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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场舞蹈功能导向支持体系的建构

2019-07-17

民族艺术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广场舞蹈体系

刘 炼

一、命题背景

本文倡导建立广场舞蹈的支持体系,我们要在这里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为什么要建“广场舞蹈”的支持体系?《决定》中明确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要求,与这项要求相矛盾的是,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的重点主要是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乡村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全民阅读、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等公共文化服务,针对的主要是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群体。而对一些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些设施和服务很难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中低收入群体接触这些设施和服务的机会比较少,他们很多时候既不清楚自己享有这些文化权益,也对这些文化权益不大感兴趣。与现有的设施与服务不同的是,广场舞蹈就活跃在中低收入群体的身边,触手可及,因此对这些人群更有亲和力。参与率一直是世界各国社会文化事务的难题。“至少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参与率’作为社区文化治理的标杆绩效指数,就成为全球范围尤其是‘北欧模式’所努力争取的核心目标之一。”[注]王列生、刘厦静:《论“社区舞蹈”及其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激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广场舞蹈是民众自己创造、自己发展的文化娱乐形式,而且在短时间内发展到相当宏大的体量,民众参与其中的热情毋庸置疑。引导民众高端的文化品位势在必行,但从阶段性和实用性的角度考虑,建立能够为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接受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体系可能更有实效性。此外,不同类型的文化生活伴随着人们不同的诉求,“人们因为不同的原因参与各种不同种类的文化活动。例如,去参观博物馆的人说他们被获取知识或懂得某些新事物的愿望所驱动。对于参与音乐表演或戏剧的人来说……主要动机是与朋友和家人进行社交……参与艺术博物馆或画廊和戏剧者……更加希望体验高品质艺术。”[注]弗兰西·奥斯特维尔、王列生、张帆:《多元动机、多种体验与文化参与多样性》,《文化艺术研究》2017年第4期。广场舞蹈往往伴随着人们对健身、娱乐和社会交往的诉求,在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文化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第二,为什么建的是“支持”体系而非“管理”体系?前一段时间,因为争夺活动场地和噪声扰民问题,全国范围内围绕着广场舞蹈出现了很多热点事件,一时间让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识到“管理”广场舞蹈的重要性。2015年文化部会同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广场舞蹈自律公约。这些管理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广场舞蹈活动,避免了一些冲突的出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供需关系的矛盾仍然是广场舞蹈问题[注]广场舞当前的问题主要是争夺场地、噪声扰民等问题。症结的根本所在。广场舞蹈是覆盖广、成本低、无门槛的群众娱乐健身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参与者的“刚需”。还有一些广场舞蹈参与者产生了进一步追求审美愉悦的要求。这些问题通过单纯的管理很难得到解决。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支持体系,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供需矛盾问题,这才是解决广场舞蹈问题的正确思路。

第三,为什么需要建立一套“体系”来支持广场舞蹈活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升的一个标志就是服务意识的前瞻性,不是等着哪里出现了热点问题才去考虑对策然后从外界加以管理,而是提前考虑到哪些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文化需要,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支持与帮助。当下广场舞蹈参与人群的文化需要并不体现在单一维度上,政府和社会能够为他们提供的支持远远不只是场地、设备那么简单。大多数的参与者以健身和社会交往为诉求,他们会在广场上参与以健身操动作为基本形态的舞蹈活动;少部分广场舞蹈的骨干不满足于这些基础的健身操动作,他们聚集在社区提供的活动空间中开展一些艺术舞蹈学习活动,以审美愉悦和自我价值展示为诉求;还有一些特殊人群——如残障人士、癌症患者、帕金森病患者——需要以舞蹈为桥梁与社会联通,从而重建生活的自信和能力。这些复杂的诉求需要有与之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什么是“功能导向”?为什么是“功能导向”?

系统理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链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系统必备的功能条件是先于系统形式之前存在的。”[注]申琼:《以功能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研究》,《价值工程》2005年第12期。所谓“功能导向”,就是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设计必须以其功能实现的要求为依据来进行的。

强调“功能导向”的第一个原因在于功能是支持体系结构设计的基础。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功能是第一性的,其体系的设计必须按照其功能要求来进行,需要满足什么样的功能就要设计相应的体系结构来作为支撑。这就是我们建立广场舞蹈支持体系要以功能为导向的原因。广场舞蹈支持体系是否能够取得实效,获得民众的满意,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发展,取决于支持体系能否发挥相应的功能;而功能发挥的程度在于这一体系的组织结构能否为其功能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支持。

