA),也承担着培训修复技师的教学职能。[注]张维亚、喻学才、张薇:《欧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综述》,2007年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东南大学、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之一。
五、作用之四:普及国民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众意识的提升是相辅相成的,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同源于对民族文化的眷恋与自信[注]肖锡维:《西班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其启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三部门中的民间组织不仅要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所作为,更关键的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它们与政府的分工与合作,能够激发民众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第三部门可以利用其具有的贴近民众的优势来激活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与传承精神。通过博物馆参观进行教育普及就各国普遍做法,罗马当地众多博物馆就是专业人员和大、中、小学校学生研究学习文化遗产的场所,博物馆里经常会有成群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参观,国家倡导从小培养学生对世界遗产学习研究的兴趣。[注]曹凛:《英国、意大利和秘鲁文化遗产考察印象》,《中国文化遗产》2012年第6期,第92—98页。西班牙的圣家大教堂分别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少年以及青年提供相应的教育参观之旅,项目所面对的最小年龄者4岁,尽管各个年龄段的参观内容不同,但其都拥有一个共同的主旨,便是让孩子们对大教堂、西班牙文化甚至是宗教有更深一层的了解。这些文化遗产吸引民众走近遗产、参观遗产、体验遗产的过程,就是让公众接受遗产社会教育的过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于1974年将其定义为“一个不追求盈利,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它的基本职责是将其收集、保存、研究的东西展出、公之于众,从而为公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早在1946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就致力于协助其成员保护博物馆群落,保存和共享的文化遗产。[注]何洁玉、常春颜、唐小涛:《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概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第150—152页。
将教育融入生活也是一种方法。法国开办的“国家遗产日”将主题定位为“遗产与协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一活动使公众有机会接触一些长期积极自愿从事遗产保护的个人和团体。[注]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在意大利,率先实行的街区整体保护更是独特,其保护对象不仅是建筑物本身,还包括由生活在建筑群中的居民所构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氛围,如此浩大工程的实施是离不开民众的配合的。在英国的保护研究所(ICON)是一个注册的慈善机构,旨在日常生活中提高民众对保护遗产其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认识。建立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世界遗产委员会(UNESCO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其职责之一便是鼓励本地人口参与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尽管许多国家在文物保护中提高公众意识的首选做法就是让民众参观文化遗产,但由政府组织进行的单纯参观,并不能够真正渗透保护文物意识的理念。因为就像前文所提,相较于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第三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较弱,所以当其单纯地将文化遗产开放,摆一些指示牌在其中或提供一些导游性的小册子时,效果并不明显。英国的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也发现,这种形式的文化遗迹保护不仅花费巨大,而且公众受益甚少。相反,长期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三部门在普及公众保护文物的理念与意识时,不仅能利用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来丰富内容,同时也能利用其平时举办此类活动所积累的经验,丰富活动形式,寓教于乐。
在欧洲,第三部门还利用媒体与文化遗产保护结合的形式,普及公众教育。英国考古学家约翰斯图策划的电视系列片《动物,植物,矿产》《年代》曾创造了极高的收视率,他不仅采用了通俗的语言解释史前考古遗产的成就,更重要的是,他让公众了解了考古学是一门探知人类过去的科学,而文化遗产是过去文化的见证。[注]陈淳、顾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 122—129页。在丹麦,几乎每一百人中,就有一个订阅考古期刊,历任国家博物馆馆长也都在撰写普及读物,统计数据表明,从1966年到1976年间丹麦出版的考古书籍中有34%是普及性的。[注]曹凛:《英国、意大利和秘鲁文化遗产考察印象》,《中国文化遗产》2012年第6期,第92—98页。
结 语
文化遗产是大众的,最终也必须依靠大众来保护,正如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世界遗产主任洛佩斯所言:“社会力量的参与是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遗产保护这个复杂、艰巨的任务”。[注]曹玲娟:《考古学如今不再古板 正主动走进民众》,《 人民日报 》2013年8月26日。那些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分担政府负担、执行政策、提供科学保护专业建议、传承保护精神、提高公民意识等独特作用的第三部门应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力量,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而严格保护与管理。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民间组织的介入,是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和趋势,第三部门带动民众所发挥出的联动社会价值也是无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