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法》对C2C微商的影响①
2019-07-13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陈思雯曹雅雯周凌轲通讯作者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 陈思雯 曹雅雯 周凌轲(通讯作者)
从概念上看,商业交易是一种买卖双方都对对方履行义务的“双务行为”。即买方需要履行自己在交易中的付款义务,而卖方也需要履行在交易中的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义务。从法理上看,买卖双方都应该在对方履行义务的同时履行自己在交易中的业务。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惯例一直是存在的。但这样的传统正逐步在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点对点物流系统的发达,商业模式也在发生变化。如今,商业交易中的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订单,并以信用卡或者快捷支付方式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而卖方通过物流快递直接将商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以此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这种有互联网介入的交易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
1 电子商务带来的改变及问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改变了商业的模式,这样的改变可以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商业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被减小了。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量将使更多的信息被公开,传统商业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解决。第二,传统商业中的买卖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变得困难。由于商品的信息由互联网传递至买方,买方通过快捷支付手段支付价款,商品通过物流系统传递至买方,这样一来交易在双方完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彼此义务的履行也变得有先后顺序。第三,参与交易的门槛降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参与到交易中所需的成本降低,尤其是卖方参与交易的成本降低,这就使得一些个人也能成为交易的主体。
这些变化里,交易门槛降低的变化是最为明显,也是争议最大的。这里的原因有三点:第一,个人销售者作为交易主体,带来管理的混乱。在传统的交易中,卖方作为销售者,通常是以法人形式出现的,而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法人进行管理。虽然我国允许个体工商户作为交易主体,但从现实来看仍有大量个人销售者游离在监管之外。第二,个人销售者作为交易主体,无法确保所售货物的品质。在现实中,由于商标权保护的缘故,有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流通途径是受限的。那么这类商品通过个人销售者进入市场的时候,是无法确保其品质的。第三,个人销售者作为交易主体,较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当卖方为法人的时候,企业一定会考虑商誉问题,虽然不能说个人就不考虑个人的信誉,但个人违反信誉的成本要远低于企业的商誉受损。这样一来,个人销售者为短期利益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就容易出现。
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缺失。长久以来,我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没有法律规范,虽然《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规范的电子商务行为,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交易相比毕竟有区别,这致使电子商务中的一些问题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所幸的是,国家以及意识到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并且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很广阔的主题,本文仅以《电子商务法》生效以后,对于C2C电子商务中的代表——微商带来的影响进行浅析。
2 《电子商务法》对C2C微商的影响
微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重要经营模式,朋友圈里总少不了微商的身影。然而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微商的行为将进一步被规范化,对微商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1 法律地位定义方面
微商借助微信这一社交平台,通过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营销从而完成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由于这种交易是一种C2C交易,微商并未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登记,作为自然人经营,又与传统的商业主体不完全相同,以至于微商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不清。但《电子商务法》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一切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体都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因此,微商将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弥补之前法律空白的状态。这也告诫微商从业者不可能像之前肆无忌惮,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旦有违法行为,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
2.2 行政管理方面
通常商业主体的成立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同时还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而微商直接省略了这一步骤,微商可以在完全无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市场,并以极端的门槛占领市场。但《电子商务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包括微商在内的一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果销售的是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物品,则还需要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这样一来,市场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一些低水平的微商将不得不退出市场。可以预见,微商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彻底终结微商乱象。
2.3 税务方面
2017年微商从业者已达到2018.8万,销售额将近6900亿,预计今年还会持续增长。微商享受着高额利润,但却从来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目前活跃在微信平台上的90%的经营者月收入都不超过两万,根据当前税法微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大部分作为个体经营商家,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遵从了税收平等的原则。目前微商从业者的偷税漏税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原因在于他们没有意识到纳税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另外有关税务部门的监管也不到位。如此下去,只会让更多的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扰乱行业发展,对税务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但《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而本文也提到微商已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就应当依法纳税,这意味着C2C微商从业者“避税红利时代”的结束。对于卖家来说,此时开店的成本将大幅上升,是否进入市场就有待考虑,会大大打击商家的积极性,这也势必会导致部分市场份额的流失,对于微商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对国家来说,能有效的管理税务征收,完善我国的纳税系统。
2.4 消费者保护方面
一般来说,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会直接找商家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沟通调解。但鉴于微商的性质,其不受微信平台的监管。当微商与消费者出现纠纷时,卖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以此来逃避责任。其实出现纠纷的原因一般都在于对产品质量的不认可。微商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晒出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来证明自己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蒙骗,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但《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要求微商不能利用虚假广告在朋友圈大肆宣传疯狂刷屏,对消费者来说产品质量能得到一定的保证,相较之前无法可依的情况,现在消费者的求偿权利能得到合理保障。
3 《电子商务法》背景下微商的合规路径
需要肯定的一点是,微商虽然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但会带来消费者这福利提升的作用。总体来讲,微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大于其负面影响的。因此,对于微商的管理,应规范其行为,使之健康发展,而不是对其进行打压。本文将就《电子商务法》背景下微商的合规路径进行讨论。
3.1 经营者自身的规范
对于微商经营者来说,要想长期的发展就不能为短期利益游离在法律规范的监管之外。在《电子商务法》生效之后,微商经营者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落实交易中的主体身份。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任何经营者都应该取得交易主体资格并登记。由于微商大多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经营,因此注册为企业法人对微商来说存在一定困难,但至少需要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第二,落实合同权利责任。虽然在实务中,微商与消费者之间并不会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依然存在合同关系。况且《电子商务法》上也明确要求了经营者需要落实合同权利义务,因此微商在与消费者交易的时候,向消费者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很有必要的。第三,落实经营管理的事后责任。这里所讲的事后责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消费者的事后责任。当前的微商几乎无法对消费者提供所出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但《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了经营者需要提供售后服务,这也是作为微商最难处理的地方,所以本文建议微商采取售后服务外包的形式来落实自己的售后责任。其次微商需要落实自己作为经营者的纳税责任。此问题与微商的交易主体身份落实密切相关。在未注册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微商的逃税问题较难解决,一旦注册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将很容易监管到微商的纳税问题。
3.2 政府监管的完善
任何经济主体都有逐利的特性,要使微商沿着合规的路径发展,政府的监管将不可或缺。为保证微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做好以下三点:第一,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一些文献里已经证明,包括微商在内的电子商务中,价格是经营者最大的竞争力。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掺假售假的行为反而会提高微商的利润,这样一来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对此,政府机关必须对此行为作出严厉打击。第二,制定详尽的《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虽然《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生效,但究其内容来看,在还缺少《电子商务法》的具体落实细则。因此,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针对法律做好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第三,向微商提供一站式服务。与传统的线下商务不同的是,微商在互联网上依托社交平台进行交易,会涉及到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因此为微商的便利考虑,政府部门应该向微商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本文建议,微商既然是依托于腾讯的微信平台,腾讯的相关部门可以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通过平台对微商提供便利服务。
4 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一个重大事件,这标志着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良性发展轨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类型,随着《电子商务法》的生效,微商也将结束无法可依、无序发展的状态。对微商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会使微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预计微商出现短暂的经营困难,但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合规发展是有利的。作为微商,应该积极适应这个变化,做好自己的合规转型,以此谋求更为健康的发展。