马铃薯在旺长期及初花期摘除顶心和花蕾,结果块茎增大,薯个均匀,一般能增产10%-15%,特别是花芽较多、生长较旺盛的品种,摘心摘花后增产更为明显。

强调“功能导向”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支持体系的建构需要“功能主义”而非“机构主义”。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功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也就是说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功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伴随其功能的发展变化,支持体系的结构设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如果把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建构归为某一政府事业单位的职能,那么事业单位的体制将严重影响这一体系的变化和发展。因为“机构一旦被塑型以后就会成为新的制度设计的巨大包袱,处在制度转型的社会激变状态下,这种包袱就会演绎为所谓体制改革的直接对象和顽固堡垒。”[注]王列生、郭全中、肖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需要说明的是,“功能导向”的非“机构主义”并不是完全排斥政府机构的存在,而是不把政府机构作为支持体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一体系应该是根据功能需要进行结构设计后有效地、动态性地对政府的机构资源加以整合,从而保证政府机构对体系的支持而非禁锢,在体系中的激活状态而非僵死状态。

建构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第一步是要明确这一体系需要发挥的功能。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功能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体系化的、动态化的。就目前来看,其核心功能是通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发展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基本功能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为广场舞蹈的健身功能提供支持;第二是为广场舞蹈的娱乐功能提供支持;第三是为广场舞蹈的社交功能提供支持;第四是为广场舞蹈的审美愉悦功能提供支持;第五是为广场舞蹈对社会民众的组织功能提供支持;第六是为广场舞蹈对特殊需要人群的保障功能提供支持;第七是为广场舞蹈传承民族身体文化的功能提供支持。从这些功能出发来进行支持体系的结构设计,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处理支持体系当中各主体要素的相互关系,才能保证这一体系的实效、生机与活力。

三、支持的主体及功能

关于支持主体的问题,艺术管理专家张朝霞提出广场舞支持机制当中应当包括政府相关部委(文化部和体育总局)、群文系统、民众自发组织、社区街道、相关企业以及互联网。[注]依据张朝霞在“中国广场舞蹈与社区文化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知名文化政策研究专家王列生指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织力量应该至少包括“(一)不同层次的政府文化行政组织;(二)不同类型的政府延伸性文化运作组织;(三)不同角色特征的社会文化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组织;(四)不同存在界面的新型组织形态或者文化社会化展开方式,诸如所谓‘文化网络组织’或‘文化虚拟组织’。”[注]王列生、郭全中、肖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上述二者从不同维度出发,基本涵盖了广场舞蹈支持主体的各个方面。

基于“功能导向”的需要,我们认为支持体系当中提供支持的主体应该根据体系发挥的功能来确定,不同主体能够提供的支持与服务也体现在不同的层次和维度上。

(一)政府部门及其功能

与广场舞蹈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指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及民政部及其下属的各地区街道和社区。[注]社区虽然不属于政府部门,但我国的社区工作接受街道的领导,因此也算在此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中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解释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其中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包含“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广场舞蹈是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动项目,也属于全民健身活动的一种形式,尽管目前广场舞蹈并未纳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的范畴,但仍然属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应当获得政府的支持。

政府部门在体系中发挥的功能有以下四种:第一,政府可以发挥示范带头、引领规范的功能。比如由政府部门牵头举办广场舞蹈比赛来为广场舞活动做出示范和引领。比较典型的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办、创办于2015年的全国广场舞大赛这一品牌赛事,对规范和发展广场舞蹈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第二,政府可以通过设置群众文化服务机构为广场舞蹈提供支持。近年来,各地区的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文化站是广场舞蹈活动的重要支持力量。第三,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为广场舞蹈提供支持,并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与规范。目前政府出台的政策主要围绕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畴中的项目,对于广场舞蹈尚未出台具体政策,而这正是目前急需政府支持的内容之一。当下介入广场舞蹈活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数量繁多且鱼龙混杂,因为缺乏具体的政策规范,其中有很多乱象出现。第四,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资源为广场舞蹈提供支持。目前的广场舞蹈活动完全是民众自发的,其中涉及的支出几乎全部由民众负担。而在未来,广场舞蹈的体系当中需要建设公益性质的保障型广场舞蹈,专门针对一些特殊需要的人群——如残障人士、癌症患者、帕金森病患者,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通过购买社会资源的方式来为这些人群提供广场舞蹈的支持。

(二)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及其功能

“群艺馆和文化馆是政府设置的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组织网络体系健全,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代表着政府履行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职能。”[注]杜染:《群艺馆文化馆改革与创新的思考》,http://www.ccmedu.com/bbs47_137819.html.当前的广场舞蹈活动中,各地区的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以2018年5月中国舞蹈节系列活动“我要舞”群众舞蹈展演活动为例,参赛的全部26个作品中,3个作品由群众艺术馆选送,11个作品由文化馆选送,群文系统作品达到54%。上述虽然是展演活动中的统计数据,难以呈现总体的情况,但却说明目前的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已经是广场舞蹈活动的重要支持力量。我国的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属于业务部门,在长期的发展当中已经储备了丰富的舞蹈专业师资、教学培训场地等资源,从其职能定位和现实条件来讲都是广场舞蹈支持体系当中的重要力量。

