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业财融合意识强化合同涉税控制
2019-07-13庄等治
庄等治
一、政策背景
每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都会给企业和普通家庭送上“减税降费”的大礼包,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18 年3 月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5 月1 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
2019 年两会再次公布了税率下调政策,所有的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从2019 年4 月1 日起执行。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AB 公司的业务探讨如何提升业财融合意识,强化合同涉税控制。
二、A、B 公司业务情况
A 公司为某市服装生产型企业(甲方),2018 年3 月8 日与B 公司(乙方)签订了布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20180308005),合同的经济条款为“合同含税价为234万元,乙方分两批次向甲方交付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4 月10 日前向甲方交付50%货品,于5 月10前交付剩余的50%货品。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后,乙方出具结算函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结算函确认之日起10 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上述合同甲乙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税率均为17%。乙方于4 月5 日向甲方交付第一批货品,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符合付款条件;预计于5 月5 日交付第二批货品。
三、业务情况分析
(一)未调整增值税税率。A 公司采购成本为200 万元(234÷(1+17%),B 公司收入为200 万元。合同双方的印花税计税基础为合同总价234 万元。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 号文,上述案例甲乙双方均为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制造业企业,从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为16%。因而这时候就要区分纳税义务是在政策调整前还是调整后。
(三)应对策略步骤
(1)宣导告知
案例中,货品分两批次交付,纳税义务分两个时间点,根据政策,涉及两个税率。A 公司财务人员在4 月4日财税【2018】32 号文发布后,随即学习总局及税务专家的解读并做出反应,全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从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税税率将会下调,与公司相关的业务涉及的税率调整有如下两档变化:即17%→16%;11%→10%。
税率调整将会对公司各项经济业务产生影响,公司须就相关影响做出应对:
在该算法中,计算精度主要受迭代次数的影响。当需要更高精度时,需要更多的迭代次数,从而计算时间增长,且硬件资源消耗增加。
①已签订合同,2018 年4 月30 日前已移交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业务事项。公司的进项税将会减少,承担的成本费用更大。为避免公司增值税进项税损失,请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时与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联系,对于2018 年4 月30 日前已移交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业务事项(不论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均要求货物或服务提供方将上述业务事项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 年4 月30 日前开具给我司(包含但不限于材料及物资采购、工程款、水、电、油、汽、通讯费、租金、商场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要注意历史挂账,发票尚未收到的,要求尽快催收,并要求各业务经办人员跟日常工作对接的财务人员配合,做好对账工作。
②已签订合同,2018 年4 月30 日前尚未发生的业务事项。根据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需厘清各项业务的不含税价格,税率调整后,涉及税率变化的购进货物及服务项目的增值税税额相应降低,对应的合同总价理应降低。所以各业务经办人员,要加强议价能力,向有利于公司的方向与供应商做沟通调整报价,如有必要可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③未签订合同,注意购进项目的行业报价调整。对于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应考虑5 月1 日开始税率下调1%,要注意购进项目的行业报价的动态,合同报价也应相应做调整,从而降低公司应该承担的成本、费用项目。
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的条款可参照以下格式:
“含税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款为 元人民币,增值税税额 元人民币(国家公布的适用税率若有调整,相应时点后发生的事项按新税率计)。”
(2)业务、财务配合,与供应商谈判,签订补充协议
内部公告发布之后,A 公司随即组织全部财会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宣导新政策,特别向业务人员普及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增强公司业务谈判能力。由于国内的惯例,合同的签订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而增值税为价外税,这便会对合同定价产生争议。税率下调,如果买方缺乏谈判能力,便会直接增加买方的购买成本,不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红利。
(3)通过业财融合,实际执行,节约经营成本
即,A 公司与B 公司的交易事项,第一批次的货品纳税义务在5 月1 日前,不存在争议;第二批次的货品验收在5 月1 日之后,纳税义务适用新政策,适用补充协议要求,该事项公司因税率调整节约成本1 万元。
四、业务经验总结
假如B 公司较为强势,A 公司所采购货品为定制样式的货品,如果A 公司违约成本高于税率影响,且公司财务人员不了解业务,与业务人员缺乏沟通,不能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宣导,业务人员对政策及计税原理不了解,公司的谈判能力就弱,不能与B 公司达成有效谈判。因而,将导致A 公司增加材料成本,即未履行合同的50%部分,含税价款仍保持117 万元,由于税率下调为16%,则不含税价及成本为:117÷(1+16%)≈100.86(万元),比原成本增长0.86 万元,即0.86%。假如A 公司年营业额为18 亿元,成本约为5.4 亿元,2018 年税率调整生效月份数为8 个月,按月份平均匡算,如果A 公司缺乏谈判能力,不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将会直接导致公司成本增长约462.4 万元。不但不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福利,反而会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降低公司的竞争优势。
基于2018 年的经验,在2019 年同样的政策公布之后,A 公司的财务及业务人员就能快速做出反应,发布对外、对内公告通知,并开展应对工作,因减税力度更大,效果更为明显。
五、业务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得到启示:
(一)增强业财融合意识,提高合同管理能力
首先、财务人员要多留意时事,关注新政动向
如上述案例中,如果财务人员能在两会期间就能了解到新政动向,做好税率变化的准备,在后续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能提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修订,这样便有利于后续的业务谈判,也能有效避免合同双方的争议。
其次、财务人员应多了解各项业务流程,向管理会计转变,加强合同审核能力。
财务人员应加强与业务人员互动,主动了解企业的各项业务流程,及时向业务人员宣导各项税收政策,做好后勤服务管理职能。财务人员须有服务的精神,还应有管理的意识,不能满足于停留在键盘前,机械地敲打“借”、“贷”分录,为0.01 的差异而费尽心思。财会人员应加强管理会计的专业能力提升,借助信息化工具,从简单而繁琐的机械工作中解放出来,多加强各业务环节合同条款的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有效控制合同涉税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从而实现个人价值。
(二)与国际接轨,改变合同条款的表述。众所周知,增值税为价外税,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合同的签订价款采用不含税金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合同价款。我国为多税率的国家,合同的报价及合同价款的签订更为适用按不含税金额来签订,以免政策变化,税率调整而产生争议。此外,增值税既然为价外税,因而含在合同价之内参与计算印花税,实为不合理,将会导致重复计税。假如,合同签订价款有写明不含税价款,便为合同印花税的计税带来便利,争议自然消除。因而,改变传统观念,推行合同价款按不含税金额来签订价款很有必要,值得普及。合同条款可以签订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及税额,为避免税率再有调整而产生争议,可以注明:“国家公布的适用税率若有调整,相应时点后发生的事项按新税率计”。
(三)组织业务、财务人员互相交流学习,提升业财融合的深度及广度,做好合同管理,优化业务流程,促进企业发展。隔行如隔山,业务人员对财务知识不了解,财务和业务人员应努力拓展知识面,加强沟通,结合实际,促进业财融合。过程中,双方相互配合,不“越位”。企业还应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让财务人员离开办公桌,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才能有利于财务人员将所学的税会专业知识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内控能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