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战略联盟模式构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
2019-07-13李本富
李本富
一、引言
1996 年,我国颁布《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2008 年,浙江宁波制定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条例,探索通过“校企合作”,促进“产教结合”。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不断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为大力开发社会人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且从以往更多注重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转向更加注重企业作为产教融合的主体责任,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随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法》等相继颁布,进行政策落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从理念到实践,不断探索前行,从“校企合作”的地方探索,到全国推行;从“产教结合”的提出,到“产教融合”的深化,职业教育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人力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该深化职业教育的改革,并付诸实践,以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家职改实施方案提出:职业教育应该为实现高质量的充分就业服务,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的改革,教育理念上,需要改变重视普通教育,轻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教育实践上,需要改变职业院校“独唱独奏”,理论实践脱节的根本问题。
国家职改实施方案中: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置于同等地位。指出举办职业教育应该: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由政府主办向社会办学转变,由通识教育向类型教育转变。由于目前的职业教育实践中,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建设有待加强,企业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有待挖掘。应该大力促进企业积极从事职业教育,努力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协同育人,鼓励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
蓝图已经绘就,目标已经明确。关键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推动落实国家职改实施方案,落实《职业教育法》。
二、以战略联盟模式构建“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怎么合?校企合作是一种市场行为。职业院校和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应该加强合作,各展所长,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校企合作应该以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为引领,以经济的产业需求为导向。共同实现为高质量的充分就业服务,为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的经济社会目标。
国家职改实施方案指出:企业应当履行依法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各种资源,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职业院校应当推动校企全面合作,进行人才培养,为企业提供课程和师资等资源。应该“以战略联盟模式构建校企合作”。
“战略联盟”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协议或相互持股形成的组织。各市场主体之间,既不完全依赖于某一主体的治理结构,也不完全依赖于市场的价格机制。职业院校和企业组建校企合作“战略联盟”,是双方通过优势互补,基于相互信任,通过签订协议而结成的合作伙伴。相互之间既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市场交易关系。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可以发挥职业院校和企业各自的长处,相互协同,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校企合作战略联盟,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在利益的驱动下,按照互利原则,自愿往来。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不受对方的决策左右。校企合作是一种长期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不在于获取短期利益,而是通过持续的合作,实现长远收益的最大化。校企合作是一种利益互补合作,双方各自都拥有自己的优势,通过合作,扬长避短,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校企合作是一种开放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是松散的协作关系,通常以合作开发人力资源为共同目标。一旦目标实现,可以再与其他单位结成新的联盟。以战略联盟模式构建“校企合作”,可以发挥“战略联盟”的组织优势。
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游离于职业教育之外。应当强化企业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通过采取“经济手段”调动企业和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学校隶属关系调整,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划归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之后,企业属于非生产性功能的教育职能被去除,企业成为纯粹的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教育职能。解铃还须系铃人。将来,应该构建“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职业院校参与”的校企合作战略联盟人力资源开发新模式。促使职业院校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
校企合作需要校企双方相向而行。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调动“战略联盟”双方的积极性,促进校企合作。国家职改实施方案中规定: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对于兴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按照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这些经济手段,有利于激发职业院校和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以战略联盟模式构建“校企合作”,以经济手段调动职业院校和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可以使双方在合作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三、以战略联盟模式推进“产教融合”
“产教融合”如何融?现代职业教育分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它诞生于工业革命时期,主要标志是学校的职业教育的出现。现代职业教育出现之前,人力资源开发主要依赖“传统学徒制”。现代职业教育从“传统学徒制”发展到现代“职业培训”;从“企业岗位训练员工”发展到“学校职业教育培养后备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模式经历“企业本位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本位人才培养模式”。将来,应迈向“学校—企业”综合人才培养模式”。促使“人人成才、人尽展才”。应该“以战略联盟模式推进产教融合”。
国家职改实施方案中规定:职业教育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举办;鼓励举办股份制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可以自主从企业聘任兼职教师,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应当从企业招聘,每年至少1 个月在企业或者实训基地工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建设具有企业真实生产,院校实践教学功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或校内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这些规定引导职业院校和企业充分进行产教融合。职业教育应该“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战略联盟模式可以采取职业院校和企业相互投资持股的股权式形式。通过互换股份,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这种战略联盟不需要进行资产和人员合并,而是通过股权联结,双向持股,促使双方相互协作,职业院校和企业仍然保持着独立性。因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以增强双方的责任感,有利于建立长久合作,这种形式的缺点是灵活性差。职业院校和企业还可以采取签订功能性协议的契约式形式。契约式的战略联盟,是指成员之间在某些具体的领域进行合作。比如,职业院校和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通过签订协议结成一种联盟,协议对合作事项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通过共同开发人力资源,分享合作开发成果。契约式战略联盟具有灵活性、自主性、效益性的优点,这种形式的缺点组织松散,稳定性较差。
以战略联盟模式推进“产教融合”,可以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发人力资源,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四、结语
教育应该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存在管理体制上的二元分离现象。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条块分割。职前阶段,由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人力资源部门不参与,造成职业教育的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脱节;职后阶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教育部门不参与,造成职业教育与实践脱节。应该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顶层协调。“以战略联盟模式”构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需要加强对战略联盟的管控。职业院校和企业结成的战略联盟,关系比较松散,如果管控不到位,可能导致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职业院校和企业应该通过订立战略联盟协议进行管控。战略联盟契约或协议,主要依靠成员的相互监督管理。订立的协议应该明确界定战略联盟的目标,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战略联盟目标应该是合作开发人力资源。订立的协议应该周密设计战略联盟结构。职业院校和企业以独立的身份在市场上进行合作,如果结构不周密,可能会使合作难以奏效。订立的协议应该准确评估双方投入的资产,尤其对于股权式战略联盟。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谈判时,常常会遇到技术价值无法准确评估的问题。订立的协议应该规定违约责任和解散条款。职业院校和企业应该明确双方争执解决方法,违约行为处置,续约或解散条款等。订立的协议中还应该包括一个“重大变化”的条款。当职业院校和企业遭遇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等情况时,需要规定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的处理方法。
其次,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应通过建立合作信任的关系进行管控。职业院校和企业结成的战略联盟,双方必须相互信任,并且以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仅仅关注自身利益。如果合作双方相互信任,战略联盟会由于信任而更加稳固,信任可以降低联盟双方之间的相互监督成本,大大提升联盟成功的可能性,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充分发挥协作优势。
战略联盟模式是构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