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在体系中的功能有以下三种:

第一,是对广场舞蹈的参与人员进行组织的功能。对广场舞蹈参与人员的管理除了从外在予以规则的约束外,一个更加有效的手段就是将他们吸纳进一个组织。涂尔干曾说过:“次级群体是构成我们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如果在政府和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这些次级群体与个人的联系非常紧密,那么它们就会强劲地把个人吸收进群体活动里,并以此把个人纳入到社会生活的主流中。”[注][法]埃米尔·涂而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0页。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对广场舞蹈参与者的组织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开办培训班等方式形成广场舞蹈的团队;其次是通过发展并培训广场舞蹈骨干和由骨干吸聚而成的团队来形成广场舞蹈的组织力量。

第二,是对广场舞蹈的参与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的功能。各地区的群艺馆和文化馆、文化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创作能力和教学资源,一方面可以利用体系中的专业舞蹈教师帮助民众进行舞蹈作品的创作和排练,从而提高广场舞蹈的艺术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为广场舞蹈团队进行舞蹈创作和表演的辅导,指导和帮助民众开展广场舞蹈活动。

第三,利用群众系统理论研究的成果,探索广场舞蹈活动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广场舞蹈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功能。

(三)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及其功能

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广场舞蹈活动的一支重要支持力量。社会组织主要指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社会力量这里主要指与广场舞蹈相关的企业。

我国的广场舞蹈活动目前发展到了相当大的体量,介入其中的社会组织种类复杂、数量繁多。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具有一定国家单位性质、设有党组织的文艺工作者组织,比如由文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中国舞蹈家协会广场舞委员会和大众文化学会广场舞专业委员会等等。这些组织因为具有政府背景,可以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搭建高端的广场舞业界平台,吸引社会各方力量加入到发展广场舞的事业中来。这些组织常规性地举办全国性的广场舞蹈比赛和展演活动,开展广场舞蹈的研究、指导与服务工作,对推进广场舞蹈活动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是民众自发组织,比如各地区成立的广场舞联盟。这些民众自发组织一般是通过组织比赛或会演将广场舞蹈活动组织化,对广场舞蹈活动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些民众自发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基层社会组织化进程的趋势和方向。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现在介入广场舞蹈领域的社会组织鱼龙混杂,出现了很多借广场舞蹈组织名义敛财的负面现象。[注]2016年被民政部列入“离岸社团与山寨社团”黑名单中的“中国广场舞联合会”就曾经进行收费性质的所谓资格认证、视频录制、培训、销售舞衣、强制购物等活动。这些现象急需引起重视,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广场舞蹈活动中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以保证这项公共文化活动健康发展。

伴随着广场舞蹈体量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它们以企业特有的灵活与敏锐深入地为广场舞蹈活动的各个环节提供支持与服务。这些企业多以互联网为媒介和窗口,其业务范围涵盖推出明星老师、创作或传播广场舞蹈作品、提供广场舞蹈音乐、组织广场舞蹈比赛及展演活动、销售广场舞蹈作品视频或舞蹈服装道具等等。目前广场舞业界已经出现了不少知名企业品牌,如领舞广场舞、99广场舞、北京舞林盟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爱广场舞,等等。

(四)高校及其功能

高校是被人们忽视的一支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力量。高校本身就肩负着服务社会的使命,为广场舞蹈这一公共文化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是责无旁贷的责任。

高校在体系中发挥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支撑广场舞蹈传承传统身体文化的功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作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标之一。传承和教化的功能是广场舞蹈先天具有但却被人们一直忽视的重要功能之一。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广场舞蹈的传承功能做得还不够好,其中的杂糅与混乱随处可见。在这个方面,高校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高校多年来在中华民族传统舞蹈的保存、整理与加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成果,可以为广场舞蹈传承民族身体文化的功能提供作品、教材、教师等方面的资源。其二是为广场舞蹈和国外保障性社区舞蹈提供理论研究支持的功能。高校在这些方面的研究积累了一定的成果,可以为广场舞蹈的发展探索正确的道路并提供理论反思,为广场舞蹈支持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四、支持的维度和类型

