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以建筑行业为例
2019-07-13王锐
王锐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答记者问中提出:“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话语掷地有声,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一大利好消息,减负降税大势所趋,激发经济活力势在必得。笔者多年从事财务工作,针对此次降税率有些自己的看法和见解,现浅析一下对建筑业会计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 对建筑业会计的影响
伴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启动,建筑业由原先的3%营业税税率纳入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建筑服务行列,使用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此次营改增虽然启用新的税率,但是新税率只针对新项目或者说是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核算使用,其他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仍沿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从而,建筑行业涉及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分为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包括以下三种,可以采用3%的征收率计税开票。第一,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第二,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第三,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除上述简易计税之外的工程,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工程均采用一般计税进销抵扣核算。
2018年随着国家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给企业减负降税,激发经济实体活力,当年4月4日国家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5月1日起执行。涉及原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
时隔一年,2019年3月份两会期间,国家再一次提出进一步给企业减负降税,当年4月1日起,将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至9%;涉及6%税率的行业保持不变,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措施。
最近一次的降税由10%下调到9%来分析,到底对企业有何影响呢,下文将举例分析。
假设,A企业分别在税改前承揽110万工程和税改后承揽110万工程进行对比,且是一般计税项目。同时,工程合同组价30%的人工费、65%材料费、5%的利润,人工费全部是自己员工工资,不存在劳务分包情况,材料全部自行采购。
税改前,A公司销项税即需给甲方开票销项税110/1.1×0.1=10万;进项税是材料采购110×0.65/1.16×0.16=9.86万元,缴纳增值税是0.14万元。
税改后,假设同样是签订了110万的承揽合同,那么公司需给甲方开票销项税110/1.09×0.09=9.08万元;进项税110×0.65/1.13×0.13=8.2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是0.85万元,较税改前增值税增加了0.71万元。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改后收入增加了0.92万元,成本增加了1.63万元,影响所得税利润减少了0.71万元,所得税费用减少了0.18万元。
从另一个角度用比率整体来分析,2019年4月1日税率由10%降到9%,材料采购由16%进项降到13%以后,比率分析如下。
第一,增值税销项下降分析。
(1)10%税率下:1/(1+10%)×10%=9.09%。
(2)9%税率下:1/(1+9%)×9%=8.26%。
涉及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到9%后,销项税减少了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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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项税下降对行业的影响。
(1)16%税率下材料,设备租赁进项:1/(1+16%)×16%=13.79%。
(2)13%税率下材料,设备租赁进项:1/(1+13%)×13%=11.50%。
同样,合同中65%的材料构成, 材料采购由16%降到13%后,进项税减少了(13.79%-11.50%)×65%=1.49%。
假设原先增值税进销差后缴纳是a-b元增值税,那么现在降税后是(a-0.83%)-(b-1.49%)=(a-b)+0.66%,可见增值税增加了0.66%,增加的原因是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由于税率下降带来的减少比例大于销项降税率下降带来的较少比例,换句话说就是销项税少了一些,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更少了。
第三,企业所得税下降分析。
(1)收入影响:税率下降给甲方开具发票的票面分析,销项税减少了0.83%,相应地开票不含税收入增加了0.83%。
(2)成本影响:采购材料从材料商、设备上取得进项可抵扣减少了1.49%,相应地成本增加了1.49%。
整体所得税利润减少了1.49%-0.83%=0.66%,对应所得税减少了0.66%×25%=0.165%。
所以,针对2019年这次降税,如果想让增值税税负降下来,可以考虑人工部分取得相应地进项发票,施工人员可以采取劳务外包,通过劳务公司结算,取得相应地进项发票抵扣进项,或者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形式,取得分包方开来的10%的进项发票,但是,关于分包部分应注意,工程量一定按国家要求占整个工程量在合理比例范围内,不可全部分包转包,违反建筑相关法律。
通过上述分析,在降税即将到来的临界时点,所有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就是开票和收票把握在什么时点比较好,下文来看看国家政策怎么给出解答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既然国家制定了相关规定,在税率下降时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就应该按照原16%或者10%税率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13%或者9%开票。
2 应对措施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应对,下文中笔者就遇到的实际情况予以简单阐述,仅供参考。笔者目前所在单位是大型上市房地产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主要承揽集团内施工项目,针对最近一次2019年降税,提出几点拙见,主要针对上下游,只针对一般计税项目而言。
(1)对甲方开票(涉及销项)。与甲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以后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只能向甲方按新税率开具9%税率的,税目是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甲方需要按合同约定降税前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尽早通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并在3月31日前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如果确实根据需要在3月31日以后仍需开具10%的发票,也就是说应纳税义务发生在税改以前,应提前确认金额,施工单位在3月份纳税申报期先确认无票收入并纳税,待日后开据10%的发票。但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说,尽量延后开票,充分享受国家降税减负带来的宏利。
(2)对材料/设备商索取发票(或分包单位,涉及进项税)。针对一般计税项目,大方针是2019年3月底前尽量取得10%/16%的进项票,哪怕是不付款提前挂账,这一点可以要求即将收款的供应商单位先开票挂账。确实取得不了的,成本预算部门做结算时应着重考虑4月1日以后完工量对应的税率下降相应地调减合同金额,在工程结算时应重点考虑这一项税差因素做相应的结算调减。同时,作为财务部门如果付款审批金额仍按原税率合同执行,那么财务可以暂押3%(原16%降到13%)或者1%(原10%降到9%)后付款,财务所做的也只是按税差临时暂押付款,最终还得根据结算金额去多退少补,所以,预算部门应将结算金额核算准确,如果结算税差因素不考虑,财务平时暂押最后还得还给人家,这样得不偿失,这一点,不同于销售企业,采购供货数量据实结算,不含税成本单价是固定的,合同价格微调税金变动即可,销售数量可预见实物量,财务人员根据销售合同把控。本文笔者所涉及的行业却不一样,该行业涉及合同金额巨大,期限较长,合同条款较为专业,涉及工程量财务人员难以计算,必须由专业预算人员把控,然后后期由预算部门结算确定最终金额,财务根据结算金额再付款。
(3)既然提到合同问题,建筑合同多为制式合同,合同条款较为规范,合同金额较大,合同内容专业化,合同使用方较多,所以不轻易改动,严谨性要求较高。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该严谨、细化,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鲜明地体现出合同总金额,其中不含说合同价款金额(相当于合同的成本)是多少,税金是多少,合同约定税率是多少,最主要的是合同中要写明:“合同价款遇国家税率调整只调整税金部分,不含税合同金额不再变化”。涉及甲供材简易计税项目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甲供材料条款”。
3 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国家多次税率下调的情况下,应该合理筹划好行业合同组价结构,将人工、材料、机械费等比例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税负最低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合理去针对合同内容特点去与建设方积极沟通协商,做到互惠共赢,让改革红利惠及双方,乘改革降税之东风,创历史机遇之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