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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2019-07-14李佳琦中国人民大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5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关系婚姻法

李佳琦 中国人民大学

前言: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对婚姻法做出一系列的调整,以更好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婚姻是夫妻双方在法律层面认可的一种关系,维系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如财产、生育、婚姻自由等,如若不能加以妥善约束和解决,势必会形成不可调解的纠纷事件。当前,婚姻法不断完善,其适用性明显增强,对减少婚姻不平等、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尽管如此,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不足的问题,因而作者对该问题做进一步分析。

一、新婚姻法的特点

为增强婚姻法的适用性,减少或规避婚姻不平等现象,维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对新婚姻法加以完善。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首先,兼顾法治与德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确定,需要法律认可,但双方对彼此忠诚与信任属于社会道德范畴。新婚姻法调整过程中,充分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容融入法律体系中,以期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也能为我国司法实践开辟新路径。从根本上看,法治具有强制性,德治更具人性化,通过将德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丰富婚姻道德内容,将其作为婚姻法律层面的补充,更能为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1]。

其次,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方面的内容有所补充。旧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不够规范,其相关程序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对此,新婚姻法中加以调整,补充离婚方面内容。特别是在离婚程序和流程方面,对夫妻双方财产加以明确划分,提供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法,不仅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离婚程序,节省时间。与此同时,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内容的补充,为执法人员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实现离婚案件处理的公平化。

最后,关于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加以遏制。从现实社会层面看,对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如“小三”、“家庭暴力”等,严重威胁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以,相关部门从该方面着手,加大对婚姻关系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对家庭暴力、非法同居等做出明文规定,既保障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人身权益,又弥补人身安全方面的缺失,同时对稳定婚姻关系发挥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新婚姻法的补充与调整,更具与时俱进的特性[2]。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

(一)婚姻关系中个人与共同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对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做出合理的规定。旧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财政问题的规定相对较少,而社会离婚案件处理中,多数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新时期,婚姻关系一旦发生改变,财产归属问题往往更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基于新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双方财产分割,有部分法律内容为依据,而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从法定财产、约定财产等方面进行多重考量,有效规避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而造成的矛盾激化问题。

(二)明确界定家暴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家暴行为中,女性往往是受害者,这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一大隐患。新婚姻法中,相关部门人员针对婚姻关系中,遭受暴力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鼓励被家暴者积极利用法律武器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自我。意外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处理中,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为案件审理的考量提高难度。自新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行为加以明确界定,可从多方面对施暴者给予处罚和保护受害者,并将其与婚姻财产分割因素相联系。通过对家暴行为的规定,可有效减少社会违法行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与和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加大社会的家庭暴力打击力度[3]。

(三)增添关于婚姻法的责任及法律救助内容

随着人们生活压力加大及社会道德文化水平的降低,对婚姻的认识及保护意识明显较弱,使其在婚姻关系中成为弱势的一方。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事由更为复杂多样,其中不乏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依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新婚姻法中,增添关于婚姻法法律救助和责任的内容,从根本上加大对婚姻关系中受害者的保护程度。基于此,在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可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求保护或向施害者索赔。通过新婚姻法中增设该内容,为许多婚姻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求助的渠道,而在法律救助实践中,相关人员必须立足实际情况,进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或责任追求,充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4]。

(四)增加无效婚姻内容

通过对新旧婚姻法的对比看,新婚姻法中增添无效婚姻内容,是一大亮点。对于婚姻关系,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问题,尤其对于无效婚姻而言,涉及的问题更为多样。基于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做出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出于家庭责任等方面因素,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处于分居状态。倘若分居时间维系到规定时间标准,则判定为无效婚姻。但是,日后财产分割问题是后续处理的难点。其次,关于法定年龄规定方面,如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属于无效婚姻。新婚姻法中增加无效婚姻的内容规定,为我国司法实践开辟新渠道,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5]。

三、新婚姻法存在的不足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度有纰漏

财产问题是大多数离婚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问题,历年来因财产分割不均而上诉的事件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有更为细致的明文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纰漏。对于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夫妻财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定财产;二是约定值财产。从法定财产看,新婚姻法中关于法定财产处理的规定尚不完善,只是通过列举法而规定法定财产的具体处理方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超越法律范围内的案件,加大执法部门的难度,难以公正判决。另外,从财产归属问题视角看,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分居的行为,该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由个人或者双方共同归属的问题界定尚不清晰。所以,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有缺陷,亟需得以完善[6]。

(二)生育制度不完善

自“二胎”政策登上历史舞台,传统生育制度依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新婚姻法中,相关部门人员对生育制度做出一系列的调整,该调整是基于国家基本国策的,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然而,纵观生育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就婚姻关系中的生育为而言,既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又存在伦理问题。目前,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技术等逐渐成熟,为人类社会的繁衍生息做出卓越贡献。可是,在新婚姻法中,关于此类技术应用后涉及到的生育问题规定尚不完善,亟需得到补充,进而规避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更好维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

(三)关于女性权益保护内容较少

无论在社会中,还是婚姻关系中,女性都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重点保护。新婚姻法虽然较旧婚姻法更加完善,增添一系列有关维护女性权益的规定内容,但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仍然较少。例如,关于财产方面,强调有产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女性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付出内容。基于传统习俗,“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根深蒂固,因而大多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既包括财产付出、又包括家庭杂务劳动、生育等多方面。所以,该方面关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要有效解决该问题,建议以“家庭贡献度”为判定的依据,不仅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促进婚姻关系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同时彰显婚姻法法律的人性化、与时俱进性。

(四)无效婚姻的规定相对模糊

新婚姻法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的内容,但对无效婚姻的规定仍然较为笼统。如,结婚双方未达到法定年龄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条件,倘若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另一方未达到该标准,二者确立的婚姻关系视为无效婚姻后,则达到法定年龄一方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所以,在婚姻法中,增加无效婚姻内容,应尽可能的缩小范围,将具体情况细化,以保障更多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8]。

结论:新婚姻法的调整,以社会发展现状为重要基础,基于现实因素的考量,对旧婚姻法加以完善补充和调整,使之更具时代性的特征。从广义角度看,新婚姻法更能满足现代社会家庭关系中的婚姻裁定,彰显其优越性,但其在进步的同时,还面临着一定的不足,如夫妻财产制度有纰漏、生育制度不完善、关于女性权益保护内容较少、无效婚姻的规定相对模糊等,亟需相关部门对婚姻法加以深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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