与传统的“给场地”“配老师”的支持观念不同的是,广场舞蹈支持体系必须要呈现出不同的维度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文化需要,因为“社区文化治理所面临的主要现实矛盾,不是诉求的‘日益增长’,而是诉求的‘多种多样’。处此情势之下,多元文化主义或文化多样性等价值尺度,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当前社区文化治理的某种承重支撑点。”[注]王列生、刘厦静:《论“社区舞蹈”及其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激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支持体系应该涵盖以下三个维度:

(一)普及型服务

普及型服务是面向绝大多数的广场舞蹈参与者提供的健身舞蹈普及服务。这一类参与者一般以健身为主要诉求,他们不会对舞蹈的专业性和审美性有太高的要求。对于这一类人群,最重要的支持是为他们提供场地的保障和健康性保障。

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当中提出“通过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盘活现有场地存量等多种方式为基层群众就近方便地提供广场舞活动场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广场舞蹈活动场地供需矛盾。

健康性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活动内容的健康性。广场舞蹈扰民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已经不是这项活动的主要矛盾。而像“尬舞”一类在广场舞活动中丑态毕露、博人眼球的做法却屡见不鲜,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文化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这类行为建立明确的规则和管理方法,加强监督管理。目前的广场舞蹈管理模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也就是各级政府、群文系统联系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各个团队的队长来传达政策和指令。我们不妨自下而上地激发这一管理体系的活力,充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队长反馈情况,及时对广场舞蹈活动中的不恰当行为进行规范治理。

健康性保障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活动形式的健康性,即广场舞蹈活动是否对参与者的身体健康有利,最大限度地避免给参与人群带来运动损伤。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相继推出了“健身秧歌”“快乐舞步健身操舞”等具有示范意义的广场舞蹈作品,但这还远远不够。专业体育领域的相关运动生理学和运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检测方法还没有在广场舞蹈活动领域得到有效和广泛的运用。民众在参与示范性广场舞蹈作品实际活动当中也没有得到准确的指导。这需要体育总局在推动专业体育服务社会和社会指导员队伍建设上投入更多的力量。

(二)提高型服务

提高型服务是面向有更高审美需求的广场舞蹈骨干和团队开展的培训和辅导活动。伴随着广场舞蹈活动的发展,有不少广场舞蹈的骨干渐渐不满足于广场上体操性质的舞蹈活动,她们想要在满足健身诉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舞蹈活动的审美价值。于是这些骨干开始聚集在一起,从事一些艺术性的审美舞蹈活动。她们形成的团队规模更小,组织性更强。

在这一维度上,街道、社区与群艺馆、文化馆需要为广场舞团队提供相对专业的舞蹈训练教室用于活动与作品排练,群艺馆、文化馆和各地舞蹈家协会可以为她们创作出更多的有一定艺术水平的舞蹈作品,群艺馆、文化馆和高校可以提供专业的舞蹈教师指导她们创作、排练和演出。

(三)保障型服务

保障型服务是面向社会上一些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的公益性舞蹈活动和培训。在这个方面,欧美发达国家的社区舞蹈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体系,社区和一些社会组织会提供专门针对残障人士、癌症患者和帕金森病患者的社区舞蹈活动,[注]根据我们的调查,美国的马克·莫里斯舞团于2002年启动“舞动帕金森”(DfPD)项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推广。以帮助他们在最大程度上恢复健康的身心状态,重拾自信与生活的信心,重新与社会建立联系。

这个维度上的服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我们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了在广州珠江河岸进行舞蹈活动的癌症患者团体,在北京协和医院举办的舞动帕金森工作坊,深入了解了长春全安广场社区的聋人广场舞团队。我们调研获得的反馈是十分积极的,这些有特殊需要的人群对此类广场舞蹈活动的认可度和欢迎度极高,认为舞蹈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然而,目前在我国保障型的广场舞蹈服务还只是星星之火,与全国普遍存在的特殊需要人群的文化需求相比较而言如杯水车薪。希望在不远的未来,伴随着广场舞蹈支持体系的建立与成熟,保障型的广场舞蹈服务也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以满足特殊需要人群的文化需求。

结 语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尝试。广场舞蹈作为一项覆盖人群最广,最为民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活动,应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范畴,获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应的支持。[注]知名舞蹈学者朴永光在“中国广场舞蹈与社区文化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这对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成熟与繁荣,丰富、健全和规范民众的公共文化生活,确立民众的公共文化意识,推动广场舞蹈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中在理论层面建构的广场舞蹈支持体系既符合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的一般规律,也充分考虑了广场舞蹈活动的特殊性,其根本目的是探索广场舞蹈活动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并为广场舞蹈支持体系建构一个粗浅的理论框架。希望这次理论层面的尝试能够激发更多的人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调动更广泛的力量参与到广场舞蹈活动的规范与建设事业中来,使这项活动为繁荣我国的公共文化事业做出切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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